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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與日本之勞動檢查申訴制度──兼論臺灣勞動檢查法制之特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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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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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法律學系 碩士論文

Department of Law College of Law

National Taiwan University Master Thesis

臺灣與日本之勞動檢查申訴制度

──兼論臺灣勞動檢查法制之特質

A Study on the Labor Complaint System of Taiwan and Japan: Together with a Review of Taiwan's Labor

Inspection Legal System

吳思定 Si-Ding Wu

指導教授:王能君博士

Advisor: Neng-Chun Wang, Doctor of Laws

中華民國 106 年 12 月

December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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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 辭

首先,謹感謝恩師王能君老師,老師除了在本論文之撰寫過程中從不間斷地給 予彌足珍貴之指導與意見之外,大學至研究生期間之課業、生活、生涯規劃與為人 處世,無不細心關懷及教導。與老師在研究室談論課業、論文與生活大小事之時光,

以及老師對學生之教誨,深感受用無窮,學生將永遠謹記在心。

本論文之口試委員黃程貫老師、林明昕老師與王能君老師,三位口試委員在百 忙之餘,仍給予本論文十分珍貴之批評與指導,在此致謝。

論文之撰寫過程中,只要學生提出請求,林明昕老師即不厭其煩地指出學生寫 作之問題,對於本論文之寫作給予非常實質之協助,在此感謝老師。

另感謝自大學以來給予學生諸多啟發與鼓勵之法律系陳昭如老師,老師的博 學,對研究與教學的熱情皆使學生十分感佩,本論文諸多之研究方法與視野亦深受 老師啟發,謝謝老師予學生珍貴之教育。

另感謝社會學系,以及社會學系劉華真老師、賴曉黎老師與陳惠敏老師對於學 生在法律學以外的啟發,大學時期在社會系穿梭於厚重的讀本與美好的知識討論 中,是學生永難忘懷的美好學習路程,亦對於本論文之觀點具有實質貢獻。

感謝忠孝日語劉師母嚴厲與溫柔並濟之日語教學,啟發我對於日語之興趣。

律師生涯之啟發,也支持本論文之完成,感謝理律法律事務所趙美璇與徐敬能 律師給予學生在實習生期間之照顧與啟發。另感謝汪信君老師之推薦與財團法人 金融消費評議中心對於學生之教育及照顧,學生在第一線服務消費者之過程中學 習到十分珍貴之經驗。感謝萬國法律事務所陳傳岳律師於榮譽導師期間給予學生 之指導與教育。感謝寰瀛法律事務所劉志鵬律師給予學生無論是勞動法、榮譽導師 之指導抑或是律師風範之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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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撰寫期間受到許多珍貴資源之惠賜,十分感謝財團法人行天宮文教促進 基金會資優學生長期培育獎學金以及似鳥獎學金財團臺灣大學似鳥國際獎學金,

於本論文撰寫期間對於學生之獎助,使學生得以順利度過論文撰寫時光,並特別感 謝魏千峯律師、財團法人行天宮文教促進基金會理事長與蔡英欣老師對於學生獎 學金面試之指教與此機會之惠賜。

非常感謝王門劉育承學長對於本論文研究方向之啟發,與其他王門同窗學長 姊弟妹何宗霖學長、李佑鈞學長、吳榮庭學長、康立賢、王沛元、廖福正、呂尚恩 與李若雯等同學一起學習與互相鼓勵之時光。

謝謝研究所朋友們陳怡安、吳逸涵與黃珮恩對於我的關懷與協助,並感謝高稹、

吳宗奇、洪慧恆及廖堃安同學對於本論文內容之諸多討論與辯論,其中高稹同學對 於學生之原稿逐字閱讀並多次給予意見,在此表達感謝。另感謝胡雅雯、蕭丞晏、

連德照、黃琪禎與陳緒承同學協助查找或提供本論文之所需資料。感謝廖堃安與洪 楷峻同學協助本論文口試之行政事項。

感謝 Naughty Swing 搖擺舞團,跟你們一起練習舞蹈與演出,是我論文撰寫期 間重要的生命泉源。

由衷感謝生我、育我辛苦的父親與母親,以及我可愛的妹妹,因為自小有您們 的栽培與陪伴,我才能夠堅持至此,雖然不成才,謹將此論文獻給您們三位。

最後謝謝政婷給予本論文英文部分之意見與修正,與對我的愛與關懷。

本論文之完成蒙多位先進之鼎力協助,惟若干珍貴意見係經過本人思考後加 以詮釋,本文之錯誤或不當之處,概由本人負責。

吳思定 謹誌 於日本京都市 西元 2017 年 12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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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勞動檢查制度,係維護勞動基準法等勞動保護法在規範一國最低勞動基準之 目的,所不可或缺之制度,本文首先就臺灣勞動檢查制度進行整體性之介紹。

此外,在此一國家扮演主動之角色,檢視雇主之生產過程是否合乎勞動保護法 相關規定之制度中,勞工唯一扮演主動角色的部分,即係利用「勞工申訴制度」,

促使勞動檢查機構(關)進行勞動檢查。鑒於目前臺灣社會重視勞動檢查與吹哨者 保護,而國內關於此制度之研究卻僅是鳳毛麟角,本文遂參考國際勞工組織之相關 建議書與公約,以及日本法之相關制度,就臺灣勞工申訴制度之部分加以研究。

本文分別從勞動檢查機構(關)與勞工之間的關係,以及申訴之勞工如何受到 法律之保護,此二方面出發,研究勞工申訴制度。就第一方面,本文就勞工是否具 有自有請求勞動檢查機構(關)發動勞動檢查,並要求勞動檢查機構(關)對事業 單位為特定處分之公法上權利,以及在何種條件下勞動檢查機構(關)將擔負勞動 檢查之作為義務,進行研究。就第二方面,本文分就勞工申訴保密制度與勞工申訴 不利處分禁止制度進行探討,並參考日本法之相關研究,對於臺灣法制提出幾點建 議。

關鍵字:勞動檢查、勞工申訴、吹哨者保護、公益通報者保護、勞動基準實效性、

勞動基準法、勞動保護法、監督與檢查。

(6)

Abstract

The main purpose of a labor inspection system is to ensure a country’s minimum labor standards which is contained in the Labor Protection Law such as Labor Standards Act. This thesis begins with a holistic introduction of Taiwan’s labor inspection system.

In a labor inspection system, the state plays a proactive role in inspecting whether an employer complies with the regulations of the Labor Protection Law. It is the labor complaints system that allows an employee to urge the labor inspection agencies to launch the labor inspection procedure after filing the complaint. Nowadays, there is increasing attention to the labor inspection system and the whistleblower protection in Taiwan;

however, the related research is rare. This thesis therefore examines Taiwan’s labor inspection system with reference to the recommendations and conventions of the International Labor Organization and the relevant systems of Japanese law.

Moreover, this study investigates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a labor inspection agency and an employee as well as how the employee filing the complaint are protected by law.

Concerning the first aspect, this study discusses that if employees have the labor inspection public-legal rights to require the labor inspection agency to launch labor inspection and to institute a specific administrative action of the institutions, and that under what conditions the labor inspection agency should carry out the obligation to conduct labor inspection. On the second aspect, the study points out the system of confidentiality of labor complaints and the prohibition system of the dismissal which is defined as the disadvantageous treatment to the employee filing complaint, and further

(7)

provides suggestions on the legal system in Taiwan with reference to research on Japanese law.

Keywords: Labor inspection; Labor complaints; Whistleblower Protection; Labor

standards effectiveness; Labor Standards Act; Labor Protection Law; Supervision and inspection

(8)

目 錄

簡 目

第一章 緒論 1

第一節 研究動機 1

第二節 問題的展開─以國際勞工組織關於勞動檢查之建議書與公約為楔子 7 第三節 研究方法與研究範圍 14

第四節 論文架構 17

第二章 臺灣勞動檢查法制 18

第一節 勞動檢查法制在勞動法的地位 18

第二節 勞動檢查法制簡介 21

第三節 臺灣勞動檢查組織與程序 28

第四節 臺灣勞動檢查法制之課題 64

第三章 臺灣勞動檢查申訴制度 70

第一節 勞工申訴制度之意義 70

第二節 勞工申訴制度之主要問題 73

第三節 申訴勞工之勞動檢查請求權與勞檢單位之勞動檢查作為義務 75

第四節 申訴勞工之保護 98

第五節 勞工申訴制度之課題 122

第四章 日本勞動基準監督申訴制度 126

第一節 勞動基準監督制度法律構造 127

第二節 勞動基準監督制度之勞工申訴制度 138

第三節 勞工申訴制度之課題 160

第五章 臺日比較法之考察 166

第一節 臺灣勞工申訴法制與日本勞工申訴法制之比較 166

第二節 日本勞工申訴法制對臺灣法制之啟示 190

第六章 結論 198

參考文獻 205

(9)

詳 目

謝辭 I 摘要 III Abstract IV 目錄──簡目 VI 目錄──詳目 VII 圖目錄 XIII 表目錄 XIII 凡例 XIV 略語表 XV

第一章 緒論 1

第一節 研究動機 1

一、從勞動檢查法制切入 1

二、從吹哨者保護法制切入 3

三、小結 5

第二節 問題的展開—以國際勞工組織關於勞動檢查之建議書與公約為楔子 7 一、ILO 相關建議書與公約 7

(一)1923 年第二十號建議書 7

(二)1947 年第八十一號勞動檢查公約 8

(三)其他相關公約與建議書 10

二、問題點之所在 12

三、小結 12

第三節 研究方法與研究範圍 14

第四節 論文架構 17

第二章 臺灣勞動檢查法制 18

第一節 勞動檢查法制在勞動法的地位 18

第二節 勞動檢查法制簡介 21

一、勞動檢查法制歷史 21

(一)日本統治時期(1895 年-1945 年) 21

(二)中華民國時期(1945 年迄今) 22

二、勞動檢查法制之內涵 24

(一)勞動檢查法制之實定法體系 24

(10)

(二)勞動檢查法制做為行政調查制度之一種 25

(三)勞動檢查之範圍 25

三、小結 27

第三節 臺灣勞動檢查組織與程序 28

一、勞動檢查組織之歷史演變 28

(一)工廠檢查法時期 28

(二)勞動檢查法時期 31

1.勞動檢查組織圖像 31

2.勞動檢查員之遴選方式 36

二、臺灣勞動檢查程序 37

(一)勞動檢查程序之性質 37

(二)勞動檢查程序之發動 39

1.依據勞動監督檢查計畫 39

2.重大職業災害發生時 40

3.根據勞工之申訴 41

4.代行檢查 42

(三)勞動檢查之進行方法及其性質 42

1.檢查事業單位依法應備置之文件資料、物品,必要時並得影印資料、 拍攝照片、錄影或測量 44

2.通知有關人員提出必要報告、記錄、工資清冊及有關文件或作必要之 說明 44

3.詢問有關人員,必要時並得製作談話紀錄或錄音 46

4.封存或於掣給收據後抽取物料、樣品、器材、工具,以憑檢驗 49

5.進入事業場所進行檢查 49

(1)身分確認 51

(2)進入事業場所勞動檢查之令狀原則適用 52

6.勞動檢查司法事件 55

(四)勞動檢查程序之結束 58

1.勞動檢查結果通知書(立即改善/限期改善) 59

2.行政罰鍰 61

3.書面通知停工 61

4.危險性機械或設備檢查合格/不合格 63

5.向司法偵察機關告發/移送 63

第四節 臺灣勞動檢查法制之課題 64

一、勞動檢查組織分立,檢查不具一致性 64

(11)

二、中央僅有檢查權,地方掌有裁罰權 64

三、存在有不受勞動檢查法規範之勞動檢查 65

四、法令疊床架屋 65

(一)擬定勞動監督檢查計畫之時間 66

(二)須通報勞動檢查機構之職業災害 66

(三)受理人民申訴之調查義務與通知時間規範 67

(四)拒絕未出示身分證件之進入檢查應可阻卻其不法性 68

五、勞動檢查詢問勞工之正當性 68

六、賦予勞動檢查員司法警察權之必要性 68

第三章 臺灣勞動檢查申訴制度 70

第一節 勞工申訴制度之意義 70

第二節 勞工申訴制度之主要問題 73

第三節 申訴勞工之勞動檢查請求權與勞檢單位之勞動檢查作為義務 75

一、申訴勞工之勞動檢查請求權 75

(一)以「保護規範理論」確立人民之公法上權利 76

(二)勞動檢查制度規範係屬公法 78

(三)勞工在勞動檢查制度中之第三人性格 79

(四)受理申訴單位之通知 80

1.受理申訴單位所發通知之性質 81

2.學說見解 83

(1)公平交易法第 26 條檢舉函覆性質研究於勞動檢查申訴通知性 質研究之可援引性 83

(2)公平交易法第 26 條檢舉函覆性質之研究整理 84

(3)本文見解 87

A.勞工具有請求勞檢單位發動勞動檢查之公法上權利 87

B.勞工具有請求勞檢單位對於事業單位為特定處分之公法上權 利 90

C.結論:申訴勞工具有勞動檢查請求權,勞動檢查申訴通知原則 上係行政處分,申訴勞工可對之爭訟 91

二、勞檢單位之勞動檢查作為義務 92

三、小結 96

第四節 申訴勞工之保護 98

一、申訴事項保密制度 99

二、申訴勞工之不利處分禁止制度 102

(一)不利處分之態樣 103

(12)

1.法律行為之不利處分 105

(1)記過導致津貼減少 105

(2)營運獎金、年終獎金 105

(3)紅利 106

2.事實行為之不利處分? 106

3.本文見解:應包含事實行為之不利處分 108

(二)申訴之對象 110

(三)原因競合 112

1.判決之類型化整理 113

(1)並不處理勞工關於申訴部分之主張 113

(2)認為勞工舉證不足 114

(3)以雇主聲稱之處分理據有理由,即不詳論申訴與處分之間是否 具有因果關係 114

2.對實務判決之評析 117

(四)舉證責任之分配 120

三、小結 120

第五節 勞工申訴制度之課題 122

一、實務對於勞工之勞動檢查請求權的忽視 122

二、勞檢單位受理申訴之後通知時限之不一致 122

三、受理申訴之勞檢單位疊床架屋 123

四、申訴保密制度之不健全 123

五、申訴勞工不利處分態樣之侷限 125

六、實務就申訴勞工遭不利處分之原因競合判斷,其模式並不恰當 125

第四章 日本勞動基準監督申訴制度 126

第一節 勞動基準監督制度法律構造 127

一、勞動基準監督制度之意義 127

二、勞動基準監督制度之實定法體系 128

三、勞動基準監督制度之組織 129

四、勞動基準監督之程序 130

(一)勞動基準監督程序之開始 131

1.定期監督 131

2.申訴監督 132

3.再監督 132

(二)勞動基準監督官之權限與義務 132

1.勞動基準法 132

(13)

2.勞動安全衛生法 133

3.最低工資法 134

(三)勞動基準監督程序之結束 134

1.命令使用停止、變更或其他避免職業災害之必要事項 135

2.書類送檢 135

3.行政指導 136

五、勞動基準監督制度運作之實際情況 137

第二節 勞動基準監督制度之勞工申訴制度 138

一、申訴監督制度 138

二、受理申訴機關之監督義務 139

(一)原則:國家無監督義務 140

(二)例外一:勞工表達刑事訴追之意思(告訴或告發) 141

(三)例外二:重大職業安全衛生災害 142

三、申訴勞工保護制度 144

(一)申訴保密制度 144

(二)不利益待遇禁止制度 146

1.不利益待遇之態樣 147

2.原因競合 147

3.公益通報者保護法中保護公益通報者之不利益待遇禁止制度 149

(1)公益通報者保護法簡介 149

(2)公益通報者保護法之不利益待遇禁止制度與申訴勞工保護規 範之關係 152

A.通報目的 154

B.通報內容之真實性‧真實相當性 155

C.手段相當性 157

4.小結 158

第三節 勞工申訴制度之課題 160

一、公益通報事實範圍過狹 160

二、公保法對於事實行為之不利益待遇類型未設有罰則 160

三、公保法之保護框架與舊有制度間之整合不明 160

四、內部通報制度之設置困難 161

五、外部通報之要件嚴格 162

六、舉證責任之劃分 163

七、受到公保法保護之公益通報勞工的民、刑事免責 164

八、要求公益通報者盡努力義務將使得公益通報萎縮 164

(14)

九、行政機關所負之守密義務規範密度不足 165

第五章 臺日比較法之考察 166

第一節 臺灣勞工申訴法制與日本勞工申訴法制之比較 166

一、違反勞動保護法之罰則 166

二、受理申訴之政府單位 167

三、勞工與勞檢單位以及勞動基準監督組織之關係 170

(一)勞工申訴制度均係促使勞檢單位以及勞動基準監督組織,開啟勞動 檢查以及勞動基準監督程序之一種方式 171

(二)勞工對於勞檢單位以及勞動基準監督組織是否具有勞動檢查以及勞 動基準監督請求權 173

(三)勞檢單位之勞動檢查作為義務(勞動基準監督機關之勞動基準監督 作為義務) 176

四、勞工申訴制度之使用情形 180

五、勞工申訴保護制度 180

(一)以單一法典統合公益通報者(吹哨者)之保護議題 181

(二)申訴保密制度 182

(三)不利處分(不利益待遇)禁止之態樣,是否包涵事實行為 183

(四)司法實務關於不利處分/不利益待遇原因競合之判斷模式 186

六、申訴對象 188

七、小結 189

第二節 日本勞工申訴法制對臺灣法制之啟示 190

一、政府受理申訴單位之設置 190

二、勞檢單位之「勞動檢查作為義務」 191

三、申訴勞工保護制度中,不利處分(不利益待遇)禁止之態樣 192

四、司法實務關於不利處分(不利益待遇)原因競合之判斷模式 193

五、申訴對象之擴大 195

六、小結 196

第六章 結論 198

參考文獻 205

(15)

圖目錄

圖一 臺灣勞動檢查組織之現況 36、170 圖二 日本勞動基準監督組織之現況 130、168

表目錄

表一 公益通報者保護法之通報對象與保護要件 154、189 表二 臺日之勞工申訴規範 172 表三 臺日申訴勞工不利處分/不利益待遇禁止制度之保護規範 185

(16)

凡例

一、本文主體架構之格式係根據《國立臺灣大學碩、博士學位論文格式規範》。 二、本文文獻之引註格式係根據以下規範:

(一)中文文獻:依《臺大法學論叢》之格式。判決部分,除以臺灣判決字號之呈 現習慣表示外,亦將於字號後方加註西元年月日,以便對照。

如:最高行政法院 93 年判字第 526 號行政判決(2004.04.29)

(二)日文文獻:依法律編集者墾話会《法律文献等の出典の表示方法(2014 年 版)》。判決部分,除勞動案件判決原則上依日本勞動法學界習慣,以雇主名稱作為 事件名稱外,其餘判決均係依收錄該判決之裁判集或期刊之命名為該判決名稱,並 於日期加註西元年份,以便對照。

如:太洋鉄板事件‧東京地裁昭和 25(1950)年 12 月 28 日労民集 1 巻 6 號 1039 頁

三、本文中所引用臺灣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文、臺灣法院判決書與臺灣勞動部不當勞 動行為裁決決定書,均取自臺灣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系統、臺灣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 系統、法源法律網以及臺灣勞動部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決定書查詢系統,不另外標註 出處。日本判決書原則上引用裁判集或期刊刊載之頁碼。

四、因本文涉及比較法研究,為便於比較、對照,除記載官方或原始資料之紀年外,

部分資料亦同時標註西元紀年。

五、本文一律省略敬稱。

(17)

略語表

法令與條文名稱

臺日兩國之法令簡稱將於每一章節揭示,採用之簡稱係社會習慣之用語(如《勞動基準法》

簡稱為勞基法),或本文自創(如《勞動檢查法》簡稱為勞檢法)。法令之條號將以阿拉伯數字表 示之。

【臺灣法部分】(依筆畫數排列)

1.雜誌略語

月旦 月旦法學雜誌

月旦教 月旦法學教室

中研院人社 中央研究院人文與社會科學集刊

台法 台灣法學雜誌

政大 政大法學評論

政大勞 政大勞動學報

東吳 東吳法律學報

高大 高大法學論叢

臺大 臺大法學論叢

臺北大 臺北大學法學論叢

2.文獻略語

王泰升等‧法學史(下) 王泰升等(2012),《戰後台灣法學史 下冊》,初版,元 照。

立院‧勞基法案(上)(下) 立法院秘書處(1985),法律案專輯,第七十三輯,《勞動基 準法案(上冊)(下冊)》,初版。

立院‧勞檢法案 立法院秘書處(1994),法律案專輯,第一百六十七輯,內 政(七十四),《勞動檢查法案》,初版。

成之約等‧勞動 成之約等(2003),《勞動政策與勞工行政》,初版,國立空 中大學。

吳庚 吳庚(2012),《行政爭訟法論》,第六版,三民。

李建良‧十講 李建良(2011),《行政法基本十講》,初版,元照。

李聖傑等‧揭弊者 李聖傑等(2012),《法務部廉政署 101 年「機關組織內部不 法資訊揭露者保護法」立法研究委託研究案「揭弊者保護

(18)

法」立法研究期末報告》。

林大鈞‧勞動 林大鈞(1993),《勞動政策與勞工法論》,華泰書局。

林良榮、邱羽凡、張鑫隆‧工 會保護

林良榮、邱羽凡、張鑫隆(2012),《工會保護與不當勞動 行為裁決制度》,初版,勞動視野工作室。

林志潔等‧公保法 林志潔等(2013),《法務部廉政署 102 年度「私部門公益通 報者保護法立法研究」委託案期末報告》。

林佳和‧勞動與法Ⅰ 林佳和(2014),《勞動與法論文集Ⅰ──勞動法基礎理論與 法制發展、同盟與集體勞動法》,初版,元照。

林佳和‧勞動與法Ⅱ 林佳和(2014),《勞動與法論文集Ⅱ──勞動與公法、全球 化與勞動人權》,初版,元照。

法治斌等‧檢查 法治斌等(1996),《行政檢查之研究》,行政院研究發展考 核委員會(編),初版。

法規會‧行政調查 行政院法規委員會(2005),《-行政調查制度之研討-行政 院 94 年度第 2 次法制研討會實錄》。

林豐賓、劉邦棟 林豐賓、劉邦棟(2016),《勞動基準法論》,修訂九版,三 民書局。

政大勞社法‧勞社法 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勞動法與社會法中心(編)(2011),

《勞動、社會與法》,初版,元照。

侯岳宏‧不當 侯岳宏(2015),《不當勞動行為救濟的基礎理論》,初版,

元照。

高大‧公益揭發 高雄大學政治法律學系編(2010),《公益揭發:職場倫理新 趨勢》,初版,巨流圖書。

翁岳生祝壽‧當代(中) 翁岳生教授祝壽論文編輯委員會(編)(2002),《當代公法 新論(中)翁岳生教授七秩誕辰祝壽論文集》,初版,元 照。

陳勇安‧公益揭發碩論 陳勇安(2012),《勞工「公益揭發」之保護︰以日本公益通 報者保護法為核心》,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 文。

陳柏霖‧公法上權利碩論 陳柏霖(2014),《論行政訴訟中之「公法上權利」-從德國 法與歐盟法影響下觀察》,臺大法律學院傑出博碩士論文叢 書-碩士論文,元照。

陳敏 陳敏(2011),《行政法總論》,第七版,自刊。

陳國鈞‧現代勞工(上)

(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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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國鈞‧勞工立法 陳國鈞(1964),《勞工立法新論》,三版,正中書局。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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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勞基法釋義 臺灣勞動法學會(編),《勞動基準法釋義─施行二十年之回 顧與展望》,二版,新學林。

黃程貫 黃程貫(1997),《勞動法》,修訂再版,國立空中大學。

黃越欽 黃越欽(2015),《勞動法新論》,第五版,翰蘆圖書。

黃銘傑等‧組織不法揭露 黃銘傑等(2006),《組織內部不法資訊揭露法制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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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興鎧‧國際勞基 焦興鎧(2006),《國際勞動基準之建構》,一版,新學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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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大學法律學院勞動法研究中心(編)(2017),《勞動法 文獻研究──理解、分析與重構》,初版,元照。

臺北大勞動法中心‧集體法 臺北大學法律學院勞動法研究中心(編)(2017),《集體 勞動法精選判決評釋》,初版,元照。

劉宗德 劉宗德(1998),《行政法基本原理》,一版,學林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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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查年報(2016) 勞動部(2017),《105 年勞動檢查年報》。

【日本法部分】

1.判例略語(依審級排列)

最 最高裁判所

最小判 最高裁判所小法廷判決

高 高等裁判所

地 地方裁判所

支 支部

判、裁 判決

2.判例集‧判例雜誌略語(依五十音順排列)

行政集 行政事件裁判例集

判時 判例時報

民集 最高裁判所民事判例集

労経速 労働経済判例速報

労判 労働判例

労民集 労働関係民事裁判例集

(20)

3.文獻略語(依五十音順排列)

青木=片岡‧労基法Ⅱ 青木宗也=片岡曻編『労働基準法Ⅱ』(有斐閣,初版,

1995)

荒木 荒木尚志『労働法』(有斐閣,第三版,2016)

大內‧働く 大內伸哉編『働く人をとりまく法律入門』(ミネルヴァ書 房,初版,2009)

大內ほか‧コンプ 大內伸哉ほか『コンプライアンスと内部告発』(日本労務 研究会,初版,2004)

岡實‧工場 岡實『工場法論』(有斐閣,改訂増補 完全復版,1917)

外務省‧台湾 外務省条約局法規課『日本統治下五十年の台湾(「外地法 制」第三部の三)』(文生書院,初版,1964)

角田=小西‧公保法 角田邦重=小西啟文編『內部告発と公益通報者保護法』

(法律文化社,初版,2008)

片岡ほか‧新基準法論 片岡曻ほか『新労働基準法論』(法律文化社,初版,

1982)

神田‧工場 神田孝一『日本工場法と勞働保護』(同文館,第一版,

1919)

監督年報(2016) 厚生労働省労働基準局『労働基準監督年報(第 68 回)』,

(2016)

基本法コメ‧労基(改訂版) 有泉亨=青木宗也編『基本法コンメンタール 労働基準 法』(日本評論社,改訂版,1983)

基本法コメ‧労基(第三版) 有泉亨=青木宗也=金子征史編『基本法コンメンタール 労働基準法』(日本評論社,第三版,1990)

基本法コメ‧労基(第四版) 金子征史=西谷敏編『基本法コンメンタール 労働基準 法』(日本評論社,第四版,1999)

基本法コメ‧労基(第五版) 金子征史=西谷敏編『基本法コンメンタール 労働基準 法』(日本評論社,第五版,2006)

現代講座 9 巻 日本労働法学会編『現代労働法講座 第 9 巻 労働保護法 論』(総合労働研究所,初版,1982)

講座 5 巻 日本労働法学会編『講座 労働問題と労働法 第 5 巻』

(有斐閣,初版,1956)

講座再生〇巻 日本労働法学会編『講座労働法の再生』(全 6 巻)(日本評 論社,初版,2017)

講座 21 世紀〇巻 日本労働法学会編『講座 21 世紀の労働法』(全 8 巻)(有

(21)

斐閣,第一版,2000)

下井ほか‧コメ労基 下井隆史ほか『コンメンタール労働基準法』(有斐閣,初 版,1979)

新基本法コメ‧労基‧労契法 西谷敏=野田進=和田肇編『新基本法コンメンタール 労 働基準法‧労働契約法』(日本評論社,第一版,2012)

新講座 8 巻 日本労働法学会編『新労働法講座 第 8 巻』(有斐閣,初 版,1967)

菅野 菅野和夫『労働法』(弘文堂,第 11 版,2016)

寺本‧労基法解説 寺本廣作『労働基準法解説 日本立法資料全集』(信山 社,復刻版,1998)

東大‧注釈労基法(下) 東京大学労働法研究会編『注釈労働基準法 下巻』(有斐 閣,2003)

東大‧注釈労組法(上) 東京大学労働法研究会編『注釈労働組合法 上巻』(有斐 閣,1980)

西谷 西谷敏『労働法』(日本評論社,第二版,2013)

橋詰‧申告 橋詰洋三「労基法違反に対する申告制度[労働法違反と監 督行政の強化][特集]」季刊労働法 122 号 22-34 頁

(1981)

濱口‧政策 濱口桂一郎『労働法政策』(ミネルヴァ書房,初版,

2004)

松本岩吉‧労基世に出る 松本岩吉『労働基準法が世に出るまで』(労務行政研究 所,第一版,1981)

松本恒雄ほか‧公保法 松本恒雄ほか『Q&A公益通報者保護法解說』(三省堂,

第 1 刷,2006)

労基局(1988)(下) 厚生労働省労働基準局『労働基準法下』(労務行政研究 所,全訂版,1988)

労基局(2010)(下) 厚生労働省労働基準局『労働基準法下』(労務行政,平成 22 年版,2010)

労働法講座 6 巻 日本労働法学会編『労働法講座 第 6 巻 労働法特殊問 題』(有斐閣,初版,1964)

渡辺章‧立法(3)上 渡辺章編『日本立法資料全集 労働基準法[昭和 22 年]

(3)上』(信山社,初版,1997)

4.雜誌略語(依五十音順排列)

ジュリ ジュリスト

(22)

季労 季刊労働法

労旬 日本労働法律旬報

労働 日本労働法学会誌

(23)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

一、從勞動檢查法制切入

勞動檢查法制,做為確保以《勞動基準法》為首之勞動保護法1所規範之勞動 基準得以實現之勞動基準實效性確保制度之一,相較於其他勞動基準實效性確保 制度,具有其特殊性,此一制度係透過政府之公權力檢查事業單位遵守勞動保護法 之情形,以確保勞動保護法所規範勞動基準之實效性2。相較於透過工會或民事訴 訟等勞工自主力量進行雇主是否合乎勞動基準相關規範之監督,係依靠國家強而 有力之公權力,惟此一力量卻如同雙面刃,亦有斲傷勞工自主力量,使勞工過於依 賴國家之危險3。然而,在臺灣集體之工會力量尚有待成長茁壯4,以及經濟低度成 長,勞動保護法規範之最低勞動基準,多數情況即等同於勞動契約內容等現實情況

1 關於勞動保護法之定義,可參考學者黃程貫之清楚說明:「勞動保護法則是指基於保護勞工不受 勞動生活、工作環境危險之危害的目的而訂定之制定法規範,例如工作場所之安全衛生與防護措 施、設備的配置、工作時間之限制等勞動基準保護、童工、女工及殘障勞工之特別保護均屬之,

此等法規多係強行法」,此部分參見:黃程貫(2011),〈勞動基準法之公法性質與私法轉化〉,政 大勞社法‧勞社法,頁 6。學者陳繼盛並將勞動基準法、安全衛生保護之法律、勞工保險之法律,

皆納入勞動保護法討論之範圍內,此部分參見:陳繼盛(1994),〈建立勞工法規完整體系之研究〉, 陳繼盛‧勞工論文,頁 47-70。

2 學者即指出,勞動保護法通常被賦予公法性質,而國家對於該法令之遵守,負有義務進行監督,

必要時更應予以強制或處罰,甚至刑事訴追,並非靜待勞工向法院起訴。此部分說明,參見:黃 程貫(2011),〈勞動基準法之公法性質與私法轉化〉,政大勞社法‧勞社法,頁 12-13。

3 在臺灣目前集體勞工力量不彰之現狀下,遑論追求高於勞動保護法規範最低勞動基準之團體協約 的簽訂,即便是最低勞動基準之給付,恐多有事業單位尚處於違法狀態,若無法鼓勵或保護勞工 就違反勞動保護法之情事進行申訴,在欠缺足夠力量工會之情形下,促使國家保護個別勞工能夠 獲得最低勞動基準之保護,僅倚靠國家主動之介入,在民選政府之立場偏於資方,而不願主動進 行勞動檢查時,又無鼓勵或保護勞工積極申訴之制度,勞工處境之悲慘,恐難以想像。

4 對於臺灣目前集體勞資關係及其法制面貌清楚之動態描述,參見:林佳和(2014),〈勞動與勞動 憲法〉,林佳和‧勞動與法Ⅱ,頁 50-68。

(24)

下,勞動檢查制度之重要性遂與日俱增,遂受到社會大眾之矚目5,更受到勞動保 護法中各項制度落實之倚重6

其中勞工申訴制度,即是勞工在勞動檢查法制中,唯一扮演積極性角色之部分。

如何透過強化勞工申訴制度,得使此一國家公權力介入勞資關係之勞動檢查法制 仍能保有勞工之自主性,以加強勞工之參與,係本文所關心之重點,與本文問題意 識之來源。

縱然目前各勞動保護法之規定中均存有勞工申訴之規範,供勞工就事業單位 違反勞動保護法之情事得向勞動檢查單位申訴,促使勞動檢查程序之開啟7。然而,

根據學者研究,勞工使用申訴制度之意願並不高8,且根據民國105年(西元2016年)

勞動檢查年報之統計,勞工申訴案共計9,918件,僅佔該年度整體勞動檢查總件數 181,500件(勞動條件檢查件數67,194件;職業安全衛生檢查件數114,306件)之 5.46%9,顯見勞工申訴制度亟待妥善發展。

然而,臺灣關於整體勞動檢查制度之法學研究,僅係鳳毛麟角10,諸研究對於 龐雜的勞動檢查法制,雖描繪出了相對清晰之外觀,但對於勞動檢查法制中相關議 題之詳細研究,更為深入之介紹,恐怕是無法避免。故本文認為,若欲窺見勞工申 訴制度之全貌,亦有必要對於臺灣勞動檢查法制進行概論性程度之研究與介紹。

5 以 2017 年勞動基準法關於縮短工時之「一例一休」政策為例,修法後社會各界均希望(或不希 望)勞動部等勞動檢查政府單位強力進行勞動檢查,卻未見探討如何促進勞工監督雇主遵守勞動 基準法之聲音,相關新聞,例如:聯合報(06/30/2017),〈勞團不滿繼續輔導 盼訂落日條款〉, https://udn.com/news/story/10277/2554857。國家欲加強勞動檢查之態度,亦受到社會大眾普遍之支 持,相關新聞,例如:自由時報(06/30/2016),〈落實勞檢 將擴增檢舉專線、勞檢員〉,

http://news.ltn.com.tw/news/focus/paper/1006180。臺灣監察院之監察委員提出 106 財調 0046 號調 查報告(2017.11.08 公告),指出臺灣職業災害情形嚴重,勞動檢查頻率及勞動檢查人力卻嚴重 不足,並於 106 財正 0029 號糾正案(2017.12.05 公告)中,就勞動檢查人力不足以及對於勞動檢 查之執行不夠徹底,對勞動部提出糾正文。

6 例如學者於研究勞動基準法中之加班制度時,即認為必須要透過勞動檢查之強化,始能達到抑制 違法加班之效果,參見:王能君(2012),〈勞動基準法上加班法律規範與問題之研究─日本與臺 灣之加班法制與實務〉,《臺北大》,81 期,頁 125、128 關於如何抑制違法加班之說明。

7 例如:勞動基準法第 74 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39 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40 條、性別工作平等 法第 33 條與勞動檢查法第 33 條。

8 相關說明,參見:成之約等‧勞動,頁 398。

9 資料來源參見:檢查年報(2016),提要分析,頁 1-9、124。

10 參見:林大鈞(1996),〈我國勞動條件檢查之理想與實際〉,《政大勞》,五期,頁 75-88;林良榮

(2013),〈勞動檢查制度論-法理基礎與我國現行體制之檢討〉,《高大》,8 卷 2 期,頁 149-210。

(25)

臺灣勞動檢查法制可溯源自中國國民黨政府於西元(下同)1937年在中國制定 施行之《工廠檢查法》,該法並於1945年施行於臺灣,並於1993年隨著1984年《勞 動基準法》之立法而更名為《勞動檢查法》,並大幅度修改內容,搭配其他勞動保 護法個別配置之監督檢查制度,運作至今。換言之,此一以行政權介入雇主之生產 活動,以確保勞動條件與職業安全衛生條件等最低勞動基準之實效性確保制度,於 臺灣已經施行七十年以上。究竟臺灣勞動檢查法制之組織面向與程序面向之全貌 為何?勞工申訴制度在整體的勞動檢查法制中之定位為何?此即係本文關於勞動 檢查法制之概論中,所欲處理之議題,俾能同時將勞動檢查法制中之勞工申訴制度 加以定位。

二、從吹哨者保護法制切入

近年來,臺灣對於鼓勵揭露組織內部人員揭露組織之不法情事,並保護該成員 免於受到組織報復之「吹哨者保護制度」之相關研究11、立法行動12與金融機構內

11 行政院研考會早於 2006 年即委託專家學者對於組織內部不法資訊揭露法制進行研究,參見:黃 銘傑等‧組織不法揭露。法務部廉政署亦分別於 2012 年與 2013 年委託專家學者進行「機關組織 內部不法資訊揭露者保護法」與「私部門公益通報者保護法」之研究,研究案中均有提出法律之 草案,參見:李聖傑等‧揭弊者、林志潔等‧公保法。學者之研究,參見:黃銘傑(2005),〈組 織內部不法資訊揭露法制之研究〉,《台法》,70 期,2005 年,頁 4;高大‧公益揭發,一書中關 於吹哨者保護法制之研究;謝棋楠(2015),〈美國勞工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依各種法律反報復條款 下專屬保護吹哨者之制度〉,《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季刊》,23 卷 4 期,頁 417-440;郭大維

(2013),〈沉默未必是金—通報者法制之建構與企業不法行為之防範〉,《台法》,216 期,頁 46- 60。國內整體性研究吹哨者保護議題或從特定領域切入研究此議題之碩士論文,參見:陳一銘

(2006),內部人通報機制之建構與公司治理──以勞工通報為中心,國立臺北大學法律學研究所 碩士論文;林意玟(2011),《我國公司治理與吹哨者保護》,國立交通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碩士論 文;陳勇安‧公益揭發碩論;梅兆平(2013),《建構吹哨者法制芻議》,國立高雄大學法律學研究 所碩士論文;宋美侖(2014),《論銀行業公司治理──以吹哨者制度為中心》,私立東吳大學法律 學研究所碩士論文;林昱廷(2015),《臺灣證券市場內部揭弊及保護吹哨者制度之研究》,私立東 吳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劉威宏(2015),《對企業舞弊之私人舉發制度-以吹哨者保護法為 中心》,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曾畹均(2015),《台灣內部人通報之勞工保護法制 探討》,國立中正大學勞工關係研究所碩士論文;林子倩(2016),《公益通報法制之研究-以受僱 者權益保障為中心》,私立世新大學法學院碩士論文。

12 有謝國樑等十八名立法委員 2013 年 1 月 11 日於立法院提出之《揭弊人保護獎勵條例草案》、

丁守中等五十四名立法委員 2014 年 1 月 9 日於立法院提出《公益揭露人保護法草案》,時代力 量立法院黨團 2017 年 3 月 31 日於立法院提出之《公益揭發保護法草案》、2017 年 9 月 22 日段 宜康等十八名立法委員提出之《揭弊者保護法草案》、2017 年 9 月 22 日鍾孔炤等三十二名立法委

(26)

稽內控制度之建立13,成果頗豐。主要之研究均本於「單一立法」之立法模式,研 究如何以單一法典,統一保護各類組織(包含公部門與私部門)揭露組織不法行為 之內部成員,免於受組織之報復,以鼓勵國內組織遵守法律。

然而,勞動法領域之勞動檢查法制,早有針對勞動檢查中申訴勞工的保護制度,

申言之,即私部門組織中受僱勞工,針對受僱之事業單位違反勞動保護法令等不法 情事,向勞動檢查單位等政府機關申訴之勞工,保護其免於受到雇主報復之制度,

並亦設有勞工申訴保密之相關制度。

規範此申訴勞工保護制度之主要條文之一,即《勞動基準法》第74條14。 2016年,原條文15第2項受到修正,並增訂現行條文第3項以下,自2017年開始 施行。修法理由指出:「一、增訂雇主對『吹哨者』之勞工的解僱、降調、減薪或 其他不利之處分者,無效,而公務員對『吹哨者』勞工身分負保密責任。二、為強 化主管機關對違反勞基法案件之受理程序及辦理時程之踐行,並確保檢舉人之身 分保密,爰酌修原條文規定,以茲明確」16,此一修法即彰顯出,立法者立基於「吹

員提出之《公益通報者保護法草案》、2017 年 11 月 15 日陳明文等十九名立法委員於立法院提出 之《揭弊人保護獎勵條例》。資料來源:立法院議事及發言系統──法律提案及進度,網址:

http://lis.ly.gov.tw/lylgmeetc/lgmeetkm,最後查索日期:2017.12.12。

13 參考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於 2017 年 12 月 5 日發布之新聞稿,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會銀行局將從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著手先以行政命令之方式要 求各銀行建立內部之吹哨者通報與保護制度,參見:新聞稿 金管會對金融機構吹哨者制度建 構及執行說明(網址:

https://www.fsc.gov.tw/ch/home.jsp?id=96&parentpath=0,2&mcustomize=news_view.jsp&dataserno=2 01712050004&aplistdn=ou=news,ou=multisite,ou=chinese,ou=ap_root,o=fsc,c=tw&dtable=News)。

14 現行勞動基準法第 74 條:「(第一項)勞工發現事業單位違反本法及其他勞工法令規定時,得 向雇主、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申訴。(第二項)雇主不得因勞工為前項申訴,而予以解僱、降調、

減薪、損害其依法令、契約或習慣上所應享有之權益,或其他不利之處分。(第三項)雇主為前 項行為之一者,無效。(第四項)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於接獲第一項申訴後,應為必要之調查,

並於六十日內將處理情形,以書面通知勞工。(第五項)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應對申訴人身分資 料嚴守秘密,不得洩漏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訊。(第六項)違反前項規定者,除公務員應依法追 究刑事與行政責任外,對因此受有損害之勞工,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第七項)主管機關受理檢 舉案件之保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15 2016 年以前之勞動基準法第 74 條條文:「(第一項)勞工發現事業單位違反本法及其他勞工法 令規定時,得向雇主、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申訴。(第二項)雇主不得因勞工為前項申訴而予解 僱、調職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16 參見: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勞動基準法第74條立法理由(網址:

https://laws.mol.gov.tw/FLAW/FLAWDOC01.aspx?lsid=FL014930&flno=74)。雖勞動部曾就此修 法發表無須修法亦能達到修法所稱目的之意見:「(九)修正第七十四條部分:時代力量黨團所提 增訂申訴勞工可能遭受不利處分之型態部分;親民黨團所提增訂申訴勞工可能遭受不利處分之

(27)

哨者保護」之思考脈絡,針對勞動檢查單位辦理《勞動基準法》案件程序與時程踐 行,以及對於事業單位內部申訴勞工等「吹哨者」保護之不足等問題,以修法之方 式處理。

然而,在臺灣行之有年的「吹哨者保護制度」──申訴勞工保護制度,即《勞 動基準法》第74條、《勞動檢查法》第33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9條、《勞工退 休金條例》第40條與《性別工作平等法》第36條,在臺灣勞動檢查行政實務與司法 實務之運作情形究竟如何?在制度上是否存有甚麼問題?司法解釋論之操作方式 是否有值得檢討之處?國內研究目前尚未見有相對深入之討論。而值此臺灣之行 政機關、立法場域與學界提倡全面建立「吹哨者保護制度」之際,對於臺灣長久存 在之「吹哨者保護制度」──申訴勞工保護制度似有深入了解之必要,如此對於未 來「吹哨者保護制度」立法之健全,必然有正面之幫助。

三、小結

綜上所述,位於勞動檢查法制中之勞工申訴制度,其全貌為何?目前運作制度 是否存有甚麼課題?其中之申訴勞工保護制度之全貌又是如何?目前運作制度是 否存有甚麼課題?與目前研究與立法草案提及之「吹哨者保護制度」之關係為何?

均使本文產生研究之興趣。以下將先透過整理國際勞工組織關於勞動檢查議題之

型態、增訂公務員如有洩密情事,應依法追究刑事及行政責任,以及主管機關受理檢舉案件之 管轄、處理期間、保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本部意見如下:1.所提增訂『申訴勞工可能遭 受不利處分之型態』部分,包括減薪、調降、不合理之管理措施、工作條件之不利處置、終 止、解除、變更、不給予其依法令、契約或習慣上所應享有之權益等,因部分修正內容係屬不 確定法律概念,日後於執行上,恐衍生其他爭議。又查勞動基準法第74條已明定雇主不得因勞 工為申訴而予解僱、調職或其他不利處分,修正內容已可由原條文之『其他不利處分』含括。2.

有關增訂公務員如有洩密情事,應依法追究刑事及行政責任部分,查現行刑法、公務員服務 法、公務員懲戒法等已有相關規範。如因洩密情事致勞工權益受有損害,其亦得依國家賠償法 究責,尚無須於勞動基準法中另行規範處理。3.所提主管機關受理檢舉案件之管轄、處理期間、

保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部分,查目前勞動法令針對雇主違反法令之申訴及程序,已有相 關規定保障,如性別工作平等法、勞動檢查法及職業安全衛生法等,勞工如為保障其個人權益 提出申訴,當可依相關規定提出申訴。另有關檢舉案件之管轄、處理期間、保密及其他應遵行 事項之辦法部分,已有行政程序法等相關法規予以規範,尚無窒礙難行之處。爰建議維持現行 條文」,參見:立法院(2016),《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院總第1121號,頁9。

(28)

公約與建議書,描繪出本文更清楚之問題意識。

(29)

第二節 問題的展開──以國際勞工組織關於勞動檢查之建議書與公 約為楔子

就「勞工申訴制度」研究切入之問題意識,本節將透過介紹第一次世界大戰後 成立之國際勞工組織(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ILO)所通過關於勞動檢 查議題之建議書與公約,整理出兩項關於勞工申訴制度之問題意識,做為本論文於 以下部分進行臺灣與日本關於勞動檢查法制度之介紹與比較的軸線。

研究指出,於二十世紀,將勞動條件或職業安全衛生等勞動基準加以立法化之 趨勢成為世界潮流後,確保勞動基準實效性之議題遂開始受到注目,其中尤以勞動 檢查最受到關注17。國際勞工組織(下稱 ILO)18對於勞動檢查法制的規範,即以 建議書或是公約的方式加以呈現,特別是先行以建議書之方式,使各會員國詳加討 論,之後才將一些較無爭議的內容訂為公約,即試圖以原則性宣告之方式,嘗試平 衡勞動檢查法制設計上的各項爭議,與應普遍遵循之原則19

一、ILO 相關建議書與公約20

(一)1923 年第二十號建議書21

依據第一次世界大戰戰後和約──凡爾賽和約之第十三編所設置的 ILO,於 1923 年舉辦的第五屆國際勞工大會,通過了第二十號建議書(關於為了確保以勞

17 相關說明,參見:片岡ほか‧新基準法論 545 頁

18 國際勞工組織(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縮寫:ILO)

19 關於 ILO 所通過建議書與公約於程序與實質意義之差異,參見:斎藤周「国際労働基準の展望」

講座 21 世紀 1 巻 291-294 頁;小西國有『国際労働法』53-56 頁(信山社,第 1 版,2012)

20 以下介紹 ILO 之建議書與公約,均查索於 ILO 網站:http://www.ilo.org/global/lang--en/index.htm。

21 英文名稱:Labour Inspection Recommendation, 1923 (No. 20)

(30)

工保護為目的之法令及規則之實施所賦予的檢查制度組織之一般原則建議書)22。 該建議書之前言表示:「檢查制度的設置是確保關於條約與其他勞動狀態的規範之 約定的實施最有效的手段」,並在該建議書之第 1 條第 1 項表示:「各締約國凡依 據凡爾賽和約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九原則應設置檢查制度者,其主要之職務應為關 於勞動條件之法令與規則的實施,以及確保於從事工作時勞工之保護(工作以及休 息時間、夜間工作、對於有危險之虞、對健康上有害之虞或者可能使身體不適之工 作,要規範特定人之使用禁止、健康以及安全等)」23

此外,關於設置勞工之申訴管道以及政府應有之回應,根據該建議書第 19 條:

「應給予勞工及其代表人就其受僱之事業場所中之弊病或違反法令的情事,向檢 查員自由通報一切之便宜」、「此類之申訴,檢查員須盡力盡速為調查」以及「該申 訴應以保密之方式處理,且不得使雇主或其主管知悉該臨檢係基於此一申訴」24

(二)1947 年第八十一號勞動檢查公約25

由於建議書僅具有指導方針的性格,並不具有拘束各締約會員國之效力26,因

22 建議書原文參見:

http://www.ilo.org/dyn/normlex/en/f?p=NORMLEXPUB:12100:0::NO:12100:P12100_ILO_CODE:R0 20;EJ0。關於此建議書之相關說明,參見:小椋利夫「監督行政」新講座 8 巻 281 頁;梶川敦 子「第十一章 監督機関」新基本法コメ‧労基‧労契法 275 頁

23 詳細說明,參見:平野毅「ILO における労働監督制度」労働 50 号 100 頁(1977)

24 ILO1923 年第二十號建議書第 19 條英文原文:「 19.That it is essential that the workers and their representatives should be afforded every facility for communicating freely with the inspectors as to any defect or breach of the law in the establishment in which they are employed; that every such complaint should as far as possible be investigated promptly by the inspector; that the complaint should be treated as absolutely confidential by the inspector and that no intimation even should be given to the employer or his officials that the visit made for the purpose of investigation is being made in consequence of the receipt of a complaint.」

(http://www.ilo.org/dyn/normlex/en/f?p=NORMLEXPUB:12100:0::NO::P12100_ILO_CODE:R020

25 英文名稱:Labour Inspection Convention,1947(No.81)。此一公約之全文,參見:

http://www.ilo.org/dyn/normlex/en/f?p=NORMLEXPUB:12100:0::NO:12100:P12100_ILO_CODE:C0 81。公約名稱之翻譯參考:焦興鎧(2006),〈國際勞工組織重要公約及核心勞動基準之研究〉, 焦興鎧‧國際勞基,頁 63-64;黃越欽,頁 39。關於此公約之相關說明,參見:梶川敦子「第 十一章 監督機関」新基本法コメ‧労基‧労契法 275 頁

26 關此,參見:國際勞工組織憲章第 19 條。ILO 通過之建議書內容,並沒有拘束各會員國之意圖,

關於 ILO 通過之建議書效力說明,參見:斎藤周「国際労働基準の展望」講座 21 世紀 1 巻 291

(31)

此,ILO 遂於 1947 年之第三十次 ILO 總會,通過「勞動檢查公約」(第八十一號 公約)、同名建議書(第八十一號建議書)27與勞動檢查(礦業及交通運輸業)建議 書(第八十二號建議書)28。該公約置入 1923 年第二十號建議書所揭示之多項原 則並確立其國際性的義務。

例如第八十一號勞動檢查公約第 15 條(b)項規定:「於職務上所得知製造上 或商業上之秘密,或是生產程序,於離職後亦不能洩漏,違反此規定時宜受相當之 刑罰或懲戒之處分」以及同條(c)項規定:「關於設施之欠缺或法令違反而喚起檢 查員注意之申訴,該申訴之來源必須極力保密,或不得使雇主或事業單位之代表人 得知臨檢係受理申訴之結果」29。而其他相關之具體規定(例如勞動檢查單位之預 防性任務、關於健康及安全之勞資協力、勞資爭議、監督年報等四點),即以第八 十一號建議書補足30

臺灣仍係 ILO 之會員國時,亦曾於 1961 年 9 月 26 日由總統批准此一公約,

惟聲明暫不包括本公約第二章之商業勞工檢查31。日本則於 1953 年批准此公約。

此一勞動檢查公約雖就勞動檢查之諸多問題給予清楚之規範(例如勞動檢查

頁;小西國有『国際労働法』53-56 頁(信山社,第 1 版,2012)

27 英文名稱:Labour Inspection Recommendation, 1947 (No. 81)。此建議書全文,參見:

http://www.ilo.org/dyn/normlex/en/f?p=NORMLEXPUB:12100:0::NO:12100:P12100_ILO_CODE:R081

28 英文名稱:Labour Inspection (Mining and Transport) Recommendation, 1947 (No. 82)。此建議書全文,

參 見 :

http://www.ilo.org/dyn/normlex/en/f?p=NORMLEXPUB:12100:0::NO:12100:P12100_ILO_CODE:R082 。 建議書名稱翻譯參考:成之約等‧勞動,頁 360。

29 ILO1947 年第八十一號勞動檢查公約第 15 條原文:「Subject to such exceptions as may be made by national laws or regulations, labour inspectors--(b) shall be bound on pain of appropriate penalties or disciplinary measures not to reveal, even after leaving the service, any manufacturing or commercial secrets or working processes which may come to their knowledge in the course of their duties; and(c) shall treat as absolutely confidential the source of any complaint bringing to their notice a defect or breach of legal provisions and shall give no intimation to the employer or his representative that a visit of inspection was made in consequence of the receipt of such a complaint. 」 ( 資 料 來 源 : http://www.ilo.org/dyn/normlex/en/f?p=NORMLEXPUB:12100:0::NO::P12100_ILO_CODE:C081)

30 參見:平野毅「ILO における労働監督制度」労働 50 号 101 頁(1977)

31 參見:陳國鈞‧現代勞工(下),頁 231;行政院勞工委員會(2010),《國際勞工公約》,頁 273。

本公約包含工業及商業之勞動檢查,商業之勞動檢查絕大部分均準用工業勞動檢查之規定(參見:

1947 年第八十一號勞動檢查公約第 24 條)。

(32)

組織之設計32、勞動檢查員之職權33與其培育制度34),惟關於勞工就雇主違反勞動 法令之相關情形,所設置之申訴管道以及政府因應申訴的制度設計,並未將 1923 年第二十號建議書第 19 條之全部規定予以公約化35

(三)其他相關公約與建議書

在此之後,ILO 關於勞動檢查議題所通過之相關公約與建議書,尚有:(1)

1967 年一百三十號申訴檢查建議書36、(2)1969 年第一百二十九號勞動檢查農業 公約37、(3)1969 年第一百三十三號農業勞動檢查建議書38、(4)1996 年第一七八 號勞動檢查海員公約39、(5)2006 年第一百八十七號促進職業安全衛生框架性公約

40

然而,此諸公約與建議書雖提及勞動檢查,且對於勞動檢查組織之設計、勞動 檢查員之職權以及勞動檢查員之培育制度,均類似於 1947 年第八十一號勞動檢查 公約之設計,惟僅有上述之 1996 年第一七八號勞動檢查海員公約直接規定類似 1923 年第二十號建議書第 19 條關於勞工對勞動檢查單位之申訴制度與勞動檢查單

32 參見:1947 年第八十一號勞動檢查公約第 4 條第 1 項。

33 參見:1947 年第八十一號勞動檢查公約第 12 條。

34 參見:1947 年第八十一號勞動檢查公約第 6 條。

35 關於建議書之內容為何沒有成為公約,或嗣後受到公約化,論者指出,係由於該勞動基準之水準 過高,難以期待各國予以批准,或是在公約內容之討論時,就是否要成為公約內容,受到激烈對 立之部分,即有可能將該內容置於建議書。相關說明,參見:斎藤周「国際労働基準の展望」講 座 21 世紀 1 巻 294-295 頁

36 英文名稱:Examination of Grievances Recommendation, 1967 (No. 130)。此建議書全文,參見:

http://www.ilo.org/dyn/normlex/en/f?p=NORMLEXPUB:12100:0::NO:12100:P12100_ILO_CODE:R130 。 此建議書名稱之翻譯,參見:成之約等‧勞動,頁 360。此建議書之內容係在鼓勵企業設立內部勞 工之申訴管道,與本文所要研究之勞工向勞動行政機關的申訴,較無關係。

37 英文名稱:Labour Inspection(Agriculture)Convention, 1969(No. 129)

38 英文名稱:Labour Inspection (Agriculture) Recommendation, 1969 (No. 133)

39 英文名稱:Labour Inspection (Seafarers)Convention,1996(No. 178)

40 英文名稱:Promotional Framework for 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Convention, 2006 (No. 187)。此一 公約類型係屬於「促進性質」,此類促進性質之公約內容,通常僅是訂立原則性的規定,而非具體規 定,簽署國究竟應如何遂行此一促進性質公約之內容,受到很多之討論,但可以確定的是,確實履行 此一促進性質公約之程度,遠遠不及一般公約之情形。相關說明,參見:斎藤周「国際労働基準の展 望」講座 21 世紀 1 巻 295-296 頁

(33)

位相應之調查義務規範:「如接獲申訴或獲有經在其領土登記之船舶上海員之工作 與生活條件違反國家法律或規章之證據者,會員國應採取措施盡早對該船舶實施 檢查」41,較值得注意。

雖然就國際公約對於內國法究竟將產生何種內容之拘束力的議題,素有爭議

42,此外,臺灣並非 ILO 之會員國,故理論上 ILO 所通過之相關公約與建議書對臺 灣並不具有拘束力,該組織就關於公約與建議書是否確實履行之監督機制亦無法 適用於臺灣。但論者指出,美國經常使用 ILO 通過之公約內容,特別是關於勞動 基準之公約內容,做為衡量臺灣勞動人權之基準,並進一步成為其與臺灣貿易談判 之籌碼;此外,基於臺灣國際地位之困境,臺灣亦經常主動地將 ILO 通過之公約 內國法化,或參考相關公約而進行法律之修訂,以彰顯臺灣做為國際社會一員之努 力43,而臺灣《勞動基準法》第十章亦係參照 ILO1947 年第八十一號勞動檢查公約 所制訂44。故本文認為,ILO 所通過關於勞動檢查之公約與建議書,可以說對於臺 灣在立法上有一定之影響力。

日本等 ILO 會員國,雖做為國際勞工組織之會員國之一,惟論者指出,由於 ILO 本身所擁有之監督機能極為有限,即便會員國批准 ILO 通過之公約,ILO 就 該會員國是否有確實落實,亦無有效監督之機制,故日本等 ILO 會員國之勞動檢 查相關立法,也不一定與上述 ILO 相關勞動檢查公約相一致45。即便如此,論者亦 指出,國際公約之內容在日本立法機構與學者分析相關內國法時,亦經常受到援引 討論46。故本文亦認為,至少對於日本法而言,ILO 之相關公約與建議書,仍然具

41 參見:1996 年第一百七十八號勞動檢查海員公約第 3 條第 2 項。

42 有直接拘束說、間接拘束說、折衷說(自動履行條約始直接拘束,其他為間接拘束)之學說爭議,

參見:陳敏,頁 75-77。

43 關於此之說明,參見:焦興鎧(2006),〈國際勞工組織重要公約及核心勞動基準之研究〉,焦興 鎧‧國際勞基,頁 97-100。

44 此一說明,參見:立院‧勞基法案(上),頁 4-5。

45 相關說明,參見:斎藤周「国際労働基準の展望」講座 21 世紀 1 巻 291、297-302 頁;焦興鎧

(2006),〈國際勞工組織重要公約及核心勞動基準之研究〉,焦興鎧‧國際勞基,頁 83。

46 如:下井ほか‧コメ労基 375-376 頁;片岡ほか‧新基準法論 545-546 頁;濱口‧政策 206 頁;

「第十一章 監督機関」基本法コメ‧労基(改訂版~第五版);労基局(2010)(下)970 頁;

「第十一章 監督機関」新基本法コメ‧労基‧労契法

(34)

有討論之價值。

二、問題點之所在

從 ILO 上述關於勞動檢查之公約及建議書,可歸納出 ILO 對於勞動檢查組織 之設計、勞動檢查員之職權以及勞動檢查員之培育制度,均有清楚之規範,且均多 已訂入公約內。然而,關於勞動檢查法制中勞工申訴制度之相關議題,除了對於勞 工之申訴,應予以保密處理,規定在 1947 年第八十一號勞動檢查公約第 15 條(c) 項外,勞動檢查單位是否因而有開啟勞動檢查程序之義務,等相關勞工申訴制度,

相較於勞動檢查議題之其他部分,可以說是並沒有完全將之公約化,僅有在 1923 年第二十號建議書以及 1996 年第一七八號勞動檢查海員公約中述及。

因此,本文將本於對勞工申訴制度之關心,以 ILO 之相關建議書與公約等規 定出發,以規範最詳盡之 1923 年第二十號建議書第 19 條所提及「應給予勞工及其 代表人就其受僱之事業場所中之弊病或違反法令的情事,向檢查員自由通報一切 之便宜」、「此類之申訴,檢查員須盡力盡速為調查」、「該申訴應以保密之方式處理,

且不得使雇主或其主管知悉該臨檢係基於此一申訴」,以及 1947 年第八十一號勞 動檢查公約第 15 條(c)項所規定「關於設施之欠缺或法令違反而喚起檢查員注意 之申訴,該申訴之來源必須極力保密,或不得使雇主或事業單位之代表人得知臨檢 係受理申訴之結果」等問題點,做為研究勞動檢查法制中勞工申訴制度之軸線,易 言之,做為本文研究勞動檢查法制中勞工申訴制度之主要問題意識。

三、小結

申言之,關於本文之問題意識,綜合本章第一節之研究發想與本節關於 ILO 公 約與建議書之整理,即為:於臺灣,就勞動檢查法制中勞工申訴制度(即本論文題

(35)

目所稱之「勞動檢查申訴制度」)之全貌為何、勞工是否具有請求勞動檢查單位進 行勞動檢查之公權利、勞動檢查單位在何種條件下具有勞動檢查之作為義務,以及 申訴之勞工如何受到法律之保護免於受到雇主之報復等議題,將透過了解臺灣之 實定法、司法實務與行政實務,如何看待此諸問題,並整理歸納臺灣目前於此諸議 題上所面臨之課題,以解答前諸問題意識。

此外,本文欲先透過介紹臺灣之勞動檢查法制,並將重心置於勞動檢查法制中 之「勞工申訴制度」,將「勞工申訴制度」予以定位後,以此為基礎,詳細研究「勞 工申訴制度」之上述問題。最終期待本文得以扮演兩個角色:1.做為勞動檢查法制 之基礎性、概論性法學研究;2.以上述之問題意識為軸線,對於勞動檢查法制中之

「勞工申訴制度」有相對深入之認識。

再者,本文將以此為基礎,帶著臺灣制度之課題,進入日本之法律制度,整理 歸納相關之日本制度,最後將臺日兩國之相關問題點進行比較,俾能試圖解決臺灣 相關法律制度之課題。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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