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台東大學教育系(所) 教育行政碩士班論文
指導教授:梁忠銘 博士 陳美芬 博士
外籍配偶來台生活適應歷程之研究
研 究 生:林怡君 撰
2008 年 6 月
國立台東大學教育系(所) 教育行政碩士班論文
指導教授:梁忠銘 博士 陳美芬 博士
外籍配偶來台生活適應歷程之研究
研 究 生:林怡君 撰
2008 年 6 月
謝誌
碩士論文終於順利完成,兩年來,心理壓力很大,睡也睡不好,但在口試委 員説讓我通過時,這些心裡的不安終於在這一刻獲得釋放。
這段期間,要感謝的人很多,首先,感謝我的指導教授梁忠銘老師專業的指 導,每兩週的 meeting,鞭策著我往學術專業的領域一步一步邁進,在反覆的論文 撰寫中,更能釐清自己的思緒,受益良多。饒慶鈴副議長和陳美芬老師在口試時 給我的鼓勵、評論及建議,使我看到了論文寫作時的盲點,也讓我的論文更嚴謹。 在張如慧老師的論文指導課,讓我的論文有了好的開始。
求學的過程中,感謝班上同學永名、麗鳳、瑤華的協助,尤其是永名,感謝 你常常在我慌亂不知如何是好的時候拉我一把,也教會了我很多東西,常常在百 忙之中還要抽空接收我的呼救,麗鳳及瑤華謝謝你們常常勉勵我,讓我的心穩定 的向前,和你們在一組真的很感恩。進行訪談時,感謝富里鄉學區內的外籍配偶:
小胡、阿勤、阿虹、阿美,因為你們拋開自我,願意述說自己的故事,才得以讓 我的訪談資料更加充實。感謝親愛的妹妹艾樺,協助我整理那些訪談資料並撰寫 成訪談稿,
感謝東竹國小校長及同事的體諒,因路途較遠的關係,常常一下班就要先行 離開趕快出發,不管是站導護或是行政輪值,你們都無怨的協助我,永遠年輕的 護士逸萍姐及人事利珍,感謝你們常常關心我的論文寫作狀況,今天終於不負眾 望,接下來有需要幫忙的人,我也會盡力的幫助大家的。
接著要感謝我最親愛的家人,爸爸林春龍先生及媽媽李素英女士,妹妹艾樺、
育如、弟弟文正,謝謝您們讓我生在這麼幸福的家庭,使我在求學的過程中沒有 其他顧慮,尤其是老爸老媽,每次上課的時候,他們總是陪著我來,老爸常常在 問:「我跟媽媽什麼時候會畢業啊?」,現在終於可以告訴爸爸,我終於畢業了,
你們也畢業了,這篇論文也將獻給我的父母,謝謝你們的養育之恩。
最後,感謝我未來的另一半忠勳,如果不是你,我也不會來東大讀到現在,
你時時的督促我,在我失志的時候安慰我,今年年底,我們將有自己的家庭,希 望未來我們也能互相成為對方的支持!
怡君 于東竹國小 2008/6
摘要
本研究目的在探討外籍配偶來台期間的生活適應及歷程之研究,並藉由研究 結果與建議的提出,供政府當局做為訂定相關教育政策或研究時之參考。本研究 採質性研究,運用文獻分析與訪談法進行,選取花蓮縣四位分別來自越南、印尼 及兩位大陸籍的外籍配偶作為研究對象,逐一進行訪談。本研究之主要發現在結 婚的動機與過程當中,主要是因為親友的關係讓她們認識台灣,並透過多元的方 式與丈夫認識,其中最多的還是仲介的介紹,其次也有自己認識及朋友介紹的,
在其生活經驗與歷程的發現有語言不通煩惱多、識字教育增加提升生活適應、飲 食適應非難事、彎曲山路難適應、家庭生活為其主要的生活重心、幸福不建築在 物質生活上,而面臨的問題及解決的方式,有語言的學習問題須找方法多練習,
若要家庭生活融洽需靠溝通、在生活上家計負擔重,大多希望能外出工作協助丈 夫、對於公民身分的取得,大陸籍較難;若有委屈或壓力,哭泣及轉移至老公身 上則是宣洩的方式。
關鍵字:外籍配偶、生活適應
A study on investigating the adaptability of foreign spouses to the new environment in Taiwan Abstract
This research intends to further investigate the adaptability of foreign spouses to the new environment in Taiwan. Based on the findings, the researcher would like to offer some feasible suggestions, which may help the concerned authorities to propose relevant educational policies to effectively cope with the current problems faced up by those foreign spouses.
This study has been conducted through qualitative research methods, data analysis and interviews with four foreign spouses, namely coming from Vietnam, Indonesia and mainland China, in Hualien County.
The major findings of this study are listed as follows:
1. These cross-cultural marriages were mainly arranged by Taiwanese agencies or their friends. However, these marriages do not always go smoothly. The wives have been suffering from language and cultural barriers.
2. Literacy education and Mandarin classes have significantly enhanced their capability to adapt to their daily life environment, including the dietary culture.
3. In order to share the burden of their household expenses, most of the wives tend to find a job to offer substantial financial support.
4. It is not an easy task for foreign spouses to obtain citizenship from the authorities.
5. Whenever they are overloaded with stress and depression, they tend to weep and pursue deep understanding from their husbands.
Key words:
foreign sopuses, life adaptation
目 次
第一章 緒論 ... 1
第一節 研究動機...2
第二節 研究目的...3
第三節 名詞釋義...3
第四節 研究範圍與限制 ...4
第二章 文獻探討 ... 7
第一節 台灣外籍配偶的形成與現況 ...7
第二節 生活適應的理論基礎 ...18
第三節 外籍配偶生活適應之相關研究 ...23
第三章 研究設計與實施 ... 31
第一節 研究架構與流程 ...31
第二節 研究場域及對象 ...34
第三節 研究方法與工具 ...36
第四節 資料分析...39
第五節 研究倫理...42
第四章 研究結果與分析 ... 43
第一節 來台動機、過程 ...43
第二節 在台生活經驗 ...47
第三節 面臨的問題及解決方式 ...59
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 85
第一節 研究結論 ...85
第二節 反思與建議 ...90
參考文獻 ... 93
一、中文資料...93
二、網路資料...95
圖 次
圖 3-1-1 研究之研究架構 ...30
圖 3-1-2 研究流程圖 ...32
表 次
表 2-1-1 1998 年至 2007 我國結婚登記人數表 ...10表 2-1-2 2006 年各縣市結婚登記人數表 ...11
表 2-1-3 花蓮縣各鄉鎮外籍與大陸配偶原國籍分布情形表 ...12
表 2-1-4 外國籍人士與國人結婚申請歸化中華民國國籍暨戶籍登記流程表 .14 表 2-3-1 國內相關研究一覽表 ...24
表 3-2-1 受訪者基本資料表 ...35
表 3-3-1 專家效度名錄表 ...38
表 3-4-1 訪談資料代碼意義說明表...39
附 錄
附錄一 訪談同意書...96附錄二 訪談大綱...97
附錄三 國籍法 ...98
附錄四 就業服務法...101
第一章 緒論
天皇皇,地皇皇 無邊無際太平洋 左思想,右思量 出路(希望)在何方
天茫茫、地茫茫 無親無戚靠台郎 月光光,心慌慌
故鄉在遠方 朋友辦,識字班 走出角落不孤單 識字班,姊妹班 讀書識字相聯伴 姊妹班,合作班 互信互愛相救難 合作班,連四方 日久他鄉是故鄉
詞/鍾永豐 曲/夏曉鵑 (夏曉鵑,2005)
這首「日久他鄉是故鄉」是外籍配偶的識字班之歌,描述外籍配偶到台灣之 後生活及學習的心情寫照,1970 年末至 1980 年初期,台灣的男性與東南亞外籍女 子進行跨國婚姻的情形已越來越普遍,尤其是透過國際婚姻仲介的影響,許多的 男性對於迎娶東南亞外籍配偶更是蔚為風潮。這些外籍配偶嫁到台灣來後,主要 被賦予著傳宗接代的任務與壓力,因此,和台灣的女性相比,同樣是踏入婚姻,
但離家千萬里,心情卻是相當複雜的,尤其是在跨國婚姻的因素之下,一方面自 身要適應異國的生活,一方面也要擔任著妻子、媳婦、妯娌、媽媽¡ 等角色的扮 演,真的很不容易;對於生活上的適應是外籍配偶來到台灣後第一個需調適的面 向。為了更深入的瞭解外籍配偶們到台灣後生活的心路歷程,本研究將針對四位 外籍配偶做研究,實行訪談並分析之。全章共分四節,第一節將說明本研究的背 景,第二節說明研究的動機及目的,第三節為名詞釋義,第四節為本研究的範圍 與限制,以下將分述如下。
第一節 研究背景
長久以來台灣為父系傳承的社會,在社會觀念中仍然保有父系體制下的婚姻 觀念,認為婚姻的使命在於家族血親和香火的傳承,而女性理所當然肩負傳承的 責任(鄭予靜,2004)。但近年來,台灣地區女性主義高漲,知識水準提高,獨身意 識抬頭,因此,結不結婚對有工作能力、有經濟收入的女性來說並無多大的影響,
相對地,因為不婚的女性多了,許多男性因適婚年齡到了,卻找不到適合的對象,
這種現象普遍發生於都會邊緣的地區或是農業縣,近年來隨著社會快速變遷,生 活型態的改變,跨國工作、旅行、移民¡ 等因素,跨國婚姻成為一種普遍的趨勢(顏 錦珠,2001),許多跨國婚姻仲介公司便也於此時將台灣的跨國婚姻帶入另一個高 峰,協助這些男性尋找東南亞或是大陸籍的外籍配偶當作一生的伴侶,台灣的人 口結構也漸而改變之。
根據內政部統計通報顯示,自 1994 年來外籍配偶人數急遽增加,自 1987 年元 月至 2006 年 12 月底止,外籍與大陸(含港澳)配偶人數總計為 383,204 人,其中外 籍配偶人數共計 134,086 人,佔 36%,大陸(含港澳)配偶人數共計 249,118 人,佔 64%。
又 2006 年結婚對數為 142,669 對,異國聯姻者有 23,930 對,佔 16.8%(內政部,2007)。
可見其人數之龐大,影響之深遠。
第二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研究者任教於花蓮縣某一偏遠小學,因職務的關係,自 2005 年開始,有幸能 擔任本校成人基本識字教育班的授課老師。上課前,本以為學員的組成,應該會 以本地失學的高齡民眾居多,但是發現一班 33 位學生中,竟然全部都是外籍配偶,
尤以越南籍的配偶佔大多數。記得之前對外籍配偶的印象,常是從媒體的報導中 得知,且都是些負面的新聞,如「假結婚、真賣淫」、「逃婚」、「非法工作」等等 現象,嚴重的影響了大家對外籍配偶的認知及觀感。任教於成人教育班時,常會 有許多的機會與外籍配偶們聊天,發現和研究者之前的印象差蠻多的,也許真的 有些外籍人士確實利用一些非法的行為到台灣謀取某些利益,但不見得全部的外 籍人士皆是如此的。其實她們有些人心地善良,上課前不時會帶些東西來與大家 分享,上課期間非常認真學習,深怕自己哪個字沒有學到,下課聊天時也很樂意 跟研究者分享來台灣後一些生活上、教養孩子及學習的經驗,當然也間接透露出 一些生活及家庭的適應問題。曾經有一位外籍配偶向研究者提起他的家庭狀況,
因為生活適應不良,又無處可以傾訴,常常躲在被窩裡哭;也有人的老公或親戚 常對他們說些不堪入耳的話語,後來是因為孩子的關係,才讓他們忍了下來;更 有人是因為適應不良的關係而離家出走的。
這些外籍配偶來台灣的原因很多,有些是憧憬台灣美好的生活,有些是因為 家庭經濟的關係,雖然大家來台灣的原因不盡相同,但想要認真融入我們台灣社 會的心卻是一樣的。
基於此研究動機,研究者欲藉由此研究進而更深入的探訪外籍配偶的相關適應及 學習歷程。
根據上述研究動機,本研究之目的如下所述:
一、瞭解外籍配偶來台結婚的動機與過程。
二、分析外籍配偶在台生活的經驗及歷程為何。
三、探討外籍配偶常面臨哪些問題及尋求解決的方式為何。
第三節 名詞釋義
在本節中,將試著針對本研究有關的名詞進行解釋說明。
一、 外籍配偶
「外籍配偶」係指本國籍人士不論男女,凡經與非本國籍人士結婚,其婚姻 的對象都稱為「外籍配偶」。然而台灣這幾年來所關注的「外籍配偶」現象,是俗 稱的「外籍新娘」。
國人對近年來嫁入台灣的外國女子的稱呼,包括了「外籍新娘」、「外籍配偶」、
「新移民」、「新住民」等。鄭雅雯(2000)的研究中指出,一般而言,大陸地區人民 歸屬於「同胞」,並不將之視為外國人;因此「外籍新娘」的稱呼並不包含大陸新 娘。內政部為平等對待外籍與大陸配偶,同時兼顧與國人結婚之外籍、大陸女士 與男士,於 2003 年 8 月 6 日函請各相關機關、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並發布新聞 稿,將「外籍與大陸新娘」用語,統一修正為「外籍與大陸配偶」(內政部,2003)。
目前教育部及內政部的公文書,仍以「外籍與大陸配偶」稱呼與國人結婚之外籍、
大陸女士與男士。婦女新知基金會(2004)為「外籍配偶-外籍新娘」主辦的更名活動,
讓她們自己投票決定自己的稱謂,最後以「新移民女性」為正式名稱。
本研究為了為了研究的便利性及方便性,將不管是來自東南亞越南、印尼、
泰國、菲律賓等國的女子或是來自各國大陸的女子,嫁給台灣男子,結為「異國 婚姻」,地居於台灣的配偶皆以「外籍配偶」稱之,具體來說,本研究的外籍配偶 指台灣及以外的女性,及為尊重個作者的原著,及閱讀的便利性,也將文獻中提 及「東南亞外籍配偶」、「外籍新娘」或是「新住民」、「新移民」統稱為「外籍配 偶」。
二、生活適應
「適應」指個體為求利於自身生存,在心理機能上或心理上產生改變的歷程。
所謂「生活適應」指的是個人想要滿足自身的需求,改變自己並採取適當的因應 行為,以適應當前的環境,或者改變環境以配合其個人需要,從而使自己與其內 外在環境維持和諧圓滿關係的一種歷程。它是一種動態的、交互的、有彈性的歷 程,不僅是單向的,且是雙向的或多項的歷程(朱敬先,1992)。
外籍配偶透過婚姻關係來台定居後,為求利於自身的生存去適應台灣的生活 環境與文化差異,必須學習本地語言和文字、社會生活方式及了解台灣的風俗習 慣並因應家庭與婚姻關係,而融入當地生活環境,讓生理、心理均能保持平衡、
安適與自在的狀態,以排除異國生活上的困難。
本研究對生活適應的探討,包括個人生活適應,如:語言、飲食、心理適應 等;家庭生活適應,如:婚姻生活的適應、與婆媳及親戚間的關係;社會生活適 應,如:人際網絡的建立,身分及工作權的取得、文化適應等各個面向之適應情 形,均為本文所稱之「生活適應」。
第四節 研究範圍與限制
為使研究推論的結果或合理與適當的解釋,本研究之範圍、研究對象及限制 說明如下。
一、研究範圍與研究對象的說明
本研究以花蓮縣富里鄉之外籍配偶為研究範圍。因富里鄉位於花蓮縣的邊緣 地且為研究者服務之地區,取樣便利,故以花蓮縣富里鄉之外籍配偶為研究對象。
依據資料顯示,來台的外籍配偶中,以越南的居多,印尼的居次,故本研究 對象以嫁入花蓮縣內的外籍配偶為主,共計四位,越南籍一位、印尼籍一位、大 陸籍兩位,因此研究的對象為越南籍的 V 小姐,印尼籍的 I 小姐,大陸籍的 C1 小 姐、C2 小姐,共計四位。
越南籍的 V 小姐為研究者任教的成人基本教育識字班的學生,越南雖屬法籍 殖民地,但民族及種族和我們也較接近,屬同文不同種;印尼籍的配偶 I 小姐則為 本校學生之家長,印尼人雖與台灣的黃種人屬不同文也不同種,但本受訪者為印 尼華僑,客家話方面很流暢,也因嫁來台灣以 20 多年,因此語言溝通上較無大問 題,C1 小姐為班上學生之家長,C2 小姐是同學區的外籍配偶,兩者皆原住於大陸 福建省,大陸與台灣為同文同種的關係,語言的溝通上較無問題。以上受訪對象 皆有其代表性,且也因為取樣的的便利性及方便性,故選擇此四位作為研究對象。
二、研究限制
本研究的限制主要有以下三點:
(一) 研究者的身分
因研究者為部分受訪者之成教班教師,也為部分受訪者孩子的教師,故受訪 者在接受訪問時會有所避重就輕,或推託,也許有會有霍桑效應的產生。
(二) 研究資料的蒐集
由於本研究涉及受訪者家庭的私密性,受訪者家庭裡的生活或是個人的私密 事件常會被提出討論,因此有些資料可能會被隱瞞或是保留,訊息的蒐集未能獲 得完整,因此研究者必須事先和受訪者建立密切關係,若為成教班之學生,則常 和其聊天,建立互信關係,若為學生家長,則保持良好聯繫,時常與其接觸,讓 受訪者感到受尊重和理解,希望能因此有助真實的訊息呈現。
(三) 研究成果的代表性
本研究採質性研究,成果為研究者所詮釋之,研究者的觀點無法代表全體,
因此,本研究結果僅說明本研究的發現,若與進行相關的推論,宜特別謹慎。
第二章 文獻探討
本研究主要探討外籍配偶來台後生活適應之歷程,因此本章擬以蒐集整理其 相關理論及前人之相關研究,並就其內涵加以探討、比較及分析,作為本研究的 主要架構及理論基礎之依據。本章分為三節,首先探討台灣外籍配偶來台的歷史 淵源及現況,其次再針對生活適應的部分進行相關文獻探討,第三節則將外籍配 偶及生活適應間的關係做一探討及分析。
第一節 台灣外籍配偶的形成與現況
一、台灣跨國婚姻的發展
(一)跨國婚姻的形成
隨著全球化、國際化的來臨,國家與國家之間的關係已徹底改變,同時也縮
短了彼此的距離,人們常會因為搬遷、升學、旅行、就業等原因,而有機會形成 跨國婚姻。由於傳統父系社會的權力結構及社會的期待影響,從一個女性的生命 歷程來看,進入勞動或是結婚階段時,常會因為經濟機會、婚姻、家庭等因素產 生移居的現象。
跨國婚姻的形成,往往也是一種拉力與推力的結果,拉力是生產性的,推力 是再生產性的,許多農村及弱勢地區因就業結構的改變而對人力需求產生「生產 性」,於是向外尋求婚姻與人力的資源;而女性則因教育程度的提高,及對婚姻及 主婦角色的排斥,產生的對「家」的迴避,導致許多條件較差的男性,不易於原 住地找到合適的配偶而轉向境外尋找,這為所謂的推力(許雅恵,2004)。
蕭昭娟(2000)和顏錦珠(2001)指出學者 Del Rosario(1994)在其研究中,將國際通 婚的形成及發展分為萌芽期、形成期及發展期,簡述如下:
1.萌芽期(1960 年代以前)
男女雙方經由親友、專業媒人、商業機構介紹或其他方式認識,並藉由信件 來往的方式進而締結婚姻,此為「郵購新娘」(mail-order bride)的由來。大部份的婚 姻介紹所原是為了某些種族而設立的,如移民弱勢團體,最明顯的是美國的婚姻 介紹所是為了服務義大利、愛爾蘭、波蘭、猶太人、德國及中國人等失婚者所設 立的,此時具有國際通婚的雛形。
2.形成期(1960 年代)
由於工業化、都市化和國際生育率的改善,社會人口結構的改變等,導致對 媒介服務的需求及科技的改善,開始出現國際婚姻仲介業,同時也因科技的發達,
電腦擇友於 1960 年早期開始盛行,使得通婚的管道更加多元,媒介生意更蓬勃。
3.發展期(1970 年代以後)
1970 年代後,婚姻介紹所及交友俱樂部發展出不同的方式和服務,以男性顧 客的喜好為主,鎖定亞洲或較貧窮的歐洲國家女性,以供、需為前提,將經營方 式趨於商業化,1975 年後,以亞洲女性及西方男性為市場的 MOB(mail-order bride),郵購新娘介紹所迅速增加,自美國成立後、西德、菲律賓、澳洲,英國也 跟進。現今 MOB 的使用已含有種族和社會的意義,表示女性來自低開發國家,男 性則來自於較先進的國家。MOB 介紹所的興盛並非孤立的發展,而是牽連著全球 社經和政治的發展,如 MOB 婚姻介紹興盛的這段期間也是歐洲結束對亞洲勞工和 移民的開放政策。
(二)台灣跨國婚姻的時代背景與發展
關於台灣跨國婚姻的時代背景與形成原因,許多學者有不同的看法,鍾重發 (2004)根據夏曉鵑(2000)、蕭昭娟(2000)、和劉秀燕(2003)等人的研究予以綜合後,
指出台灣與東南亞地區形成的跨國婚姻大致也分為三個階段:
1.萌芽期:
在國際跨國婚姻仲介的經營中,在 1960 到 1970 年代將台灣女性介紹到歐美與 日本的同時,跨國婚姻仲介者也將經濟與教育程度更低於台灣的泰國、印尼女子,
仲介引進台灣勞力密集的農、漁村中,這就是台灣外籍配偶形式的萌芽期。但由 於跨國婚姻中習慣與溝通的差異與障礙,當時又沒有其他政策與觀念改變的配套 措施,使得此期外籍配偶的逃婚比率相當高,所以即使仲介業者雖有利可圖,但 是早期台灣外籍新娘的現象並沒有蓬勃發展。
2.形成期:
在 1980 年代台商尚未前往東南亞地區投資,外籍配偶的數量明顯偏少(吳美 菁,2003)。但是隨著政府宣布「南進政策」後,開放台商到東南亞地區投資設廠,
雖然目的是要運用當地國家低廉的人力資源,以降低生產成本,來達到高價值的 獲利。可是隨著台資的外流,強化國人與東南亞地區之間的聯繫。大抵 80 年代中 期以來,菲律賓和泰國的東南亞新娘最為普遍(夏曉鵑,2000),80 年代則以泰國新 娘最普遍(蕭昭娟,2000),因此台灣男子與東南亞地區的女子結婚現象於是形成。
3.發展期:
在 90 年代開始,台灣在國際政經結構已經改變,亞太經濟興起之後,菲律賓、
泰國、馬來西雅、印尼等東協國家,成為台灣投資者的新寵,因而與其之間產生 頻繁密切的互動關係。在 1987 年政府解除了外匯限制之後,資金外流到東南亞更 嚴重,所以在 1990 年資金大量外移和外籍勞工的引進下,造成許多本國勞工失業
和就業困難,更讓低技術性的勞工在本國婚姻市場的價值更低落 (引自洪藝真,
2006)。
受到傳宗接代的壓力和傳統的「男高女低」婚配的影響,面對呼應市場和社 會結構的轉型下,處於社經地位較低的中下階級男性,在婚姻的選擇過程中,逐 漸於婚姻市場中被邊緣化,也就不得不選擇跨國婚姻了,自 1991 年開始,印尼新 娘增加(夏曉鵑,1997),到目前內政部的資料顯示,越南新娘為外籍配偶的最大族 群。
二、外籍配偶在台灣的現況
(一)台灣跨國婚姻的背景
陳庭芸(2002)在研究中發現,台灣地區的跨國婚姻形成的原因,經由多位學者 探究結果共可歸納為三點:1.台灣婚姻市場的需求、2.東南亞經濟環境的壓力、3.
「南向政策」及「婚姻仲介」等國際婚姻催化劑的影響。此外,婚姻仲介的演變 也從早期台商之轉型或副業,慢慢地演變成婚友社之轉型或副業,而跑單幫的經 營者大多為已來台的外籍配偶,或覺得嫁來台灣生活得不錯,於是熱心介紹家鄉 親友嫁來台灣(張書銘,2002),因此隨著國際婚姻的形成,外籍配偶遠嫁至台灣的 比例日益增加。
夏曉鵑(1997)的研究中顯示台灣外籍配偶的形成,可說淵源自 1970 年代末期至 1980 年代初期,當時有部分的退休老兵面臨擇偶的困境,少數在台的東南亞歸國 僑胞,於是媒介泰國、菲律賓、印尼、馬來西亞的婦女與之通婚,其中尤以華裔 的貧困婦女佔多數。1994 年政府宣布「南向政策」後,隨著台資的外流,台灣男 性取外籍配偶的趨勢也逐漸升高,在鄉下地區,許多以工、農、漁業為主的男性,
因社會與經濟權力的弱勢困境,間接也增加了他們在台灣婚姻的市場中尋找合適 的結婚對象的困難,進而紛往東南亞地區找尋配偶。
(二)台灣地區外籍配偶發展現況
自從政府開放南向政策後,統計的資料顯示出在台灣地區外籍配偶的人數日 漸增加。由表 2-1-1 可看出,自 1998 年至 2006 年間,外籍配偶的人數如雨後春筍 般增加。1998 年我國總結婚數有 145,976 對,外籍配偶(含大陸及港澳地區)人數有 22,905 人,占 15.7%,至人數最多的 2003 年我國總結婚登記數有 171,483 對,外籍 配偶(含大陸及港澳地區)人數有 54,634 人之多,占了 31.9%,截至 2006 年底止,我 國外籍與大陸配偶人數約達 38.4 萬人,可見人數之多,其中外籍配偶(含歸化取得 我國國籍者)占 34.9%,大陸及港澳地區配偶占 65.1%。
2006 年國人總結婚對數中,配偶為外籍人士(不含大陸港澳人士)者占 6.7%,
為大陸港澳人士者占 10.1%,兩者合占 16.8%,較 94 年下降 3.8 個百分點。如與 92 年之最高峰 31.9%比較,降幅達 15.1 個百分點。2006 年國人結婚登記計 142,669
對,較 2005 年略增 1,529 對或增 1.1%,其中外籍配偶(不含大陸港澳人士)9,524 人,
較 94 年減少 4,284 人,大陸與港澳地區配偶人數 1 萬 4,406 人,較 94 年減少 213 人,主要原因是因政府為了杜絕外籍及大陸配偶利用假結婚的名義來台工作或從 事不法的行為。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2006 年以前為入出境管理局)於 2003 年 12 月起全面實施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台灣地區團聚、居留、定居案件面談制度;
外交部自 2005 年起駐外代表處也實施外籍配偶境外訪談嚴格審核,除了將集體面 談改為個別面談,並限制每日審查數量;2006 年 12 月外籍配偶申請外僑居留證或 初次申請外僑居留證延期時,夫妻雙方均需再接受面談等以上措施,使我國結婚 登記之大陸配偶人數自 2004 年起驟減 24,000 餘人,2005、2006 年回升至 14,000 人,
而外籍配偶人數則自 94 年起減少 6,530 人,95 年續減 4,284 人。
表 2-1-1 1998 年至 2007 年我國結婚登記人數 (單位:對;人;%)
年別 我國總結婚
登記數(對) 外籍配偶人數 大陸及港澳地區 配偶人數
中外聯姻 所佔比例 1998 145,976 10454 12451 15.69 1999 173,209 14674 17589 18.63 2000 181,642 21338 23628 24.76 2001 170,515 19405 26797 27.10 2002 172,655 20107 28906 28.39 2003 171,483 19643 34991 31.86 2004 131,453 20338 10972 23.82 2005 141,140 13808 14619 20.14 2006 142,669 9524 14406 16.77 較上年增加
(%或百分點) 1.08 -31.03 -1.46 -3.37 資料來源:內政部戶政司(2007)。
說 明:統計至 2006 年 12 月底止。
依據表 2-1-2 得知 2006 年結婚登記之外籍與大陸配偶人數 23,930 人中,以台 北縣 4,454 人,占 18.61%最多,台北市 2,845 人,占 11.89%次多,桃園縣 2,499 人,
占 10.44%居第三;如就所占該縣結婚比率來觀察,發現以金門縣 37.42%最高,連 江縣 34.67%次高,苗栗縣 20.19%居第三;以澎湖縣 13.47%最低,彰化縣 13.83%
次低,台東縣 14.09%居第三,花蓮縣結婚登記之對數共計 2,039 人,外籍與大陸 配偶人數為 298 人,占該縣結婚比率 14.69%。
表 2-1-2 2006 年各縣市結婚登記人數 (單位:對;人;%)
縣市別 結婚登記總對數 外籍配偶 大陸港澳配偶 外籍與大陸港澳配 偶合佔比率(%) 總計 142,669 9,524 14,406 16.77 台北縣 25,607 1,674 2,780 17.39
宜蘭縣 2,662 199 238 16.42
桃園縣 13,307 1,076 1,423 18.78
新竹縣 3,572 266 332 16.74
苗栗縣 3,427 307 385 20.19
台中縣 9,551 562 820 14.47
彰化縣 7,749 504 568 13.83
南投縣 3,106 243 248 15.81
雲林縣 4,139 303 456 18.34
嘉義縣 3,080 218 385 19.58
台南縣 5,978 333 541 14.60
高雄縣 7,546 450 768 16.14
屏東縣 4,955 365 500 17.46
台東縣 1,341 97 92 14.09
花蓮縣 2,039 148 150 14.62
澎湖縣 475 31 33 13.47
基隆市 2,352 138 304 18.79
新竹市 2,352 138 304 18.79
台中市 6,570 413 622 15.75
嘉義市 1,455 85 126 14.50
台南市 4,407 219 444 15.04
台北市 16,930 1,153 1,692 16.80 高雄市 9,141 545 1,087 17.85
金門縣 473 15 162 37.42
連江縣 75 3 23 34.67
資料來源:內政部統計處(2006)
從上表顯示跨國婚姻在台閩地區占部分比例,雖然為了防止假結婚及非法人 士來台,內政部及警政署已增加了許多限制,人數雖有趨減少,但其實這幾年來,
跨國婚姻的人數增多已經漸而影響台灣的人口結構,不得不多加關注。
(三)花蓮縣外籍配偶現況
從表 2-1-3 花蓮縣各鄉鎮外籍與大陸配偶原國籍分布情形來看,花蓮縣各鄉鎮 的外籍與大陸配偶原國籍人數至 2007 年 9 月止共有 5,765 人,人數最多的為花蓮 市共計 1,720 人,其中外籍配偶有 136 人,大陸配偶有 1,584 人,其次為吉安鄉,
共計 1360 人,其中外籍配偶人數為 172 人,大陸籍配偶有 1,188 人,富里鄉的外籍 配偶人數合計有 166 人,其中,印尼籍的人數有 16 人,泰國籍 1 人,越南籍 63 人,
其他國籍 1 人,大陸配偶佔最多,有 83 人。
表 2-1-3 花蓮縣各鄉鎮外籍與大陸配偶原國籍分布情形表
地區 花 蓮 市
鳳 林 鎮
玉 里 鎮
新 城 鄉
吉 安 鄉
壽 豐 鄉
光 復 鄉
豐 濱 鄉
瑞 穗 鄉
富 里 鄉
秀 林 鄉
萬 榮 鄉
卓 溪 鄉 合計 日本 3 0 2 4 0 0 0 0 0 0 3 0 1 13 印尼 28 34 68 16 55 26 10 1 14 16 4 0 3 277 美國 8 2 1 2 8 11 0 0 0 0 0 0 0 32 柬埔寨 7 0 1 0 3 0 0 0 0 0 0 0 0 11 泰國 15 1 14 3 13 2 1 1 2 1 5 3 4 65 馬來西亞 1 2 0 1 1 0 1 1 0 0 0 0 0 7
菲律賓 3 1 3 2 5 4 1 0 2 0 0 0 0 21 越南 58 37 21 14 84 22 14 7 20 63 7 2 3 352 緬甸 6 1 2 0 0 1 2 0 0 0 1 1 0 4 新加坡 0 0 1 0 1 0 0 0 0 0 1 0 0 3 南非 1 0 0 0 1 0 0 0 0 0 0 0 0 2 其他 6 1 1 2 2 5 0 0 0 1 0 0 0 18 小計 136 79 114 44 172 72 29 10 38 83 21 6 11 815 大陸配偶 1584 148 270 514 1188 325 145 58 113 83 435 66 21 4950
合計 1720 227 384 558 1360 397 174 68 151 166 456 72 32 5765 資料來源:花蓮縣政府戶政課(由內政部戶政司及警政署提供之外籍配偶名冊與戶政資訊系統,統 計至 2007 年 9 月 13 日)
三、我國對外籍配偶之相關措施
台灣大陸與外籍配偶的風潮已歷經 20 餘年,但政府一直未有任何積極輔導措 施,在今日的台灣,許多外籍配偶成為只能盡義務卻不能享權利的次等國民,二 十多年來,台灣至今仍未成立移民署,各單位自行其事(楊艾俐,2003)。
從內政部警政署警政統計年報(2006) 資料顯示,領有外僑居留證在台灣工作 或是與國人結婚者,共 42 萬 8 千餘人,其中尚不含歸化入籍者,吳秀照(2004)指 出進入台灣工作的外籍人士,包括來自於歐、美、日、香港等地的白領工作者和 主要來自於菲律賓、印尼、泰國與越南的藍領工作者。而來自於印尼、越南、泰 國、緬甸、柬甫寨等國家的女性外籍配偶以及從大陸嫁入台灣的大陸配偶,則大 多是經由婚姻移民進入台灣者。隨著來台工作及婚姻移民者移入數量的增加,台 灣不但在社會與人文環境上變得更豐富多元,其對台灣社會人口組成、家庭結構 與勞動經濟等方面的影響也正在快速發酵,並產生了結構性的牽動力量。
不論是勞動者或者是婚姻移民,其成長的數量與速度均會衝擊著台灣的經 濟、就業、教育、福利、衛生醫療、文化休閒、甚至政治等各層面。但是,台灣 政府過去數十年來均未有面對移民社會的準備。1990 年行政院所頒佈的「我國現 階段移民輔導措施」,主要是基於外交考量,針對移民出國者及其移入國家所採取 的政策作為。在 1992 年通過的「就業服務法」中開放引進外籍勞工,對於進入台 灣工作的外籍人士,尤其是來自於東南亞地區的藍領外勞,亦僅將其定位成過渡 型的勞動移民人口,工作期滿即應離境。外勞政策上針對勞動移民的規劃多屬管 制性的措施,對於勞動移民者所產生的社會適應或問題,多屬勞雇關係或仲介服 務的運作範疇,較少制度性的規劃回應需求。但是,自 1990 年代以來,透過婚姻 移民進入台灣者,則多屬永久性駐留、並於日後歸化者,與台灣社會的人群、社 區產生緊密的互動。尤其外籍女性配偶在進入台灣家庭後所扮演的生產與再生產 角色,對於台灣社會有更長遠的影響。
(一)外籍配偶歸化流程
大陸籍配偶居留與定居的問題是目前大陸籍配偶所面臨最為重要問題,因為 她們無法短期內取得居留權,她們僅能以探親、團聚或探病等事由申請來台停留,
即是她們每隔一段時間得出境、無法加入全民健保、無法外出工作。目前我國對 於大陸配偶來台採取配額的制度,目的是為了防止跨國婚姻引來大量的移民,影 響社會治安,增加人口壓力。不論新增的結婚人數,就現有每年 3,600 名數額由電 腦編排,已排至民國 107 年 3 月份(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2003)。由此可 見,由於政府對於大陸配偶採取配額的制度,使得欲申請來台的大陸配偶需面對 的是更多的等待。此外,由於政治因素的存在,使得她們也常成為被犧牲的一群。
由於政府對於大陸籍的配偶採取配額的制度,使得欲申請來台的大陸配偶需 面對的是更多的等待,而對於其他國籍的外籍配偶,外交部於 2000 年起,即對於
外國人與我國國人結婚後擬來台居留者,只要具備相關證件,即可直接發給居留 證,所以其他國籍之外籍配偶在居留權的取得上較大陸配偶寬鬆。
外籍配偶從結婚、移入到定居台灣,直到取得我國國籍,都必須符合我國每 一個階段的申請條件及程序,以現行的法令看來,外籍人士(配偶)在申請歸化入我 國國籍時,往往會有一段漫長的等待時間。依據我國國籍法第 3 條及第 4 條第一 款的規定,外籍人士或是配偶,其辦理歸化的條件,需年滿 20 歲並依中華民國法 律及其本國法均有行為能力,且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個人品行端正、無 犯罪紀錄,有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並具備我國 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義務基本常識,每年合計有 183 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 續 5 年以上者,得申請歸化。相關程序由本人向配偶之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
外籍配偶從結婚來台至取得我國國籍,必須經過 9 個關卡,8 個不同單位,包
含戶政事務所、外交部駐外管處、外交部領事事務局、警察局外事科、直轄市縣 市政府,原屬國政府或駐華機構,內政部、入出境管理局等檢驗相關證件及辦理 相關程序,等待入籍的時間至少超過 3 年以上。
在外籍配偶入籍取得身分之前,其人身安全及基本人權保障大多無法適用台 灣的法律及相關政策,可以依靠的就只有家庭的保護,詳細的外國籍人士與國人 結婚後申請規化之流程,由下表 2-1-4 之「外國籍人士與國人結婚申請歸化中華民 國國籍暨戶籍登記流程表」可看出。
表 2-1-4 外國籍人士與國人結婚申請歸化中華民國國籍暨戶籍登記流程表
申請流程 辦理單位 相關要件
結婚登記 戶政事務所 1.在國內結婚者:(1)結婚證書(2)外國籍配偶之身分證明文件及經駐外館 處認(驗)證之婚姻狀況證明及中文譯本(3)戶口名簿(4)國民身分證、印 章。
2.在國外結婚者:(1)經駐外館處認(驗)證之結婚證明文件及中譯本(2)戶 口名簿(3)國民身分證、印章(4)外國籍配偶之身分證明文件(5)外國籍配 偶未能隨同國人返國辦理登記者,須另附經駐外館處認證之外籍配偶 取用中文姓名聲明書。
申請居留簽證 申請人倘在國外,
請直接向駐外館處 申請居留簽證;人倘 已 持 停 留 簽 證 入 境,請向外交部領事 事務局(含台中、高 雄、花蓮辦事處)申 請改發居留簽證。
1.最近 3 個月內核發之國內戶籍謄本正本1 份(已有結婚登記並載明配 偶國籍及外文姓名)。
2.申請人本國政府所核發之結婚登記證明(無婚姻登記制度之國家則繳 交結婚證書)。
3.申請人本國政府所核發之無犯罪紀錄證明或良民證。
4.衛生署指定之外籍人士體檢醫院或國外合格醫院 3 個月內發給之合格 健康檢查證明。
5.護照(所餘效期至少在 6 個月以上)。 6.最近 6 個月之2 吋彩色相片2 張。
【以上二至四項文件倘係國外作成者,須先經我國駐外館處認 (驗)證,並附中文或英文譯本。】
申請外僑居留證 內 政 部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各 地 服 務 站
1.填寫外僑居留證申請書一份,繳交 1 吋相片 2 張。
2.繳驗護照、居留簽證。
3.檢附申請居留證理由之證明文件,例如辦妥結婚登記之戶籍謄本。
4.繳交居留證費用。(一年期新台幣1000 元,二年期新台幣 2000 元,三 年期新台幣3000 元)
(續)表 2-1-4 外國籍人士與國人結婚申請歸化中華民國國籍暨戶籍登記流程表
申請流程 辦理單位 相關要件
申請「準歸化中 華 民 國 國 籍 證 明」(自申請日 起往前推算,須 合法居留繼續 3 年以上,且每年有 183 日以上之居留 事實)
戶政事務所轉 直 轄 市 、 縣 (市)政府核發
1.準歸化國籍申請書 2.合法有效之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
3.外國人居留證明書。(居留期間應連續不中斷)
4.外國人入出國日期證明書。(申請人免附,由戶政機關代查)
5.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核發之在我國居住期間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
(申請人免附,由戶政機關代查)
6.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之證明。(須符合國籍 法施行細則第7 條規定)
7.辦妥結婚登記之戶籍謄本(申請人免附,由戶政機關代查);未能檢附戶籍 謄本者,須檢附結婚證明文件、外國籍配偶及我國籍配偶之國籍身分證明 文件,於國內結婚者另繳附外國籍配偶經駐外館處認證之婚姻狀況證明及中 文譯本。
8.歸化取得我國國籍者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認定標準第三 條所定之證明文件。
9.證書費新台幣 200 元。
喪失原屬國籍 洽原屬國政府 或其駐華使領 館或授權代表 機構
逕向原屬國政府或其駐華使館獲授權代表機構洽詢
申 請 歸 化 國 籍
(自申請日起往 前推算,須合法 居留繼續 3 年以 上,且每年有 183 日以上之居留事 實)
戶政事務所層 轉內政部許可
1.歸化國籍申請書(含最近1 年內所攝相片2 張,規格比照國民身分證 相片規格)。
2.無國籍、喪失原有外國國籍之證明文件,或依國籍法第九條但書規定,由 外交機關出具查證屬實之文書。
3.合法有效之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
4.外國人居留證明書。(居留期間應連續不中斷)
5.外國人入出國日期證明書。(申請人免附,由戶政機關代查)
6.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核發之在我國居住期間之警察刑事紀錄 證明。(申請人免附,由戶政機關代查)
7.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之證明。(須符合 國籍法施行細則第7 條規定)
8.歸化取得我國國籍者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認定標準 第三條所定之證明文件。
9.辦妥結婚登記之戶籍謄本(申請人免附,由戶政機關代查);未能檢附 戶籍謄本者,須檢附結婚證明文件、外國籍配偶及我國籍配偶之國籍 身分證明文件,於國內結婚者另繳附外國籍配偶經駐外館處認證之婚姻狀況 證明及中文譯本。
10.證書費新台幣1000 元。(請以郵政匯票繳交,受款人:內政部)。 申請台灣地區居
留證
內政部入出國 及移民署各地 服務站
1.居留申請書1 份(含最近 3 個月內 2 吋半身白色背景之彩色相片 1 張)。
2.取得國籍證明文件影本,如內政部許可取得中華民國國籍一覽表。
3.證照費新台幣 400 元。4.掛號回郵信封並填妥收件人姓名及住址。
申請台灣地區定 居 證( 須 居 留 一 定期間:自歸化 國籍之日起,連 續居留滿一年未 出境;或連續居 留滿 5 年,每年 居住 183 日以上)
內政部警政署 入出境管理局
1.定居申請書1 份(含最近 3 個月內 2 吋半身白色背景之彩色相片 1 張)。
2.台灣地區居留證。
3.有效之流動人口登記聯單。(預定暫住期間,應涵蓋其在台灣地區居留 期間及申請台灣地區定居證之日)
4.我國國籍配偶之戶口名簿或國民身分證影本(正本驗畢歸還)。 5.最近3 個月內之健康檢查合格證明。(須由行政院衛生署核可之醫院檢
查,且符合其訂定之健康證明應檢查項目表「乙表」)
6.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如戶籍謄本。7.掛號回郵信封並填妥收件人姓名及住 址。8.證照費新台幣 400 元。
申請戶籍登記及 請領國民身分證
戶政事務所 1.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通知申請人辦理戶籍登記之定居證。
2.戶口名簿 3.相片 1 張(最近1 年內所攝,規格比照國民身分證相片規格)。 4.初領身分證者,應繳交新台幣 50 元。
資料來源:台北市新莊市戶政事務所(2007)
(二)外籍配偶的輔助(導)措施
外籍配偶的人數每年逐漸增加,其生活適應及其子女的教育議題漸受大家的 重視,外籍配偶與國人共組家庭後來台居住,我國為協助其早日適應在台生活並 維持其家庭的功能與關係,政府有必要釐訂照顧輔導措施,以促進社會的安定祥 和與多元發展,另因外籍與大陸配偶人數的增加,國內已超過 23 萬個家庭處於異 國與兩岸的關係中,其所生的子女為我國未來的主人翁,因此,政府確有必要提 供多元的協助,讓其在適當的環境中發展。
立法院內政及民族委員會於 1999 年 4 月 12 日審查內政部(戶政司)預算時附帶 決議:「內政部應積極規劃辦理外籍新娘生活適應及語文訓練,輔導其融入我國生 活環境。」因此,為了落實外籍配偶的照顧輔導措施,內政部於 2003 年 5 月 7 日 提出外籍與大陸配偶照顧輔導措施專案報告,並於同年 12 月訂定「外籍新娘生活 適應輔導實施計畫」,報告中指出為使外籍配偶到台灣來能得到更好的照顧,相關 的輔導措施如下:
1. 生活適應輔導方面
訂頒「外籍新娘生活適應輔導實施計畫」,並與各地方政府共同辦理「外籍新 娘生活適應輔導班」,並補助民間團體辦理相關活動,另也拍攝「台灣外籍媳婦圓 夢之路」供各界參用。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也已協調退輔會、勞委會、家庭暴力及 性侵害防治委員會、健保局、境管局及海基會辦理大陸配偶相關說明會、聯誼活 動及生活輔導營,並編印「大陸配偶在台生活相關資訊簡冊」供使用。財團法人 海峽交流基金會及中華救助總會均對大陸配偶提供諮詢及協助服務。
2 生育及優生保健輔導方面
行政院衛生署將外籍新娘之生育及優生保健服務列為重點工作,除提供外籍 與大陸新娘相關服務措施及衛生教育指導外,對於符合低收入戶條件者並提供產 前遺傳診斷、子宮內避孕器及結紮部分補助經費。各鄉(鎮、市、區)衛生所對於外 籍新娘採逐一訪視及建卡照護管理,並視特殊需求個案予以收案管理;對於大陸 新娘則依符合產前、產後及家庭計畫之收案條件施以收案管理。
3.放寬申請工作許可條件方面
放寬獲准居留之外籍配偶得依就業服務法第 51 條規定,由本人或其雇主向行 政院勞工委員會申請工作許可,並得轉換雇主及工作、不受工作類別限制、免健 康檢查及免繳就業安定費等優惠措施。並於核發外籍配偶外僑居留證時,由行政 院勞工委員會一併提供工作許可申請書表等資料,以利其申請工作許可。倘未經 許可從事工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已予放寬解釋,不予罰鍰處分,且無須遣送出 國。大陸配偶取得居留許可者,居留期間得在台灣地區工作,並不需要申請工作 許可。至於停留期間,倘符合「大陸地區配偶在台灣地區停留期間工作許可及管 理辦法」規定資格者,亦得申請工作許可。
4.提升語言能力及加強子女教育方面
教育部將外籍與大陸配偶不識國字者,納入教育部補助地方政府辦理之「成 人基本教育研習班」輔導對象。為解決其學習實際需求,並使其適應在台生活及 有助於教養子女,教育部自 2002 年起已放寬取得外僑居留證、我國護照者進入補 習或進修學校就讀,以取得我國正式學籍(歷)。部分地方政府將外籍配偶學習活動 納入教育部於 2001 及 2002 年度「城鄉接軌--人人同步發展學習計畫」辦理。對於 外籍配偶子女,兒童局業印製「0 至 3 歲親職教育」宣傳單張,提供各界參用。
5.家庭暴力救援及保護扶助措施方面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對於受家庭暴力之外籍或大陸配偶,其有緊急安置 需求者,由地方政府提供短期庇護或安置。內政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 也編印中、英、泰、印、越等五國文字之防治宣導資料送各地方政府戶政單位提 供外籍與大陸配偶參考。各地方政府依特殊境遇婦女家庭扶助條例規定,可提供 緊急生活扶助、子女生活津貼、傷病醫療補助、兒童托育津貼及法律訴訟補助等 五大措施,以協助渠等自立自強及改善生活環境。
6.嚴防非法入國,維護社會治安方面
針對假結婚或其他非法來台之外籍人士,外交部及駐外館處於審核外籍配偶 簽證申請案時,除依規定查核相關證件外,對於有假結婚嫌疑之居留簽證申請案 均予以面談,或函請警政單位查察,經查確有假結婚嫌疑者則不核發居留簽證,
為免增加我國社會負擔,對於國人之外籍配偶於取得居留證或國民身分證後,申 請其父母或親屬來台依親案,除其未成年子女經由國人配偶收養後得予核發居留 簽證外,對其父母及其他親屬原則上均不予核發。
對於目前人數最多之越南籍配偶,駐外館處除針對結婚簽證申請進行面談外 並辦理來台前婚前講習,協助其入國後早日融入我國生活環境。為強化外僑的管 理,內政部警政署業已建置「居留外僑動態管理系統」,以加強對外僑動態資料之 掌握。最後,為防範大陸地區人民以假結婚方式非法入境,除由各警政機關加強 查緝外,對於意圖營利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入境者,為加重其刑責,大陸委員會 已修正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 79 條,送請立法院審議中。
外籍配偶入國後,由內政部警政署即時通報外事責任區員警列管查察,以加 強掌握其在台動態資料;對於未按址居住、行方不明或有可疑行為者,均納入電 腦建檔列管並加強查察。為加強大陸配偶之管理及防範非法情事,除由內政部警 政署入出境管理局嚴格審查大陸配偶停留、居留及定居申請案件外,在其入境後 即由各地方警察局確實辦理流動人口登記及執行戶口查察作業,如確有不法行為 者即函請相關單位偵處,並列入資料註記。
不論是外籍人士來台工作亦或是外籍配偶嫁到我國,我國都有責任保護其相 關權益,當然為了我國人民的既有權益及安全,相關的單位都必須好好的研擬相 關的配套措施,一方面確保人民的安全,一方面也不讓欲違法者也機可趁,因此 對於必要的措施,相關單位皆必須訂定相關的法規來保障大家的權益。
第二節 生活適應的理論基礎
一、生活適應的意涵
(一)適應(adaptation)的涵義
生物學家達爾文於 1859 年提出進化論(Theroy of Evolution)中「物競天擇、適者 生存」的概念,意指生物為了求生存,必須適度的改變自己,使其能與客觀的環 境條件相配合,生物學家稱為這樣的過程為適應(引自蔣美華,2003)。適應的概念 經生物學使用後,亦引進心理學的領域,用來說明個體與環境奮鬥之過程,心理 學家皮亞傑在認知發展論中提到,適應是個體在發展的過程中,藉著同化和調適 兩種作用來達成和環境平衡的狀態,且不斷調整適應環境的能力。對於適應的解 釋,許多學者有不同的看法,吳慧玲(1999)指出「適應」是動態的且雙向的歷程,
也可說是個體為了適應特定環境而調整自己,或為了滿足自己的需求而改變的一 種歷程。李淑娟(1999)認為適應同時包括靜態和動態的過程,藉此過程,個人一方 面改變內在心理的狀態,也改變外在環境,使其與生活環境產生和諧的互動。
Arkoff 認為適應是「個人與環境間的交互作用」對外籍配偶來說,他們不斷的尋求 滿足自身的需求已達到目的;但同時也承受來自環境中的壓力。因此,適應包含 個人與環境雙方力達和諧的狀態 (引自楊錦登,1999) 。
王以仁根據多方學派的說法,對適應一詞做一綜合歸納如下(引自周柏程,
2007) :
(1) 適應是指個人與環境間的互動:人類是群居的動物,居住在家庭、鄰居、社區、
學校及職業團體間;因此,適應就是個人與環境間的互動。互動式指一種相互的 培養及影響,而環境則是指個人外在一切與其有關的事務。
(2) 適應是一種雙向的過程:我們影響環境亦受環境的影響。雙向的適應觀點不僅 更為合適也較具樂觀性,我們不僅順從環境,也應使它來順從我們。
(3) 適應的本質是動態而非靜態者:個人環境及其之間的關係並非固定不變。往往 在不同的環境下,對相同的事件,個人會因環境之不同而做不同的調適。
(4) 適應對生活具有控制力:一個人若能自由選擇其所從事的活動,而非為責任義 務所迫,此種自主感將促其勇於追求有回饋且滿足之事務,而非籠罩在為之的恐 懼之中,而不能追求自己的目標。
由上可知,適應不只是個人與環境的一種互動關係,適應的好壞也應呈現於 個人的心理健康程度而言。
(二)生活適應(life adaptation)的涵義
張春興認為生活適應就是個人對自己、對別人、對環境事務的反應。人格健 全的人,一方面能夠便自己內部心理的狀態,另一方面改變外在環境已維持和諧、
平衡的交互作用(引自李淑娟,1999)。
生活適應是指對他人、對社會、所謂的生活適應(Adjustment)是指一種動態的 過程,個體在此過程中與所處的環境交互作用,以取得和諧一致的關係。當一個 人面對不同的要求,能夠有能力去滿足個體大部分的生理和社會需求,因此,「互 動」、「歷程」、「狀態」是「適應」主要的觀點。
陳小娥、蘇建文指出在生活適應的內涵上,一般學者通常將生活適應分成「個 人適應」和「社會適應」,個人適應是強調個人需求的滿足,指個體自我調適以確 立個人的目的與社會價值系統,以便對個人有所控制,引導適合個人的生活以達 到自我統整的目的;社會適應則指一種對別人的適應,個人在生活環境中,有效 的與人交往的程度,希望免除人我之間的矛盾,維持人我之間的和諧,及現實環 境對自己的要求(引自蔡秀莉,2006)。
劉焜輝(1985)指出,生活適應包括個人生活、家庭生活、學校生活與社會生活 的適應。個人適應包括個人能了解自己的能力條件,並了解自己的情緒與動機,
不僅欣賞自己、接納自己並能體認自己的價值;家庭生活適應則是和家人相處及 處理家庭問題時成功、快樂的程度;社會生活適應則是個人生活在現實社會中,
能妥善的待人處事,已達成環境對自己的要求(引自周柏程,2007)。
二、跨國婚姻的生活適應探討
人類是群居的動物,居住在家庭、鄰居、社區、學校及職業團體之間,生活 適應就是個人與環境中的互動,也是一種雙向的過程。我們影響環境亦受環境所 影響。個人、環境間的關係並非固定不變,往往在不同的環境下,對相同的事件,
個人會因環境不同而有所不同的調適方式。
呂美紅(2000)綜合各方的研究結果,歸納新移民女性之生活適應:「即其個體 隨著環境變遷或內在需求改變時,對個人、社會、家庭的人格適應,指的是一種 求取內、外在需求達報平衡與和諧的長期互動關係與靜態結果」。
外籍配偶來台後,確實因語言、文化思想觀念的差異,而衍生出許多生活適 應的問題。文獻整理後發現大概可歸納為以下幾個面向(顏錦珠,2001;朱玉玲,
2001;許雅惠,2004):
(一)語言隔閡引起溝通障礙
語言是溝通的基本要件,因此這幾乎是所有外籍配偶來台後,適應上最大的 考驗與壓力,外籍配偶們若不懂得用國語、台灣話、客家話等,通常很難和夫家 或是台灣社會有所互動,甚至會變成另類文盲,有時,還會因為溝通不良的關係,
產生許多誤解。另外,即使生活上或婚姻上遇到問題,卻也因缺乏當地語言溝通 能力而無法往外尋找支持網絡。
(二)年齡差距、思想觀念不一
許多外籍配偶很年輕就嫁到台灣來,思想未臻成熟,對婚姻也存有浪漫的幻 想,也抱著享福的心態,但結果卻大失所望,常會令她們產生不滿的情緒。許多 娶外籍配偶的家庭皆為中產階級,當外籍配偶高興的嫁至台灣後,他們正期待婚 姻能給予他們回饋及資助改善家中環境時,狀況並不如他們所想,而夫家這方,
也因期待一個乖巧、聽話的妻子,但年輕的妻子是否能認同,即易造成婚姻期待 的落差,嚴重者甚至導致婚姻衝突甚至破裂。
(三)文化差異、風俗不同
不同的國籍有不同的民俗風情,也有其不同的社經環境,外籍配偶在婚後常 被要求「婚後隨夫」,及相當程度的在地化,且必須模仿並學習與自己社會不同的 家庭生活方式,以符合夫家的種種作息與台灣文化的習慣,因此在待人接物、價 值觀念及生活習慣上,常會有文化失調的現象。小至一般家務的處理方式、大至 台灣文化對媳婦角色的要求、祭祀拜拜、風俗禁忌、生活中的節慶習俗等、都有 可能帶來文化與宗教上的不適及衝突,對外籍配偶來說,透過仲介的關係嫁到台 灣的她們來說,每一種民情風俗及文化的差異都是需再適應的。
(四)婆媳與親屬關係
婆媳關係一向是中國家庭問題的核心,在家庭中,最常引起爭論的問題,不 外存於女性間。外籍配偶在跨國婚姻裡,她們也得面臨傳統中國的習俗,即是婆 媳關係的建立,傳統上,我國家庭中婆媳問題,同樣也發生在跨國婚姻的外籍配 偶的身上,加上她們娘家遠在他鄉,在台灣舉目無親,沒有訴苦的對象,婆家若 多有所限制,她們的心事無法獲得紓解,在整個跨國婚姻中將造成或多或少的問 題(江亮演、陳燕禎、黃稚純,2004)。
導致婆媳不睦的理由相當多,最常見的就是觀念的差距、角色期待不一致,
成見與防衛心理,日常生活的摩擦等(朱玉玲,2001)。其中導致婆媳關係不睦的最 重要因素在於其中夾帶嚴重的溝通障礙:疑懼(曾昭旭,1995)。
(五)人際關係的孤立
所有女性在婚姻中所面臨的問題,都是外籍配偶們需面對的,但相較於台灣 的女性,外籍配偶們更面臨了離鄉背井的孤立,和族群與種族等多種剝削,且有 許多外籍配偶自覺得社區的人視她們如外星人,因夫家家人的限制,對於同鄉人 的拜訪及電話的使用多加用地限制,並將外籍配偶孤立在家中生活,更使得外籍 配偶在跨國婚姻生活的人際關係更加孤寂。父系制度下的婚姻,女人須離開原生
家庭而進入另一陌生的家庭,生活本來就充滿了各種摩擦和妥協,而新移民女性 由於缺乏社會支持系統,相較於本地婦女則面臨更多孤立無援的困境(夏曉鵑,
2005)。
(六)公民身分與入籍的問題
大陸籍配偶居留與定居的問題是目前大陸籍配偶所面臨最為重要問題,因為 她們無法短期內取得居留權,她們僅能以探親、團聚或探病等事由申請來台停留,
即是她們每隔一段時間得出境、無法加入全民健保、無法外出工作。目前我國對 於大陸配偶來台採取配額的制度,目的是為了防止跨國婚姻引來大量的移民,影 響社會治安,增加人口壓力,台灣對於大陸籍的配偶來台採取配額的制度;而外 籍配偶從結婚、移入到定居台灣,必須符合外籍配偶取得我國國籍應具備之條件 及各個階段之申請程序,在等待的期間會有一段身分與權利無法受到保障的等待 期。根據「外國籍人士與國人結婚申請歸化中華民國國籍暨戶籍登記流程表」之 規定,外籍配偶從結婚到取得本國國籍,必須經過 9 個關卡,8 個不同單位(包括 戶政事務所、外交部駐外館處、外交部領事事局、警察局外事課、直轄市縣市政 府或駐華機構、內政部、入出境管理局),此一等待的時間至少超過 3 年以上。在 這段期間內,在層層關卡上,都對外籍配偶存有隱藏性的危機。
依據「入出國移民法」及「國籍法」的規定,外籍配偶最快可以在四年內取 得身分證,如果具備華僑身分,結婚已滿 3 年,最快居住台灣一年就能拿到身分 證。
近年來國際間移民政策的發展,主要是以增進經濟為導向,著重於高科技人 才或是其他專業人員,然對於因婚姻而產生移民者,則在身分給予之前,設定一 段時間,提供其融入社會適應所需。此外,如美、加拿大和澳州等國家,也為了 避免外來人口的快速增加,影響當地的社會安全、文化與全民利益,都採取總量 管制的方式。而在取得居留的時間方面,期限也從 2 年至 5 年,若是要取得國籍 身分證,以美國、加拿大為例,則需要 5 年的時間,除此之外,為了防止假結婚,
美國與澳州均設有兩年條款,即是外籍配偶必須在兩年後證實婚姻有效,並且通 過面談的機制,才得以取得永久居留權(江亮演、陳燕禎、黃稚純,2004)。
對於外籍配偶我國所採行的法令都是「屬人主義」,以「血緣」做為來台居留、
取得工作權、公民權的主要條件,也就是說,她們必需依賴婚姻關係衍生的血緣 關係才能成為台灣合法公民(江亮演、陳燕禎、黃稚純,2004)。如此,自然造成她 們必須藉由和台灣男性建立「血緣」關係,以確保在台灣的居留權,此外,當然 也會衍生出許多社會問題。
(七)經濟壓力與就業
當外籍配偶們發現嫁入的家庭在經濟上無法滿足所需之際,許多外籍配偶就 會期待能儘快踏入就業市場,以自己所賺的錢貼補家用,或以自己所得寄回娘家。
然而,根據台灣法律對外籍配偶的工作規定,除非有雇主為她們結別申請工作許 可,大部分的外籍配偶必須在取得身分證後,才能如願享有與其他公民一樣的工 作權、健康保險、與各項社會福利措施。
而針對大陸及與東南亞及的配偶,其工作的規定依據也大不相同,茲分述如 下。
依據兩岸關係條例第 17 條「大陸地區人民為台灣地區人民配偶,得依法令申 請進入台灣地區團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在台灣地區依親居留:1.結婚已 滿二年者。2.已生產子女者。」而許可在台灣地區依親居留者,即可以在台灣地區 工作。但台籍配偶具 65 歲以上、低收入戶、智障與重度傷殘等條件之一,工作權 有較寬的規範。換句話說,大陸配偶工作不需由雇用的單位提出申請即可以在台 灣工作,但是大陸配偶因為較外籍配偶在居留權申請上需等待較多的時間,所以 在仍未有居留權之前,她們想要在台灣工作受限相當地多。
就業服務法第 42 條規定「為保障國民工作權,聘僱外國人工作,不得妨礙本 國人之就業機會、勞動條件、國民經濟發展及社會安定。」,同樣法律第 43 條「外 國人未經雇主申請許可,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雖然第四十八條言明外籍 配偶不受第 44 條工作項目、工作期限、轉換雇主的限制,亦不必繳納就業安定費 和保證金,但因其仍為「外國人」,仍受到第 43 條「工作許可證」的限制,而許 可證又是由雇主所申請,外籍配偶在取得居留權前,如果想要在台灣工作,必須 依照外籍勞工,由雇用的工廠、公司提出申請,經核准後才可以合法打工。然若 是已經取得居留權,則不需雇主同意,惟仍得向主管機關申請工作許可。
對一時急於取得工作者而言,地下化的打工方式、忍受雇主的刁難與剝削、閃躲 勞工單位的檢查、接受較差的工作條件等,都變成常態的忍受範圍。
不同的國籍有不同的民俗風情,也有其不同的社經環境,外籍配偶在婚後常 被要求「婚後隨夫」,及相當程度的在地化,且必須模仿並學習與自己社會不同的 家庭生活方式,以符合夫家的種種作息與台灣文化的習慣,因此在待人接物、價 值觀念及生活習慣上,常會有文化失調的現象。小至一般家務的處理方式、大至 台灣文化對媳婦角色的要求、祭祀拜拜、風俗禁忌、生活中的節慶習俗等、都有 可能帶來文化與宗教上的不適及衝突,對外籍配偶來說,透過仲介的關係嫁到台 灣的她們來說,每一種民情風俗及文化的差異都是需再適應的。
第三節 外籍配偶生活適應之相關研究
許多台灣男性與東南亞地區婦女間的跨國婚姻關係,多因某些弱勢,如社經 地位低、身心障礙、年紀大等,因而願意透過婚姻仲介的媒合花錢到異國「買」
老婆。而外籍配偶願意遠嫁來台,多數都是寄望台灣富裕的物質生活,希望成為 台灣媳婦後能改善原生家庭的經濟情況,婚姻基礎建立在「買賣」上,加上之兩 地的生活環境、價值觀念、文化習俗等的差異,婚姻價值觀的衝突,使得外籍配 偶在台灣的生活適應造成相當大的阻礙(何青蓉,2003)。
雖然在 70 年代的台灣,東南亞的外籍配偶就已存在,但在 1997 年開始,呈現 了快速成長的現象,國內在大約 10 年前開始對於外籍配偶有相關的研究,最早的 邱琡雯(1999)《在地國際化?外籍新娘在地化:就讀嘉義地區國小補校的外籍新娘 之社會生活》中探討嘉義地區國小補校外籍配偶在家庭、補校、職場、尋求原生 文化的場域等四個地方,她們日常人際互動的情形;之後陸續也有相關研究探討 關於識字教育、生活適應輔導班與外籍配偶生活適應的關係,如葉淑慧(2004)《東 南亞女性外籍配偶生活適應與補校學習¡ 以竹北市中正國小補校為例》、張雅祝 (2005)《東南亞女性外籍配偶在台灣的生活空間研究:以基隆市外籍配偶生活適應 輔導班成員為例》、吳美雲(2000)《識字教育作為一個「賦權」運動:以「外籍新 娘生活適應輔導班為例探討」》及林妗鎂(2006)《將識字教育視為一種賦權:以宜 蘭縣東南亞新移民女性生活適應為例》皆以質性研究之訪談法作為其研究的方式。
之後幾年,陸續有相關的博碩士論文,多篇都針對外籍配偶在台灣的生活適 應情形作一深入探討,如蕭昭娟(2000)《國際遷移之調適研究:以彰化縣社頭鄉外 籍新娘為例》中以彰化縣社頭鄉內的越南、泰國及印尼新娘為對象,探討其生活 適應情形及國際通婚對彰化社頭鄉社會人口、生活、教育、心理等層面所造成的 社會變遷,其以結構式深度訪談及半結構式的問卷進行訪談瞭解其調適因素及適 應歷程;鄭雅雯(2000)《南洋過台灣:東南亞外籍新娘在台婚姻與生活探究¡ 以台 南市為例》的研究主題在探討目前居住於台南地區的外籍配偶之婚姻及生活情 形,以半結構式的訪談題綱蒐集受訪者基本資料、異國聯姻的歷程及目前的適應 狀況,之後再進行選取十位透過深度訪談與參與觀察進行田野調查,但因訪談過 程中,受到家人的干預,使受訪者無法暢所欲言所說內容因而受限,其研究的內 容著重在外籍配偶與家人的互動上;劉美芳(2001)《跨國婚姻中菲籍女性的生命述 說》研究對象以菲籍的女性為主,使用參與觀察法及深度訪談獲取資料,揭露出 菲籍女性如何經驗台灣生活的生命述說;
顏錦珠(2001)《東南亞外籍新娘在台生活經驗與適應歷程之研究》內容擇取 6 位來自印尼及越南的女性配偶作質性的訪談研究;留郁婷(2006) 女性新移民的家 庭期待與現實-以桃園縣為例,呂美紅(2000)《外籍新娘生活適應與婚姻滿意度及 其相關因素之研究-以台灣地區東南亞新娘為例》研究主題為探討外籍配偶婚因生 活適應及其婚姻滿意之相關研究,以半結構式的問卷調查方式進興蒐集資料,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