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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二節 跨域治理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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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跨域治理理論

1970 年至 1980 年之間,民眾對於政府及行政體系信任度大幅下降,不信任政府 及公共服務可以帶來安心給人民真實協助,直到 20 世紀末,以政策及管理失敗觀點 看公共組織和不信任政府人員危機(Vigoda-Gadot,2003:9-10)。因此,無法任由單 一政府部門機關獨自處理災害事務,需涉及多個機關或組織,使得複合型災害多重議 題公共政策朝向跨部門治理等面向,同時需要民間團體和其它政府部門協力關係,對 此而言,國家確實需要新「全災害管理途徑」,借鏡美國之災害防救體制概念走向跨 機關合作治理及協力夥伴等關係。

壹、 跨域治理意涵

「跨域」是指連結中央、地方二個層級之科層體制,可以突破中央與地方、地方 與地方、地方與民間社會等疆界,因此當跨進私部門(公民或第三部門)時,因無科 層體制的繁雜冗長公務程序優勢與其結合,在政策運作上更有彈性。當然私部門在運 作上仍然需有公部門支援,彼此間產生了衝突也需要中央部門出面調解與支持,任何 一個部門都不可能有足夠的資源和知識,獨自解決所有問題,緊急災害事務也是同樣 道理。當災害發生時即啟動災害防救體制的運作,在現今防災體制的設計上,確實經 常必要「跨來越去」,尤其當災害的種類越多樣時,所涉及的部門也就越廣,需要一 同面對處理災害程度也就越深。

「治理」在現今公共政策已不僅是一套制度,強調協調公私部門相關行為者過程 非 支 配 性 及 非 正 式 性 , 而 是 互 動 關 係 存 在 進 行 , 治 理 新 形 式 是 從 一 個 單 方 面

(unilateral)轉變為政府與社會共同聚焦的方式處理(Kooiman,1993:35)。治理是 一個過程,治理期間是指一個基本上沒有層級節制治理,使得非政府人員得以參與規 劃執行公共政策(Mayntz,2003:7),一個活躍強大的公民社會,將促使政府重視民 眾需求及迅速回應(鄭錫鍇,2004:2),災害發生當下的情境感受及需求就是藉由公 私部門協力,引進民間力量及擴大公民參與公共事務,以共同解決災害產生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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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具備行政轄區界限模糊及公民參與等層次,目的就是達到滿足人民救災需求及解 決複合型災害問題,以建立善良治理。

貳、 跨域治理理論概念

1980 年代公共管理服務,受到一個整合性科層體制層級(intergrated bureaucratic hierarchy),從基礎系統演變為多樣化系統,使地方政府制度結構產生快速轉變,府 際關係為結合權力與資源互賴理論概念。Edward Morse 定義互賴為兩造或多方特定 行為結果,這結果是彼此依賴(Edward Morse,轉述邱亞屏,2006:26),以現今複 合型災害或巨型災害呈現。再加以現今災害防救體制運作,顯少僅由單一機關獨自運 作,指揮官的權力分散或下放至救援等其他單位來決策,或提供救援方案給決策幕僚 作參考方針,健全救災體系權責分配。Kenneth N.Waltz 以「脆弱性」(vulnerability)

定義相互依賴(Kenneth N.Waltz,轉述邱亞屏,2006:26),災害發生往往就是呈現 國家的防災脆弱度,這脆弱度更需要集合大家的力量來協助國家復原。跨部門治理凸 顯出共同體概念,從個人至小區域,地方到國家,甚至國家至全球之間是生活共同體

(江明修等人,2010:151),整合各級政府及民間組織為治理複合體概念,中央與地 方府際關係運作有必要引入合夥機制,以改變彼此的垂直關係,地方與地方水平互動 關係,同時結合私部門等志願組織,強化彼此合作誘因結構。

「跨域管理者」協力公共治理過程中所有參與者,雖未掌握機關最高決策權,卻 扮演承上啟下關鍵角色(曾冠球,2011:11),認為領導者需要正式與非正式權力、

先見之明、整合性、關係及政治技巧等(Bryson、Crosby and Stone,2006:47)。跨 域管理者在災害整備應變時,整合公私部門行動者的資源,必須要瞭解防災知識及知 道要動員相關資源,適時分配資源至適當所需之地方,以能整合所有救災團隊分歧意 見與能力,否則勢必無法運作良善協力關係,在資源分配過程中必然產生干預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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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預將帶來衝突1。對於衝突應視為協力一部分課題,救災參與團隊亦應學會如何解 決衝突與建立共識,如衝突未解決,將直接影響救災民間組織人際互動。對參與救災 組織而言,現階段有形為破壞志工價值信念、熱情效益成果及當下情緒,未來無形傷 害則為志工組織承諾之參與意願(曾星明,2008:13),形成志願失靈,非營利組織 發 展 失 靈 時 , 政 府 應 協 助 改 善 失 靈 情 形 , 其 有 四 類 型 , 分 別 為 : 慈 善 不 足 性

(Philanthropic Insufficiency)、慈善獨有性(Philanthropic Particularism)、慈善父權性

(Philanthropic Paternalism)及慈善業餘性(Philanthropic Amateurism)等(Salamon,

1987:38-42)。

參、 跨域治理的模型

跨部門協力是假定且不斷增加,用來作為許多最困難的公共問題挑戰,特別是跨 部門協力不是萬靈丹,因為部分協力是無法預期且有危險性(Bryson、Crosby and Stone,2006:44)。因此,在協力過程中需要初步協議、建立信任、合法性、領導、

衝突及計畫等方針。

在 Bryson、Crosby and Stone 跨部門協力架構圖(如圖 2-2 所示),包含初始環境、

過程面向、結構及治理面向、偶發事件及限制、結果與課責等。說明組織合作的架構,

其中「偶發事件及限制」影響因素,是跨域部門治理解決紛爭重要實務。

1 有關組織衝突研究,關於組織內外、組織之間的衝突是一重要實務議題,分析研究指出,衝突包含 衝突原因、衝突類型、衝突類型、衝突過程及衝突解決等面向,有助瞭解組織內或組織間的問題,

從「組織政治學現象」作解釋,運用權力或影響力化解組織內外關係所遭遇的衝突與不確定情形,

成為一個必然現象。(江明修等人,2010: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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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2-2 跨部門協力架構

資料來源:Bryson、Croby and Stone(2006:45)

一、 初始環境

在工作中組織之間關係就是直接連接環境,必須參與其他組織共同運作,因此必 然增加環境複雜性,迫使組織間減少其不確性及增加穩定性。

部門失靈為單一部門解決問題失敗,所以需要跨部門出現依賴不一樣的力量如利 益團體、公部門、非營利部門等,解決失敗的問題,創造公共價值,從美、日及臺灣 的重大災害,就可以知道非單一部門之力得以完成。

直接前情指力量發起人引發重要公共問題的注意,對問題定義有共識,存在網絡 中關係較可達到協力成功,民間團隊組織在許多重大災害中,扮演相關重要成功角 色,因此,政府部門如果能與其他部門主動接軌即能提昇救災效能。

二、 過程

Kapucu & Garayev(2011:371)認為救災過程當中,不外乎情況緊急、時間壓 力、不確定性及複合型情況等,這些條件將對救災團隊形成負面影響,而這影響將

初始環境 一般環境 部門失靈 直接前情

正式和非正式 過程 結構與治理 正式和非正式

偶發事件與限制 協力類型 不平衡權力 競爭制度邏輯

結果與課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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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整個協力過程。因此重要關鍵是救災團隊對於緊迫狀況,能有一個合作及彈性的 應變,在協力過程中需要正式協商及非正式協議,救災過程充滿標準作業流程,倘 時刻都需作在桌子前正式討論戰略或戰術,似乎又不適合於救災最前線人員的緊迫 運作方式,學習救災技能的養成過程也不盡相同,救災的技能看法相對的也會有所 落差,故在救災當下亦需透過非正式的協議找到共識來處理災害狀況。

三、 結構與治理

陳秋政、梁筑雅(2009:2-4)指出災後大環境動盪造成部門失靈,在救災過程 及治理結構方面,都是正式與非正式並存現象。許多新生非正式部門成員,基於社會 性與自助動機持續投入救援行動,這為跨部門協力之擴張架構概念(Bryson、Crosby and Stone,2006:45)。

四、 偶發事件與限制

偶發事件與限制有三個因素,分別為:協力種類、權力不平衡及競爭制度性邏輯。

以救災時資源需要相互協助使用,甚至是開口契約的調度運作,將加以解決災害產生 的救助問題,或者提供救災相關後勤服務等傳遞;Huxham and Vangen(2005)定義 權力不平衡是協力關係為一種資源不信任和威脅到效率,夥伴很難對分享目的同意 (Bryson, Crosby &b Stone ,2006:50)。救災前線指揮官即是扮演跨域管理者角色,

需要解決資源配置等問題,另救災過程中無形會產生救災團隊搶救的功利意識,將轉 變救人初衷本意時所想要達成結果。

五、 結果與課責

「公共價值」是正在建立的點,認為跨部門協力維持應該要公共價值的生產

(Bryson, Crosby & b Stone,2006:51)。基於個人、組織自我利益及組織特質應想辦 法使其最小化,克服及補償組織弱點較可能創造公共價值。第一層次影響屬協力過程 直接結果,這結果包含社會建立、智慧、政治資本、高品質共識、創新策略。第二層 次影響為會發生在協力進行中,這包含新夥伴、協調、共同行動、共同學習擴大超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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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範圍。第三層次是需要一些時間才能明白,如新協力,更多共同進化及較少夥伴 破壞性突衝,以處理公共問題及新模式的交流。

協力對課責是一個特別複雜議題,因為它很難分清合作是什麼事情及為什麼合 作,這關係在合作及原本組織是深奧。救災過程當中,也許主政救災單位是需負責人 命救助成敗之政治或事務責任,惟民間救災團隊進入協助救災過程當中,所產生的疏 失或與公務部門銜接上不當所形成課責問題,難以直接斷定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