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董事選舉辦法
中華民國 98 年 9 月 21 日經會員學 校代表大會通過後施行全文 18 條;中華民國 100 年 12 月 21 日第 2 屆會員學校代表大會修正通 過;中華民國 102 年 7 月 11 日第 2 屆臨時會員學校代表大會修正 通過;中華民國 104 年 10 月 23 日第 4 屆會員學校代表大會修正 通過;中華民國 106 年 10 月 13 日第 5 屆會員學校代表大會修正 通過;中華民國 106 年 10 月 26 日 臺教人(四)字第 1060149666 號函備 查
第 1 條 本辦法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私立學校教 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以下簡稱退撫儲 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捐助章程第六 條規定訂定之。本會董事選舉,除法令另有規 定外,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 2 條 本會董事除本會捐助章程第五條第一項 第三款所定之相關教育團體代表由各團體推 派外,學校法人及教職員代表應經選舉產生,
採自由登記制。
每校之學校法人推派代表一人及教職員 代表一人,參加代表大會。學校法人組及教職 員組每校僅能派代表一人,為本辦法第四條第 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之董事候選人。教職員代 表由各學校校務會議推派或徵詢後產生。
第 3 條 登記參選董事之候選人,應為已立案之私 立學校員額編制內、有給、專任、現職教職員、
納入私立學校員額編制之學校法人職員及依 私立學校法設立之學校法人董事、監察人。
第 4 條 依本會捐助章程置董事二十一人。同一人 不得連續擔任本會董事超過二任,同一所學 校,不得同時有二名(含)以上之董事。
本會董事以下列方式產生:
一、學校法人共選出董事七人,其中大學 校院二人,科技大學、技術學院及專 科學校二人,高級中學一人,高級職 校一人,國民中小學一人。各學制未 當選者依得票數,排出候補董事順 序。
二、私立學校教職員共選出董事八人,其 中大學校院者三人,科技大學及技術
學院者二人,專科學校者一人,高級 中學者一人,高級職校者一人。各學 制未當選者依得票數,排出候補董事 順序。
三、相關教育團體代表共六人,由本會於 董事任期屆滿前三個月內,函請各團 體推派,推派董事名單應於選舉前送 達本會,惟所推派之人亦須符合本辦 法第三條之規定。如任期內出缺或不 符第三條之規定者,則函請該團體另 行改派。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董事均由本會於董 事任期屆滿前三個月內,召開各級私立學校代 表大會分別選舉產生,各私立學校均應至少指 派一人出席代表大會。
第一款登記之候選人數不足應選出之名 額時,該名額得流用至第二款私立學校教職員 代表。
第三款董事,教育團體推薦人數逾六人 時,由儲金管理會協調決定之。
選舉產生之董事,如有出缺或不符第三條 之規定時,則按其所屬組別、學制,依候補董
事名單之順序遞補。若該學制無候補人選可遞 補時,應擇期另選;惟,若剩餘任期不足一年 時,則不予補選。
第 5 條 本會董事之選舉,應選出名額為一名時,
採用無記名單記法,二名時,採用無記名連記 法。
第 6 條 董事之選票應載明本會名稱、選舉屆次、
職稱、年月日,加蓋關防,並分組別、學制,
將全體候選人之姓名印入選票,由選舉人圈選 之。
第 7 條 會員學校代表大會,由各校出席代表憑身 分證明文件領取出席證完成報到程序;董事選 舉投票時,憑出席證親自領取選舉票一張,並 在指定之場所圈選後投入票匭。
各校出席代表,若臨時未能到場與會,可 委託同校並符合本選舉辦法第三條規定之人 代表出席;受委託人須備齊身分證明文件、委 託書完成報到程序。
第 8 條 董事之選舉於發選票前,主席應宣佈停止 辦理報到,並報告出席代表人數及投票截止時 間。
第 9 條 董事之選舉,在發選舉票前,應由會議主
席或其指定人員說明選舉名稱、應選名額、選 舉方式、無效票之鑑定及選務工作人員之職責 等之有關選舉注意事項。並由會議主席指定監 票員、發票員、唱票員及記票員若干人,以辦 理監票、發票、唱票及記票事宜。
前項監票員之產生,由各教育團體推派 之;但其身分不得同為當屆之董事候選人。
第 10 條 董事之選舉,所設置之投票匭,經監票員 檢查後,當場封閉。
第 11 條 董事之選舉,如對同一被選舉人圈選二次 以上者,以一票計算。
第 12 條 董事之選舉,出席代表或參選人有下列情 事之一者,由監票員予以警告,不服警告時,
報請會議主席視情節提經出席人三分之二以 上之同意,當場宣佈取銷其選舉權、被選舉權 或禁止其出席該次會議之權利,並應於會議紀 錄中敘明其事由:
一、妨礙會場秩序或會議之進行者。
二、攜帶危險物品者。
三、在旁監視、勸誘或干涉其他選舉人圈 投選舉票者。
四、集體圈選選舉票或將已圈選之選舉票 明示他人者。
五、未依第七條規定圈投者。
第 13 條 選舉票有下列情事之一,視為無效:
一、未以本會印製之選舉票圈選者。
二、圈選之候選舉人超出規定應選出名額 或連記額數者。
三、所圈選之處不能辨別為何人者。
四、圈選後經塗改者。
五、用鉛筆圈選者。
六、將選舉票污染致不能辨別者。
七、在選舉票上附任何物件或註記,顯有 暗示作用者。
八、將選舉票撕破致不完整者。
九、簽名蓋章或按指模者。
十、不加圈選完全空白者。
前項選舉票之無效,當場由會議主席會同 監票員認定之,認定有爭議時,由會議主席與 全體監票員表決定之,表決結果正反意見同數 時,該選舉票應為有效。
第 14 條 董事之選舉,其當選名次按應選出名額,
以得票多寡順序定之。票數相同時,由當事人 以抽籤定之。當事人不在場時,由會議主席代 為抽定。
第 15 條 董事之選舉,在開票完畢宣佈結果後,所 有選舉票應予包封,並在封面書名團體名稱、
屆次、職稱、票數及年月日等,由會議主席及 監票員會同驗簽後,由本會妥為保管,俟任期 屆滿改選完畢後,自行銷毀之。
第 16 條 新任董事產生後,於三十日內,由原任董 事長召集會議,推選下屆董事長。
第 17 條 新任董事及董事長產生後,應即造冊報教 育部備查,並通函各級私立學校週知。
第 18 條 本 辦 法 提 經 會 員 學 校 代 表 大 會 通 過 施 行,並報教育部備查,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