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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財團法人中華民國私立學校教職員 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管理委員

在文檔中 明台高級中學 (頁 49-52)

會辦事細則

中華民國 98 年 11 月 28 日 第 1 屆第 3 次董事會議訂定;中華

民國 101 年 9 月 27 日第 10 次董 事會議修正通過;中華民國 102 年 1 月 4 日臺教儲(一)字第 1020002582 號函備查;104 年 5 月 7 日第 3 屆第 17 次董事會議 修正通過;106 年 10 月 5 日第 4 屆第 22 次董事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 106 年 10 月 26 日臺教 儲(一)字第 1060151714 號函備

第 1 條 本細則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私立學校教 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管理委員會(以下 簡稱本會)捐助章程」第十九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會對於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 資遣儲金(以下簡稱退撫儲金)、私立學校教 職員工退休撫卹基金(以下簡稱原私校退撫基 金)之撥繳、收支、管理、運用及有關會務之 處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細則辦理之。

第 3 條 執行長綜理本會會務,並指揮、監督本會

業務人員;副執行長襄助執行長管理本會會 務。

第 4 條 業務組辦理下列事項:

一、退撫儲金相關管理法規之擬議、修正。

二、私立學校教職員工退休、撫卹、離職 及資遣給付之核算暨相關事項之聯繫 及資料管理。

三、私立學校教職員參加儲金資格之審查 及學校人事異動之復核。

四、主管機關、私立學校及教職員每月儲 金之提撥、催繳、分配、退費及補費 等相關作業。

五、退撫儲金及原私校退撫基金收繳、欠 費之處理及資料管理。

六、學校準備金提撥等相關作業。

七、學校增額提撥等相關作業。

八、年金保險相關業務及遴選作業。

九、信託銀行遴選作業。

十、其他交辦事項。

第 5 條 財務組辦理下列事項:

一、訂定原私校退撫基金年度運用計畫。

二、退撫儲金及原私校退撫基金各類不同 屬性資金之投資分析及運用策略之擬 訂。

三、退撫儲金及原私校退撫基金各類不同 屬性資金之存款及相關投資運用法規 之研擬及修訂。

四、退撫儲金及原私校退撫基金各類不同 屬性資金之資金調度、投資及運用控 管作業。

五、原私校退撫基金潛藏負債撥補作業。

六、退撫儲金及原私校退撫基金各類不同 屬性資金之可存放金融機構甄選作 業。

七、編製退撫儲金及原私校退撫基金各類 不同屬性資金之各項收支運用報表及 投資組合績效評估報告。

八、投資策略執行小組會議及其他投資運 用相關會議之議事作業。

九、投資顧問公司及精算公司遴選作業。

十、其他交辦事項。

第 6 條 會計組辦理下列事項:

一、年度預(決)算之籌劃及編造事項。

二、年度預(決)算執行之審核。

三、年度稅務工作之執行事項。

四、本會會計相關制度、規定之研擬及修 訂。

五、會計報告及決算之編審事項。

六、會計事務處理相關業務。

七、會計憑證簿籍之整理及保管。

八、統計資料彙整及編審事項。

九、銀行存款孳息與庫存現金之查核事 項。

十、共同基金資料復核事項。

十一、其他交辦事項。

第 7 條 稽核組辦理下列事項:

一、擬訂年度稽核計畫。

二、進行定期或不定期之內部稽核作業。

三、執行一般性稽核及專案性稽核作業。

四、本會委外廠商受託業務之稽核作業。

五、退撫儲金及原私校退撫基金,運用效 益之稽核。

六、其他有關本會各項業務事項之稽核。

七、其他交辦事項。

第 8 條 秘書組辦理下列事項:

一、學校代表大會、董事會、監察人會議 及其他會議之議事作業。

二、文書收發、檔案建置與歸檔掃描管理 作業。

三、印信(鑑)保管作業。

四、行政管理支出、現金票據保管等出納 作業。

五、財產、財務管理及總務相關庶務作業。

六、人事管理相關作業。

七、法規命令及內控制度之編纂作業。

八、其他交辦事項。

第 9 條 資訊組辦理下列事項:

一、 資訊系統之規劃、開發、管理及維 護作業。

二、 本 會 內 部 軟 硬 體 系 統 之 規 劃 、 開 發、管理及維護作業。

三、電腦資料之保存、保密與安全維護。

四、其他各組資訊相關之支援作業。

五、委外資訊系統專案之執行與支援。

六、其他有關資訊處理及相關報表製作

作業。

七、其他交辦事項。

第 10 條 執行長之權責如下:

一、綜理本會會務。

二、重要政策及工作方針之擬議。

三、向董事會提出業務計畫,工作報告及 預算事項。

四、執行董事會決議及董事長交辦事項。

五、職員工作之指揮、調配與考核之核擬。

六、核擬職員任免及獎懲。

第 11 條 副執行長之權責如下:

一、襄助執行長管理本會會務。

二、參與擬議重要政策及工作方針。

三、核擬職員獎懲、考核。

第 12 條 各組組長之權責如下:

一、處理掌管事務及指揮監督所屬職員辦 理之業務。

二、所屬職員工作之分配、監督與考核之 擬議。

三、執行各組職掌業務及交辦事項。

第 13 條 各級職員承主管之命,分辦指定之業務。

第 14 條 本會人員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或請假時,應

依規定指定或委託適當人員代理其職務,代理 人就代理職務負其責任。

第 15 條 本會董事會會議,依下列規定:

一、依捐助章程第九條規定辦理。

二、本會開會時,執行長及副執行長應列 席,並得邀請顧問及相關人員列席。

三、會議之議程,應陳董事長審閱。

四、會議紀錄,應陳報教育部備查。

第 16 條 本 會 於 必 要 時 得 由 董 事 長 召 開 顧 問 會 議,邀請本會有意參加之董事與相關專長顧問 討論之。

第 17 條 本細則經董事會通過後,報教育部備查後 施行,修正時亦同。

五、財團法人中華民國私立學校教職員

在文檔中 明台高級中學 (頁 4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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