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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齡者的活力老化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四節 高齡者的活力老化

為因應世界人口老化與高齡社會的來臨,目前各國已陸續關注活力老化的觀 念,並且提出一些政策與架構,強調老化過程應由被動消極轉為主動積極,如此 才可以在晚年享有尊嚴、有品質、有意義的生活,以因應自然的生理機能與社會 結構轉變的現象(蕭文高,2010),尤其針對發展中國家來說,活力老化的研究 應為政府的首要任務(張成秀等人,2010)。然而,各國對於活力老化概念所做 的定義卻不盡相同,所衍生出的政策立法與服務策略也是有所差異,因此,以下 針對活力老化之內涵與各國所推動活力老化的策略,以及與高齡就業有關之活力 老化觀點來分析:

壹、活力老化的內涵

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於 1998 年提出「活力老化」或譯為「積極老 化」、「活躍老化」(Active Ageing)的概念,指在工作、學習、休閒與擔當照 顧者的生活當中,個人及家庭所享有的高度選擇彈性,以及透過社會政策來消除 既存的限制、提供終身學習或醫療處遇來維持老人的自主性,以促進活力老化(蕭 文高,2010),並且著重在如何維持老人的社會與經濟生產性活動(呂寶靜,2014); 世界衛生組織(WHO)在 2002 年提出活力老化的內涵,指出透過健康促進、社 會參與、安全維護三大原則,來提升社會大眾的老年生活品質(WHO, 2002),

其中主要有三個核心價值:支持長者自立、自理與尊嚴生活,以及落實活力老化 的八大面向:個人、行為、社會因素、健康與社會服務因素、物理環境因素,經 濟因素、性別因素與文化因素等(周玟琪,2019),而歐盟(EU)則綜融世界衛 生組織和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的觀點,提出活力老化泛指所有可用以延長壽命、

增進健康、強化個人與社會資源之策略(Hutchison et al., 2006;轉引自呂寶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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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對於高齡者來說,要過一個活力老化的人生所需要再學習的主題內涵則 包含:運動保健、疾病自我照顧、防止老人癡呆、對老化現象的心理調適、休閒 旅遊與社會服務(陳毓璟,2010)。

貳、各國推動活力老化之策略

美國在推動活力老化的政策立法方面,於 1965 年制定了美國老人法(Older American Act,簡稱為 OAA),訂定十項主要目標,大致包含:退休後有適當收 入、獲得生心理的健康、完善的老人住宅、獲得充分的照顧、就業機會不因年齡 歧視、能保有健康尊嚴的退休、有機會社會參與、獲得及時有效的社區服務、運 用實證研究增進與維持老人健康幸福、享有自主權和被保護,以上目標仍沿用至 今,並且不斷地針對目標所編制的預算及規章內容進行修正與更新(呂寶靜等人,

2012)。

美國於 1973 年推行老人營養方案,透過餐食服務改善老人健康,並創造社會 互動以提升老人福祉,2000 年開始發展為期長達十年的「健康國民 2010 方案」, 其中一項目標則關注於活力老化,除了預防疾病、促進健康的方案外,也降低各 方面條件所造成健康的差異,以及在 2002 年時發起 HealthierUs,鼓勵國民每日 從事運動、健康篩檢、健康保健等,以提升健康狀況,並且 2005 年版的 OAA 有 訂定「對州政府的補助及社區老人方案」,以方案撥款方式支持州政府及地區的 老人機構成立公立或非營利機構,提供給老人的社會服務方案,另外,國家也補 助支持性服務、營養服務、疾病預防與健康促進與家庭照顧者支持方案,以及在 2010 年提出「2020 健康國民白皮書」(Healthy People 2020),強調社會和物理 環境對促進健康之重要性,並且也針 65 歲以上老人訂定追蹤健康進度的目標(呂 寶靜,2014)。

澳門對於活力老化的實踐,於 2009 年起陸續推出「醫療補貼計劃」、「完善 醫療系統建設方案」、「初級衛生保健網絡」,提供長者更健全醫療服務與補助,

並為了讓長輩能獲得社會服務、促進其福祉,擬定「長者權益保障法律制度法律 草案」、公布「社會保障和養老保障體系改革方案」,以維護長輩的權益、滿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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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保障的需求,澳門政府於 2012 年成立澳門養老保障機制跨部門研究小組,

於 2016 年完成「澳門特別行政區養老保障機制及 2016 至 2025 年長者服務十 年行動計劃」,所有立法與政策皆是遵循 WHO 健康、參與、保障三大原則的內 容,並衍生出澳門養老保障機制「醫社服務、權益保障、社會參與、生活環境」

四大範疇目標(湯麗娟、尹一橋、朱明霞,2012)。

台灣於 1997 年修訂老人福利法,內容包含:老人預防保健的規劃、主管機關 的權責與相關推動及監督等事項,2009 年提出「老人健康促進計畫(2009-2012)」, 以維護老人生活的自主性,使老人皆能「健康生活、延緩老化、延長健康餘命」,

此外,於 2010 年推動高齡友善城市,並自 2011 年起辦理全國老人健康趣味競賽,

若以各領域來檢視措施的話,在衛生領域方面,則依衛生署所實施的老人健康促 進計畫中,除了慢性病及癌症防治外,也希望能促進老人的生心社功能;在社政 領域方面,則有健康檢查的補助、老人餐食服務、長青學苑、社區關懷據點等辦 理健康促進活動,以增進老人的健康福祉;在教育領域方面,則設置樂齡學習中 心,提供老人繼續學習和進修;在體育領域方面,則有改造國民運動環境與打造 運動島計畫,改善運動設施、提供運動指導等服務,鼓勵國民積極運動,(行政 院衛生署,2011;呂寶靜,2014)。

參、活力老化與高齡就業

勞動力政策也是作為活力老化研究的一項重要區塊(張成秀等人,2010),

在活力老化的觀點與實踐當中,一些議題也與高齡就業相關,從世界衛生組織

(WHO)對於推動活力老化政策措施的觀點,提到避免老人及早退出高度生產力 的生命階段與仍應扮演有酬的角色(WHO, 2002;呂寶靜,2014),經濟合作暨 發展組織(OECD)對於活力老化的觀點則更強調生產力這一部分,認為透過社 會安全制度與政策的改革與規劃,除了退休與年金制度的修正,更鼓勵高齡者繼 續工作,包含延緩退休年齡、排除就業上的年齡歧視、降低僱用高齡員工的支出、

創造高齡就業的意願與機會、增強高齡的在職訓練,以及建立友善職場,讓有意 願繼續就業、從事生產性活動的老人更具有彈性的作選擇,以維護高齡就業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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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祉(Hutchison et al., 2006;轉引自呂寶靜,2014),澳門政府提到長者的勞動 參與率雖有因活力老化政策實施而有所提升,但高齡者在求職時所遭受的年齡歧 視,對其在職場上的活躍仍是一種阻礙(湯麗娟、尹一橋、朱明霞,2012)。

歐盟於 2001 年公布「活力老化綱領」,使促進高齡者就業為核心發展的目 標,內容包含會員國應透過維持高齡勞動者的工作能力與技術、安排彈性工作、

提升雇主對於高齡勞動者潛能的認知、確保高齡勞動者能獲得充足的進階教育和 訓練,以及檢視稅收及社會保障體系,並針對仍在勞動市場的高齡活躍者,創造 誘因與排除障礙(European Commission, 2001,轉引自陳明芳,2013),除此之外,

歐盟將 2012 年訂為「歐洲活力老化與世代凝聚年」,在老人的家庭與社區生活中 創造支持性環境,讓老人可以有酬或無酬的方式扮演更積極角色,此主張強調增 進老人的健康生活、延緩工作年限與退休時間,以及維持退休後之活躍(TNS Opinion & Social, 2012;呂寶靜等人,2012),另外,歐盟所研擬活力老化的指標

(Active Ageing Index, AAI),其中的三大面向主要包含:健康與安全生活、社會 參與及獨立、就業,針對就業的部分,主要的四項指標,包括 55-59 歲、60-64 歲、

65-69 歲、70-74 歲各年齡群的就業率。

對於活力老化的就業表現,我國 2010 年推動的高齡友善城市計畫中,市民 參與及就業也是項目之一,惟成果多屬老人志工參與,較缺乏老人就業的內容,

因此,我國在高齡就業率相比各國落後許多,在活力老化表現上是值得關注的議 題(周玟琪,2019),隨著老年人口愈來愈多,政府積極推動長照政策與年金制 度之下,卻也有財務來源的隱憂,所以目前國內已漸漸重視老人的就業,讓仍有 意願或有能力就業的長輩們,在身體還健康的階段能靠自立的方式維持生活,而 非在退休後完全仰賴國家或下一代的供養,國內「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

即針對中高齡者與高齡者穩定就業提出相關的具體措施,關於高齡者的部分,讓 雇主可與 65 歲以上的高齡就業者簽訂「定期契約」,也將目前的補助、津貼、僱 用獎助實施對象,擴大至 65 歲以上勞工,以及未來將規劃廣設銀髮就服據點,著 力在工作機會的開發、推介媒合,期望能更精準掌握銀髮族勞動市場的供需,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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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提供更全面、普及化、細緻化的服務(葉冠妤,2019)。

小結

活力老化的內涵,主要圍繞在維護高齡者的健康、滿足其安全需求、促進社 會參與,因此,在高齡就業的表現對活力老化來說,也是常被關注的議題,而台 灣雖提出許多針對促進健康、活力老化的相關措施,但相較於國外,政府或民間 主管機關只是各司其職的辦理,欠缺一個整合性的目標,因此,對於多方面的資 源應該加以連結,並建立一個有制度性的合作模式,否則儘管訂定相關的法律條 文,也沒辦法真正有效的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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