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要點
中華民國 100 年 4 月 13 日 臺儲監字第 1000052707 號函核定 中華民國 104 年 4 月 22 日 臺教儲(二)字第 1040050420 號函
修正
一、財團法人中華民國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 遣儲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儲金管理會)為有效管 理原私立學校教職員工退休撫卹基金(以下簡稱原 私校退撫基金),依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 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與原私立學校教職員工 退休撫卹基金收支管理運用辦法第六條第二項及 第十條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原私校退撫基金存放應考量安全性、流動性及獲利 性等原則。
三、以本國貨幣形式存放於金融機構應具備條件如下:
(一)依中華民國法令設立營業之金融機構:
1、已加入中央存款保險有限公司之公、民營銀 行。
2、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3、公、民營信託投資公司。
4、外國銀行在臺分行。
(二)除已加入中央存款保險有限公司之公營銀行及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外,信用評等應符合下 列情形之ㄧ:
1、經 Standard & Poor’s Corp.評定,長期債務 信用評等達 BBB 級以上。
2、經 Moody’s Investors Service 評定,長期債 務信用評等達 Baa1 級以上。
3、經 Fitch Ratings Ltd.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 達 BBB 級以上。
4、經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定,長期債 務信用評等達 twA-級以上。
5、經澳洲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臺 灣分公司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A-(twn) 級以上。
(三)存放於金融機構之存款總額,應依下列規定辦 理:
1、公營銀行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存放之 金額,不受存款總額之限制。
2、政府或公營事業持有其股權或持有其所屬金 融控股公司股權達百分之三十以上之金融
機構:單一金融機構之存款總額,不得超過 原私校退撫基金資產總額之百分之三十。
3、前二目以外之金融機構:單一金融機構之存 款總額,不得超過原私校退撫基金資產總額 之百分之十。
4、儲金管理會應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依 當年度十一月三十日之原私校退撫基金資 產總額,計算下一年度存放單一金融機構之 額度,存放於金融機構之存款總額不符規定 者,應陸續於存款到期日時調整之。
5、信託或保管銀行每月密切注意有關金融機構 流動性管理資訊並於每月底前回報儲金管 理會。
6、存放之金融機構,因業務或財務狀況顯著惡 化,經金融機構主管機關勒令停業並限期清 理、派員接管或監管者,不得再增加其存款 金額。
(四)儲金管理會應建立公平、公開甄選金融機構之 機制,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擇優篩選出預備 存放之金融機構名單,先提報儲金管理會董事會 會議通過,並於名單異動時隨時提報。
(五)對已存放之國內外金融機構信用評等應一年至
少檢視一次,其信用評等下降至不符遴選標準或 逾存放限額時,應視資金狀況於到期時陸續收回 或收回至存放限額以內。但經評估有危及原私校 退撫基金存放安全之虞時,應立即報儲金管理會 董事長核可中途解約,並應報儲金管理會董事會 會議追認。
四、以外幣存款形式存放於國內外金融機構之規定如 下:
(一)存放外幣存款時,應符合下列情形:
1、存放於中華民國境內之銀行。
2、存放於全世界資產或資本排名前三百名以內 之機構,其信用評等應符合前點第二款規 定。
3、存放同一金融機構之金額,不得超過原私校 退撫基金資產總額百分之五。
(二)對已存放之國內外金融機構信用評等應一年至 少檢視一次,其信用評等下降至不符遴選標準 時,應視資金狀況於到期時陸續收回或收回至 存放限額以內。但經評估有危及原私校退撫基 金存放安全之虞時,應立即報儲金管理會董事 長核可中途解約,並應報儲金管理會董事會會 議追認。
五、存放定期存款作業流程如下:
(一)依據運用計畫中資金配置比率存儲定期存款。
(二)參閱金融資訊,瞭解利率水準及未來趨勢以決 定採機動或固定利率存儲。
(三)儲金管理會進行利率比價與金額及儲存年期之 議定。
(四)儲金管理會指示信託或保管銀行存儲定期存 款。
(五)儲金管理會指示信託或保管銀行向交易銀行索 取存款對帳單,以供核對金額、利率、儲存期 間等資料。
(六)儲金管理會指示信託或保管銀行辦理交割。
(七)信託或保管銀行提供存款對帳單供儲金管理會 核對。
(八)每月初信託或保管銀行提供儲存各行庫之定期 存款對帳單,由儲金管理會出納人員辦理對帳 工作。
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 遣儲金依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 卹離職資遣條例第十條規定實施投資標的組合選擇 後,其存放國內外金融機構之定期存款作業流程,
準用前項規定。
六、儲金管理會應將原私校退撫基金存儲情形及數額,
連同會計月報,每月十五日前報學校法人及其所屬 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監理會(以 下簡稱監理會)由教育部備查後公告。
七、本要點經儲金管理會董事會會議通過,報監理會審 議通過後,由教育部核定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