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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結論與建議

第一節 結論

都市設計管制建築退縮作為人行空間之規劃意在創造人性化之都市生活環 境,改善以往人車爭道危機並提升「人行」的品質,在國外已行之有年,台灣於 近十年方始起步,在制度的建立與規劃方式上仍應針對現行法制而有所調整,建 立適宜台灣執行之規劃方式。本研究透過相關文獻與研究回顧整理,並以國內外 操作經驗之分析,提出進行建築退縮作為人行空間規劃之操作模式,並以高雄大 學特定區個案之操作歷程與相關各界立場、意見之陳述,呈現現行都市設計管制 建築退縮作為人行空間規劃將遭遇之課題。

本研究以文獻回顧方式探討建築退縮之目的與法源依據,藉此瞭解建築退縮 在不同時空所扮演之角色與功能,並探討其在台灣都市計畫與建築管理體系中之 法制內容,瞭解建築退縮在台灣執行之法制體系;人行空間規劃理論之彙整呈現 人行空間規劃之原則與考量要件,並探討適宜步行的人行空間所應具備之要件,

整合出以建築退縮作為人行空間所應注意之要件,並透過國內外案例分析,擷取 相關案例之優點與缺漏,藉以完成建築退縮作為人行空間規劃之理想規劃原則,

以此檢視高雄大學特定區個案操作過程中所呈現之課題,並以土地開發相關各界 之立場意見陳述,探究建築退縮爭議起因及開發過程中對建築退縮之想法與態 度。本研究認為以建築退縮作為人行空間之理想規劃方式應在法制面、設計面及 經營管理面遵守下述原則,在法制面應具備強而有力的法令規範、專職專責的責 任歸屬及適當的獎勵規制,在設計面上則強調因地制宜的規劃尺度,在經營管理 面上,應注重規劃過程中地區開發相關各組織團體之意見溝通與社區共識的建 立,就高雄大學特定區個案為檢視,發現現今執行都市設計管制建築退縮作為人 行空間之規劃存有下述三點課題仍待修正:

一、行政主管機關間對地區開發目標與開發方式應及早建立共識

地區開發過程中,須透過都市發展局(或稱城鄉發展局)、地政機關、建管 機關三大機關的共同把關與監督,方能確保地區開發符合原有規劃,因此,在進 行地區開發前,三大主管機關應對開發地區之發展目標、管制方式、規劃內容與 地區期待等主題建立共識;然而,在傳統台灣行政體系中,相關主管機關往往依 據各自職權範圍進行地區調查與分析,並依循相關法令執行地區開發管制,對於 部門間都市設計管制項目上之業務整合、審核流程、管制方式與內容少有溝通,

對於地區開發之目標與管制內容時有意見相左情形產生而未獲整合,致使都市設 計管制之執行難以確實。

由高雄大學特定區個案發現,建築退縮引起地方爭議之起因源自於都市設計 規範公告實施時間要較土地發放開發時間要晚,產生都市設計規範公告前後依循 標準不一現象,使民眾產生比較心理而生不平之鳴,深究其因可知,此乃因於地 政處、都發局、建管處對於此地區都市設計管制方式之執行缺乏共識,地政處因 此所為之土地分割形狀不利於建築退縮規定之執行,而建管處亦未待都市設計規 範公告即已發放建築許可,呈現地區開發管制腳步不一致之弊。

都市設計管制與傳統都市計畫與建築管制有所不同,其進行需仰賴包含公部 門及地方、利益團體等多方之配合,而為地方開發把關者角色之主管機關間更應 及早建立良善之溝通管道,對於地方執行都市設計管制方式建立共識,方能確切 執行地方都市設計理念。

二、「因地制宜」而能提升街區生活機能的建築退縮規定

台灣現行都市設計管制建築退縮規定內容以沿街退縮固定尺度為主,住宅區 多為四公尺距離,住宅區則依容積率及土地使用類別而異,建築退縮空間規劃以 二分之一植栽綠帶,另二分之一為人行空間為多數,各縣市都市設計管制地區之 管制內容大同小異,所成就之街區景象亦有極高之相似性,失去其原有創造地區 意象之功能。適宜步行之人行空間規劃要件之一是必須具有可辨識性,意即行人 在步行過程中能不迷失方向,而街區的獨特性與空間之活潑設計將以想此項因素 之形成,由國外執行建築退縮作為人行空間規劃經驗可知,建築退縮規定必須視 街區特性與居民生活習慣而異,往往一條街道中會有多樣化的建築退縮距離與空 間規劃,除可豐富街區視覺感受外,亦使行人易於辨識行走方向,同時形塑地區 意象。

由高雄大學特定區都市設計規範中之建築退縮相關規定發現,其建築退縮距 離依土地使用類別做沿街退縮四至六公尺退縮規定,在設計上,忽略街區居民生 活習慣與建築特性,也造成部分位於角地之基地可能面臨損失大量私有土地或難 以規劃使用之困境;依循本研究所提出之理想規劃原則,其設計應依據地區車流 量及居民活動制訂各街區相異之建築退縮距離,以解決地區可能遭遇之發展困境 為前提設計建築退縮距離與空間規劃。

三、建立公部門與私部門協商溝通機制,形成全新的伙伴關係。

都市設計審議制度首重執行過程中各方意見溝通協調,強調地區開發必須是

經過公部門與地方、相關利益團體、學術界等相關各界針對彼此之立場與利害關 係,共同協商地區開發之目標及都市設計之內容;傳統地區開發往往以公部門進 行地區田野調查結果,進行地區發展優劣勢分析後提出地區開發方式與管制內 容;在地方意識逐漸抬頭的今日,地方居民與將進駐開發之相關利益團體的意見 應受到重視。因此,建立公部門與地方及土地開發相關利益團體(建築師,不動 產開發業者、不動產投資業者等)協商機制,以立足點平等之前提形成全新的伙 伴關係,共同商議地區開發方式及後續經營管理方式,進而建立社區共識,共同 維護都市設計管制成果,是目前台灣進行都市設計審議制度的首要任務。

由高雄大學特定區個案發現,地方居民與地主對於都市設計管制建築退縮之 用意仍是模糊的概念,對於建築退縮所能成就之地區意象及生活品質難以體會,

在不瞭解建築退縮所能成就之優勢的情形下,地方以侵害的人民使用私有土地權 利之想法而強力反對建築退縮規定,其後更產生違規使用的現象;倘若如國外操 作經驗於都市設計規範實施前經過長時間的溝通與階段性的引領民眾認知、想像 建築退縮之益處,進而建立地區共識,共同決議建築退縮距離與空間規劃,則可 強化地區意識,使社區自行監管建築退縮所形成人行空間之使用,減少公部門取 締管制之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