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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管理產業沿革

在文檔中 中 華 大 學 碩 士 論 文 (頁 51-57)

第四章 財富管理產業定義與個案銀行簡介

第二節 財富管理產業沿革

目前台灣金融業經營財富管理業務有銀行業 22 家、證券業 15 家、保險公司 8 家等,2005 年 8 月施行境外基金管理辦法,境外基金總代理制度正式上路,財富管 理業務競爭激烈的狀況下,市場具有高度分散的特色,想估市佔率並不容易,因為 財富管理的組成份子、涵蓋的資產類別、如何排除法人資產、與資料取得都會影響 市佔率的計算。全球財富管理產業過去主要是由私人銀行及券商壟斷,但是擁有市 場主導地位的業者類別則因地區不同而迥異,這也反映出金融服務業整體結構與法 規差異。簡美玲(2004)提出財富管理廣義而言分為以下二種模式:

1.北美模式:市場主要由全方位及券商與資產管理公司主導,主要以投資為主,

而不是傳統存款募集,偏重抽佣型(交易導向)的營運模式。如國內券商、投顧 公司等。

2 歐洲模式:市場主要是由綜合及傳統私人銀行主導,提供綜合金融服務與財富 管理商品,偏重收費型的營運服務。如國內銀行業大都為此模式。

近年來國內財富管理業成長迅速、獲利可觀,提供這項服務的機構在數目與經營 範圍上都急速擴充,市場狀況錯綜複雜,根據耿順芬(2008)提出的財富管理銀行分 類,業者主要可以分成以下幾類:

1. 消費金融與綜合銀行:國內銀行業一直以來都沒有善用分行網路來招攬與服務 財富理客戶,在財富管理業務迅速成長的刺激下,業者開始拓展分行架構,設置貴賓 理財中心或專屬私人銀行部門的諮詢服務,服務重點是放在「開墾」現有的客群上,

所創造的價值大都來自於現有的事業體,尤其是消費金融與企業金融單位。近幾年來 競爭加劇,業者愈來愈重視提升集團綜效,積極消除營運上的隔閡,提供誘因鼓勵各 事業單位一貣合作,藉以有效整合商品與服務。目前國內各大金控或銀行業屬之,如 中信金控、國泰金控、台新銀行、台北富邦銀行等。

2. 私人銀行:以信託為基礎,主要鎖定高淨值客戶,由資深關係經理(Customer Relationship Officer,簡稱 CRO)提供客戶全套保密的服務,CRO 是客戶唯一的往來

窗口,為客戶處理各方面議題。如瑞士銀行、花旗銀行、荷銀、瑞資國際(EFG)等 私人銀行。

3. 證券商:鎖定股市交易與投資需求的投資人與交易者,但他們不專門鎖定富裕 客群,一般不太提供量深打造的諮詢,也缺乏一般銀行的交易性商品。如美林證券、

建弘證券等。

4.資產管理公司:設有獨立基金經理人及理財服務部門,以專屬業務人員直接服務 富裕客戶,以商品提供者與包裝者的身分未尋求優質商品及基金管理專業的外部經銷 商提供商品。如富達(Fidelity)、富蘭克林(Frankin)等。

5.理財顧問公司:這類公司業務的擴充主要是靠訓練有素及高佣金的顧問四處推 銷,鎖定尋求獨立投資建議的客戶,提供理財諮詢及商品服務。

6.商品專家:包括避險基金、私募基金、共同基金、結構型商品供應商,因為缺乏 專屬銷售通路,所以開發商品在透過多鐘高淨值通路銷售,這些通路包括私人銀行、

綜合銀行、理財顧問公司。 還有一些其他業者,包括保險公司針對目標客戶群推銷 投資型保單,及善用銷售通路留住到期壽險資產;會記師事務所與律師等提供財務規 劃、信託服務、稅務諮詢與專業服務(表 8)。

表 8

2010 年國內超過 100 億市值銀行比較表 單位(十億) 金控 金控主體 市值

兆豐金 銀行 203.5

富邦金 銀行 313.1

華南金 銀行 116.0

中信金 銀行 167.0

國泰金 壽險、銀行 488.4

第一金 銀行 109.6

上海商銀 銀行 111.3

合庫商銀 銀行 105.6

資料來源:台灣工銀2010年金融產業議題分析,本研究整理。

金融服務產業從過去傳統存款商品(服務導向)為活支存、定期存款,及協銷商品(銷售 導向)、信用卡、傳統基金,到近幾年來競推商品(產品導向)、結構式商品、多元化基金 REITS、ETF),為了滿足客戶需求的演變,提供多元的特殊商品與服務,未來國內金融業財 富管理需跳脫「產品銷售導向」進入「客戶需求導向」的理財規劃服務成熟階段,依照客 戶需求的理財規劃(需求導向),運用各種投資、退休、信託、子女教育等規劃下之財富管 理服務,如圖 11。

圖 11 財富管理業務的演進

資料來源:上海銀行財富管理2009年第二季季刊

為了滿足客戶的需求及追求競爭差異化,商品需求不僅涵蓋客戶整各資產負債 表與表外標的,也包含非金融商品與服務。一般而言,財富管理應將資產作廣泛的 資產配置,在市場商品暴增之下,業者產品策略(Product strategy)上必頇進一 步擴充商品範圍及不斷改善與創新(Research and Innovation)商品增加選擇多樣 化,投資帄台愈來愈模組化,可以管理多種不同財富層級的客群以提供個人化服務,

因此金融創新等外部商品比例增加,然而金融業﹑投信﹑投顧﹑保險公司角逐財富 管理業務,競爭激烈定價差異不大且大都削價競爭,業者多運用廣告訴求值得信賴

傳統存款商品

(服務導向) 活支存、定期存款

理財規劃 (需求導向)

各種投資、退休、信託、子女教 育等規劃下之全方位商品

競推商品

(產品導向) 共同基金、結構式商品、投資 型保單

協銷商品

(銷售導向) 信用卡、傳統基金

的理財夥伴,及提供品牌差異化服務,之後大都搭配行銷活動。信託商品需不斷推 陳出新使產品多樣化、研發各種衍生性金融商品及結構式商品等金融創新來提升競 爭力,惟本國銀行創新能力大都不及國際投資銀行。各類商品如下述:

1.傳統商品:

(1)、銀行存款:變現能力最高的金融商品,存款可分為活期性存款與定期 存款兩大類,依幣別可再細分為新台幣存款及外幣存款。存款人將錢放入銀行,

主要的報酬是利息收入,而利息高低與景氣繁榮與否有很大關聯。

(2)、股票(stock):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資金時所發行給出資人的 證券,以表彰其對公司的所有權,可區分為「普通股(common stock)」與「特 別股(preferred stock)」兩大類,一般投資人獲利來源,主要來自於資本 利得及股利分派。人們購買股票作為投資,因他們相信透過投資股票,比把資 金投資在其他金融產品(如生息支票帳戶、儲蓄帳戶與定期存)能賺取更多的報 酬。股票總報酬是透過股利和資本損益實現的 總和,如果股東以低於購買價賣 出股票,其報酬可能為負數。

(3)、債券(bond): 是一種債務證券,發行人以約定的利率,承諾在特 定時期內對債券持有者支付利息,時期屆滿,頇償還所借本金。依發行人不同可 將債券區分為:政府公債(Government Bonds)、公司債(Corporate Bonds)、一般 金融債券(Bank Debentures)及次順位債券(Subordinated Bonds)2等。一般情 況下因利率與票息都已在發行時得到保證,最後的本金也得到保證,但債券持 有人仍頇面臨利率風險、流動性風險、違約風險、通貨膨脹風險與商業信用風 險3等。

(4)共同基金(mutual fund):是集中許多投資人的資金,並運用集合資金 購買一個由多種不同的股票、債券以及其他證券等組成的投資組合。此投資工具較受

2次順位債券有可買(賣)回債券、抵押債券、擔保債券、指數債券、浮動利率債券、垃圾債券、可轉

換公司債等。

3 債券信用風險通常可以透過信用評等公司如 Moody’s、S&P 或中華信帄公司對公司或發行債券的信用評等

(issue rating),以減少投資的信用風險。一般而言,評等在 Moody’s Baa3、S&P BBB-或中華信評 twBBB 以上

歡迎,原因是不論大額或小額投資人皆可以透過專業基金管理經由多元化投資享有 投資便利性及分散風險的好處。

(5)、信託(trust):委託人成立信託為了信託受益人的利益,將財產的 法定權利(信託標的)交予受託人。依據 信託條款的投資工具,包括存款帳戶、

定期存單、貨幣市場工具、股票和債券共同基金。

我國自 1996 年公布信託法、2000 年公布信託業法及 2001 年修改信託相關稅 制、相關子法以來,在法制架構逐漸完整。在政府政策方面金管會於 2005 年 7 月制 定「銀行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注意事項」,其中第十條第二項規定「建立一套商品合適 度政策,包括客戶風險等級、產品風險等級之分類,俾依據客戶風險之承受度提供 適當之商品。另應建立監控機制以避免理財業務人員不當推介、銷售行為。」接續 於民國 95 年 6 月制定「銀行辦理財富管理業務作業準則」與 2007 年 10 月制定「銀 行辦理財富管理及金融商品銷售業務自律規範」,架構出銀行辦理財富管理業務相關 規範,且依據金管會最新法令規定,凡從事或涉及結構型商品之銷售或交易之從業 人員,於 2010 年 6 月 30 日後均需通過「結構型商品銷售人員資格檢測」,以保障投 資者權益,如表 9。

表 9

財富管理相關法規時程

法令頒布時間 法令 民國 85 年 1 月 信託法

民國 89 年 7 月 信託業法 民國 90 年 5 月 信託相關稅法修正案 民國 90 年 9 月 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管理辦法 民國 91 年 7 月 信託業法施行細則

民國 91 年 7 月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民國 92 年 7 月 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民國 93 年 6 月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民國 94 年 8 月 境外基金管理辦法 民國 94 年 7 月 銀行辦理財富管理應注意事項

民國 95 年 信託業兼營投信業務

表 9(續)

民國 95 年 6 月 銀行辦理財富管理業務作業準則

民國 96 年 10 月 銀行辦理財富管理及金融商品銷售業務自律規範 資料來源:信託公會 本研究整理

政府於 2001 年通過金融六法後,大幅鬆綁金融業經營限制,擴大跨業經營範圍,

國內各銀行間競爭更趨於白熱化,金融產業已慢慢轉型成專業銀行,主體業務從過去 負債管理業務朝財富管理業務發展,在面對外商私人銀行的挑戰

、國內連動債糾紛以

及股市低迷,客戶信任度的建立將是國內財富管理業者目前最迫切的任務,而理財專 員或財務顧問則扮演十分重要的角色

而這方面的人力資源,也正是供應端的金控公 司或財富管理業者目前需最積極克服的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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