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高雄大學特定區開發現況與建築退縮規劃
第二節 高雄大學特定區開發爭議歷程
一、高雄大學特定區之開發
高雄市自民國 68 年 7 月 1 日升格為院轄市後,工商業等快速成長,人口亦 顯著增加,迄民國 83 年底,人口數已達 1,416,248 人,人口密度為 9,220 人/平 方公里,為臺灣地區人口成長最快速之地區,不僅物質建設媲美其他先進國家,
人力素質的培養與提昇亦成為都市發展的重要課題。造就各類人才不僅須著重初 等與中等教育之基層與中層人員之培育外,更應提昇高等教育之品質,而依據教 育部統計資料(七十七學年度),高雄市之市民數與大學數比例不及千分之十,
顯見高雄地區大學校數及學生數比例偏低,增設大學院校實有其必要,因此,高 雄市政府於民國 85 年公佈「擬定高雄市楠梓區(國立高雄大學鄰近地區)主要 計畫」,文中提到高雄市為南部地區經濟中心,社會發展迅速、人口急增之下,
亟需於市內增設大學,培育高層技術人才,促進工商業發展,提昇文化水準。而 有鑑台灣目前多數大學校園周邊地區因缺乏事前良好之規劃,使得土地使用未能 有效管制,嚴重破壞地區環境品質;因此,本計畫擬經由良好之規劃方式及完成 法定程序之計畫內容,達到下列四項目的:
(一)配合高雄大學之規劃設立,調整鄰近地區之土地使用,帶動地方的繁榮與 發展。
(二)建立良好之校園環境品質,配合全區實質發展計畫,提昇規劃區之生活環 境品質。
(三)經由都市計畫之過程,建立地區之合理發展模式。
(四)提供規劃區之開發與決策部門,爭取地方建設計畫及發展經費之依據。
高雄大學特定區於高雄市北界,居高雄都會區往北發展軸線上,計畫範圍東 至橋頭鄉交界,西至農業區邊緣,南至後勁溪,北至橋頭鄉界(如圖 2-1),行政 區的劃分上屬於楠梓區藍田里、中興里與中和里之一部份,計畫範圍為高雄市都 市計畫區內農業區,原為保護該區高等則農地,僅開發少部份住宅,為配合高雄 市中長程計畫興建大學,計畫區內除劃設大學用地外,並整體開發周圍土地,興 建具有地方特色之大學社區。計畫規劃年期自民國 80 年開始,配合高雄市主要 計畫通盤檢討,計畫年期定為民國一百年亦即公元2011年為計畫目標年。
圖 5-11 高雄大學特定區計畫範圍圖
資料來源:擬定高雄市楠梓區(國立高雄大學鄰近地區)細部計畫並配合變更主要計畫
二、高雄大學特定區開發之爭議歷程
台灣社會傳統的思維邏輯普遍認為,國家大型建設的投入是帶動地方繁榮發 展的主要動力。國立高雄大學的設立,便是希望帶動北高雄地區的地方發展,企 圖化解高雄市長期以來重南輕北的都市發展政策。然而,高雄大學特定區設立的 過程正如同初學步的嬰孩一般步履顛簸,從區段徵收的開始實施至都市設計的管 控,一共歷經了八年的時間,計畫不僅消耗了大量的資源與時間,更導致地方民 眾的抱怨連連與抗爭不斷。
高雄市政府於民國 85 年公告「擬定高雄市楠梓區(國立高雄大學鄰近地區)
主要計畫」,同年 5 月 24 日公告開始辦理高雄大學特定區區段徵收,至民國 93 年公告實施都市設計規範,期間經歷數次民眾抗爭事件,一次又一次的出現地方 民眾與高雄市政府間關係緊張的情勢,不僅延宕計畫執行時程,也造成公部門與 地方兩敗俱傷的悲劇。茲將高雄大學特定區爭議歷程分為以下三個階段:
(一)區段徵收階段(民國 85 年~民國 90 年)
高雄大學特定區計畫範圍內之土地於區段徵收前為高雄市都市計畫範圍內 之農業區,土地使用多以農作、魚塭養殖為主,在區段徵收過程中,因對徵收補 償、地上物查估標準等項目有所疑義,而引起居民反彈與抗爭,這期間居民成立
自救會與權益促進會,向高雄市政府表達訴求;這個階段抗爭之主要原因有以下
區建物闢建需強制退縮規定,雖經委託建築師公會評估,同意對高雄大學開發 區採減半(由原先四米降至兩米)退讓措施,但還是引起附近居民強烈反彈,
要求應完全取消讓他們可圍牆蓋車庫,否則將發動里民包圍市政府。由此可 見,居民對於建築退縮規定的強烈反彈,高雄市政府持續地試圖與地方民眾溝 通以平息此爭議,但直至此時,高雄大學特定區居民與高雄市政府間仍因建築 退縮規定而處於對立僵持的局面。
圖 5-12 高雄大學特定區建築退縮爭議相關報導
資料來源:中國時報 94 年 4 月 13 日 C2 版刊載
民國 94 年 3 月 3 日高雄大學特定區範圍內三位里長與地主權益促進會理 事長共同提出一份異議書向高雄市政府表達反對意見,內文中針對以下二項條 文提出異議:
1. 原高雄大學鄰近地區都市計畫說明書之都市設計管制要點規定主要道路 兩側建築物,須依現行規定退縮建築,且退縮範圍內不得設置圍牆,其 退縮部份應予綠化及作為人行步道使用。
2. 退縮開放空間留供綠化及基地覆蓋率應達 75%或建築基地法定空地二分 之ㄧ以上綠化規定。
異議理由如下述:
1. 地主已負擔 52.76%之公共設施用地。
2. 主要道路已設置人行紅磚道,無再留設人行步道之必要。
3. 依據中央標準法第五條,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應以法律定之,都市
設計審議規範限制人民權利,顯然違法。
4. 特定區中公園、綠地…等用地面積約 6.9 公頃,僅占全部計畫面積之 2.35%,與都市計畫法第四十五條規定之不得少於 10%相距甚遠,政府本 身已違法,卻反要求地主配合退縮建築,故而反對。
5. 法令不溯及既往,特定區於民國 91 年底點交土地,都市設計規範於 93 年 3 月 1 日方才公告,規範公告於土地開發之後,故而反對。
高雄市政府在都市設計規範公告後數次召開協調會,邀請里長、建築師公 會、建築開發商業同業公會、景觀工程商業同業公會、高雄大學特定區地主權 益促進會等團體機構代表參與,期望能藉此尋求互利之解決對策;高雄市建築 師公會於民國 93 年 6 月接受高雄市政府委託,針對高雄大學特定區都市設計 規範之管制內容,進行一系列之研究與檢討分析後提出建議方案,建議圍牆線 在「社區重要軸線道路」退縮四公尺以上,其他區退縮兩公尺建築;國立高雄 大學亦在民國 94 年 6 月接受高雄市政府委託,進行高雄大學城社區步行與綠 網環境改造示範點計畫,以大學十街的街區改造計畫與地區民眾進行溝通對 話;兩項計畫皆有多次與相關各界溝通的經驗與記錄,系統整理分析後可見與 高雄大學特定區都市設計規範管制建築退縮規定相關團體機構的立場與想 法,亦呈顯地區開發過程中,地區社會關係與權利結構之轉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