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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外在環境與決策結構

一九八八年七月十五日,蔣經國總統宣布台灣解除戒嚴,解嚴後至少有三方面 意義:1、軍事管制範圍縮減,行政、司法、機關職權擴張,山地管制由一百一十九 減為六十一個;2、出入境及出版物的管理也移交新聞局負責,人民權力大增,依 法可結黨結社、集會遊行從事政治活動;3、解嚴後許多事項不在實行管制,各主 管機關裁量權必須以法律為依據,民意機關更可能發揮監督。而軍友社主要服務對 象是現役軍人,軍事管制範圍縮減,造成國軍人數大幅驟降,因此解嚴的發布勢必 對軍友社,在服務對象縮減或是開放民間合法組織社團,應當會產生影響。

《人民團體法》頒布後,使台灣的非政府組織,發展有跡可尋且相較更為健全。

而軍友社隨解嚴令發布、《人民團體法》實施,勢必在組織章程上有所調整,以回 應外在環境產生的變化。

一、外在環境及背景分析

轉型期的軍友社,政府停止對其補助,且社會大眾的一般捐款及進出口公會的 結匯捐亦停收,促使組織需走向財務自主;秘書長也從第十四任薛兆庚軍職兼任,

轉由第十五任始非軍職兼任,從一九九二年十月迄今,秘書長職缺由民間退伍將官 擔任。從資源依賴角度分析,轉型期之後,社團必須恪遵我《人民團體法》的規定,

軍友社已無對社會大眾依賴,對政府及各地方進出口公會的依賴強度也不如以往來 的強,但仍然存在,主要是四大主軸工作需仰賴政府與民間企業的合作,才能有辦 法推動。所以在轉型時期政府與民間企業對軍友社影響仍存在,只是強度減小,而 漸進式的走向自主。

另外從邏輯上看,非政府組織在獲得政府經費支援的過程中.其自主性受到影 響的可能後果有以下四種:

(一)受到嚴重影響,自主性喪失。由於試圖從政府那裡得到資源的組織眾多並且得 到資源的途徑相對有限,政府就有可能掌握資源配置的主動權。因此,就可能通過 資源的分配控制非政府組織的工作方向、工作重點或組織走向。使非政府組織有完 全喪失自主性的危險。

(二)受到影響,但仍然能夠堅持使命。某些非政府組織雖然在獲取政府的某些資源 時難免要付出一定的「代價」,但是由於對組織理念,或價值觀,或組織使命的堅 定、執著.所以有可能使其獨立性不致於受到太大的影響。

(三)影響不大,自主性強。某些非政府組織自身定位清楚、成熟,獲得政府資源只 是其策略的一部分,因此,它們可以在盡力獲得政府資源的同時,保持高度的獨立 性;此外,在某些非政府組織的資源構成中,獲得政府資源所占的比重較低,因此,

在獲得政府相關資源時不必付出較高的代價,從而能夠保證自身不受政府的干預,

保持其高度的獨立性。

(四)沒有影響。某些非政府組織自身的資源充足。資源來源多元化,並且主要來自 於政府以外的其他組織或個人,因此,政府的資源對於它們基本上是可有可無的,

因此可以不受政府的控制,保持完全獨立。

軍友社在轉型期之後,則較偏向第三種,即政府對軍友社影響不大,自主 性強。在各地進出口公會的協助下,軍友社過去的政府色彩已漸漸走向民間社會,

受政府牽制的力量強度相較戒嚴時期來的小,探究其因,即台北英雄館土地所有權 歸國有財產局所有,而台北英雄館每年為軍友社帶來三分之一的營業收益,影響甚 大。

二、決策結構

轉型期,社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在社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理 事會代行其職權,並由監事會執行其監察任務(社員權力、義務及社員代表大會職 權,請參考附件二○一二年軍友社組織章程)。此一時期與國家依附期最大的差異,

即是秘書長非軍職兼任後,漸漸脫離雙重隸屬監督,而朝向單一隸屬,即只對理事 長或理監事會負責。

(一)理事長及理監事

第十八屆社員大表大會,於一九九○年十二月廿七日召開,計出席代表一百七 十三位,出修正往後大會每三年召開一次外,並增列第二條及修正組織章程中的第 十二條及第十七條。

第二條:「本社係依法設立之公益社會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以釐清軍友 社成立之宗旨,恪遵我國《人民團體法》規定,而昭信各界;第十二條:「本社設 理監事五十七人,候補理事十一人,監事十一人,候補監事三人。」依內政部頒佈 最新《人民團體法》第十七條的規定:「人民團體均應置理事、監事,就會員 (會員代表) 中選舉之,其名額依左列之規定:一、縣 (市) 以下人民團體之理事 不得逾十五人。二、省 (市) 人民團體之理事不得逾二十五人。三、中央直轄人民 團體之理事不得逾三十五人。四各級人民團體之監事名額不得超過該團體理事名額 三分之一。五各級人民團體均得置侯補理監事;其名額不得超過該團體理監事名額 三分之一。前項各款理事、監事名額在三人以上者,得分別互選常務理事及常務監 事,其名額不得超過理事或監事總額之三分之一;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 為理事長,其不設常務理事者,就理事中互選之。常務監事在三人以上時,應互推 一人為監事會召集人。」為遵守《人民團體法》,從第十八屆社員大表大會始(理 事三十五人、監事十一人),爾後理監事人數逐漸下降;另則,第十七條:「理事 長下,設總幹事及副總幹事各一人。」修正為:「理事長下,設秘書長及副秘書長

各一人。」以符合內政部所頒全國性社會團體工作人員管理辦法之規定,進而稱此 階段為轉型時期。

表 4- 1 第十八屆、二十一屆理事長及理監事名單 第十八屆理、監事會:四十六人

理事長:陳重光先生(一九九○年十二月廿八日一九九八年二月廿一日)

理事:35 人(常務理事:鍾榮吉、許勝發等 11 人;理事:李鍾桂與辜嚴倬雲等 24 人)

監事:11 人(林永瑞、周介山等)

第十九屆理、監事會:廿八人

理事長:陳重光先生(一九九○年十二月廿八日一九九八年二月廿一日)

理事:21 人(常務理事:周榕生、陳武雄等 7 人;理事:李鍾桂與李天羽等 14 人) 監事:7 人(林永瑞、李正宗等)

第二十屆理、監事會:廿八人

理事長:高清愿先生(一九九八年二月廿二日二○○六年五月卅一日)

理事:21 人(常務理事:陳興國、李棟樑等 7 人;理事:王又曾與辜嚴倬雲等 14 人)

監事:7 人(朱明正、吳碧珠等)

第二十一屆、監事會:廿八人

理事長:高清愿先生(一九九八年二月廿二日二○○六年五月卅一日)

理事:21 人(常務理事:陳武雄、許勝雄等 7 人;理事:王令麟與周彥中等 14 人) 監事:7 人(王獻民、林秋男等)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二)秘書長

第一屆至第十四屆長達四十年期間,秘書長皆由總政治作戰局委派軍職兼任,

直至一九九一年《人民團體法》頒布實施之後,從第十五任秘書長,始由退職官員 聘任,沿用迄今。

探究其源,主因在祕書長接受理事長指揮、調度,理事長為民間團體選任,而 官方兼任之秘書長,在職權上需受民間團體選舉產生的理事長命令,在政策推行上,

恐怕會有衝突;另則,理事長由社員選舉產生,與祕書長由國防部派任,產生方式 異同,容易引人遐想軍友社似官似民、及非官非民。因此,一九九一年後,從第十 五任秘書長許明雄先生起,國防部由委派者轉變為引薦者角色,即軍方在軍友社重 大人事上,不在為決策者,僅在業務功能上執行監督,理監事會權力變大,軍友社 自主性增強。

表 4- 2 第十五任至第十九任秘書長名單

項目 職稱 名字 任期

第十五任 (非軍職兼任)

秘書長 許明雄 一九九二年十月一日至一九九五年八 月卅一日

第十六任 (非軍職兼任)

秘書長 徐昌洲 一九九五年九月一日至一九九七年二 月廿八日

第十七任 (非軍職兼任)

秘書長 羅清貳 一九九七年三月一日至二○○○年六 月十五日

第十八任 (非軍職兼任)

秘書長 田樹勳 二○○○年六月十六日至二○○三年 六月卅一日

第十九任 (非軍職兼任)

秘書長 黃南東 二○○三年七月一日至二○○六年十 月卅一日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三)組織章程

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至二○○五年十二月卅一日止,轉型期的階段,組織章程 共修改五次7,共十七條組織條文。除二○○五年起,敬軍勞軍服務層面擴及海巡、

7 請參閱附件,《軍友社組織章程》,第一次在一九九一年三月二十七日,修改第二條、第十一條、第十六條;

第二次在一九九三年二月十九日,修改第六條、第九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二

替代役,並將『急難病困官兵及徵屬慰助工作』納入組織章程外。大部分僅是更動 其條文,內容並無重大修改,茲就內容修改的重點詳述如下:

一九九一年轉型期以前,原第二條條文:「本社以號召社會各界,推行敬軍助 軍運動,團結軍民情感,促進軍民合作,增進軍民福利,藉以提高士氣,加強戰力 為宗旨。」修改為:「本社依法設立之公益社會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主要在 彰顯軍友社非政府組織特質(即公益性及非營利性),透過章程修改廣為告知;

原第十一條條文:「本社置理事 57 人(候補理事 27 人),監事 19 人(候補 監事 9 人),分別組織理、監事會,並由理事中無記名連記法選舉常務理事 19 人,

由監事中用無記名單記法選舉常務監事 1 人。上項理、監事之選舉,均用無記名連 記法選舉之,以得票多寡為次序,的票較多者為當選,次者為候補,票數相同時,

用抽籤方法決定之。」修改為:「本社以社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在社員

(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其職權,並由監事會執行其監察任務。」主 要係《人民團體法頒布後,原條文已無法回應環境,而另作調整;

第十三條原條文:「設置理事卅五人(候補理事 11 人),監事 11 人(候補監 事 3 人),分別組織理、監事會,並由理事中無記名連記法選舉常務理事 11 人,

由監事中選舉常務監事 3 人,並就常務監事中推舉一人為召集人。上項理、監事之

由監事中選舉常務監事 3 人,並就常務監事中推舉一人為召集人。上項理、監事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