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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第一節 結論

根據第四章研究結果與討論,本研究可以歸納出以下結論:

壹、臺中縣不同背景變項的國民小學教育人員,對於幼童軍教育活動內涵 之態度具有顯著差異。

由調查統計結果得知如下:

一、不同學校規模的國民小學教育人員,對於幼童軍教育活動的內涵之態度無顯 著差異,本研究假設不成立。

二、不同兼任工作的國民小學教育人員,對於幼童軍教育活動的內涵之態度具有 極顯著差異,本研究假設成立。

三、不同年齡的國民小學教育人員,對於幼童軍教育活動的內涵之態度具有極顯 著差異,本研究假設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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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同服務員年資的國民小學教育人員,對於幼童軍教育活動的內涵之態度具 有極顯著差異,本研究假設成立。

五、不同參與幼童軍服務員訓練的國民小學教育人員,對於幼童軍教育活動的內 涵之態度具有極顯著差異,本研究假設成立。

六、臺中縣國民小學教育人員對於幼童軍教育活動內涵之態度均有極高度的認同

。他們認同兒童參加幼童軍教育活動對其合群的態度有幫助,有助於其表現 善的行為、可以學習野外生活技能、並增進其榮譽感及遵守規律的態度,以 培養其良好品德,養成適當的生活習慣,成為健全的國民;可激發個人潛能,

強化解決問題的能力,培養積極參與社區和服務社會的精神,以補強家庭教 育、學校教育和社會教育功能之不足。

七、校長對於幼童軍教育活動的內涵之態度認同要高於負責童軍業務的訓導(學 務)主任或訓育組長,並高於一般教師及其他行政人員。

八、國民小學教育人員年齡在 50 歲以上者,對於幼童軍教育活動的內涵之態度 認同要高於未滿 30 歲及 30 歲以上未滿 40 歲的其他教育人員。

九、國民小學教育人員參與幼童軍服務員年資五年以上者,對於幼童軍教育活動 的內涵之態度認同要高於未擔任幼童軍服務員及擔任服務員未滿 2 年者。

十、國民小學教育人員參加幼童軍木章基本訓練及木章訓練者,對於幼童軍教育 活動內涵之態度認同要高於未曾參加相關訓練者。

幼童軍教育活動的內涵於本研究中受到國民小學教育人員及高度的認同與 肯定,文獻探討中 WOSM(1990)、呂建政(1994)、高銘輝(1995)、陳鐵(1988)、傅 全福(1995)等學者之研究指出,童軍教育是二十世紀重要的教育活動之一,幼童 軍教育活動具有極高的教育價值,可補家庭教育與學校教育之不足。基於此,研 究者認為國民小學應積極的推展幼童軍教育活動。推展的策略除了學校成立幼童 軍團,應鼓勵兒童自願參加,並提供服務機會讓學校教職員工及家長參與,從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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際操作過程中,體驗童軍教育的原理、原則與特有的「體驗學習」、「探索教育」、

「做中學」、「寓教於樂」的教育活動方式。

貳、臺中縣不同背景變項的國民小學教育人員,對於幼童軍教育活動的實 施方式之態度具有極顯著差異。

由調查統計結果得知如下:

一、不同學校規模背景的國民小學教育人員,對於幼童軍教育活動的實施方式之 態度具有很顯著差異,本研究假設成立。

二、不同兼任工作的國民小學教育人員,對於幼童軍教育活動的實施方式之態度 具有極顯著差異,本研究假設成立。

三、不同年齡的國民小學教育人員,對於幼童軍教育活動的實施方式之態度具有 極顯著差異,本研究假設成立。

四、不同服務員年資的國民小學教育人員,對於幼童軍教育活動的實施方式之態 度具有極顯著差異,本研究假設成立。

五、不同參與幼童軍服務員訓練的國民小學教育人員,對於幼童軍教育活動的實 施方式之態度具有極顯著差異,本研究假設成立。

六、臺中縣國民小學教育人員對於幼童軍教育活動的實施方式之態度均有高度的 認同,他們認同擔任幼童軍團的服務員必須接受幼童軍的專業訓練,團集會 為有利於每一位幼童軍能夠準時參加活動,應安排在每個月固定的時間來舉 行;而學校的幼童軍團成立由訓導(學務)處負責最恰當,學校的幼童軍團 應以學校為主體,家長及社區人士協助為輔最適宜,也認同凡是只要有帶領 幼童軍團的熱忱與意願,都可以擔任幼童軍團的服務員。

七、國民小學教育人員服務於大型學校(25 班以上)規模者,對幼童軍教育活動 的實施方式之態度認同要高於中(13~24 班)、小(12 班以下)的學校。

八、國民小學校長及幼童軍專業服務員,對於幼童軍教育活動的實施方式之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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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同要高於擔任訓導(學務)主任或訓育組長、一般教師及其他行政人員。

九、國民小學教育人員年齡在 50 歲以上者,對於幼童軍教育活動的實施方式之態 度認同要高於未滿 30 歲、30 歲以上未滿 40 歲及 40 歲以上未滿 50 歲的其他 教育人員。

十、國民小學教育人員參與幼童軍服務員年資五年以上者,對於幼童軍教育活動 的實施方式之態度認同要高於未擔任幼童軍服務員者及擔任服務員未滿 2 年 者,且擔任幼童軍服務員年資 2 年以上未滿 5 年者,對於幼童軍教育活動的 實施方式之態度認同要高於未擔任幼童軍服務員者。

十一、國民小學教育人員參加幼童軍木章訓練,對於幼童軍教育活動實施方式之 態度認同要高於未曾參加相關訓練者。

國民小學成立幼童軍團受到學校教育人員的認同,其推展業務依教育局頒佈 之行政職務分長表,宜由訓導(學務)處訓育組負責;並應規劃適當的空間,設 置幼童軍團團部,以利幼童軍活動之推展。幼童軍是世界性的活動,幼童軍團也 是國際性的社團組織,依中國童子軍總會規章之規定,每年應定期向縣市童軍會 辦理三項登記,始能享有參與童軍活動與訓練的權利。幼童軍教育活動的推動有 賴服務員的熱忱與意願,因此對於服務員的專業訓練與養成是必要的,依據中國 童子軍總會總章的規定,必須參加幼童軍木章基本訓練以上的人員才具有擔任幼 童軍團長、副團長的資格;因此學校在聘用教師擔任幼童軍服務員時,若教師本 身並未參加任何相關的訓練活動,學校應在最短的時間內推薦安排教師參加相關 訓練。本研究發現,擔任幼童軍服務員年資愈久,對於幼童軍教育活動的內涵與 實施方式之態度認同愈高;參與幼童軍服務員訓練的受試者,對於幼童軍教育活 動的內涵與實施方式之態度認同也較未參加任何訓練的受試者高,因此學校在積 極推展幼童軍教育活動時,如何能持續鼓勵服務員擔任服務工作,並提供進修與 成長的機會,以提升服務員的素質,乃成為有效推展幼童軍教育活動重要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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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臺中縣不同背景變項的國民小學教育人員,對於瞭解實施幼童軍教育 活動的影響因素之態度無顯著差異。

由調查統計結果得知如下:

一、不同學校規模背景的國民小學教育人員,對於瞭解國民小學實施幼童軍教育 活動影響因素之態度無顯著差異,本研究假設不成立。

二、不同兼任工作的國民小學教育人員,對於瞭解國民小學實施幼童軍教育活動 影響因素之態度無顯著差異,本研究假設不成立。

三、不同年齡的國民小學教育人員,對於瞭解國民小學實施幼童軍教育活動影響 因素之態度無顯著差異,本研究假設不成立。

四、不同服務員年資的國民小學教育人員,對於瞭解國民小學實施幼童軍教育活 動影響因素之態度無顯著差異,本研究假設不成立。

五、不同參與幼童軍服務員訓練的國民小學教育人員,對於瞭解國民小學實施幼 童軍教育活動影響因素之態度無顯著差異,本研究假設不成立。

六、臺中縣國民小學教育人員對於造成國民小學幼童軍教育活動實施困難的影響 因素依序主要在於經費不足、幼童軍服務員人力短缺、幼童軍教育活動不是 學校的正式課程、家長對幼童軍教育活動的認知不足,再加上教師參與服務 的意願低落,缺乏獎勵的誘因鼓勵幼童軍服務員,且幼童軍服務員的專業能 力不足、學校校長與行政人員及其他老師對幼童軍教育活動的不支持態度,

都是造成幼童軍教育活動在實施上的實質困難。而一般認為幼童軍的活動場 地不足的因素,學生參加意願低落的因素反而不是受試者認為足以影響幼童 軍教育活動的推展與實施。

七、就調查統計資料的平均數顯示,國民小學教育人員服務於大型學校(25 班以 上)規模者,對實施幼童軍教育活動的影響因素之態度認同要高於中型、小 型規模的學校。

八、就調查統計資料的平均數顯示,幼童軍專業服務員,對於實施幼童軍教育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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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的影響因素之態度認同要高於其他兼任工作之教育人員。

九、就調查統計資料的平均數顯示,國民小學教育人員年齡在未滿 30 歲者,對於 實施幼童軍教育活動的影響因素之態度認同要分別高於 50 歲以上、30 歲以上 未滿 40 歲及 40 歲以上未滿 50 歲的其他教育人員。

十、就調查統計資料的平均數顯示,國民小學教育人員參在 2 年以上未滿 5 年者

,對於實施幼童軍教育活動的影響因素之態度認同要高於未擔任幼童軍服務

,對於實施幼童軍教育活動的影響因素之態度認同要高於未擔任幼童軍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