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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滯納及欠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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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例 01】

私立學校積欠退撫金,如採取分期攤還方式處理,宜重新 核算滯納利息數額至還款完竣,避免影響原私校退撫基金 權益。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 條例第8條第2項

教育部100年4月18日臺人(三)字第1000052681號書函

【釋例 02】

私立學校因延遲提繳準備金而依法加徵滯納金,卻未於規 定期限內提繳者,將公告週知並再次限期提繳。經二次催 繳仍未提繳者,將由該校主管機關依私立學校法第80條規 定辦理。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一、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 資遣條例第8條第3項

二、私立學校法第80條

教育部100年10月14日臺儲監字第1000183624號函 一、依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

職資遣條例第8條第3項規定,私立學校未依規定 限期提繳或足額提繳準備金者,自期限屆滿之次 日起至完繳前一日止,每逾一日加徵其應提繳金 額百分之三之滯納金,最高以應提繳金額之一倍 為限。

二、因延遲提繳準備金而加徵滯納金,卻未於規定期 限內提繳者,將由儲金管理會公告週知並再次函 文限期提繳。

三、如經儲金管理會二次催繳仍未提繳者,儲金管理 會將函文該校主管機關依私立學校法第80條規定 辦理。

【釋例 03】

各私立學校之學校儲金準備專戶每學期如有結餘,包含準 備金的3分之2部分及滯納金部分,皆應分配撥繳教職員個

壹、儲金管理理法規—附錄

人退撫儲金專戶。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 條例第8條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 金管理委員會101年4月2日儲金財字第1010000082號函

一、依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 職資遣條例第8條第1項至第3項規定略以,學校於 每學期開始2個月內提繳之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 資遣準備金的3分之2,以及學校未依第1項規定期 限足額提繳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準備金所加 徵之滯納金收入,撥入各該私立學校之學校儲金 準備專戶。

二、次依同條第6項規定略以,學校應撥繳至個人退撫 儲金專戶之款項,得先以學校儲金準備專戶內之 準備金(不含滯納金)撥入。每學期結束,學校儲金 準備專戶如有結餘,一次撥繳進入個人退撫儲金 專戶。

三、是以,各私立學校之學校儲金準備專戶每學期如 有結餘,包含準備金的3分之2部分及滯納金部 分,皆應分配撥繳教職員個人退撫儲金專戶。

【釋例 04】

滯納金非屬得抵扣準備金或儲金之款項,並依規定於學期 末結算後,一次撥繳進入該校教職員個人退撫儲金專戶。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 條例第8條

教育部101年5月22日臺儲監字第1010079752號函

一、依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 職資遣條例第8條規定略以,學校儲金準備專戶之 款項來源為:(1)每學期開始二個月內應提繳之準 備金,(2)因延遲提繳準備金時所加徵之滯納金。

二、依私校退撫條例第8條第6項規定略以,學校依規 定撥繳之儲金得先以學校儲金準備專戶內之準備 金(即(1)所指金額)撥入;每學期結束後,學校儲金 準備專戶經結算之剩餘款項(即(1)與(2)總額),再依 規定一次撥繳進入該校教職員個人退撫儲金專 戶。

【釋例 05】

私立學校依規定應按已註冊及具有正式學籍之學生人數

壹、儲金管理理法規—附錄

及學費或雜費收入總數提繳提繳準備金。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 儲金與原私立學校教職員工退休撫卹基金收支管理運 用辦法第3條

教育部101年5月24日臺儲監字第1010078707號函

一、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 資遣儲金與原私立學校教職員工退休撫卹基金收 支管理運用辦法(以下簡稱收支管理運用辦法)第3 條規定略以,私立學校依規定提繳之準備金,應 按學生人數及學費或雜費收入總數提繳;學籍核 定後,另依實際人數核計增減。

二、依收支管理運用辦法第3條第2項規定略以,準備 金提繳所依據之學生數,以各學校報學校主管機 關核定有案、已註冊及具有正式學籍之人數為準。

三、學期未足額提繳之準備金,其補繳之準備金依比 例歸入儲金及原基金專戶,並依規定加徵滯納 金,惟儲金部分之補繳數額得回溯抵扣學校當時 因準備金不足而提繳之儲金,經抵扣後之結餘與 滯納金合計後,再依規定分配至該校教職員專戶 內。

【釋例 06】

為維護法制及各私立學校繳納退撫儲(基)金之公平性,各 私立學校應依規定提繳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及資遣準 備金至儲金管理會。屆期如未依法繳納,將列入年度獎補 助款扣減依據。經獎補助款扣減後,仍未提繳時,應依私 立學校法第 80 條第 1 項規定辦理。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一、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 資遣條例第8條

二、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 資遣條例第36條

三、私立學校法第80條

教育部101年8月28日臺人(三)字第1010151437號函 (另參教育部101年11月12日臺人(三)字第1010197989號函)

一、 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 職資遣條例(以下簡稱私校退撫條例)第8條規 定:「(第1項)私立學校應於每學期開始二個月 內,依下列規定提繳教職員退休、撫卸、離職及 資遣準備金至儲金管理會..。(第3項)私立學校未

壹、儲金管理理法規—附錄

依第一項規定期限提繳或足額提繳者,自期限屆 滿之次日起至完繳前一日止,每逾一日加徵其應 提繳金額百分之三之滯納金,最高以應提繳金額 之一倍為限,…。」

二、 私校退撫條例第36條規定:「私立學校違反本條 例撥繳退撫儲金之規定,經儲金管理會報各該學 校主管機關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由主 管機關停止該校全部或部分獎補助款。」

三、 為維法制及各私立學校繳納退撫儲(基)金之公平 性,各私立學校應依法繳納。屆期如未依法辦 理,各主管機關將依私校退撫條例第36條規定,

列入年度獎補助款扣減依據。

四、 另獎補助款扣減後,該校仍未依法辦理,各主管 機關將依私立學校法第80條第1項規定,對學校 法人董事長、董事、監察人、私立學校校長、主 辦及經辦相關業務之人員,處新臺幣30萬元以 上、150萬元以下罰緩,並得按次處罰至改善為 止。

【釋例 07】

學校主管機關不得依私立學校法第80條規定,針對未撥繳

「私校退撫儲金」之私立學校處以罰緩。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一、私立學校法第64條第3項規定 二、私立學校法第80條

教育部108年4月30日臺教人(四)字第1080036767號書函 一、 現行私立學校法(以下簡稱私校法)第 64 條第 3 項

規定略以,學校法人及所設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 校,應由私校於每學期提撥相當於學費 3%之金 額,共同成立全國性私立學校教職員工退休撫卹 基金(以下簡稱私校退撫基金)。同法第 80 條規定 略以,學校法人董事長、董事、監察人、私立學 校校長、主辦及經辦相關業務之人員,未依第 64 條第 3 項規定撥繳「私校退撫基金」,處上開行 為人新臺幣 30 萬元以上 150 萬元以下罰鍰,得 按次處罰至改善為止。又本部 101 年 8 月 28 日臺 人(三)字第 1010151437 號函部分,係該個案情形 包括積欠私校退撫基金及儲金,故須同時依據上 開規定要求並提示學校主管機關依法處置,合先 敘明。

二、 是私立學校未依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 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繳納之「私校退撫儲

壹、儲金管理理法規—附錄

金」,非屬私校法第 80 條規範之「私校退撫基金」

情形,爰學校主管機關尚無從依私校法第 80 條 處以學校罰鍰。為免誤解,滋生困擾,特再澄明。

在文檔中 明台高級中學 (頁 12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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