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第三章 國家依附時期

第四節 財務狀況

依附期的軍友社,除定期受到政府補助外,在一九六○年以前,接受社會大眾 的一般捐及進出口公會結匯捐;直至一九六○年以後,慢慢停止一般捐,轉而爭取 結匯捐。在此段時期,財務上受制於政府、社會大眾及民間企業。

一、收入來源:

(一)、一九六○年以前一般捐獻及專業捐獻

軍友社成立後,歷年勞軍經費之籌措,以各界熱心人士自由樂捐為主;每年三 節,則策動各殷實商戶、工商行號、公教員工、學校學生,以及一般住戶樂捐。策 動捐募係依據行政院公佈之「台灣省統一捐募運動實施辦法」有關規定,軍人之友 社訂定計畫,交各分社遵照執行。由於各界人士的支持,與我全體工作人員的努力,

成效卓著,惟以實施多年後,經檢討每年多次發動捐贈,有嫌繁複困擾,乃於四十 六年四月,綜合各界反映意見,擬訂簡化統一勞軍捐獻八項原則6,根據八項原則,

6經總社第三屆第二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以(四六)軍友台聯字第一一四六二號代電公佈,自一

九五七年七月一日起實施,其八項原則如下所示:1、本社策動各界勞軍捐獻,除支援前線緊急或

特殊所需外,其餘均依本原則辦理;2、勞軍捐獻儘可能使之單一化,避免重複繁雜,不在臨時策

動捐獻;3、公教員工透過各該機關學校動員月會關係策動,一年一次勞軍捐獻,為民眾表率,並

以一日所得為捐獻目標;4、各工商行號,分別透過各該業公會關係,儘可能策動勞軍捐獻一年一

次,或其他方式捐獻,斟酌各該業情形,自行決定;5、學校學生雖無生產能力,但節省糖果零用

費以作勞軍,具有教育意義,仍應與教學配合,做適當策動,捐獻方式由各地軍友分社邀請各學校

各縣市分社策動捐獻時,除應避免強迫攤派外;尤應重視自動自發之基本原則。對 各機關、社團、學校勸募,應妥善運用動員月會、理監事會、及會員大會,俾勞軍 捐獻案能於各該會中自動提出通過,不能單憑一紙公文,或邀請少數高級單位舉行 會議,作成決議,送請各界遵照辦理。至於各專業單位原已發起專案捐獻者(如屠 宰業統一勞軍捐獻、公教人員一日所得勞軍捐獻、台糖公司員工每月一元捐獻等),

不在勸捐,以免重複。對學校之學生,重在推行敬軍教育,如學生激於愛國敬軍熱 忱,自動節省零用錢捐獻者,自當予鼓勵;如轉變成家長負擔,則應予糾正,務須 洽請學校當局轉之家長能予合作支持。至學校推行敬軍教育之時機,以配合青年節 與軍人節辦理。

除上述一般捐獻外,勞軍經費另一來源厥為專業捐獻,首先由屠宰業發起,台 灣省商會屠宰小組於一九五四年提出,並經商會理監事會議通過,凡宰殺牛、豬、

羊一頭,捐繳定額之勞軍款,以至光復大陸為止。一九五五年進出口業為擴大響應 此一捐獻運動,由台北市進出口同業公會發起,並經該會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凡該 會會員申請結匯美金一元,附捐勞軍款新台幣五角,當時辦理進口結匯每年分四期,

勞軍捐款僅於第一期徵收,其餘三期不收,此項決議隨即獲得全省各公會響應。附 捐勞軍款由各公會委託各地結匯銀行代收,當年之目標僅五百萬餘元,至一九五八 年增加為一千五百萬元,以一千萬元撥繳婦聯會作興建軍眷住宅用,五百萬元撥繳 本社,辦理勞軍工作。

會商辦理;6、一般普通住戶,分別透過村里民大會關係,以一年一次或一年三節捐獻為原則,由

各地軍友分社,在避免重複繁雜支原則下,邀請議會、鄉鎮代表等,斟酌當地情形辦理;

7、各殷實商戶勞軍捐獻,多作鼓勵策動,自由樂捐;8、年度工作實施及臨時所需勞軍諸款,由各

地軍人之友社分別提出預算數字,邀請各界會商決定捐獻目標,分別策動進行,捐款收入及支用情

形,並邀請捐獻單位會同審查,定期公告(至少每季公告一次)。

(二)、一九六○年以後,爭取專業捐獻,漸漸停止一般捐獻

在外匯開放以後,進出口商結匯增多,附捐勞軍款隨之年有超收。為協商超收 款的分配運用,乃由中央社工會邀集國防部總政治部、婦聯總會、進出口公會、軍 友社等單位組成捐獻委員會,於一九六○年十月二十四日召開第一次會議,商討一 九五九、一九六○兩年度超收款七百零三萬元的處裡原則,經決議自一九六一年一 月一日至十二月底止,提高進出口業捐獻事務費用,仍由各公會根據理、監事聯席 會議決定,援例每結匯美金一元,附捐新台幣五角,按婦聯會三分之二,軍友社三 分之一比例分撥,每年定期召開捐獻委員會議,協商分配事宜。至一九八六年為止 上述結匯捐款,仍為婦聯會與軍友社勞軍經費的主要來源。至一九八一年,適逢世 界性經濟不景氣,為配合政府紓解工商業的困境,由國防部、婦聯總會、及軍友社 主動提出,將進口結匯附捐勞軍款,由原來的結匯美金一元捐新台幣五角改減為三 角,並由經濟部國貿局正式公佈,自一九八一年十一月三日起實施。

除進出口業捐款結匯外,全國工業總會於一九五八年發動所屬會員,工漁業進 口結匯捐獻,比照進出口業辦理,惟僅以「工業原料」一項的進口結匯為限,迨至 五十年,此項結匯捐款,由婦聯總會與軍友社直接委託各地結匯銀行代收,經收的 專款,仍按婦聯總會三分之二,軍友社三分之一分配。上述兩種捐款,自一九八三 年起,根據經濟部核定結匯劃分,進出口業者稱「貿易商進口結匯」;工、漁業則 改稱為「生產事業進口結匯。」

除專業捐獻由各公會經收撥外,對於實施勞軍捐獻運動以來之一般捐獻(原稱 統一捐獻),為征信廣大捐款同胞,改制後,修訂原實施辦法,洽請台灣銀行總行,

在全省各地分支機構,開設軍友社勞軍專戶。各縣市軍人服務站均不得逕行收受,

避免招致誤解。自該辦法修訂實施以後,其他單位不得在以任何勞軍名義,向地方 各界進行勸募捐獻運動。

勞軍捐獻運動涵蓋範圍極為廣泛,已包括全國各階層與各種行業,就辦理捐獻 的意義而言,係在激起全國同胞敬軍愛國之風氣;就勞軍經費獲得而言,具有聚少 成多的效果。惟以長期勸募,縱令手續如何簡化,如何合理,亦難免會造成捐獻者 心理上煩擾。故在進口結匯附勸勞軍捐獻逐年增加,勞軍經費日益充裕後,為響應 政府行政革新之號召,軍友社自一九六九年元月一日起,首先將學生及住戶捐獻停 辦;嗣於一九七○年元月一日,停止中央及省級公教員工捐獻,九月一日停止漁業 捐獻,十月一日停止公路界捐獻。一九七二年八月十六日起,復遵照國防部指示,

除繼續辦理進出口業及工漁業外匯結匯捐款外;原有各縣市屠宰業專業捐獻,以及 糖業、菸酒業、鐵路搬運業等捐獻,予以停辦。軍友社分函各有關單位知照、並發 佈新聞公告通知。以上各種捐獻雖經停止勸募,但全國各界及海內外愛國同胞自動 自發捐贈財物,及組團赴外島勞軍者,以一九七六年至一九八六年統計,每年總值 均在二千萬元以上。

(三)、政府補助

在依附政府時期,組織結構區支分社未廢除前,台灣省政府在一九五四年六月 以前,每年補助軍友社兩百萬元整,一九五四年七月增加為兩百九十六萬元整,除 作為軍友社本身及補助各區分社事務及人事費用不足外,百分之五十以上均彌補勞 軍經費,台北、高雄改為院轄市後,政府補助僅限於人事費。

下表為一九五二年至一九五九年勞軍經費收支決算表,收入不敷支出數由政府 補助或勞軍支援款、上半年度經費結餘款彌補之。表顯示每年勞軍收入均不足以因 應支出,八年總計一千零八十七萬四千九百六十一元整,須政府支應龐大費用。

表 3- 5 一九五二年至一九五九年勞軍經費收支決算表 名稱

年度

收入 支出 結餘

決算數 決算數 收入-支出

一九五二年 315,806 1,635,958 -1,320,152

名稱 年度

收入 支出 結餘

決算數 決算數 收入-支出

一九五三年 1,904,103 5,589,850 -3,685,747 一九五四年 2,541,764 4,836,613 -2,294,849 一九五五年 4,606,410 4,570,823 35,587 一九五六年 8,391,059 7,822,833 568,226 一九五七年 10,982,183 11,207,169 -224,986 一九五八年 8,868,285 13,326,719 -4,458,434 一九五九年 10,619,830 10,114,436 505,394

總計 48,229,440 59,104,401 -10,874,961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在依附政府時期,組織結構區支分社廢除以後,從一九六○年至一九八六年,

二十七年間,社會大眾捐款及政府補助經費約八十三億七千六百○八萬六千四百○

一元整。以一九八五年為例,台北及高雄改為院轄市後,當年台灣省政府補助一百 九十九萬兩千元整、台北市一百二十萬、高雄市六十五萬、台灣省各縣市兩千六百 五十九萬四千○五十元整,總計三千○四百三十六萬○五十元整,僅夠當年勞軍使 用,尚不足人事費用。另外,從表一九六○年至一九八六年勞軍經費收支決算,清 楚顯示每年勞軍收入不及勞軍支出,在收不敷支情況下,將使對社會大眾捐款及政 府資金依賴倍增。

表 3- 6 一九六○年至一九八六年勞軍經費收支決算表 名稱

年度

收入 支出

結餘

決算數 決算數

一九六○年 12,499,695 13,008,506 -508,811 一九六一年 24,616,648 26,001,228 -1,384,580 一九六二年 25,944,123 30,395,988 -4,451,865

名稱 年度

收入 支出

結餘

決算數 決算數

一九六三年 36,153,660 41,127,653 -4,973,993 一九六四年 36,414,368 41,471,991 -5,057,623 一九六五年 43,055,381 39,278,906 3,776,475 一九六六年 50,946,786 40,671,698 10,275,088 一九六七年 58,540,311 41,479,337 17,060,974 一九六八年 86,251,243 88,454,996 -2,203,753 一九六九年 94,635,058 97,139,565 -2,504,507 一九七○年 118,434,031 54,391,250 64,042,781 一九七一年 105,248,181 162,352,488 -57,104,307 一九七二年 176,268,566 142,747,790 33,520,776 一九七三年 189,862,695 138,620,163 51,242,532 一九七四年 248,869,480 246,056,738 2,812,742

一九六三年 36,153,660 41,127,653 -4,973,993 一九六四年 36,414,368 41,471,991 -5,057,623 一九六五年 43,055,381 39,278,906 3,776,475 一九六六年 50,946,786 40,671,698 10,275,088 一九六七年 58,540,311 41,479,337 17,060,974 一九六八年 86,251,243 88,454,996 -2,203,753 一九六九年 94,635,058 97,139,565 -2,504,507 一九七○年 118,434,031 54,391,250 64,042,781 一九七一年 105,248,181 162,352,488 -57,104,307 一九七二年 176,268,566 142,747,790 33,520,776 一九七三年 189,862,695 138,620,163 51,242,532 一九七四年 248,869,480 246,056,738 2,812,7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