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辦理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金與 資遣給與分期請領實施計畫
中華民國 108 年 11 月 7 日第 5 屆 第 23 次董事會議訂定通過;中 華民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臺教儲 (二)字第 1080181724 號函核定
一、依據:財團法人中華民國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 離職資遣儲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依學校 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 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條及學校法人及其所 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自主投資 及退休金與資遣給與分期請領實施辦法(以下簡稱 自主投資及分期請領實施辦法)第二條規定,訂定 本實施計畫。
二、目的:為因應金融市場變化,減緩教職員退休或資 遣時,遭遇金融市場不佳之衝擊,並為退休、資遣 教職員提供具專業性及低成本之線上專屬平臺進行 理財規劃,用以保障退休、資遣教職員退職生活。
三、實施範圍:
(一)教職員得領取之退休金或資遣給與,依其身分別 有以下類別:
1.依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第 三目規定,申請定期給付之人員(以下簡稱退 休延後請領人員)。
2.依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九項,申請分期請領之 人員(以下簡稱退休或資遣回存人員)。
(二)前款所稱退休金、資遣給與,指本條例施行前得 領取之舊制給與部分(以下簡稱舊制給與)、本 條例施行後個人退撫儲金(以下簡稱新制儲金) 及增額提撥之本金及孳息總和。
四、實施方式:
(一)退休延後請領人員,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應填具申請書及檢附個人金融帳戶影本,併 同退休案件向本會申請。
2.應依個人規劃決定個人分期請領專戶準備金 之部位及比率,轉入分期請領專戶作為分期 請領準備金;轉入之分期請領準備金,不得 少於一次給付金額二分之一。
3.若選擇轉入分期請領專戶準備金之新制儲金
及增額提撥金部分,非全部比率,本會將依 案件審定當下,就其個人新制儲金及增額提 撥金之庫存單位數及淨值,依其選擇比率核 算當事人所得領取之金額,剩餘部位則轉入 分期請領專戶。
4.未選擇為分期請領準備金之部位及比率,將 匯款至分期請領人員所指定之金融帳戶。
(二)退休或資遣回存人員,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應填具申請書及檢附個人金融帳戶影本,向 本會申辦。
2.應於申請書填寫繳回之金額,依本會指示將 款項匯款至指定帳戶作為分期請領準備金;
未依本會指示匯款者,視為未曾申辦。
(三)退休案年資未滿十五年或辦理資遣案,且均尚未 領取退休金或資遣給與者,得授權本會依第一 款第二目、第三目之方式代為將退休金或資遣 給與轉入分期請領專戶,作為分期請領準備 金;未授權本會辦理者,應依前款規定,於領 受退休金或資遣給與後,依本會指示將款項匯 款至指定帳戶作為分期請領準備金;未依本會 指示匯款者,視為未曾申辦。
五、管理事項:
(一)投資管理運用:
1.分期請領專戶之自主投資管理運用相關事項 (包括投資組合運用、信託銀行及投資顧問應 配合事項等),參照「財團法人中華民國私立 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管理委員 會推動私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自主投資運 用實施計畫」(以下簡稱自主投資實施計畫)
辦理。
2.自主投資資產配置得透過專業理財工具或顧 問,提供投資組合建議供分期請領人員參考。
3.分期請領專戶內資金投資運用結果,由分期 請領人員自負盈虧。
(二)分期請領準備金,未經分期請領人員選擇投資標 的前,本會將依下列方式管理:
1.分期請領準備金,屬於新制儲金移轉者,依 退休、資遣當下教職員個人專戶原投資組合 狀態續存於分期請領專戶。
2.分期請領準備金,屬於增額提撥部分,由本 會結清後,先行轉入其個人分期請領專戶之 存款型組合,做為資金暫時停泊,分期請領
人員嗣後可於線上專屬平臺進行相關投資選 擇。
3.分期請領準備金,若屬分期請領人員自行回 存及舊制給與,比照前目規定,將先行存放 於分期請領專戶之存款型組合。
(三)分期請領方式:
1.本條例第二十條第四項所定之分期請領,以 定期方式按半年發放,其核發日期為每年一 月底前及七月底前。
2.分期請領期間,分期請領人員應自行至線上 專屬平臺設定每期請領金額及選擇投資標 的。逾每年一月十五日、七月十五日始完成 每期給付金額之設定、變更者,將於次一期 給付作業,依分期請領人員之設定、變更進 行給付。
3.分期請領專戶之餘額,若不足支付時,由本 會逕行結清其專戶。
4.自主投資及分期請領實施辦法第五條第四項 規定,分期請領人員得結清個人分期請領專 戶;分期請領期間,其可於每月一日至十五 日至線上專屬平臺全數結清專戶餘額,並以
申請當月十七日之淨值作結算,至遲於申請 次月之月底前核發。
5.分期請領專戶經結清者,不得再行繳回原領 退休金、資遣給與,辦理分期請領。
6.因支付所生之匯費由分期請領人員自行負 擔,信託銀行將於每次給付金額內扣收。
7.選擇分期請領人員,於期間身故者,其專戶 剩餘本息由法定繼承人向本會申請發還。
(四)相關機構配合事項:
1.信託銀行配合事項:
(1)信託銀行應配合本會開立退休或資遣教 職員個人分期請領專戶並辦理分期請領 準備金之收支、管理及運用之相關事宜。
(2)信託銀行應於線上專屬平臺設置分期請 領功能,供分期請領人員設定每期請領 金額、投資標的選擇及結清專戶之申請。
(3)信託銀行應提供教職員個人分期請領專 戶及投資績效報告,供其參考。
2.投資顧問配合事項:投資顧問應對投資標的 組合提供定期與不定期績效分析報告,供本 會追蹤考核;如遇金融市場發生重大事件或
個別投資標的組合產生重大變化,致影響其 績效,應主動或配合本會要求,提出專案分 析報告及相關建議。
六、教育訓練:
(一)本會每年至少分區辦理三場「私立學校教職員自 主投資退休理財說明會」,供各學校教職員及分 期請領人員自由參與,協助其瞭解個別需求,
並說明線上專屬平臺操作流程,相關書面資料 及影音媒體檔應於會前置於本會網站及線上專 屬 平 臺 , 供 其 參 考 ( 本 會 網 址 : http://www1.t-service.org.tw/)。
(二)系統操作說明及理財諮詢:由信託銀行、投資顧 問或其他單位提供專業諮詢及協助。
(三)教職員如仍有相關疑問,得向本會洽詢(本會電 話:02-23962880)。
七、教職員風險屬性評估:分期請領人員應視個人經濟 狀況、需求程度及可承受風險等因素,依線上專屬 平臺作業程序進行個人風險屬性評估;風險屬性有 變動時,亦同。
八、投資標的組合型態、數目、轉換:
管理運用與標的選擇,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投資標的組合規劃依自主投資及分期請領實施 辦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提供保守型、穩健型、
積極型及存款型等四種不同風險等級之投資標 的組合;本會亦得挑選年金保險商品作為投資 標的。
(二)分期請領人員進行自主投資標的轉換時,應於線 上專屬平臺完成風險屬性評估作業。
(三)分期請領人員投資標的組合如欲變動,依信託銀 行規定時間於每月一日至十五日至分期請領專 戶進行組合轉換申請,線上專屬平臺將於當月 下旬執行變更。
(四)本會辦理分期請領人員第一次配置之投資標的 組合免收作業處理費,如有轉換其投資標的組 合,每年另提供二次免費轉換,第三次以後之 轉換,則由信託銀行收取作業處理費。
九、線上專屬平臺建立:
(一)信託銀行應配合本會建置線上專屬平臺,並提供 分期請領人員帳號、密碼設定、操作說明及相 關教育訓練。
(二)線上專屬平臺應提供網路及電話聯繫方式,協助 分期請領人員完成自主投資線上專屬平臺之操
作。
(三)線上專屬平臺應配合本會整合本實施計畫中所 訂之各項登入作業、風險屬性評估、理財觀念 說明、操作程序、理財諮詢、投資標的組合上 架、帳務處理、投資標的淨值回報等流程。
十、制度之銜接:本計畫實施後,於分期請領信託制度、
系統功能未完備前,依本條例辦理退休、資遣之教 職員得向本會申請,將領取之退休金、資遣給與先 行轉入本會提供之暫不請領專戶。
十一、本計畫自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起實施,欲參與分 期請領之教職員即得依本計畫及相關規定向本會 申辦;辦理退休或資遣案者,如欲申辦分期請領,
應於申辦退休或資遣案時併同檢附分期請領相關 文件,始得辦理。
十二、本計畫若有未盡事宜,得參照自主投資實施計畫 及本會相關內部控制等規範辦理。
十三、本計畫經本會董事會議通過,並報學校法人及其 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監理 會審議通過轉教育部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