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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動網路及服務之計費、收費與結帳

第四章 產業分析

4.2 無線定位市場

4.2.4 行動網路及服務之計費、收費與結帳

、資料傳送收費(Conveyance Charging)、依傳 輸容量收費(Capacity Charging)、資料存取收費(Access Charging)、資料供應收費 (Supplier Charging)、批發價格收費(Wholesale Charging)、零售價格收費(Retail Charging)等等。

關於行動網路及服務之不同「收費實體」包括:電路交換電信營運商、行動網路 營運商、SP、內容提供者等等,依據 ETSI 的定義,其關聯如下圖所示,其中的「收 費方式」包括:連結功能收費(Interconnect Charging)、漫遊功能收費(Roaming Charging)、使用費(Usage Charging)

行動網路電信營運商 Mobile Network

Operator

“Circuit-switched"通訊網路

Fixed Operator

Mobile Operators

“IP based"通訊網路

Fixed Operator

I-WLAN Operator

Backbone e.g. GRX

Mobile Operators

Internet

Gateways

Portals

Content

Application

Information

3rd Party SP (Service Provider)

User User

Retail Charging Wholesale Charging

Retail Charging

Interconnect Charging

Supplier Charging

Interconnect Charging Roaming Charging

Access Charging Capacity Charging

Usage, Roaming Charging Conveyance

Charging Usage

Charging

Usage, Roaming Charging

行動網路收費與結帳的必要條件 圖 13 網路相關收費實體關聯圖

資料來源:ETSI

行動網路收費與結帳的必要條件主要包括下列幾點:第一、允許本籍的環境及服 務網路進行防盜打的控制(fraud control);第二、在不同的商業角色之間提供 CDR 及各

件。

動網路的收費原則

種攤分的綜合結算(Settlement);第三、允許收費單位作成本控制,並且在各分 享網路資源時進行成本控制;第四、允許對每一項服務及用戶進行詳細列舉式的計費 方式,包括語音或數據傳送等服務;第五、利用可收費事件(chargeable event)對指 定的單位徵收費用;第六、對用戶提供預付款(prepay)的服務,包括本籍與服務網路;

第七、允許不同「收費實體」之間進行關聯收費,如圖( )所示;第八、對用戶指定 下載項目收費(如音樂檔、視訊短片、應用程式等);第九、提供 LBS 資訊(精確度為 選項),等等必要條

行動網路的收費原則分述如下:例如,必須能夠分段針對不同媒體使用收費、必 須能夠對不同層次 QoS 收費、必須能夠根據網路資源對用戶收費、必須能夠對某些特 定型態的連結抑制收費、必須能夠對 LBS、push-service 收費、必須能夠提供預付、

後付、收費警訊等機制、必須能夠提供營運商在 GPS 與 GPRS 之間選擇的收費機制、

等等眾多的收費原則。

依照收費原則,在一段 session 當中可以分別針對個別元件進行收費,即使元件 型態在中途改變,這些主要「元件(Component)」包括:Voice、Audio(real-time)、

Audio (streaming) 、 Video(real-time) 、 Video(streaming) 、 Data (download/upload) 、 Data interactive(eg.web browsing) 、 Messaging(SMS) 、 E-mail、Data stream (unspecified content)。

通常任何一段session當中可以允許下列之「收費選擇(charging options)」包 括:必須符合收費原則(charging principle)、3rd Party必須要為所有或部分session 付費、設定與資源尋求須有不同的收費準則、任何單位可以在現有的session當中增 加服務資訊,但必須為此增加的服務資訊付費、在現有的session當中可以在中途適 當的改變元件型態(如audio改變為data)。另外,幾種可選擇主要的「收費型態 (charging type)」包括:由通訊期間長短收費(Charging by duration of session)、

網 路 服 務 質 量 需 求 及 / 或 傳 輸 之 收 費 (Charging by QoS requested and/or arging by volume of data)、一次設定之收費 (One-off set-up charge)等等。以上種種收費原則與條件, 用戶在 服務,也對本籍網路與用戶之間提供更有效率的成本 與信用控制。

delivered)、資料傳輸量之收費(Ch

主要目的是允許 漫遊時有更多自由去獲得所需之

LBS的收費原理

在描述完先前許多行動網路的收費與結帳之重要議題之後,緊接著要進入關於 LBS 的收費主題。在 LBS 的實際應用上,無線通訊網路常包含數個不同的網域,當用 戶在幾分鐘的漫遊過程中,很可能已經過了數個 Cell,且可能經過了許多非註冊的 VPLMN,當用戶進入這些非註冊的 VPLMN 中時,需要由用戶本身所屬的本籍 PLMN 與非 註冊的 VPLMN 協調,用戶才能使用 VPLMN 的定位資訊及加值服務資訊。

傳統上的語音通話、資料傳輸與無線上網之計價收費機制比較簡單,用戶繳費通 常是基於固定費率及連線時間來計算,但是對於新的行動加值服務需求(包括漫遊),

用戶不管這些網路技術有多麼不同,他們需要的是能提供即時且可以讓用戶接受的品 質之服務資訊,因此需要將新的網路與加值服務的技術與既有傳統的網路技術整合的 機制。其中的困難包括,不同技術基礎的行動通訊網路、不同使用者的封包交換、信 號與服務資訊串流信號之組合等等。這些不同信號之間的部署與調度則產生了新的整 合機制的需求,而此新的整合機制還包括相關收費事件的建立、向用戶收費及帳單的 管理機制等等,例如,獨立向用戶收取加值服務費用的服務供應商(SP),對於收費、

定價及帳單的機制則有更進一步的需求。

上述這些新的整合機制已經被許多標準制定團體或機構制定出來,這些團體包 括,UTMS forum、Third Generation Partnership Project(3GPP)、Authentication Authorisation Accounting ARCHitecture Research Group (AAAARCH)、the Internet Engineering Task Force(IETF)等等,但是這些新的整合機制仍舊存在許多錯誤 (Maria , 2003),甚至存在於現行已被採用的系統上,不過這已不在本論文的討論範 圍。

對於在國際漫遊運作下或交互網路運作下之定位服務,因為牽涉到多個電信營運 商、SP 及不通網路的用戶,所以必須對 LBS 的定價原理作一較佳的規範,首先我們先 對 何 謂 位 置 資 訊 的 收 費 (Charging for Location Information) 與 LBS 的 收 費 (Charging for LBS)作一區別。

通常行動通訊營運商會彼此收取跨過不同 GMLC 介面的費用,也同時會向 SP 或 3rd-parties 收取經過 GMLC-SP 介面的位置資訊之費用。這筆費用通常會由 VPLMN 利 用 TAP(Transferred Account Procedure)程序送至 HPLMN,HPLMN 再按照零售價格向 用戶收取 LBS 費用。

基本上對於位置資訊的收費原則是基於使用者對於資訊提供者付費,而費用則依 據傳輸的屬性如,精準度、反應時間、傳輸成功與否、搜尋時間與頻率等等,位置資 訊的

戶」的本籍 電信營運商收取服務費(藉由 TAP 程序),而用戶的本籍電信營運商則向使用此服務的 用戶

LBS的付款機制

收費的準則包括,收費必須是即時的、所有相關的電信營運商均可分享利益、收 費必須包含如果因為某種理由而無法提供服務時的退費機制等等。

LBS 是屬於行動商務服務的一環,因此電信營運商將會針對每一個使用此定位服 務者收取費用,其中,提供服務的電信營運商有權向位置資訊的「需求用

收取零售服務費(retail charge) 。LBS 收費的準則包括,收費最好跟「需求用 戶」的進入網路管道無關、收費最好能包含協尋與單次的服務、收費機制必須可以允 許從用戶戶頭內預訂支付、所有的定位服務方案必須具備收費機制等等。

除了電信營運商之外,SP 也可提供定位服務給「需求者」,通常 SP 有幾種收費 的方式,第一、直接向要求服務的用戶收費,如要求 SP 協尋物品的需求用戶;第二、

SP 向需求服務的本籍電信營運商收費,而本籍電信營運商則向「需求用戶」收費;第 三、SP 經由本籍電信營運商向「需求用戶」收費,但是前提是用戶必須有預付帳戶或 信用帳戶的方式來支付諸如協尋的費用。

在許多國家制定規範中都要求,使用定位服務的用戶有權在使用當地的定位服務 前先知道服務的收費標準,通常 SP 要去設定準確度與價格之間的轉換方式,理論上,

錯誤的定位結果應將導致 SP 或電信營運商不能收取此費用。

LBS 可以屬於行動商務的一環,所以其付款機制也可參考行動商務,依據 InforCom 研究機構對日本與南韓二國行動用戶喜愛的付款方式所作之調查結果顯示,分別為信 用卡付款、帳單合併繳款、及便利商店繳款。以日本 NTTDoCoMo 的 i-mode 為例其營 收來源包括(1)網站登入費。(2)用戶連線收入(每一個封包-128Bytes 的傳遞費用)3.

廣告收益 4.代收手續費收入 5.行動商務手續費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