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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財團法人中華民國私立學校教職員 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管理委員會

在文檔中 明台高級中學 (頁 66-69)

儲金信託公開遴選受託銀行作業規 定

中華民國 100 年 9 月 27 日 臺儲監字第 100169065 號函核

定;中華民國 108 年 5 月 1 日臺 儲監字第 1080058663 號函核定 修正第 3、5、6、8、9、10 條 條文

一、財團法人中華民國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 遣儲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儲金管理會)為公開遴 選協助辦理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以下簡稱退撫 儲金)與私立學校教職員工退休撫卹基金(以下簡 稱原退撫基金)收支、管理及運用之銀行(以下簡 稱受託銀行),特依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 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施行細則第四條規定,訂 定本作業規定。

二、退撫儲金及原私校退撫基金為考量安全性,以信託 方式存放於受託銀行。

三、儲金管理會遴選受託銀行,依對信託事務之規劃、

管理、運作、費用及銀行背景資料等項目進行審查;

相關信託需求內容及文件格式,由儲金管理會於辦 理遴選前一個月訂定並公告之。

四、儲金管理會辦理受託銀行之遴選,應組成受託銀行 遴選委員會(以下簡稱遴選會)以公開方式辦理。

五、前點遴選會之委員產生方式及遴選原則:

(一)遴選會置委員十一人,由儲金管理會董事會就 下列人員推派之:

1、儲金管理會董事或顧問七人。

2、專家學者四人。

(二)委員為無給職。

(三)委員應本於公正原則辦理遴選,並應親自出席 會議參與評分,不得代理。

(四)遴選會召開會議,應有委員二分之一出席,其 決議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五)委員如具有下列情形,不得參與遴選作業:

1、該案件涉及本人、配偶、三等親以內血親 或姻親,或同財共居親屬之利益。

2、本人或配偶與受遴選之廠商或其負責人 間,現有或三年內曾有僱傭、委任或代理

關係。

六、受託銀行應具備下列基本資格:

(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定義之本國銀行。

(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比率,符合金融監督 管理委員會所定標準。

(三)淨值在新臺幣一百億元以上。

(四)經國內外信用評等機構評定長期債務信用等級 為 AA-級或相當等級以上。

(五)最近三個月逾期放款比率之平均數,低於百分 之三或全體本國銀行平均逾期放款比率。

(六)最近三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未連續有累積 虧損者。

七、申請銀行應提供下列文件:

(一)服務企劃書。

(二)政府核准之公司執照或公司登記事項卡。

(三)營利事業登記證【營業項目應符合銀行業 (H101)、信託業(H105)】。

(四)最近一期之營業稅納稅證明。

(五)票據交換所最近一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

(六)經會計師簽證之最近二年財務報表。

(七)符合前點各款所定基本資格之證明文件或資 料。

八、受託銀行之遴選,依「初審」、「複審」、「議約及簽 約」三段階段辦理,前一階段不合格者,不得參加 下一階段之審查:

(一)初審:開啟資格封,審查申請銀行之基本資格 及相關文件。如參與遴選之銀行未達二家以 上,或雖達二家以上,惟其基本資格經初審審 查合格者未達二家,視為流標。第二次招標不 受二家投標銀行之限制,並得縮短公告期間。

(二)複審:

1、審查申請銀行之服務企劃書,就其內容及簡 報評分。

2、遴選會於審查服務企畫書時,得要求申請銀 行進行簡報及詢答。簡報內容以服務規劃書 為限,於簡報時始提出重大變更或補充資料 者,該資料不納入複審。

3、依複審總分評定優先次序後,始開啟價格 標,遴選委員應就各項相關費用等,審酌合

理 價 格 並 與 複 審 總 分 評 定 第 一 順 位 者 議 價,如不成再與第二順位者議價,依序辦 理,以最後議價成功者為得標人。

(三)議約及簽約:

1、契約期間以四年為限。

2、得標人應於儲金管理會通知議約期限內,按 儲金管理會所規定之格式及所需文件,與儲 金管理會完成議約及簽約。

3、得標人未能於期限內與儲金管理會訂定書面 契約時,無論其原因為何,儲金管理會得斟 酌是否由總分第二順位者遞補成為得標人 並與其議約,或將之視為廢標,重新辦理遴 選。

九、信託契約終止及重新遴選規定:

(一)於契約存續期間內,儲金管理會得每二年就受 託銀行之績效、風險控管、是否違反相關法令 規定或契約內容進行評定,未達儲金管理會訂 定之標準或違反規定情節重大者,提報儲金管 理會董事會會議決議,如提前終止契約,儲金 管理會應立即重新遴選受託銀行。

(二)儲金管理會依前項規定終止合約時,受託銀行 應將退撫儲金資產移交給儲金管理會指定之金 融機構,儲金管理會、各私立學校及參加教職 員均不需支付贖回費用或其他任何費用。

十、信託契約之續約,應於信託契約屆期前三個月進行 作業,其程序如下:

(一)現任受託銀行,經儲金管理會評核其表現並進 行續約之評定,評定結果提報經儲金管理會董 事會會議決議續約,則籌組受託銀行續約審查 小組(以下簡稱續約審查小組);決議為不續 約,儲金管理會應立即以書面通知現任受託銀 行,並重新遴選受託銀行。

(二)前項續約審查小組之成員產生方式及遴選原 則:

1.設置成員三人,除儲金管理會董事長為當然成 員並擔任召集人外;其餘成員由召集人自儲 金管理會董事、顧問及投資策略執行小組成 員提名,經儲金管理會董事會會議決議通過 後聘任。

2.續約審查小組之成員為無給職,關於迴避原則 準用第五點規定。

(三)現任受託銀行應具備第六點所定資格,並檢附 相關證明文件及服務企劃書,向續約審查小組 進行簡報。

(四)現任受託銀行之服務效益及其服務企劃書經續 約審查小組評定合格,即提報儲金管理會董事 會會議進行決議,由儲金管理會依決議內容進 行續約作業,其續約作業之「議約及簽約」準 用第八點規定。

十一、本作業規定經儲金管理會董事會會議通過,報學 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 遣儲金監理會審議通過轉教育部核定後實施。

十一、財團法人中華民國私立學校教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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