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1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問題的提出

因應現代經濟活動的多樣性,個人及企業獲取利益的模式及方法 也隨之千變萬化,其中不乏有違反公法或私法之行為。對該違法行為 之取締處罰,固有其相關之實體法作為處理依據。惟就稅法而言,不 法所得是否屬於稅捐客體?對此一問題,國外之學說及實務早有深入 的探討。例如英國及加拿大在早期產生諸多針對違法所得應否課稅之 爭議的判決。美國早期也受財產稅概念的影響,認為違法所得應為課 稅的客體,由近期的判決觀之,若可證明所得者已完全控制支配管理 所取得的財物,且其所獲利益有充足證據證實其已實現,不論合法與 否,均屬課稅的客體。日本及德國在實務運作上,也都認為只需納稅 義務人實質上獲得經濟上的利益,不論其行為在形式上是否合法,均 應課稅1。所以現今大多數國家均從實質經濟上的利益觀點,認為不法 所得應予課稅。

我國所得稅法第 2 條第 1 項明文規定:「凡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之 個人,應就其中華民國來源之所得,依本法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

此乃規範個人所得稅課徵範圍;關於營利事業所得稅課徵範圍則見同 法第 3 條第 1 項:「凡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之營利事業,應依本法規定,

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上述規定並未區分該所得是否為合法之所得。

凡在中華民國境內之所得,不論其來源如何,除所得稅第 4 條所列舉 之免稅所得外,皆為所得稅課徵之範圍。由此可推論不法所得,除了 如貪污所獲取之所得有返還義務,經依法沒入並無所得稅課徵問題

1 參照黃秀得、詹德龍、林瑞鑫,《對違法所得課稅問題之探討》,研考報導,第 20 號,1992 年,

頁 50。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3

雖然由所得稅法立法目的之推論及解釋觀之,不法所得應予以課 稅之結論,在法理及學說上應無疑義。惟在稽徵作業上,相關細節事 項,例如未設立商業登記而為非法之營業行為,其不法所得之法律性 質應為個人所得或營利事業所得?是否可認列相關費用或損失?納稅義 務人對於不法所得之申報義務的範圍及隱私權的保障,關乎人民權利 的保護及課稅公平性6,如何從中取得平衡?亦須深入探討。

參照美國稅法體系,早自 1930 年起,不法所得課稅的問題已在聯 邦最高法院的審判中開啟討論。之後在經過許多判決的推理過程,不 法所得應予課稅的理論基礎也漸形穩固。也因此促成美國於 1969 年修 正其聯邦內地稅法,將不法所得之類型及相關可扣除之費用支出明文 化,以解決長久以來因稅法規定曖昧不明所產生的爭端。反觀我國至 今尚未明訂不法所得之相關可扣除費用標準,故擬研析美國內地稅法 相關規定,探求其中可借鏡之處,冀能作為我國未來修法之參考。

6 本文欲討論之主題,落實於實務執行面,可分為兩方面探討:第一、有關課稅資料的調查,必須 符合正當法律程序。正當法律程序雖為美國憲法所明文保障之基本權,我國司法院大法官亦相繼引 用。第二、關於課稅資料保密,也是極為重要的一環。我國稅捐稽徵法第 33 條第 1 項雖已明定稅 捐稽徵人員對於納稅義務人提供之財產、所得、營業及納稅等資料應於保密,同條項各款亦列明有 保密義務之例外者,包括監察機關等。但僅以人為區分應否保密之對象,未能就課稅資料用途及管 控等為嚴謹之規範,其有損及納稅義務人隱私權及財產權之虞。這兩個面向的討論,亦是我國研擬 納稅人權利保護法所涵蓋之重點。參照葛克昌、陳清秀、郭介恆等主持,納稅人權利保護法可行性 之研究,財政部 94 年度委託研究計畫,2005 年 10 月 11 日,頁 83、84。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4

第二節 研究範圍

本文主要以美國聯邦內地稅法制的所得稅規定,為主要之研究範 圍。嘗試以整理美國所得稅法關於不法所得課稅之相關類型規定及重 要判決為基礎,用以比較我國現行規定及實務處理情形。冀能以美國 租稅實務數十年來,對於不法所得課稅處理之完整且豐富經驗為借 鏡,解決我國實務上所面對之問題,並作為未來修法之參考。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5

第三節 研究方法

本文所採用之研究方法,包括:

一、 文獻分析法:

藉由相關文獻分析釐清對於不法所得課稅之各種問題,冀能由歸 納整理各家論點,從中試論各種解決方案之可行性。本研究以中、美 專書、期刊論文、網站資料及政府部門出版品為文獻分析之主要依據。

二、 比較研究法:

本文係以美國內地稅法及法院判決作為研究不法課稅之主軸,並 與我國相關稅法規定或行政法院判決作為對照比較。或有部分兼論德 國、日本學說或實務作法,因受限於筆者之語文能力,該部分資料乃 轉引自本國文獻。

三、 案例分析法:

有鑒於國內關於不法所得之相關研究不多,故以美國聯邦法院之 相關判決為主軸,依序說明其在不同時期的推論過程及其判決結果。

國內法部分,則擷取相關行政法院判決及實務見解並加以評論。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