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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凌的意義與特徵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霸凌的意義與特徵

壹、 霸凌行為的定義

「校園霸凌」一詞最早是由挪威學者 Olweus 提出,他對霸凌的定義 廣為學界採用,認為霸凌是「一個學生長時間、重複地暴露在一個或多個 學生主導的欺負或騷擾行為之中」,具有故意的傷害行為、重複發生、力量 失衡等三大特徵,通常是指蓄意且具傷害性的行為,持續且重複的出現在 固定的孩子間。可見霸凌是個人或團體間長期或短期的欺凌行為,具有直 接的言語恐嚇、身體傷害或間接傷害等(Olweus,1993、1999)。且 Olweus 認為「權力不均」是唯一區別霸凌行為與其他傷害行為的指標,因為這才 是導致受害學生處於被侵犯的行為中,卻又無力抵抗且持續被騷擾的原因 (陳意文,2011)。以下分述國內外學者對於霸凌行為的定義:

一、 國內學者

王浩威(2011)認為霸凌(Bully)行為所強調的是嚴重的欺負行為,包括兩 個基本觀念:1. 它是發生在生活關係中的,且為持續的。 2.它是持續發生 且對被霸凌者產生創傷性的傷害,而影響了他的學校學習或人際關係學習

的發展,進而戕害了他的人格。

洪福源、黃德祥(2002)定義霸凌行為為「自覺較有權力或強壯的欺凌 者,故意且重複地對受害者施以身體或心理的傷害、威脅等攻擊行為。而 霸凌行為同樣是攻擊的一種形式,其異處在於霸凌行為可能不涉及憤怒的 情緒反應,且出現較為頻繁與普遍。」魏麗敏(2009)認為校園霸凌指在校 園中,霸凌者意圖加害他人、重複對於受害者施以身體或心理上的傷害,

以達到個人目的之攻擊性行為。

霸凌最常被定義為人與人之間的衝突,按照內政部兒童局在《兒童及 少年福利期刊》的整理,通常分為三個準則:(邱靖惠、蕭慧琳,2009) (一)、 霸凌是一種衝突方式,內容可能包括身體、言語、性的攻擊,或者

採取更間接的方式如關係上的排擠,亦或透過其他科技形式,如網 路、手機達成傷害之目的。

(二)、 霸凌是強迫被害者重複被攻擊的行為且達一段時間(不過「一段時 間」到底是多久才足以產生身心影響?目前仍無定論)。

(三)、 霸凌發生在權力不對等的人際關係上,擁有權力者為霸凌者,可能 是體格壯碩或在同儕間具影響力者。

教育部參考 Olweus 的定義,經再三諮詢,並於全國教育局處長會議、

高中職校長及國中校長會議討論後,定義校園霸凌的要件為:(教育部防治 校園霸凌專區)

1.具有欺侮行為

2.具有故意傷害的意圖

3.造成生理或心理的傷害 4.雙方勢力(地位)不對等

二、 國外學者

國外學者 Sullivan、Cleary、Sullivan(2004) 在「中學霸凌行為」一文的 研究中認為霸凌行為是一個人或團體對另一個人或團體,在一段時間表現 負面與侵犯的行為,它來自於權力不對等的濫用,通常包括了六個因素:

一、 加害者比受害者擁有更多權力 二、 行為通常是隱晦而具有組織化的。

三、 有時是隨機發生的,但一旦發生就會持續一段時間。

四、 行為通常會持續一段時間,但有時霸凌者也會選擇單次的霸 凌行為。

五、 受害者在情緒、心理、生理層面都可能受創。

六、 所有的霸凌行為都含有情緒或心理的面向。

Twemolow(1996)則將旁觀者的影響納入,定義霸凌行為為個體重複的 暴露在直接或間接的負向互動,使個體自一個或多個支配性的個體接受打 擊或傷害。其傷害包括直接的生理或心理傷害,或透過旁觀者鼓勵或迴避 該霸凌行為所造成的間接傷害。

英國學者 Goldsmith 說明了霸凌行為和一般的傷害行為最大的不同在 於加害者與受害者兩者力量的不均等,這也是霸凌行為的最大特徵。在一 段時間內,加害者和受害者會持續一段穩定不間斷的霸凌與受霸凌關係,

且這樣的行為會重複的發生(引自張文新,2002,p387-p394)。

Boulton 與 Underwood(1995)認為,校園霸凌是一個學生長時間重複地 暴露於一個或多個學生主導的負面行為之下,常以多種型態呈現,例如:

暴力霸凌、言語霸凌、社交霸凌、人際關係對立或網路霸凌等。

Pepler、Graig 和 Brooks(1999)認為霸凌除了重複、時間長以外,還要包 括最重要的幾個因素,包含權力的失衡、加害者傷害他人的意圖、受霸凌 者感到痛苦。

Farrington (1993)定義霸凌行為有五點特徵:一、包含身體的、口語的 或心理上的攻擊;二、霸凌者與受凌者的力量不均;三、有重覆性;四、

沒有原因的;五、目的在引起受害者心理害怕及傷害。

Besag(1989)則認為只要是使其他人自覺較為低劣的任何原因或壓力,

都可算是霸凌行為。霸凌行為甚至可能是社會所容許或接受的行為,例如 高度學業競爭的環境。霸凌的四個特徵分別為(1)霸凌的本質包括口語、身 體與心理的。(2)故意使人感到低劣、沮喪的行為都可稱做霸凌行為。(3) 重複地行為造成壓力,霸凌行為並非單一事件,而是包含過去與未來。(4) 權力大者成為可支配權力弱者的一方 只要符合這四個特徵,就可以用霸凌 行為來定義,為霸凌的範圍做了更廣泛而完善的界定。

Rigby(1993)另外提出七點特性定義霸凌行為:

一、 以傷害對方為初衷。

二、 將傷害人的意圖具體化為傷害人的行為。

三、 有人因此受傷。

四、 由有權力的一方主導,或團體集體抵制沒有權力的一方。

五、 缺乏正義。

六、 雖然可能有單次的行為,但一般典型的霸凌行為是在找到合 適的不反抗受害者後,即進行重複的傷害性行為。對於受 害者而言,這種霸凌行為就像無止盡的酷刑。因此霸凌行 為對受凌者有壓力與恐怖的感覺。

七、 霸凌行為中弱者的臣服對於霸凌者而言是一種可享受的戰利 品。

綜合上述,所有的霸凌行為定義大多涵蓋三大較明顯的特徵,即意圖 使人受傷、長期且重複的行為、權力的不均等,且較輕微或非肢體類的霸 凌甚至可能是長期存在並被眾人所默許的。故本研究對霸凌行為定義為一 個或多個個體,長期且重複的使用某種負面的行為傷害某特定個體或特定 群體,意圖在使人受傷,而兩者間具有長期不對等的權力關係。

貳、關係霸凌的特徵

關係霸凌是霸凌行為的一種,霸凌者往往透過說服同儕排擠某人,使 弱勢同儕被排拒在團體之外,或藉此切斷他們的社會連結。這一類型的霸 凌有時會牽涉到言語上的霸凌,或散播不實謠言的情形,或是排擠離開小 團體的成員(兒福聯盟,2004)。依兒福聯盟的定義為排擠弱勢同儕、散播 不實謠言或中傷(兒福聯盟,2007),以此定義蒐尋相關文獻,發現有三個 名詞之使用與意涵均類似於關係霸凌,分別是間接攻擊、關係攻擊及社交

攻擊,其目的均是針對人與人之間不直接針對身體進行攻擊,而以較為曲 折的方式,傷害人的內心感受(粘絢雯,2009)。而此三者雖然均與操弄人 際關係有關,但仍有不同,茲分述如下:

一、 間接攻擊

挪威學者 Lagerspetz 等人於 1988 年對間接攻擊(indirect aggression)做 出定義:「攻擊者利用他人去傷害被攻擊者,或是操弄社會架構以傷害某人」

(林苡彤,2009)。最明顯的特徵是攻擊方式比較隱蔽,不會與被攻擊者正 面衝突,使得被攻擊者無法得知攻擊者為誰。林君徽(2006)則對間接攻擊 下的定義為「個體利用操控他人社交網路,以間接方式攻擊所欲傷害的目 標,採迂迴策略避免被他人認出,降低可能受到反擊的機會」。

王明傳與雷庚玲(2007)參考 French、Jansence 和 Pidada 及 Underwood 等人的理論,將間接攻擊依方式分為三個主要內涵:一為「關係操弄」指 操弄者故意操控與某一友伴間的兩人關係。如:揚言威脅冷落或不理會同 伴;二為「社會排擠」,指的是阻礙對方受到社會接納,如要求第三者不理 會同伴,或排擠對方加入團體;三為「散播謠言」指的是在受凌者背後散 播有關他的錯誤訊息試圖傷害他人的友伴關係。最後定義「間接攻擊」乃 指「攻擊者非以肢體或言語等當面或直接的攻擊方式傷人,卻以有意圖的 社會操弄、控制或毀損他人的社會關係等迂迴方式來傷害特定對象,使受 害者因社會關係受操縱或擾斷、社會聲望受損或遭受社會排擠而受苦或受 難」(王明傳、雷庚玲 2007)。

間接攻擊意謂攻擊者以社交為武器,做為攻擊他人的利器,威脅、排 擠或破壞受攻擊者與他人之人際關係,此種方式攻擊者不會主動出擊,但 運用各種間接的方式使得受攻擊人與他人的社交網絡受到破壞,以此達到 攻擊的目的。

二、 關係攻擊

關係攻擊(relation aggression)由 Crick 與 Grotpeter 於 1995 年提出,其 定義為「有目的的透過操弄人際關係去傷害他人的社交網路」(林苡彤,

2009)。此種關係攻擊通常會在友誼關係或社會團體中出現,攻擊者企圖傷 害被攻擊者或者是使被攻擊者在社交關係中的接受程度被弱化。例如:將 被攻擊者排斥於社會團體之外、不跟被攻擊者說話等等。

關係攻擊強調的是透過傷害他人的關係去損害被攻擊者對友誼或團體 接納的感受,和間接攻擊最大的差別在於關係攻擊強調損害被害者在團體 中被接納的程度、友誼等,而間接攻擊則是強調手段的間接與隱蔽性。因 此關係攻擊的行為可以是隱蔽的,也可以是公開的。

關係攻擊又可分為直接的與間接的,前者指的是攻擊者直接以自己與 受攻擊者間的關係作為攻擊的對象,如:與受攻擊者冷戰、向對方擺臉色、

故意不跟對方做朋友、故意表現生氣或各種樣子使對方有罪惡感…等等;

後者則是利用第三者的關係或群眾的力量來進行攻擊,如:拉攏第三者一 起不理受攻擊者、刻意在他人面前抱怨對方、毀損對方社交地位…等等 (王 孜甯,2008)。

關係攻擊不論是直接或間接的,其目的都在於使得受攻擊者與自己本 身的人際關係受到阻擋,而造成對受攻擊者的傷害。

關係攻擊不論是直接或間接的,其目的都在於使得受攻擊者與自己本 身的人際關係受到阻擋,而造成對受攻擊者的傷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