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之實證訪談
第一節 訪談內容
壹、訪談對象
因本訪談內容涉及廢棄物清理法第 27 條相關規定及理論,主要考量在「質」
不在「量」,以減少因對相關規定的不熟悉,而產生過多「不知道」及「不確定」
的回答內容(按:多數民眾不諳相關法令及規定,較無法深入回答問題。)。因此 訪談對象主要為環境稽查組代表、檢舉達人組代表、裁罰組代表、報案中心計畫 等承辦人(前訴願承辦人及稽查人員)、訴願案承辦人、訴願案協辦人員、清潔隊 員等執法人員,以及部分民眾,共計 15 人。茲依序號、編碼、身分別、性別、職 業、年資及教育程度等列簡表如下:
表 8. 受訪人員基本資料簡表
題。大綱內容設計為 6 項,分述如下:
表 9. 訪談大綱內容設計表
1 是否知悉廢棄物清理法第 27 條的規定?是否對「行為責任」(行為罰)及「狀 態責任」有所瞭解?(受訪者如表示不清楚,將提供法條及相關規定供參,
並加以說明。)
2 行政機關依職權調查事實及證據應到何種程度?是否法律應明文規定?(調查 事實及證據之比例原則)
3 「以車追人」的查證方式,是否法律應明文規定車主若主張其非實際行為 人,車主除負有舉證責任義務外,同時負有協力義務並提供行為人之基本資 料以供查處?倘未能提供,則逕推定車主為行為人,並予以處罰?(舉反證責 任及推定)
4 承上,倘因性別不符等諸多因素,客觀上無法推定車主為行為人,是否應課 予不作為責任、狀態責任或協力義務?如何課責?逕以車主為受處分人或另處 罰鍰金額或處以其他罰則?(不作為責任、狀態責任及協力義務)
5 是否有其他更適合的查證方式以取代目前最廣為使用的「以車追人」的查證 方式,並避免行政怠惰的疑慮?(現行查證之替代方案)
6 是否對廢棄物清理法第 27 條有關「行為責任」的爭議,有進一步的看法?或 修法上的建議?(如有其他相關未盡事宜漏未提及,亦請詳述之。)
參、訪談摘要
因本研究之訪談大網列有明確之問題,因此,訪談內容及回答亦堪稱明確。本 訪談係於現場實地訪問並錄音後,再將錄音化為文字敘述。訪談中所獲得的資料 以質性資料為主,故將無關的資料刪除,留下有意義的部分,並在不影響原意的 前提下略加修飾用語。茲將本研究之訪談紀錄摘要,條列分述如下:
一、環境稽查組代表
訪談回答內容(摘要):
的員工離職,尚可提供資料。較特別的是,男女朋友分手後就不會聯絡,女生
圾,對社會也不會造成動盪,如果是酒駕就可以比照刑法去調查。
(二)如果行政機關請車主提供行為人,車主不提供的話,就不需要再查,查
因此,除非可推定車主是行為人,否則應該要用連帶責任來處罰。
( 環 保
局 ) /28
(二)車主如果不提供行為人的話,因是行為罰,在現實面的話,如果車主不
(四)舉發後,我們第一步都先請車主陳述意見,車主如果說車不是他開的,
也是逕罰車主。既然車主非行為人,那車主就一定要盡協力義務,舉證這個人
時 10 分 訪談回答內容(摘要):
(一)不清楚廢物清理第 27 條及相關規定(已和受訪者說明及解釋相關規定)。
(二)不需要以登門造訪等方式加以查證,也沒有必要比較司法機關辦理。
(三)罰不罰都可以。
(四)應該可以用連帶責任的方式處罰。
(五)想不出來有什麼其他更適合的查證方式。
(六)對這個規定不熟,所以沒辦法確定和進一步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