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技工、工友及駐衛警等不適用私校退撫條例的人 員,自99年1月1日起已回歸勞動基準法之退休金 制度,依其所適用之勞動法規辦理,相關事項宜 逕洽權管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八、管理及監督:
【釋例 01】
依據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 遣儲金自主投資實施辦法規定,應由教職員按個人風險屬 性選定投資標的組合,其未選定者,始得以經儲金管理會 評定風險程度最低之投資標的組合為運用選擇。另,以風 險程度最低之投資標的組合做為運用選擇之教職員,其個 人帳戶之儲金收益,無論在自主投資實施前後,均依本條 例第10條第3項規定予以保障。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一、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 資遣條例第10條第1項
二、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 資遣條例第10條第3項
三、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
壹、儲金管理與監理法規—附錄
資遣儲金自主投資實施辦法第1條
四、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 資遣儲金自主投資實施辦法第4條
教育部101年10月3日臺人(三)字第1010178785號函 一、查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
職資遣條例第10條第1項規定:「依第八條規定撥 繳退撫儲金,儲金管理會應審酌儲金規模情形,
設計不同收益、風險之投資標的組合,提供教職 員選擇;其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次依同條例第10條第3項規定:「儲金統一管理運 用時收益,及投資標的組合選擇實施後,經儲金 管理會評定風險程度最低之投資標的組合運用收 益,不得低於當地銀行二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如 有不足,由國庫補足之。」
二、次查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 離職資遣儲金自主投資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 辦法)第1條規定:「本辦法依學校法人及其所屬 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以下簡 稱本條例)第10條第1項規定訂定之。」又,同條 例第4條規定:「(第1項)儲金管理會訂定實施計 畫,應依本條例第31條之退撫儲金運用範圍,定
期提供至少三類不同風險收益等級之投資標的組 合置於專屬平台,其中應包括經儲金管理會評定 風險程度最低之投資標的組合,作為私立學校教 職員退撫儲金之運用選擇。(第2項)私立學校教 職員得按個人風險屬性選定投資標的組合;其未 選定者,應以前項經儲金管理會評定風險程度最 低之投資標的組合為運用選擇。」
三、承上,實施辦法第4條第2項已明定,由教職員按 個人風險屬性選定投資標的組合,其未選定者,
始得以經儲金管理會評定風險程度最低之投資標 的組合為運用選擇。是以,選擇主體為教職員並 無疑義。
四、另,依本條例第10條第3項規定,儲金統一管理時 及投資標的組合選擇實施後,經儲金管理會評定 風險程度最低之投資標的組合,其運用收益不得 低於當地銀行二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準此,以風 險程度最低之投資標的組合作為運用選擇之教職 員,其個人帳戶之儲金收益,無論在自主投資實 施前後,均依本條例第10條第3項規定予以保障。
【釋例 02】
壹、儲金管理與監理法規—附錄
教職員之屆齡退休,應由學校主動辦理,教職員並應配合 填具退休事實表連同有關證明文件,由服務學校彙轉儲金 管理會審定。惟倘教職員拒絕填報時,為免影響當事人退 休權益,得參照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由學校代 填報送。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一、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 資遣條例第16條
二、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 資遣條例第19條第3項
三、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 資遣條例第20條第3項、第9項
四、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 資遣條例第22條
五、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 資遣條例第25條第1項
六、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 資遣條例施行細則第22條第1項
七、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 資遣條例施行細則第29條第1項、第2項、第3項 八、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44
條第3項
教育部108年12月9日臺教人(四)字第1080168583號書函 (另參教育部106年5月12日臺教人(四)字第1060066834號書
函)
ㄧ、有關學校代填報送教職員請領資遣給與之相關表 件時,得否及於資遣給與選擇書:
(一)查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 卹離職資造條例(以下簡稱私校退撫條例)第 22條規定略以,教職員有下列情形之一,得 由私校依相關規定程序予以資遣。同條例施 行細則第29條規定:「(第1項)教職員經依本條 例第22條規定予以資遣者,於接到資遣核定 通知後,應填具資遣人員年資表3份及資遣 給與選擇書,檢附全部任職證件及相關證明 文件,由服務學校彙轉儲金管理會審定後,
報監理會轉本部備查。(第2項)前項資遣人員 年資表必要時,得由服務學校代填報送。(第 3項)第1項資遣人員應於資遣給與選擇書中 選擇於資遣時領取資遣給與,或於年滿60歲 再領取退撫儲金本金、孳息或辦理年金保 險。」
壹、儲金管理與監理法規—附錄
(二)究其立法意旨,教職員因故無法填具請領資 遣給與之相關表件時,其服務學校得代填報 送。惟依私校退撫條例第25條第1項規定,
資遣教職員得不領取資遣給與,得於年滿60 歲之日起由儲金管理會發還其未領取資遣 給與本息,或得準用第20-條第3項規定辦理 年金保險;或得依同條例第20條第9項規定,
參加儲金管理會提供之分期請領制度。爰為 維護資遣教職員權益,請儲金管理會仍依同 條例施行細則第29條第3項規定,應由資遣 教職員填具資遣給與選擇書。
二、至學校得否代填報送教職員屆齡退休案:
(一)查私校退撫條例第16條及第19條第3項規定 略以,教職員年滿65歲,私校應主動辦理其 屆齡退休。教職員於8月1日至次年1月31日 間出生者,至遲以次年2月1日為退休生效 日;其於2月1日至7月31日間出生者,至遲 以8月1日為退休生效日。同條例施行細則第 22條第1項規定略以,教職員依本條例第16 條規定辦理退休,應於退休生效前3個月填 具退休事實表3份,連同全部任職證件及有
關證明文件,由服務學校彙轉儲金管理會審 定後,報監理會轉本部備查。
( 二 ) 次 查 本 部 106 年 5 月 12 日 臺 教 人 ( 四 ) 字 第 1060066834號書函略以,學校教職員退休條 例施行細則第27條第2項規定,應即退休人 員未依規定辦理者,應由服務學校代為填具 退休事實表,檢同有關證明文件,彙轉主管 教育行政機關審定(謹註:現為公立學校教職 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44條第3 項)。以私校退撫條例及其施行細則規定,教 職員之屆齡退休,應由學校主動辦理,教職 員並應配合填具退休事實表連同有關詮明 文件,由服務學校彙轉儲金管理會審定。惟 倘教職員拒絕填報時,為免影響當事人退休 權益,得參照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 (謹註:現為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 例施行細則),由學校代填報送。
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監理法 規輯要及釋例彙編/教育部私校退撫儲金監理會編,--四版--臺北市:教育部, 民 109.9
面; 公分
ISBN 978-986-5444-99-0(精裝)
1.學校人事 2.人事法規 3.基金管理 4.私立學校 526.49023 109009814
書 名: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 儲金監理法規輯要及釋例彙編
編 者:教育部私校退撫儲金監理會 出版機關: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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