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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個案應用分析

5.3 討論

圖 5.50 個案 B 累積股東權益現值圖

標表案例 A 圖 5.20 V.S.案例 B 圖 5.46 比較,案例 A 分析完後淨現值 (NPV)為 88,430.32 千元、內部報酬率(IRR)為 5%、獲利率指數(PI)為 3.56、回收年限(PB)為 5 年、折現後回收年限(DPB)為 5 年,案例 B 分 析完後淨現值(NPV)為 219,898.01 千元、內部報酬率(IRR)為 6%、獲利 率指數(PI)為 5.23、回收年限(PB)為 9 年、折現後回收年限(DPB)為 12 年,發現相同類型規模相當的專案,在不同的地區與稅務及經營模式 上的不一樣,會使投資報酬率與回收年限有所差異。

經濟(操作)現金流量之通膨後之現值圖案例 A 圖 5.6 V.S.案例 B 圖 5.32 比較,發現兩圖所呈現出來曲線不同,可以清楚的看出案例 A 第 4、5 年有住宅信託的大量收入,第 6 年後商場租金都成平穩的曲線,

案例 B 第 4 年後商場與住宅收入成平穩的曲線,到第 19 後由於開始有 機械設備的汰換,造成遇到機械設備汰換時曲線會成下降狀態,運用 本系統分析專案財務,分析結果後所呈現出來的圖表都能夠清楚的表 達出專案的評估資訊給使用者,讓使用者能夠完全的瞭解專案每個階 段的評估狀況與需求,快速的完成一個專案評估,迅速解讀出專案評 估後的所有資訊,縮短專案評估時間,提升評估人員評估之準確度。

5.3.2 小結

台灣捷運聯合開發模式移轉至中國大陸,經過法規分析、財務可 行性分析後,應用本系統依照台灣捷運聯合開發模式流程進行分析,

發現中國捷運聯合開發應用台灣捷運站區聯合開發 BOT 模式是可行 的。由於中國捷運聯合開發目前並無相關的法令,也無捷運站區聯合 開發 BOT 模式,因此本研究在中國大陸的案例分析當中,依據台灣捷 運開發之模式假設開發權利金及經營權利金,由於此二參數為自行假 設不確定,因此於在敏感度分析時分析其衝擊大小。因此本研究在敏

結果都在安全值之內。本研究發現中國要訂定相關法令可參考台灣的 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辦法,中國與台灣捷運聯合開發最大的差別在 於土地的擁有權,投資者如要投資中國捷運聯合開發項目,需清楚的 瞭解土地取得的方法與流程。此外中國房地產開發稅之種類繁多,投 資者須清楚個個階段所須繳納之稅金與各稅金所需繳納的百分比,才 能夠在中國順利的將整個專案順利完成。

第六章 結論與建議

中國為開發中的國家,正處於經濟快速成長時期,捷運設施的建 設又是目前正在積極發展的一項重要公共交通建設。台灣投資者欲前 往中國投資,必須清楚瞭解中國法規面、制度面與稅務面等相關資訊,

才能降低執行專案之風險,使專案能夠順利進行。本研究也開發了一 套專案財務評估系統,能幫助投資者迅速評估專案之財務可行性及重 要風險因子。讓投資者前往中國南京開發專案,能夠初步判斷此專案 是否可行,並提供財務規劃之基本資訊,避免投資者貿然投入專案開 發,造成專案之失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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