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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樂創作教學於學校音樂課程之探究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音樂創作教學於學校音樂課程之探究

本節為音樂創作教學於學校音樂課程之探究,共包含兩個部分:一為音樂創作教 學之內涵與其內容,所探討之內容為「即興」、「改編」與「作曲」之意涵;二為音樂 創作教學於音樂課程綱要之定位,此部分以分析美國與臺灣音樂課程綱要中,與音樂 創作教學相關之內容。

一、音樂創作教學之內涵與其內容

自有人類以來,人類即透過音樂創作為其表現情感、心智與技能的方式之一,且 從中展現自我之思想、感情、觀察力、能力及態度等。人類與生俱來就有一種潛在的

「發表慾」與「創作天才」,從兒童即興的歌唱遊戲到群己唱和時的伴奏或聲部即興 中,皆可證明(林小玉,2007;楊兆禎,1978)。

康謳(1967)指出,對於學生進行創作指導的目的,並不在要求完美的作品,以 供應用或欣賞,只是藉以引起兒童創作的興趣、發展兒童的創作意識、培養兒童即興 的創作能力並進而養成其創造性表現的能力。范儉民(2000)提出同樣的想法,他強 調音樂創作活動對於中小學生而言,並非以培養作曲人才為目標,其主要目的是經由 音樂創作教學,去培育每一個學生在成長過程中,展現其潛在的創造能力,讓孩子在 音樂裡,擁有充分表現的機會。換言之,教師所重視的,應是指導音樂創作的過程 中,如何去培養學生的創作興趣、鞏固其創作基礎,並能堅定其創作之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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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小玉(2007)則根據眾多學者所提出之論點,將音樂創作教學的重要性歸納為 四個向度,包含本質論、工具論、社會文化論與實務技術論等。本質論者將音樂創作 教學視為完整音樂教育中的一環,並認為在音樂創作教學當中,可促成學生對音樂的 理解與反映音樂的獨特性;工具論者指出音樂創作教學可以讓學生表現自我與型塑性 格、增強其學習動機,並提升其他能力與態度,及幫助教師了解與評量學生的音樂想 法;社會文化論者則認為,音樂創作可帶動對社會文化符號的了解與是意義產生的過 程;最後實務技術論者則強調,音樂創作能力是與生俱來之能力,且在不同人身上有 不同程度表現(引自林小玉,2007,頁 38)。

音樂創作教學的目標,香港學者梁寶華(2005)提出四點:第一,鼓勵學生運用 不同的音樂元素創作樂曲以培養主動創作的態度;第二,透過創作增加學生音樂理解 能力,並將所學應用於典型的創作;第三,創作教學是引起學生學習音樂動機的有效 手段;第四,透過創作教學可以讓學生直接明白作曲家的創作過程,並透過音樂藝術 創作表現自我的思想和情感。在翁彗榕(2012)訪談五位國內進行音樂創作教學之國 中教師的個案研究中,發現五位個案教師皆認為音樂創作教學的目標,包含培養學生 具有創造性的思考能力、誘發學生對音樂創作的興趣、擴展學生自我的音樂鑑賞能 力,與強化學生的音樂基本概念。

在音樂創作具體之實踐上,一般可分為廣義與狹義兩面向。提出廣義論者如美國 音樂創造力專家學者 Peter Webster(1987),聲明音樂性的創造思考應採廣義之定義,

舉凡作曲、演唱奏、聆聽、欣賞與即興等,都應屬於音樂創造思考力之意圖。音樂學 者康謳(1967)亦認為有創作性的音樂活動,例如作曲、欣賞、唱歌或演奏等,都屬 於音樂創作之範圍,且提出創作活動應是兒童音樂教育上之重要項目。同樣地,香港 學者梁寶華(2005)也主張,創作教學活動應包含作曲、即興、創意聆聽與創意表演 等多樣的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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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上述倡導廣義學者之論述中可得知,幾乎所有的音樂行為都脫離不了創作。然 而,狹義論者則認為,最常見之音樂創作活動,以音樂行為中之作曲、即興、改編稱 之(林小玉,2007;陳永明,1995)。國外音樂教育學者 Brophy(2000)指出,一般的 音樂課中,學童最常藉由作曲、即興、改編來產生富有創造性質的作品。Gibson

(1989)與 Hickey(2001)亦提出相同的論述,兩位學者皆認為創作能力雖然可以展 現在各種音樂行為中,但一般被認為體現於作曲、即興與改編上。林小玉(2007)提 及國內談論音樂創造力時,多以「創作」一詞稱之,且認為音樂創造力的表現反映於 作曲、即興、改編等,以別於認譜、音感、演唱、演奏、欣賞、樂理、基本練習等其 他音樂的行為或教材類別。因此,在探究音樂創作教學之內涵時,則可將其具體指為 即興、改編與作曲之教學。

綜合上述,音樂創作活動在內涵上,範疇相當廣泛,亦可涵蓋於所有的音樂行為 中,但若以更具體之面向來探討音樂創作教學,則可以從即興、改編與作曲三面向進 行探究。在教學目標上,其目的不外乎為發展學生之創作潛能、創作興趣等,進而引 起學生音樂學習之動機、培養自信與表現自我,且多相信音樂創作是可強化學生音樂 基礎能力與擴展其音樂鑑賞能力。以下依據本研究之目的,將音樂創作教學之範圍定 位於即興、改編與作曲上,並闡述此三項內容之意涵。

(一)即興

在 「 西 洋 音 樂 百 科 全 書 牛 津 音 樂 辭 典 」 中 , Michael ( 1994 ) 提 及 即 興

(improvisation)的解釋為臨場的創意演奏,也就是沒有任何寫好或印好的譜,但也非 僅憑記憶演奏。Apel(1944)亦說明即興是將即時的心智歷程,以音樂演奏的方式立 即再現,並擺脫手稿、草稿或記憶的輔助。胡慧芳(2003)則認為「即興」乃在無預 先準備的情形下,個體接受某種刺激誘發出立即性之一連串表現活動。其是屬於主觀 性的表現,完全取決於即興者本身的認知,意味著即興是演奏者自身創造力與靈感的 抒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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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榮順(2000)與蔡振家(2001)皆表示即興可以是演奏者瞬間的音樂創作,也 可以是在既存的音樂模式中加以裝飾的部分,顯示即興可是一部份或是全部的音樂即 席創作之演奏行為。Campbell(1991)說明即興包含以下幾種意涵:第一,在沒有特 別準備與事先預想的狀況下,即時產生的曲調與旋律;第二,乃不預期衝動或感覺下 所產生的音樂反應;第三,是演出與作曲的複雜平衡;第四,可對演奏者與聆賞者產 生神奇的增能,為一種即時的認知導向式音樂表現,有賴聽覺、肢體等技巧,以表現 富個人色彩的音樂語彙。

林小玉(2007)則認為即興具有即時性、同步性、表演性、不可預期性與不可修 正性等特色,意指即興是在沒有特別演練的狀況下,思考與演奏必須同步進行,且經 由實際的演奏歷程體現而出,其演奏結果是憑藉即時的感受與演出的當下反應而來。

即興可謂沒有準備就即席製造出旋律與節奏,是情感臨時的音樂反射,是及時、複雜 的表演及作曲的平衡活動(洪秀錦,1997)。

(二)改編

改編(rrangement)一詞在 Grove music online(Boyd,2005)的解釋為在原有的音 樂作品上加入或混合其他元素,或是將作品在有可能變動之下,從一媒介轉至其他媒 介,甚至是精密或簡化。在此情況下,通常皆涉及某種程度的重新組合,其結果可能 會與原先有所不同。根據《大陸音樂辭典》,改編意指把為了某一種媒體(medium)而 寫的樂曲加以改編,使其適用於另一種媒體,而其音樂本質基本上未加改變(康謳,

1980)。

Elliott(1995)認為改編為一個大的概念詞語,以其為軸心而反映的,可能為將某 一作品修 改化( editing )、轉 化( transcribing )、和 聲化( harmonizing)、管 弦樂化

(orchestrating)或重新創作化(re-composing)。其認為改編者必須具備音樂實作的許 多基本認知,如了解原作與改編作之演奏、即興、作曲、指揮及聆賞面 。曾琪斐

(2009)則認為改編者會在既有的旋律下,加入了節奏、和聲或配器上的變化與伴 奏,並編排於歌曲中,最後產生了呈現在大眾面前的作品樣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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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作曲

作曲(composition)之字源為拉丁動詞「componere」,其意為「組合」而成。從十 六世紀開始,此字即常被用於敘述「音樂作品」(名詞),或「創作新作品的行動」(動 詞)(林小玉,2007)。作曲是音樂創作中最常見的活動之一,通常作曲是需要將創作 者的想法記錄下來(翁彗榕,2012)。范儉民(2000)則認為作曲是創作的高度表現。

但與即興不同之處在於,作曲乃創造新音樂的行動,並對所創作的音樂抱持修正的意 圖,期能符應作曲者的創作企圖(Brophy,2001)。

由上述論點中可得知,即興是一種即時、立即的反應,透過思考與身體的統合,將 腦中的音樂演奏出來,是種極具主觀性與個人色彩之音樂,且不具有修正意圖,其種 類分為可全部或是片段之音樂演奏行為;改編則為保持原有音樂之本質,透過節奏、

旋律、和聲、樂器配置等修改內容,產出之作品;作曲則是此三類中最高境界,是一 種創造新音樂的行為,且需要透過書寫的方式記錄下來,具有修正之意圖。

二、音樂創作教學於音樂課程綱要之定位

從 1998 年推動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改革開始,可發現「學習科目」與「課程 標準」,分別更改為「學習領域」與「課程綱要」,並以能力指標的方式描述其內容。

上述之改革,深深受美國《藝術教育國家標準》影響,使課程逐漸趨向鬆綁與開放。

臺灣中小學校課程改革常以美國為借鏡,尤其在音樂教育中,亦常引用美國的課 程文獻(賴美鈴,2007)。而課程綱要之訂定與教學之進行有極大的相關,課程綱要的 演變也可見教育所注重之面向的轉變。因此,此部分將從美國《藝術教育國家標準》

與國內音樂課程綱要的演變歷程中,分析其中與音樂創作教學相關之內容,進而了解 音樂創作教學的發展與現況。

(一)美國

「目標兩千年教育法」(Goals 2000: Educate America Act)為美國一項相當重要的 教育改革法案,其中將藝術之教育地位訂定為等同於其他科目,並主張設立全國性之

「目標兩千年教育法」(Goals 2000: Educate America Act)為美國一項相當重要的 教育改革法案,其中將藝術之教育地位訂定為等同於其他科目,並主張設立全國性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