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之實證訪談
第二節 訪談資料整理
質性研究和量化研究最大的不同在於「研究方法」並不相同,以學術論文言 之,即為「研究設計」之不同。簡言之,量化研究偏向數學及統計科學,而質性 研究則廣泛用於申論辯證及社會科學中。本訪談係屬質性研究的一部分,與量化 研究著重在數據分析有所不同。本文質性研究因訪談人數有限,所取得樣本並不 足以做量的分析(例如年齡、性別、職業、學歷等),否則將會有相當大的誤差值,
恐其信度與效度亦有待商榷,且不具實益。又,本訪談標的大多為依上開規定經 民眾所檢舉的案件,爰以檢舉人所檢舉案件為重心,並以「以車追人」之查證方 式為訪談主軸,輔以前揭論述,進行訪談程序。本訪談於紀錄完成後係以資料整 理的方式呈現,並綜合各受訪人之意見及相關資料,主要工作有二:
一、訪談資料整理
(一)訪談中所獲得的資料以質性資料為主。
(二)原則上將無關的資料刪除,內容有意義的部分加以增修。
二、訪談資料呈現
(一)將訪談稿用撰寫的方式加以整理及編輯。
(二)經整理及編輯後,利用訪談內容推導出訪談的結論,並將實際訪談所得 到的內容具體呈現,佐以足供參照或參考之相關資料,以及本文之看法 及論述。
壹、第一項部分
大部分受訪人員對廢棄物清理法第 27 條有關行為責任之規定有所瞭解。有受 訪者指出,除應由執行機關稽查之案件外,民眾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 67 條規定:
「對於違反本法之行為,民眾得敘明事實或檢具證據資料,向所在地執行機關或 主管機關檢舉。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對於前項檢舉,經查證屬實並處以罰鍰者,
其罰鍰金額達一定數額時,得以實收罰鍰總金額收入之一定比例,提充檢舉獎金 予檢舉人。前項檢舉及獎勵辦法,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主管機關 或執行機關為前項查證時,對檢舉人之身分應予保密。」及高雄市民眾檢舉違反 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獎勵辦法第 4 條規定:「民眾發現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之行為,
得以書面、電子郵件或其他適當方式,敘明具體違規事實,並檢具相關資料,向 主管機關檢舉。前項資料應包括可明確辨別違規行為人、違規時間、地點之錄影 光碟及照片等證據資料。」所檢舉之案件與稽查人員主動稽查之案件比例大約 6 比 1(按:根據裁罰組表示大約是 8 比 2)。而檢舉達人的案件中幾近 100%均為以 車追人的案件,亦即以攝影或拍照方式存證後,逕予舉發,續予裁處。
貳、第二項部分
受訪者普遍認為行政機關之行政行為與依職權調查事實及證據的程度不應比 照司法機關,否則人員及組織亦應增加及擴大,然此將造成更多的爭議,並有成 為警察國家之疑慮,與我民主國家的真諦背道而馳;且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 27 條規定所犯罪責並非重大,當今又非亂世,亦無用以重刑之必要,因此,執行機 關在請車輛所有人提供實際行為人未果後,尚不宜進一步過度調查或有進入住宅 查訪之動作,以免造成民怨,惟仍應課予相當義務及責任。
參、第三項部分
多數受訪者認為倘車輛所有人未能或不願提供行為人以供查處,則依經驗及 論理法則,如可推定車輛所有人為行為人,則得逕以車輛所有人為舉發對象。另
有受訪者表示,倘車輛所有人與實際行為人有性別不符或車輛所有人為法人組織 等,明顯不可能為實際行為人的情況,倘逕認車輛所有人為行為人並予舉發,可 能會產生相當大的爭議,蓋車輛所有人既不可能是實際行為人,豈能以行為人之 名強加諸於車輛所有人。因此,在有原則就有例外的情況下,應另有配套措施。
肆、第四項部分
幾乎所有受訪者均贊同倘有車輛所有人與實際行為人有性別不符及車輛所有 人非自然人等情況,基於法、理、情均無法推定車主即為行為人的情況,則不宜 逕推定其為行為人而處罰之,惟車主仍應有其協力義務,如未能提供行為人以供 查處,則應予以處罰,或課予連帶責任,並比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7-2 條規定逕予舉發。換言之,法律應明文規定車輛所有人若主張其非為實際行為人,
則車輛所有人應負有舉反證之義務並提供行為人之基本資料(姓名、身分證字號、
聯絡電話及地址等)以供查處,倘未能履行上開義務,則逕推定車輛所有人為行 為人,或課予不作為之行為責任、狀態責任、協力義務或連帶責任,並予以處罰。
至於罰則部分,則以維持原處罰鍰金額及重罰之支持者居多,鞭刑亦有其主張者。
伍、第五項部分
所有受訪者一致表示,並無其他查證方式可以取代目前最廣為使用的「以車 追人」的查證方式。蓋因該法第 27 條規定,除宜主動稽查之案件外,絕大多數均 為檢舉人所檢舉案件,民眾並無行政或警察調查權得以針對行為人加以攔查或進 一步查證,故目前僅以錄影或拍照方式舉證,既較無人身安全上的風險,且合於 法規定,同時也是目前惟一合適及便利的舉證方式。至行政機關是否產生怠惰的 疑慮,則因受限於現行法令並未明文規定調查事實與證據之限度及標準作業程 序,在此一規範不足,且組織設置及人力配置均缺乏下,倘行政機關業窮盡所得 查證方式,則應無行政怠惰之虞。
陸、第六項部分
受訪者咸認目前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 27 條的處分案件中,因車輛所有人與 實際行為人性別不符、外型不符,以及車輛所有人非自然人等由而撤銷的案件相 當多,是為法律漏洞,倘不修法,層出不窮的類此違規事件將會不斷發生。除舉 證責任及行為責任外,車輛所有人亦應負有狀態責任、協力義務或連帶責任,以 加重其管理維護「物」的責任,亦可避免執行機關因進一步的查證造成擾民及虛 耗行政資源的問題。此外,多數受訪者均提及並建議參考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7-2 條逕予舉發之規定,或加重罰則,方能遏止前開規定之違反,並收實效。
此外,根據華視新聞報導(2017 年 7 月 11 日,高雄市/潘潔瑩、張夢熊報導):
「年檢舉 2622 件 達人賺 77 萬獎金」:高雄出現一名檢舉達人!他去 年檢舉民眾亂丟菸蒂、垃圾、檳榔汁等,累計高達 2622 件,相當於一天就 檢舉 7 件違規製造環境髒亂,獲得檢舉獎金近 77 萬元,多是以 3C 錄影或 攝影檢舉,連行車計錄器也發揮功能,只要檢舉達人出手,告發率高達七 成,靠著檢舉,平均下來相當於月薪 6 萬 4 千多元,比一般上班族還賺得 多。騎機車把菸蒂隨手往地上一丟,或是像這樣拎著垃圾,隨意往路邊一 丟,或是這名機車騎士,亂吐檳榔汁,過程全都被拍下來,加上清楚的車 牌,錄下影像提供給環保局,環保局就會對違規民眾開罰,按照比例罰金 的一半就會分給檢舉的人。民眾亂吐檳榔汁可罰 2 千元,亂丟煙蒂、垃圾 可罰款 1,500,環保局統計,去年環境髒亂罰款 7 千萬元,其中檢舉達人貢 獻三成,第一名的檢舉達人,累計檢舉 2622 件,獲得獎金近 77 萬元,平 均下來相當於每個月賺檢舉獎金 6 萬 4 千多元,比一般上班族月薪還高。
環保局推出會員制平台,目前已經有 1600 名會員,直接上傳檢舉資料,節 省公文往返時間,也提醒民眾別隨意製造髒亂,避免被檢舉開罰91! 由此可窺知檢舉人(檢舉達人)對廢棄物清理法的頁獻,同時亦可推知民眾 檢舉案件量之龐大。以下為摘錄之高雄市民眾檢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獎金核 發標準表以供參照:
91 華視新聞網站,http://news.cts.com.tw/cts/society/201707/201707111878137.html (最後 瀏覽日:11/30/2017)
表 10. 高雄市民眾檢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獎金核發標準表
(摘錄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 27 條部分)
項次 廢棄物清理法條文(行為態樣) 獎金核發標準(實收罰鍰金額)
一 第二十七條第一款隨地吐檳榔汁、檳榔 渣
百分之三十五 二 第二十七條第一款隨地吐檳榔汁、檳榔
渣以外之行為以及第二款至第十一款
百分之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