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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至 2017 年:民主化和族群衝突

第三章 :緬甸羅興亞族的歷史和文化簡介

第四節 :2011 至 2017 年:民主化和族群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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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克倫族同樣居住在災區伊洛瓦底江三角洲,軍隊視災民為敵人,而無心救災,

以上四個原因讓納吉斯氣旋成為緬甸數十年來的嚴重天災(Ibrahim, 2016, p. 56)。 即使納吉斯氣旋導致超過13 萬人死亡,緬甸政府依然堅持非災區正常進行 新憲公投,災區則延至兩週後。軍政府於5 月 15 號和 26 號分別宣佈非災區和災 區投票結果,共超過90%支持新憲法(陳鴻瑜,2016,p. 270-271)。風災後軍方 急著辦憲法公投、卻無力救災,讓軍政府的合法性再次降低,納吉斯氣旋風災成 為促成2010 年民主化的遠因之一(Ibrahim, 2016, p. 56)。

第四節:2011 至 2017 年:民主化和族群衝突

2011 年 2 月 4 號,登盛當選為緬甸總統,他上任後開始一系列民主化政策,

包含放寬翁山蘇姬的旅行限制、與翁山蘇姬會談後發表聯合聲明、呼籲少數民族 反抗軍談判、特赦政治犯、陸續解除對美國之音、CNN、BBC、緬甸民主之聲和 伊洛瓦底江月刊等媒體的限制、修改《政黨註冊法》,讓全民聯可以合法登記後,

參選2012 年的國會補選、邀請國際觀選人員觀察 2012 年的國會選舉、解除辦報 禁令,使得《國際前鋒論壇報》等私人報紙得以出版、批准美聯社以及共同社於 仰光設立辦公室、通過《社團註冊法》(Association Registration Law),開放國內 和國際非政府組織登記、將違反《和平集會法》的刑期減半(陳鴻瑜,2016,p.

275-281)。

登盛總統從 2011 年開始和各民族的武裝組織進行談判。2012 年的 1 月 12 號,緬甸中央政府和克倫民族聯盟簽署臨時停火協議。2 月 27 號時,和新孟邦 黨簽訂停火協議。2011 年 6 月起開始和克欽反抗軍談判,直到 2013 年時雙方才 達成和平共識。直到2015 年時,緬甸政府成功和 8 個少數民族軍隊達到停火協 議。但是在這談判過程中,羅興亞人的相關武裝組織完全被排除在和平談判之外,

因為緬甸政府的停火協議談判對象僅限於被緬甸政府認定為民族的對象,在軍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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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時期開始被認為是孟加拉人的羅興亞人則不在談判範圍內(陳鴻瑜,2016,p.

292-294)。

然而就在緬甸民主化時,從2012 年開始陸續發生針對羅興亞人的暴力事件。

2012 年 6 月發生當年第一波的暴力事件,起因為一名若開族女性遭到 3 名穆斯 林性侵後殺害。性侵案的消息傳出後,一群若開族佛教徒攔下巴士後,殺害車上 10 位穆斯林乘客。暴力日益嚴重,有佛教暴徒於穆斯林村落縱火和殺人。若開邦 情況嚴重到聯合國必須從當地撤離工作人員。然而在衝突中,緬甸警方和軍隊並 沒有盡責保護羅興亞居民,在許多狀況是不阻止暴民、或甚至是加入暴民的行列 一同攻擊羅興亞人,有羅興亞人指控軍隊在處決人後,刻意把屍體棄置於羅興亞 難民營附近,作為「警告」(Ibrahim, 2016, p. 81)。

6 月的攻擊事件後,若開邦當地的僧侶開始散播傳單,傳單內容呼籲所有若 開人切斷與羅興亞人的經濟關係,不和他們進行買賣,傳單還聲稱羅興亞人在籌 劃要「滅絕若開人」。傳單主張羅興亞人回他們的「祖國孟加拉」,若留在緬甸則 應該被隔離。這些激進的僧侶和若開邦的地方政黨「若開民族發展黨」(Rakhine National Development Party, RNDP)合作,而這些謠言甚至透過國營電台傳播

(Ibrahim, 2016, p. 82-83)。

在2012 年 10 月 22 號時,因為 3 名佛教徒死亡、以及 2 名士兵遭槍傷而引 發新一波暴力衝突。暴力共持續約一星期,攻擊包含縱火燒毀住家和清真寺,而 這次的攻擊不止針對羅興亞人,也擴及其他信仰伊斯蘭教的民族,例如擁有緬甸 合法身份的卡曼人也遭受池魚之殃(Ibrahim, 2016, p. 83)。

2012 年 10 月族群暴力事件同樣有軍警參與的痕跡,例如 10 月 23 號時發生 在Yan Thei 村的屠殺事件,屠殺發生前當地警察先到村中沒收羅興亞人的武器,

這些武器多為自製的武器或棍棒,警方聲稱會保護他們,然而當若開暴民到達時,

警方卻放棄保護他們。Yan Thei 村的屠殺造成多人死亡,其中包含 28 位兒童。

(Ibrahim, 2016, p. 84)

當時針對羅興亞人的攻擊導致超過100 人死亡,大量羅興亞人出逃,光是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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甸國內就有約10 萬人流離失所,緬甸國內外共約有 14 萬人成為難民(Slodkowski, 2017)。為逃到國外,許多羅興亞人搭船試圖在每年五到六月海象較平穩時逃往 其他國家,開啟了後續「羅興亞船民」的跨國問題。聯合國難民高級公署估計在 2012 年 10 月到隔年 4 月,約有 1 萬 3 千人逃到馬來西亞、6 千人抵達泰國,另 外還有數以百計的人在逃難過程中死於海上(Ibrahim, 2016, p. 86)。

2013 年至 2015 年之間,緬甸依舊零星發生針對羅興亞人或穆斯林的暴力,

例如2013 年 3 月在位於緬甸中部、靠近曼德勒的米鐵拉(Meiktila)鎮發生由佛 教僧侶帶領的攻擊事件,這個事件導致至少44 人死亡,包含約 20 位死於學校中 的兒童、約1 萬人無家可歸、800 棟建築被燒毀(Physician for Human Rights, 2013)。 以及「無國界醫生」在2014 年 1 月時紀錄在若開邦的貌奪鎮(Maungdaw township), 發生若開佛教徒和緬甸軍警針對羅興亞族的屠殺,造成至少40 人死亡。屠殺發 生後「無國界醫生」甚至被禁止提供醫療等協助(Ibrahim, 2016, p. 86-87)。

為了2015 年的選舉,緬甸政府在 2014 年進行人口調查,然而再次引發了新 一波的族群衝突。2014 年的人口調查中羅興亞人只能回答「孟加拉人」,而不能 把自己歸類為「羅興亞」,但是一旦回答自己為「孟加拉人」,受訪者之後可能會 被沒收僅存的身份證明文件。同時人口調查也成為緬甸政府尋找羅興亞族人的機 會,讓本應為暫時性的難民營成為永久隔離羅興亞人的地方(Ibrahim, 2016, p. 90)。

雖然從2012 年後,「羅興亞船民」的問題就已經出現,在 2015 年之前,羅 興亞人偷渡的方式多為蛇頭將船開到鄰國如馬來西亞的岸邊後,乘客自己想辦法 上岸。上岸後通常可以得到當地漁夫的幫助。但是在2015 年時,難以忍受長期 政府歧視、迫害和暴力而尋求逃離緬甸的羅興亞難民人數大增,導致印尼和馬來 西亞政府決定關閉國界,將在領海內的羅興亞難民船推回公海,讓羅興亞難民問 題成為國際矚目的事件(Ibrahim, 2016, p. 93-94)。

在激進佛教團體保護種族和宗教協會(Association for Protection of Race and Religion,緬文拼音:Ma-Ba-Tha,中文音譯「馬巴塔」)大力推動下,面對緬甸 婦女團體和人權團體反對,以及部分全民聯和其他黨籍國會議員投票反對(Fin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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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p. 264),國會依然陸續通過被保護種族和宗教協會形容為「種族和宗教保 護法」的四部法律,這四部法律包含《一夫一妻法》(Monogamy legislation)、《改 變信仰法》(Religious Conversion Law)、《緬甸佛教徒婦女婚姻特別法》(Myanmar Buddhist Women’s Special Marriage Law)、《人口控制健康照顧法》(The Population Control Health Care Bill)。

這四部法律除了被批評強化既有的性別刻板印象,也被質疑被認為目標是歧 視穆斯林和其他非佛教徒,因為在2015 年國會選舉前通過的時機點、與當時極 端佛教團體針對穆斯林的言行,例如將穆斯林等同於恐怖份子、聲稱穆斯林打算 要征服佛教信眾、並強迫改宗。

《一夫一妻法》禁止一個人擁有超過一個配偶、或者是和未婚伴侶同居。這 部法律被視為針對緬甸國內的穆斯林,在穆斯林中有部分人採取一夫多妻的生活 方式,而且緬甸《刑法》早已規範重婚罪。

《改變信仰法》則規定有意改宗者必須要到每個鄉鎮新成立的「改變信仰登 記委員會」(Registration Board for religious conversion)申請許可,改變信仰登記 委員會會要求面試和申請人至少研讀該宗教至少90 天。如果在研讀期間結束後,

改宗申請者依然有意願改變信仰,改變信仰登記委員會則會核發改宗證書。《改 變信仰法》也禁止強迫改宗。

《緬甸佛教徒婦女婚姻特別法》規範佛教女子和非佛教徒男子的婚姻,該法 規定未滿20 歲的女性結婚時,必須有家長同意。以及要求地方登記處必須公開 張貼〈結婚登記書〉14 天以確認無人反對此婚事,若有人反對該結婚登記,將由 法院裁決。保障佛教徒妻子不受非佛教徒丈夫干擾信仰或強迫改宗、其子女可自 由選擇宗教信仰。若丈夫違反以上條件,妻子可申請離婚,先生將喪失共同財產 所有權和孩子監護權。

首先這部法律僅規範「非佛教徒」丈夫,若丈夫為佛教徒,女性便不受此法 保障。除了離婚後財產分配部分,該法也無對於家庭暴力受害者的協助。翁山蘇 姬形容此法偏頗和「侵害女性權利以及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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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婚姻限制的部分,也違反緬甸簽署的《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

(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Discrimination against Women, CEDAW)的第 16 條之 B:「締約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措施,消除在有關婚姻和 家庭關係的一切事務上對婦女的歧視,並特別應保證婦女在男女平等的基礎上:

有相同的自由選擇配偶和非經本人自由表示、完全同意不締結婚約的權利10

(White, 2015)。

《人口控制健康照顧法》要求婦女必須每一胎必須間隔3 年,以及當一個地 區的生育率、孕婦死亡率或嬰兒夭折率過高對於地區發展有負面影響,或者是存 在人口和資源落差、社經指標不佳、因國內移民造成糧食不足,總統可以對此地 區發布命令來限制生育率(Library of Congress, 2015)。

雖然草擬此法的副法務部長Tun Tun Oo 表示,此部法律用意在對貧窮地區 女性提供完整醫療和教育服務,且該法並無相關罰則。然而「性別平等網路」

(Gender Equality Network)執行長 May Sabe Phyu 表示,儘管《人口控制健康照 顧法》部份內容可以改善緬甸醫療體系,但這些改善應適用於全國範圍,而非地 區性。另外他認為生育限制並不適當,「生多少小孩和什麼時候生為個人選擇,

沒必要立法限制」。「人權觀察」也認為該法可能「嚴重影響婦女生育權,以及扭 曲真正的人口控制措施」(Zaw, 2015)。

沒必要立法限制」。「人權觀察」也認為該法可能「嚴重影響婦女生育權,以及扭 曲真正的人口控制措施」(Zaw, 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