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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財團法人中華民國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 撫卹離職資遣儲金管理委員會退休撫

在文檔中 明台高級中學 (頁 104-108)

卹離職資遣相關業務注意事項:

【退休、撫卹、資遣案件】

一、發文檢送案件至本會前,請先至會員學校申報系 統確認申請人之各項資料是否無誤。

二、退休/撫卹/資遣案之事實表、任職證件及有關證 明文件應先由服務學校覈實審核後函送本會。檢 附證明文件及相關說明如下:

(一)學校申請退休、撫卹、資遣公文請確實查 明並於文中說明:

1、教職員應明列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 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 之適用條款;技工、工友、駐衛警應 明列勞動基準法之適用條款。

2、若取得學歷之求學時間與任職年資重 疊時請校方查證重疊原因。

3、退撫條例施行前服務年資超過 30 年 以上,並有連續任教公私立學校 20 年之資歷,符合增加基數規定者,請 在文內註明。

(二)退休/資遣/撫卹事實表

1、僅私校年資:事實表正本 1 份。

(1)公私校年資併計且公校年資皆 為 85 年 1 月 31 日前:事實表正 本 2 份。

(2)公私校年資併計且公校年資含 跨 85 年 2 月 1 日前後:事實表 正本 3 份。

2、「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居留證 號」、「出生年月日」須確實與戶籍資 料核對正確。

3、「任職學校」及「職稱」依年資順序 接續,須與服務證明或離職證明一 致。

4、校長及教師依私校退撫條例第 15 條 規定自願退休者,除有特殊原因並經 學校證明不影響其教學者外,其退休 生效日以 8 月 1 日及 2 月 1 日為準。

依第 16 條規定屆齡退休者,其於 8 月 1 日至次年 1 月 31 日間出生者,

至遲以次年 2 月 1 日為退休生效日;

其於 2 月 1 日至 7 月 31 日間出生者,

至遲以 8 月 1 日為退休生效日。

5、申請人須簽名或蓋章,人事主管、校 長須簽名或蓋章,並加蓋學校大章。

壹、儲金管理理法規—附錄

(三)戶籍謄本

1、外籍人士檢附護照影本、居留證。

2、撫卹案件:

(1)檢附所有遺族戶籍謄本資料。

(2)遺族為外國籍者,請檢附親屬關 係相關證明文件及中文翻譯本 並經駐外單位驗證。

(3)死亡證明書。

(四)任用資格證明

1、學歷:檢附最初任職學校起之所有學 歷證明,若求學時間與任職年資重疊 時請校方查證重疊原因並於公文說 明。

2、教師證書:檢附所有教師證書。(若 有試用教師證亦須檢附)

3、醫護人員須檢附專業證照。

4、校長及 97 年 1 月 16 日前聘任之會計 主任、總務主任及人事主任須檢附主 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備文。

(五)任卸職證明文件 1、服務證明書正本。

(1)不同職稱應分別載明清楚,僅須 載明專任編制內職稱。

(2)留職停薪年資須載明。

2、任職他校離職證明書

(1)加註是否曾請領本會或公校主 管機關核發之退休、離職或資遣 金。

(2)曾任職之私立學校已廢校者,離 職證明若未註記是否曾領取本 會核發之退休金、離職金或資遣 費,須檢附當事人未曾領取之切 結書。

(3)曾任職之公立學校已廢校者,須 向該公校之主管機關查證後,檢 附查證資料。

3、於 85 年 2 月 1 日後有公校年資者,

須向該公校查證當事人是否有繳納 公務人員退撫基金。

(六)檢附在職最後 3 年考核通知書。

(七)退休案須檢附一吋照片 1 張(技工、工 友、駐衛警應免附),浮貼於 A4 白紙上 並註明校名、姓名、出生年月日、職稱 及退休生效日。

(八)私立學校教職員工退休/撫卹/資遣給與 領受人員資料卡及給付收據。

壹、儲金管理理法規—附錄

1、僅有私校年資:正本 2 份。

公私校年資併計且公校年資皆為 85 年 1 月 31 日前:正本 3 份。

公私校年資併計且公校年資含跨 85 年 2 月 1 日前後:正本 3 份及「公務 人員退休撫卹基金退撫給與領受人 員資料卡」1 份。

2、黏貼存摺封面影本至資料卡上,確認 存摺影本清晰無誤。

3、確實填寫金融機構存簿之總代號、分 支代號及帳號。(分支代號與分行別 為不同之代號,請查明後填寫正確) 4、外籍人士須檢附在台灣之金融機構帳

戶存摺影本。

(九)領據

1、公校年資皆為 85 年 2 月 1 日前或後 者:正本 1 份。

2、公校年資含跨 85 年 2 月 1 日前後:

正本 2 份。(須分列 85 年 1 月 31 日 前之最後服務公立學校及 85 年 2 月 1 日後之最後服務公立學校)。

3、領據上金額與日期欄無須填寫。

4、當事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最後服務

私立學校之關防。

(十)退休/撫卹/資遣給與選擇書

1、退休/撫卹給與選擇書:新舊制年資 合併 15 年以上者,正本一式 2 份。(未 達 15 年者免附)

2、資遣給與選擇書:正本一式 2 份。(選 擇暫不領取者,於年滿 60 歲之日起,

本會將函請最後服務學校,通知領回 未領取之資遣給與本息,或得準用相 關規定辦理年金保險)

3、若欲辦理分期請領者,另請填具退休 金與資遣給與選擇書。

(十一)專科以上學校校長或教授符合延長服 務之規定,於辦理退休時須檢附歷次 延長服務證明。

(十二)凡退休/資遣後再任私立學校教職員,

需檢附曾退休/資遣之核定函影本。

三、其他補充說明:

(一)相關表件請自行至本會網站下載,文件請依 序備齊後夾妥,勿用訂書機裝訂及黏貼,案 件請用長尾夾等易拔除工具裝夾。

(二)所有證明文件上之年資及職稱均須一致且 不得超編。

壹、儲金管理理法規—附錄

(三)教師證(專業技術人員應另檢附聘用時人事 評議委員會會議紀錄)、駕照及其他相關證 照,請正反面直接影印於 A4 紙張上後勿再 裁剪。

(四)教職員遺族領卹代表同意書須全體領受人 簽名蓋章。

(五)教師資遣案須檢附主管機關核准文;職員資 遣案須檢附人事評議委員會會議紀錄(如無 人評會,則以全校性行政會議代之)。

(六)工友轉任職員於辦理退休/撫卹/資遣時,須 檢附工友轉任時之薪點證明資料。

(七)函送本會之相關證明文件,本會審定後不予 歸還,各項影本文件請加蓋「與正本相符章 戳」及「人事職名章」。

(八)教育部介派之護理教師請至軍訓處辦理退 休。

【離職案件】

一、教職員離職時務必辦理離職給與選擇,選定後不 得以任何理由請求變更。選擇暫不領取者,於年 滿 60 歲之日起,本會將函請最後服務學校,通 知領回未領取之離職給與本息,或得準用相關規 定辦理年金保險。選擇領取個人退撫儲金專戶累

計之本金及孳息者,嗣後再任公、私立學校時,

該部分年資不得再行併計退撫年資,亦不得申請 繳回已領取之離職給與。

二、選擇暫不請領離職金之教職員,需檢附:

(一)學校公文。

(二)離職給與選擇書正本。

(三)黏貼存摺封面影本至私立學校教職員離職 給與領受資料卡上,確認存摺影本清晰無 誤。

三、選擇請領離職金之教職員,需檢附:

(一)學校公文。

(二)離職給與選擇書正本。

(三)離職給與申請書正本:

1、申請書須簽名並蓋章。

2、雙證件影本(外籍人士檢附居留證及護 照影本)。

3、黏貼存摺封面影本至私立學校教職員 離職給與領受資料卡上,確認存摺影 本清晰無誤。

(四)離職證明書(請註明:離職時已申領新制儲 金)。

(五)學歷證書影本(檢附最初任職學校起之所 有學歷證明,若求學時間與任職年資重

壹、儲金管理理法規—附錄

疊時請校方查證重疊原因並於公文說 明;國外學歷學校須查證是否為教育部 認可之學歷。

(六)教師證書影本(各級教師證書)。

(七)各種影本文件請加蓋「與正本相符章」

及「人事職名章」。

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 卹離職資遣儲金監理法規輯要及釋例彙編

貳、私校退撫儲金新制相關釋例

在文檔中 明台高級中學 (頁 104-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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