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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Caillois 對遊戲概念的再概念化

第一節 遊戲與其他概念

對於一個名詞做出定義,一般的學者可能採行兩種做法,其一是明確的說出 有關此名詞的相關意義,藉以建立其概念,其二則是排除類似或相對的概念,而 Caillois 則選擇以後者作為其論述的起點,進而具體說明與建立其所認為的遊戲 特徵。

壹、遊戲與神聖

如第二章第三節所述,Caillois 無法認同神聖與遊戲是相同的事物(Caillois, 2001b),遊戲在 Huizinga 的研究中,確認了遊戲是人類文化的起點,Huizinga 認為法律、戰爭、知識、詩歌、哲學、藝術都是以遊戲做為起點,並在遊戲的脈 絡中獲得養分,Caillois 認為這樣的觀點是相當吸引人的,Huizinga 排除了各種 生物學、心理學的研究,而直接將遊戲放入到文化研究的範疇,這樣的研究方式,

排除了當時將遊戲視為因為對人們有利而誘使人們參與的觀點,而提出遊戲是純 粹多餘(purely superfluous)的事物,使得遊戲現象更容易被解釋(Caillois, 2001b), 然而對於這種大膽的論斷,在Caillois 看來是具有相當的危險性,特別是對於遊 戲與神聖採取相同的認同。Huizinga 觀察到遊戲和儀式的「形式」具有相當的相 似性,使遊戲本身提升到與神聖相同的地位,Huizinga 對其所提出的「遊戲、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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慶、儀式綜合體(play-festival-rite complex)」特別感興趣,據 Huizinga 的觀察,

人類在過去或傳統的社會中,人們對社會和彼此之間的連結,在公共事物中將重 要的社會框架及符號,與個人的創造力和活力混合在一起,所有的參與者都把這 些公共事物理解為特殊的時刻,並且從日常生活中分離出來,因而遊戲幾乎與神 聖具有相同的概念(遊戲亦與日常生活切割)(Henricks, 2010)。

對此,Caillois 則認為遊戲與神聖截然不同,最主要的差別在於遊戲是關於

「形式」(form)的,而神聖則是關於「內容」(content)的,或許「神聖」與「遊 戲」都具有相同的特質,都是從日常生活所切割的、都具有類似的嚴肅性,部份 的競賽類遊戲在進行時也呈現了如同神聖儀式的神祕性質,如熱情與狂喜的狀態,

然而仍然必須注意到,遊戲與神聖的精神狀態是不同的。首先,遊戲是「自為目 的性的活動,且為自身利益而尊重規則(activity that is an end in itself, rules that are respected for their own sake)」(Caillois, 2001a: 157),遊戲的目標或行動並不會超 過遊戲自身,而遊戲規則也被認為是活動中的特殊協議,而神聖則包含了犧牲

(sacrifice)與奉獻,神聖與遊戲相對的是一種「純粹的內容 - 一種不可分割的、

模棱兩可的、避世的和有靈性的力量(pure content - an indivisible, equivocal, fugitive, and efficacious force)」(Caillois, 2001b: 154),而神聖的儀式則是捕捉和 控制這種力量的嘗試。

其次,遊戲中人們可以完全的掌握事件的過程,在遊戲中,人從現實世界區 隔開來,人們尋求一種自由的活動,這樣的活動並不超越其事先的想像,在遊戲 世界中,其限制自己的行為後果在一個特殊的空間,由特殊的規則所規範,只有 在這種情況下,遊戲行為才有意義,因此玩家必須仔細劃分遊戲的區域(競技場、

賽道、舞台或棋盤),在這個區域之外,在遊戲進行之前或之後,人們不必再關 心這些武斷的規則,在Caillois 看來,遊戲活動中所帶給人們的快樂與放鬆正是 來自於安全(Caillois, 2001b: 154-155),無論是競爭、機運、模仿或是眩暈,各 類型的遊戲在進行時即已受到人們的控制,在完全人為的情況下進行遊戲,人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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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所有活動都已經在預先的設定之下,也因此,即使遊戲有時伴隨著破壞性,但 也是在人們的預期之中,具有一定的安全性。相對的在儀式之中,人們將自己屈 於神聖的恐懼,人類的努力在神聖的領域是不穩定和不確定的,通過人們對神聖 的定義,神聖是超越人類力量的,在這樣的情況之下,人們無法根據自己的意願 來控制、限制它,並且在神聖的面前,人們只能謙卑地祈求,而這正是為什麼神 聖被定義為巨大的和迷人的原因,這也是為什麼禱告成為基本的宗教態度,而這 正與遊戲的基本態度相反(Caillois, 2001b: 154-155)。

Caillois 進一步的指出區別兩者最好的結論:通過神聖,萬能的源泉,崇拜 者得到滿足。面對神聖,人們毫無防備,完全受其擺佈;在遊戲中,情況正好相 反,一切都是由作為創造者的人類所發明。出於這個原因,遊戲使人們得以休息、

放鬆、分散注意力,並使生命中的危險和辛勞被遺忘。相反的,神聖是一個充滿 內部緊張(internal tension)的領域,人們在此完全的受到未知的恐懼而任其擺 佈,與遊戲的情況正好相反(Caillois, 2001b:158)。

藉由與神聖的區分,人們可以發現遊戲所具有的特質。首先遊戲是一個人為 的活動,在這個活動之中一切由人們所掌握,包含了規則、危險性,都是人們所 創造的,因此人們在遊戲的領域得以放鬆、休息;除此之外,遊戲是一個自為目 的性的活動,遊戲者在遊戲的過程獲得滿足,且在脫離了遊戲世界之後,一切就 回歸日常;遊戲世界是一個與現實世界不同的場所,具有明確的切割;遊戲是一 個純粹世俗(profane)的活動,與神祕不同。除了與神聖所做出的切割,Caillois 也在《人、遊戲與競賽中》中,嘗試將遊戲與工作做出區隔。

貳、遊戲與工作

一般而言,工作與遊戲是相對應的存在。工作就Caillois 而言,工作是因為 其他誘因而投入之中,而遊戲則是自願地、自由地參與其中(Caillois, 2001a: 45),

這與《遊戲與神聖》所指出的遊戲特徵相同,遊戲是純粹自為目的性的,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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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並非如此,工作對於多數人來說,目的在於獲得金錢與報酬,遊戲則是一種休 憩。Caillois 也進一步的觀察到,過去的工作能讓人獲得一種內在的抒發,展現 個人的創造力,然而在工業革命後的當代社會,工作多數強調的是反覆操作,並 不需要人們的創造力與想像力,因此人們的創造力無法在工作中獲得舒展,轉而 在遊戲世界之中進行開展(Caillois, 2001a: 30-32),因此遊戲成為了當代社會不 得不重視的社會現象之一。然而部分時候工作與遊戲也會產生交疊,職業玩家

(professional player)的出現即是最好的證明,對職業玩家來說,當從事這些遊 戲活動時,目的在於獲得相當的報酬,而非為了遊戲所帶來的樂趣,此時的遊戲 對於他們來說,已經不再是放鬆、緩解壓迫與疲憊的活動,而是工作,然而這樣 的混淆,Caillois 認為並不會對於遊戲產生本質上的變化,原因在於,這樣的工 作或遊戲在最終還是會回到現實生活之中,當遊戲/工作的時間結束,當布幕拉 下,人還是會回到現實世界中以個人的形象活著(Caillois, 2001a: 45)。

藉由與工作的區分,人們依然可以發現遊戲所具有的特質。遊戲是一個自由 的活動,與工作受到壓迫所進行的不同;遊戲的目的在於樂趣,而工作的目的在 於獲得工作外的報酬;遊戲與工作兩者並非全然的切割,而關鍵的因素來自於玩 家的心態,當從事遊戲工作的玩家投入在遊戲之中,忽略了來自外在的壓迫,這 時候對玩家來說就是遊戲,相對的,如果從事遊戲工作時,明顯的感受到來自遊 戲外的壓迫或利誘,這時候對他來說,這就更像是個工作而非遊戲。

除了透過將遊戲與神聖、工作做出區隔,Caillois 進一步的指出遊戲所具有 的六項特徵,建立了屬於Caillois 的遊戲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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