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安慰言語行為之定義與研究
一、 言語行為
言語行為(speech act)是指人們透過語言表達來實現自己的意圖和目 的(Austin,1962)。John Langshaw Austin(1962)所提出的「言語行為理 論」(Speech Act Theory)是此領域的基石,也成為語用學的核心理論之一。
Austin 在《How to Do Things with Words》(1962)一書中指出,不應把話 語從語境當中抽離出來做意義分析,而應把話語連同上下文進行分析,從語 言溝通的行為來討論其意義。他認為一個言語行為可以分成三層來看:最表 層為「言內行為」(locutionary act)、其次為「言外行為」(illocutionary act)、
最深層為「言後行為」(perlocutionary act)。言內行為(也有作「表意行 為」)是指發話者說出的話語,語法學家所分析的多為話語表面的文字、語 音、語意;言外行為(也有作「言中行為」、「非表意行為」)是指發話者 藉由話語行為表達心裡真正的想法或是想達到的目的;而言後行為是受話者 聽懂並理解發話者的言外行為所作出的反應。一個言語行為的完成需仰賴發 話者和受話者雙方對於這三層義涵的理解,若是錯了一個,就可能會導致溝 通失敗,如:
例 16:有鹽嗎?
一群人在餐桌上吃飯,發話者說出的例 16 就是言內行為;而言外行為是發
話者藉由例 16 表達「希望受話者能傳遞鹽罐給發話者」;受話者聽懂發話 者的言外行為後,做出傳遞鹽罐的行為就是言後行為。如果受話者沒有理解 發話者的言外行為,可能就只會如實回答例 16 的字面問題,有或沒有,這 便是溝通失敗。在溝通的過程中,以言外行為最為重要,因為它是話語意義 的核心、言內行為的延伸、言後行為的基礎,因此備受言語行為學家的重視
(張紅玲,2007)。
John Searle(1969)則是根據 Austin(1962)所提出的言語行為理論再 做出修正。Searle(1969)認為在一個特殊情況下所發表或產生的句子就是 言語行為,而言語行為是語言溝通(linguistic communication)的基本單位 或是最小單位。Searle(1969)更將他理論中的言外行為整理為五大類:判 斷(Assertives)、指令(Directives)、承諾(Commissives)、表達(Expressives)
和宣告(Declarations),每一種分類都有共通的目標。其中,判斷(Assertives)
在原本(1969)提出的理論為表述(Representatives),但是 Searle 認為每 個類別都有「表述」的目的,因此改為判斷(Assertives)(Searle,1985)。
此分類中的言語行為都可以用來評判某事物所包含的事實與否,例如,判斷 和結論。指令(Directives)是指發話者某種程度上試圖讓受話者做某件事 情,發話者的企圖心程度不定,可能很小,例如:發話者邀請受話者、或建 義受話者做某事;也可能很劇烈,例如:發話者堅持受話者做某事。承諾
(Commissives)是指發話者某種程度上保證未來發生的事情,例如,承諾 和提供。表達(Expressives)是指此分類的言外行為在誠意條件(sincerity condition)上表達心裡的狀態,命題內容(propositional content)上表達一 個事物的狀態,例如:恭賀和道歉。宣告(Declarations)是指一個聲明完 成後,指稱的物體的狀態或條件、或是物體本身的狀態或是條件已改變,例 如,受洗和結婚(Searle,1969)。
Searle(1969)提出適當條件(felicity conditions)的概念,他認為每一 個言語行為都可以透過四個適當條件來定義:命題內容條件(propositional content condition)、初步條件(preparatory condition)、誠意條件(sincerity condition)、和必要條件(essential condition)。以承諾言語行為為例(Searle,
1969),可以根據適當條件看出承諾言語行為的完整結構及分析:
命題條件_1: 正常的話語輸入(input)和輸出(output)條件成立。這裡用
「輸出」來涵蓋 S(發話者)說出可理解話語的條件,而「輸 入」則指 H(受話者)聽懂話語的條件。因此參與溝通的兩人 是用彼此皆懂的語言進行溝通、兩人都是有意識地在進行對 話、兩人都沒有導致溝通困難的身體殘疾、他們並沒有演戲、
受脅迫等條件。
命題條件_2: S 藉由[話語 T]表達[承諾 P]。此條件將命題條件獨立出來,
之後的分析就能專注於承諾言語行為的其他特性。
命題條件_3: 在表達[承諾 P]的同時,S 預測了一個發話者的[未來動作 A
]。因為在此言語行為,這個動作必須由發話者預測,而且不 能是一個已經完成的動作。因為你不能承諾一件已經發生的事 情,也不能保證別人會做什麼事情(「打賭」等其他狀況,不 在討論之中)。
初步條件_1: H 比較希望 S 做[未來動作 A],而非不做[未來動作 A];
S 也相信 H 會比較希望 S 做[未來動作 A]。
初步條件_2: 對兩人來說,S 在一般情況下做[未來動作 A]是不常見的。
此條件的設立對許多不同的言外行為來說是很常見的情況,因 為每一個言外行為的效果都必須有其功用,例如你不能「要求」
一個人去做他已經完成或是正在做的事。
誠意條件: S 打算做[未來動作 A]。此條件可以區分有誠意的承諾和沒 有誠意的承諾。
必要條件:S 認為[話語 T]讓他有義務去完成[未來動作 A](Searle,1969)
例 17:我幫你買早餐。
承諾的命題內容條件為發話者提出答應的內容,而例 17 中的命題內容 條件為發話者說出「我幫你買早餐」來表達自己答應幫受話者買早餐;初步 條件是受話者樂於見到此事的發生,而發話者也相信比起不買早餐,受話者 比較喜歡買早餐這件事情發生;誠意條件為發話者真心地打算做他所說的內 容;必要條件為發話者認為他說出「我幫你買早餐」後,就必須盡力完成。
根據 Searle(1969)理論框架,可以用適當條件定義不同言語行為的完整結 構並進行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