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例 01】
私立學校未提繳相當學費3%之準備金時,儲金管理會仍 應受理其退休、撫卹及資遣案件並儘速辦理催收事宜。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一、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 資遣條例第15條第1項
二、私立學校法第64條第3項 三、私立學校法第80條第1項
教育部99年7月14日台人(三)字第0990116620號函
私立學校教職員之退休、撫卹及資遣案件與該校 是否依規定提繳相當學費3%之準備金無涉,為維護該 校教職員工之退撫權益,儲金管理會仍應受理其退 休、撫卹及資遣案件,並本於管理機構職責,儘速辦 理催收事宜。
【釋例 02】
於99年1月1日私校退撫儲金新制實施後,始申請加入儲金 制之學校,仍應繳納原私校退撫基金。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 條例第8條
教育部99年9月6日台人(三)字第0990142560號函
一、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 資遣條例(以下簡稱私校退撫條例)第8條規定各私
壹、儲金管理與監理法規—附錄
立學校提撥相當學費3%之準備金,其三分之ㄧ撥 入原私校退撫基金,用以支付該條例施行前教職 員工年資應付之退休、撫卹、資遣給與。
二、私校退撫條例施行前,原私校退撫制度為確定給 付制,由各會員學校每學期提繳相當學費3%共同 成立原私校退撫基金(以下簡稱原基金),用以支付 81年原基金成立前、後任職年資之退撫費用。
三、為保障教職員於私校退撫條例施行前年資之退撫 權益及維持原基金收支安定性,教育部於99年7月 30日召開「私立學校教職員退撫儲金法定收益及 新舊制年資差額撥補作業及入會前退撫準備金提 繳研商會議」決議如下:
(一)於99年1月1日私校退撫儲金新制實施後,始申 請加入儲金制之學校,應依「財團法人中華民 國私立學校教職員工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 會員入會規則」負擔舊制教職員退撫準備金,
及依私校退撫條例第8條規定提繳退撫準備金。
(二)前項新加入儲金制學校,無論是否依教育部頒 定之「私立學校訂定所屬教職員工退休撫卹資 遣辦法條文參考原則」訂定各該學校之退撫辦 法,其所屬教職員之舊制年資給與標準等相關
規定均應依該參考原則辦理。
【釋例 03】
私立學校校長、專科以上學校教授延長服務期間,主管機 關之撥繳責任仍以最高35年或40年為限。但若私立學校遴 聘年逾65歲之校長或專任教師係依據私立學校法第57條 之規定,主管機關撥繳責任,改由私立學校自行負擔。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一、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 資遣條例第8條第7項
二、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 資遣條例第17條
三、私立學校法第57條
教育部100年3月4日臺人(三)字第1000033749號函
一、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 資遣條例(以下簡稱私校退撫條例)第8條第7項規 定學校主管機關之撥繳責任,最高以35年或符合 特定條件下以40年為限,不因辦理延長服務而停 止。
二、但若私立學校遴(新)聘年逾65歲之校長或專任教
壹、儲金管理與監理法規—附錄
師,係依據私立學校法第57條之規定,則應依私 校退撫條例第17條之規定,原由學校主管機關負 擔之32.5%部分,改由私立學校自行負擔。
【釋例 04】
符合私校退撫條例第17條規定遴聘之校長、教師,其儲金 之提撥比例為個人負擔35%,學校負擔65%,其中學校另 外負擔之32.5%費用,須由學校另行增加提撥,不得由學 校儲金準備專戶支應。另,渠等人員提撥之儲金應參加自 主投資,且教職員經風險屬性評估後,選擇經儲金管理會 評定風險程度最低之投資標的組合,亦受當地銀行2年期 定期存款利率之保證。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一、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 資遣條例第8條
二、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 資遣條例第17條
教育部102年11月15日臺教人(四)字第1020163950號函 一、查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
職資遣條例(以下簡稱私校退撫條例)第8條第1
項、第2項、第4項及第6項規定略以,私立學校應 於每學期開始2個月內,依下列規定提繳教職員退 休、撫卹、離職及資遣準備金至儲金管理會,其 中三分之二撥入各該私立學校之學校儲金準備專 戶內,作為學校依本條例規定按月撥繳教職員儲 金32.5%之準備;餘三分之一撥入原私校退撫基 金,用以支付本條例施行前教職員工年資應付之 退休、撫卹、資遣給與。
二、另,私校退撫條例第17條規定:「私立學校於本 條例施行後依私立學校法規定,遴聘年齡逾65歲 之校長或專任教師,除依第8條第4項第1款由校 長、教師個人撥繳退撫儲金外,其餘均由私立學 校提撥。」綜上,符合私校退撫條例第17條規定 遴聘之校長、教師,其儲金之提撥比例為個人負 擔35%,學校負擔65%。因學校儲金準備專戶內之 準備金僅能撥付私立學校原應負擔的32.5%儲金 部分,另外負擔之32.5%費用,須由學校另行增加 提撥,不得由學校儲金準備專戶支應。
三、又,符合私校退撫條例第17條規定遴聘之校長、
教師等人員提撥之儲金應參加自主投資,且教職 員經風險屬性評估後,選擇經儲金管理會評定風
壹、儲金管理與監理法規—附錄
險程度最低之投資標的組合,亦受私校退撫條例 第10條第3款之當地銀行2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之保 證。
【釋例 05】
符合私立學校法第57條及大學評鑑辦法第10條規定,遴聘 年齡逾65歲之私立大學校長、專任教師時,其遴聘年齡不 得超過75歲。另,依據私校退撫條例第17條規定,是類人 員之私校退撫儲金撥繳責任,應由校長、教師個人撥繳退 撫儲金外,其餘均由私立學校提撥(不得由學校儲金準備 專戶支應)。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一、私立學校法第57條第3項、第5項 二、大學評鑑辦法第10條第1項、第2項 三、私立學校法第66條第4項
四、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 資遣條例第8條第4項第1款
五、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 資遣條例第17條
教育部103年10月27日臺教人(四)字第1030154548號函
一、查私立學校法第57條規定:「…(第3項)私立學 校經學校主管機關評鑑辦理完善,績效卓著者,
除依法予以獎勵外,其辦理下列事項,報經主管 機關同意後,得不受本法及相關法令規定之限 制:…三、遴聘校長、專任教師之年齡。(第5項)
第3項第3款之年齡,由學校定之。但以不超過75 歲為限。…。」。
二、次查大學評鑑辦法第10條規定:「(第1項)私立大 學符合前條第1項第1款或第2款規定之一者,其遴 聘校長及專任教師之年齡,於本部規定之期限內 檢附相關資料文件,報本部核定後,得依下列規 定辦理,不受相關法令規定之限制:一、自訂遴 聘校長、專任教師年齡上限規定,專任教師並得 兼任學校行政職務,但校長及績優專任教師年齡 上限,不得超過75歲。二、聘任逾65歲之專任教 師,聘期不得逾5年,再續聘亦同。其人數並不得 超過該校專任教師總額之3%。三、放寬後聘任之 專任教師及校長在聘期中年齡屆滿75歲,視為聘 期屆滿。四、前3款專任教師,應為助理教授以上,
在教學、研究上有優異表現;其基準由大學定之。
(第2項)私立大學同時符合前條第1項第1款及第
壹、儲金管理與監理法規—附錄
2款規定者,其辦理下列事項,於本部規定之期限 內檢附相關資料文件,報本部核定後,得不受相 關法令規定之限制:…遴聘校長、專任教師之年 齡:一、大學得自訂遴聘校長及專任教師年齡上 限規定,專任教師並得兼任學校行政職務。但校 長及專任教師年齡上限,不得超過75歲。二、聘 任逾65歲之專任教師,聘期不得逾5年,再續聘亦 同。三、放寬後聘任之專任教師及校長在聘期中 年齡屆滿75歲,視為聘期屆滿。四、前3款專任教 師,應為助理教授以上,在教學、研究上有優異 表現;其基準由大學定之。…。」
三、又,各私立大學校院依私立學校法第57條及大學 評鑑辦法第10條規定遴聘年齡逾65歲之私立大學 校長、助理教授以上之專任教師時,渠等退休及 保險事宜,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依私立學校法第57條及大學評鑑辦法第10條規 定,聘任逾65歲之專任教師,聘期不得逾5年,再 續聘亦同;校長、專任教師遴聘年齡不得超過75 歲。學校如係續聘校長及專任教師不宜要求渠等 人員須先辦理退休,始得聘任。
(二)依私校退撫條例第17條及私立學校法第66條第4項
規定,是類人員之私校退撫儲金撥繳責任,除依 私校退撫條例第8條第4項第1款由校長、教師個人 撥繳退撫儲金外,其餘均由私立學校提撥(不得 由學校儲金準備專戶支應)。
(三)依私立學校法第57條及大學評鑑辦法第10條規 定,聘任之校長、專任教師在聘期中年齡屆滿75 歲,視為聘期屆滿,學校應主動辦理其屆齡退休。
【釋例 06】
私立學校教師職務異動為職員,致新職核定薪級低於原教 師薪級時,尚無保留原任教師薪級之規定。
教育部100年7月26日臺人(ㄧ)字第1000130167號函 查教育部82牟11月22日台(82)人字第065035號書品規 定略以:「私立學校教職員工敘薪及考核制度之訂定,
係由各校參據公立學校教職員工薪級架構、起薪標準 及考核晉級等規定自行訂定,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核備後施行,而教職員工職前曾任年資如何採計提敘 薪級則由各校衡酌財務狀況,於敘薪辦法中規定,即
係由各校參據公立學校教職員工薪級架構、起薪標準 及考核晉級等規定自行訂定,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核備後施行,而教職員工職前曾任年資如何採計提敘 薪級則由各校衡酌財務狀況,於敘薪辦法中規定,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