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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興亞難民危機區域化的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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甸國內的問題根源進行協商的意願。而在 2018 年於東協高峰會中,主席更 是明確提及要求成員國之一的緬甸為若開邦羅興亞難民危機向有關人士問 責。這項聲明反映多國對問題的重視有所增加,希望透過峰會向緬甸翁山 蘇姬施壓。

整體來說,目前羅興亞難民危機的區域安全化進程已經完成區域安全 化階段,使各國認知到這是區域安全問題,至於是否進入區域安全談判階 段,則端視未來的對話內容是否涉及具體方案。

本論文認為,羅興亞難民問題的區域安全化背後的重大意義不僅在於為此 一危機的解決尋得一新路徑。從另外一方面來看,也為東協國家的互動準則帶 來一些重大衝擊。東協創立於 1967 年,直到今日已經歷 50 年的整合運作,成 員國間經過數十年的互動,早已累積出一套東協國家獨有的默契、規範、行為 準則及一套解決爭端的標準,乃是促進組織有效運作的關鍵,其中強調「非正 式」、「包容」 、「共識」 、「協商」與「不干預內政」等原則的運作模式,學 界稱之為「東協模式」。在東協成員近年數次討論羅興亞難民問題的過程中,緬 甸早先強硬主張羅興亞人是內政問題不容外國置喙,而 2016 年以前東南亞國家 也大致尊重此立場的情形下,此一問題實在難有進展,然而 2016 年之後當羅興 亞難民問題開始要被帶到東協的會議桌上討論時,已經是對東協國家原有互動 關係的莫大衝擊,也可見羅興亞難民危機目前所造成的威脅已經遠超想像。這 個過程中對東協模式中的互動準則帶來怎樣的衝擊,將會在下一節探討。

第三節 羅興亞難民危機區域化的困難

自 2015 年以來,東協國家開始願意就羅興亞難民問題展開對話與合作,由 前一節可以看到,東協國家亦開始透過東協的會議談論羅興亞難民問題甚至藉 此對緬甸施壓。由此足見對東協成員國來說,逐漸認識到羅興亞難民議題目前 的發展已經從但一國家事件轉變成為影響區域內所有成員的危機,非靠單一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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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一己之力能夠解決。進而把此危機當作是區域安全問題來處理。然而在這幾 年東協討論及因應羅興亞難民危機的過程中,還是可以看到東協固有的互動模 式浮現,而這種模式是東協成立以來逐漸在成員國間累積出來的交往的準則,

即東協模式。本論文認為,當中一些原則或許正成為各國積極就羅興亞難民問 題做出結論與行動的阻礙,而延緩了東協成員真正團結起來面對羅興亞難民問 題的進程。本章將以爬梳東協發展歷程的結構勾勒出東協發展以來累積了哪些 互動準則,而這些互動準則對東協成員合作因應羅興亞難民問題的過程中產生 什麼樣的影響。

在羅興亞難民危機升級成為區域規模的威脅之後,東南亞國家遂展開對話 與合作,然而除了馬來西亞、印尼、泰國三國較積極在 2015 年 5 月會商討論 外,其他東南亞國家則是顯得態度較為消極。例如菲律賓、新加坡雖然表達願 意提供協助,但認為此事要尊重緬甸的處理方式,且也沒有提出任何實質承 諾,柬埔寨也認為此事是緬甸的國內問題,東協成員不應指摘。而面對國際社 會所提出的指責或者是東協及其成員國所呼籲應積極解決羅興亞難民的源頭問 題,緬甸也主張這些指控是莫須有的罪名,緬甸本身也是受害者。

在東協方面,2015 年以來雖然針對羅興亞難民問題集結成員國召開多次會 議,會後成立了專責小組與人道救援基金等,但其會議中討論羅興亞難民問題 的基調多聚焦在人道援助、人口販運取締及區域犯罪的執法情報分享等,雖然 比起過去東協一貫維持不願干涉與成員國內政有關事項的態度,如今已經是一 大突破,東協一直到 2018 年才正式向緬甸提出應問責對羅興亞族群施行暴力的 相關人士。

在東協各成員國在羅興亞難民危機的對話與合作過程中,仍看得出他們不 願意觸碰某些議題或採取某些立場,或基於互相尊重而對問題核心避重就輕,

因而使得討論羅興亞難民危機區域解決方案的進程始終緩慢。而本論文認為這 個現象背後的原因乃東協成立後其成員國經數十年交往下來所形成的互動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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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即東協模式底下的原則所造成。例如: 對族群問題的敏感、對他國內政問 題的避談、擱置爭議、協商共識決等。這些東協成員的交往原則如何影響羅興 亞難民危機區域解決方案的討論進程,茲探討如下。

(一) 避談羅興亞族群問題或避免使用「羅興亞」一詞

2015 年 5 月馬、印、泰三國進行會談時,所做出的結論中並不著重羅興亞 人一詞,而是以「非常態移民」來取代。而 2017 年 9 月,東協輪值主席國菲律 賓的外交部長在聯合國大會,也以緬甸的族群紛爭來取代使用羅興亞一詞。而 東協國家這個做法也與東協的發展背景有關。

1950-60 年代東南亞國家從被殖民中獨立不久,政局尚未穩定之餘,各國間 互動、領土糾紛、種族議題亦存在諸多摩擦。

馬來西亞(當時是馬來亞聯邦)與菲律賓及印尼間分別就沙巴及砂勞越的主 權歸屬有所爭議。印尼總統蘇卡諾則是一直提倡馬來群島各國應該組成單一馬 來民族國家的「大印度尼西」主義。9然而,1961 年馬來亞聯邦提出大馬來亞計 畫,打算與新加坡、汶萊、沙巴、砂勞越討論共組一個「大馬來西亞」的新國 家的計畫,挑動了與菲、印之間的緊張局勢;隨後印尼作為反制,針對馬來西 亞的計畫發動了「對抗」10行動,包括從經濟上的抵制到軍事上的衝突,印、

馬對抗為區域帶來了動盪;1965 年新加坡則是因為與馬來西亞產生族群、政治 上的歧見毅然脫離馬來西亞而獨立。11事實上,當時東協的各成員國國內都有 相當的族群紛亂,在這樣的背景之下,1967 年東協成立有一個重要的目的那就 是透過合作及友好的關係來爭取國內的安定,因此各成員國亦有默契不再煽動

9 即把馬來亞、新加坡、沙巴及砂拉越等地都統整成為印度尼西亞的一部分,建立一個大印度

尼西亞國家。

10 1950 年代末期英國政府與東姑阿都拉曼聯合倡議一個將馬來半島和北部婆羅洲組成一新興國

家的「馬來西亞」計劃;馬印對抗則是指 1963 年至 1966 年因印尼總統蘇卡諾不滿馬來西亞的 成立而進行的武裝攻擊行動,其在婆羅洲引起持續不斷的小規模跨界戰鬥和軍事滲透。蘇卡諾 認為,這個稱為「馬來西亞」的國家是被英國控制的傀儡國家,目的是通過「馬來西亞接統治 東南亞,而稱之為東南亞的新帝國主義和新殖民主義。

11 陳欣之,《東南亞安全》(台北: 生智出版,1999 年),頁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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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指摘他國的族群問題。

(二) 擱置緬甸政府的問題,著重人道援助

2015 年以來,東協國家針對羅興亞難民問題的討論較偏重如何採取即時的 人道援助的合作,同時亦討論加強海上犯罪執法的情報交流及加強取締人口販 運集團的活動以避免羅興亞人在海上漂流過程中受害。這種先「擱置爭議問 題」以避免爭端擴大的模式,也是東協歷史中所發展出的原則。

1967 年東協成立的《曼谷宣言》及 1971 年《吉隆坡宣言》當中皆強調引 入聯合國憲章的規則作為東協的規範,其中包含「放棄使用武力威脅」與「和 平解決爭端」。12在過往東南亞聯盟、馬菲印組織的合作經驗中,馬、菲就沙巴 主權的爭鋒、印尼採取「對抗」政策,最後都撕裂了盟友間的關係且導致合作 破裂。1968 年馬、菲再度就沙巴主權問題引發爭端。而東協國家在當中採取中 立從而使爭端不致擴大,並且透過外長會議敦促雙方應避免衝突升級,並接受 一個”冷卻的時期” 最後成功使雙方透過東協會議恢復互動。13儘管沙巴的主權 問題從來就沒有被解決,難謂和平「解決」爭端手段。事實上,長久以來,許 多爭端未被解決,僅是被擱置。但東協確實成功透過這套方式避免危機升級,

因為危機一但升級,也可能會使東協毀滅。這種處理方式也逐漸成為東協模式 的標誌。

(三) 堅持「尊重緬甸內政」

新加坡、柬埔寨、菲律賓對羅興亞難民危機的基本立場都是認為這是緬甸 的內政問題,而他們會尊重緬甸的作法並願意從中協助。而這個「不干涉內 政」原則不僅是這三國對此事件態度的基調,更是東協成立以來,非常重要的 一個交往原則。

12 李瓊莉,〈東協區域衝突管理機制與角色探討〉,《台灣東南亞學刊》,第 7 卷第 2 期 (2010 年),頁 3-20。

13 Amitav Acharya, Constructing a Security Community in Southeast Asia: ASEAN and the Problem of Regional Order (Routledge 2 edition, 2009), p.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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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協國家間在成立東協前本來就有若干領土糾紛,以東南亞國家的經驗來 看,任意發言干涉他國內政事務不僅會重新挑起紛爭,且由於東協成立之初各 國都處於「國家建立期」,成員國各自在內部面臨種族權力分配、政治異議活 動、經濟發展等問題。而東協之成立本來就是成員國希望爭取和平且穩定之外 在環境,從而能處理內部問題的產物。此時,宜互相克制不涉入其他國家內部 問題。此舉也有效避免撕裂東協成立以來的善意互動。嗣後衍伸出「沉默外 交」作法 ,即於會對區域國家造成負面影響的成員國內政問題,利用東協所鋪 設的外交管道達成溝通及意見交換,從而避免以譴責、壓迫等訴諸公論的方 式,造成對成員國的羞辱,而引發爭端。

(四) 2015-2017 年間會議後的結論薄弱且少具體措施

在 2015 年來東協國家於數次會議中討論羅興亞難民問題,但顯然至今未取 得較明確的共識,各方對此問題都有不同的解讀與立場。且由於東協素來都是

在 2015 年來東協國家於數次會議中討論羅興亞難民問題,但顯然至今未取 得較明確的共識,各方對此問題都有不同的解讀與立場。且由於東協素來都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