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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管理規劃的其他議題

第六章 RAPPAM 在臺灣的適用

第二節 經營管理規劃的其他議題

經營管理規劃至少需釐清保護區的重要珍貴價值、威脅壓力、目標以及工作 計畫等議題,在上節中呈現RAPPAM 在臺灣的操作可協助威脅壓力與工作項目的 釐清,其他議題雖然於RAPPAM 問卷當中提及,但卻未能深入檢討,本節藉由挖 子尾與新竹個案,討論其他在經營管理效能評估時應深入討論的議題。

一、範圍劃設

保 護 區 範 圍 劃 設 的 恰 當 性 應 以 生 態 的 尺 度 來 思 考 (Ervin, 2003a) 。而在 RAPPAM 問卷中與保護區範圍界線適當性相關的題項有「5A. 此保護區有長期且 合法的有力保護 (包括所有資源,含礦產、水源、林木,沒有衝突與矛盾)」、「5B.

這裡沒有相關土地權或使用權的糾紛 (原住民族狩獵採集、土地權;其他政府部 門)」、「5C. 邊界的設定足以達到保護區的目標 (河流、山稜線、圍籬等的設置 是否恰當)」、「6A. 此保護區的位址與保護區的目標一致」、「6B. 此保護區的 規劃及外形能充分保護生物多樣性 (夠大嗎?)」、「6D. 周圍的土地利用使保護 區能有效管理」。這些問項雖皆與保護區範圍劃設相關,但RAPPAM 問卷先於第 五大題檢討保護區範圍的法規相關問題,而後才在第六大題由生態的層面檢視整 個保護區的設計狀況,與個案經驗的邏輯順序較不相同。

挖子尾個案顯示,釐清保護區的範圍應先確立保育對象,而若欲進一步理解 物種與資源分布,則應先釐清生態作用力,才能依據生態作用力的變動趨勢來預 估物種與資源分布的變動。對於溼地來說,其形成最主要的元素為水,因此水乃 是 影 響 溼 地 生 態 系 的 關 鍵 因 子 , 水 文 影 響 地 理 環 境 分 布 , 然 後 影 響 至 生 物 (A06F11)。因此,溼地型保護區應有相關的水文資料 (羅欣怡,2011)。挖子尾個 案藉水文相關資料釐清生態作用力以瞭解棲地環境的變化趨勢,並預估保育對象 未來的變遷狀況,在討論的過程中,臺大水工所甚至將尺度拉大,擴及臺北港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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堤新形成的灘地,以一個較為完整的整體來思量保護區的劃設,最後再依循法規 檢討自然保留區劃設位置與面積大小的恰當性。而新竹個案則可發現,保護區範 圍界線的討論不僅需考量生態現狀亦涉及其他單位的行政權責範圍。

綜合這些個案經驗可以發現,保護區的範圍應先釐清整個生態的尺度,再考 量實際法規的狀況,與RAPPAM 問卷先檢視法規適宜再以生態角度檢討保護區範 圍設計的邏輯有所不同。應需先確認保育對象,才能檢討保護區的位址與目標是 否一致;而後釐清生態作用力,理解資源分布狀況以及可能的變遷趨勢,預估資 源變遷狀況,再套上法規以及主管機關的行政範疇,以確立保護區的規劃及外形 是否恰當與檢討邊界的設定問題。

二、目標

RAPPAM 僅於問卷中「4A. 保護區的目標提供了生物多樣性的保護與維持」

與「4B. 在經營管理計畫裡明確表列特定的生物多樣性相關的目標 (詳細、特別指 明、直接敘明關鍵PA 資源-關鍵物種的維持與保護)」提及保護區目標的適當性,

4A 題意過於簡要,雖然 4B 在括號內將一些原則點出,但可能在實際評估上可能 受題意簡要、受訪者主觀判斷以及研究團隊說明不足的影響,而使結果可能不確 實。就如新竹個案,雖然評估結果呈現其目標為優勢項目,但計畫團隊發現原有 的保育目標應屬於廣義的「宗旨」,陳述過於隴統,沒有清楚羅列保育的對象物種、

棲地或生態現象,並缺乏可行性的考量,因此難以與實際經營管理作為相互連結。

因此,其保育目標並未具備詳細、特別指明等特徵,顯示RAPPAM 在臺灣的操作 可能等影響,而未能確實凸顯經營管理目標的問題。此外,Margoluis and Salafsky (1998) 將目標做一完整的定義,其認為一個良好的目標應不僅特別指明關鍵保育 物種的維持於保護,而應描述欲在一段時間內達成的結果,並且包含可量測目標 達成與否的指標,以及要能夠實際操作。基於目標需具有時間性,因此,研究者 認為即使目標為經營管理的優勢也應同時進行檢討修正,後續經營管理才能有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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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應性。

然要訂定良好的保育目標,應先釐清此保護區的重要價值特徵與保育對象,

這是保育目標擬定具針對性的基礎,具備針對性後,也才容易設立適當且可行性 高的目標。由新竹與挖子尾個案可發現,保育對象的釐清為首要。新竹個案後續 的分區規劃與重要工作項目也與保育對象息息相關,可以說保育對象的釐清與目 標設立貫穿整個經營管理規劃。挖子尾個案則是確立保育對象後,後續的範圍檢 討才能進行。在RAPPAM 問卷中,關於保護區的重要價值特徵與保育對象的評估 於第一部份生物重要性與第二部份社經重要性題項進行,但因為此份問卷係針對 系統評估作設計,因此注重保護區間的重要性比較。在單一保護區操作時,容易 受問卷本身設計影響而難以凸顯個別保護區的重要保育價值。因此,RAPPAM 於 個案評估操作應在收集資料的過程中釐清重要保育對象,並於會議資料當中呈現 其特殊性,若時間許可亦應在參與式工作坊中進行討論,以便於後續規劃時確立 目標。

而目標牽涉保護區經營管理效能的成果評估,成果即反應了目標是否達成,

因此應有明確的指標以供檢視。而在新竹個案的目標討論當中,雖已依循目標設 立原則重新修訂目標,但其實許多列出來的部份仍屬於工作項目,而不是陳述想 要達成的狀態,因此也沒有明確的指標能夠衡量目標達成與否,這或許是因為資 料上還有缺乏,未來若資料足夠時,或許便能建立更為精確的目標,後續成果的 評估才有依據。

三、分區規劃

關於分區設計的評估,RAPPAM 僅單以一個題項進行檢討,「6C. 此保護區 的分區系統足以達成保護區的目標」,題意僅提示需衡量分區規劃結果的恰當性,

但其背後應考量許多因素。2008 年 RAPPAM 經營管理效能評估結果呈現新竹市濱 海野生動物保護區此題獲得 2 分,分數偏低。其雖能呈現分區規劃有問題,但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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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指出分區規劃應如何進行調整。

由新竹個案呈現,分區規劃的過程是相當複雜的,需先釐清保育對象與現況 分布,找出應保護的重點位置,再套入在地使用的範圍分布以排除核心區的劃設,

滿足在地使用的需求。上述這些都需要足夠的資源分布與在地使用狀況的資料來 支持,由於新竹個案目前未有細緻的社經活動範圍資料,資料還不算充裕,因此 僅能以概略位置進行劃分。而在初步分區劃分之後需考量實際執行面,除了現場 界線需要明確以外,也要釐清竹市府在巡護上實際可以投入的資源狀況與意願。

最後要能充分的與權益關係人進行溝通以獲得共識。

此外,Ervin (2003b) 指出,在某些保護區當中,分區不見得有其必要性。然 在臺灣,依文資法劃設的自然保留區限於法規而不能進行分區,整個保留區都是 核心區。而在挖子尾個案當中,計畫團隊考量法規上的限制而欲將保留區的範圍 調整排除現有的使用範圍,並在較大的尺度下,以保留區作為核心區,將周圍視 為緩衝區考量整體規劃,也屬於較大尺度的分區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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