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投資策略執行小組設置要點
教育部 100 年 1 月 31 日 臺儲監字第 1000018419 號函核
定;中華民國 101 年 12 月 3 日 教育部臺儲監字第 1010227438 號函修正;中華民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教育部臺教儲(二)字第 1020179140 號函修正;中華民國 104 年 6 月 18 日教育部臺教儲 ( 二) 字第 1040079281 號函修 正;中華民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儲 ( 二 ) 字 第 1040173048 號函修正
一、財團法人中華民國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 遣儲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辦理學校法 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 金(以下簡稱退撫儲金)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私立 學校教職員工退休撫卹基金(以下簡稱原私校退撫 基金)投資運用相關事宜,特設投資策略執行小組 (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置委員九人,除本會董事長為當然委員,並
擔任召集人外,其餘委員依下列規定聘任之:
(一)本會董事三人:由本會董事互選產生,並依得 票數列出備選委員之遞補名單。
(二)顧問及專家學者五人:由本會董事長提名,經 董事會同意後聘任。
前項委員任期與本會董事同。
第一項規定,自聘任本小組第四屆委員起適用。
三、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應盡善良管理人忠誠義務,遵守利益迴避原 則,提升退撫儲金及原私校退撫基金之運用績 效,謀取私立學校教職員最大經濟利益。
(二)配合年度預算編製時程,擬訂年度投資運用計 畫,提董事會會議通過,並報學校法人及其所 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監理 會(以下簡稱儲金監理會)審議通過後轉教育部 核定。
(三)依教育部核定之年度投資運用計畫,建構資產 配置,評選投資標的,並依市場變化調整投資 組合策略,按月向董事會會議提出投資組合績 效評估報告。
(四)依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 離職資遣儲金自主投資實施辦法,初審自主投 資運用實施計畫(以下簡稱實施計畫),提董事 會會議通過,並報儲金監理會審議通過,及教 育部核定,供教職員選擇。
(五)就前款實施計畫,密切注意投資標的組合之變 化,並定期進行績效考核及評估分析,向董事 會提報維持、增加或刪除之建議。
(六)遴選並監督考核本會之投資顧問及其履約情 形,審查其提報之投資標的組合定期績效分析 報告或不定期專案報告,並將審查結果提董事 會會議報告。
(七)其他投資運用及策略相關事項。
本小組投資策略執行業務,由本會財務組統籌 辦理,並彙整退撫儲金及原私校退撫基金之運用情 形,併同相關管理報表及會計報表,報儲金監理會 轉教育部備查後公告。
四、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小組召開會議遴選具 有基金管理及證券投資專長之委員擔任。執行秘書
職務如下:
(一)督導本會財務組評析金融市場情勢,擬訂年度 投資運用計畫草案,提本小組初審。
(二)協助本會財務組建立投資標的篩選標準,提供 投資組合調整建議,並檢視投資標的篩選結果 及投資組合績效評估月報,提本小組初審後,
向董事會會議報告。
(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依本小組授權,動 態調整投資標的,並指示本會財務組執行投資 運用交易,執行交易前,應通知本小組所有委 員知悉。
(四)於退撫儲金實施教職員自主投資運用選擇後,
督導本會財務組擬訂實施計畫草案,報本小組 初審。
(五)就前款實施計畫,督導財務組提報投資標的組 合績效評估月報,送本小組初審,並密切注意 投資標的組合之變化,如發生重大變化,有損 及教職員權益之虞時,應立即陳報本會董事長 採取必要措施。
(六)確實執行本小組之決議事項,並配合要求適時
提出報告。
本會應與執行秘書訂定合約,約定任期、薪酬、
投入時間、經理人規範、利益迴避聲明書、考核方 式、辭任通知時間及解聘條件等事項,經本會董事 會核可後生效。
五、本小組每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委 員應親自出席,不得指派他人代理,如經董事長核 可,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
由董事出任之委員,未出席開會累計達五次 者,經本會提報董事會後,該名額按備選委員名單 依序遞補之。
本小組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 能出席時,得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本小組會議,應有委員總額三分之二以上之出 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決議之。
六、執行秘書之操作績效應受本小組之考評,以明責任 歸屬;本小組之投資績效應受本會董事會之考核,
以利監督管理。
年度操作績效良好且超過年度投資運用計畫所 定之目標報酬率,經本小組會議議決,報本會董事 會決議並送儲金監理會審議通過後,自基金操作獲
利中核發本會有功人員績效獎金。
七、本小組委員除執行秘書外,均為無給職。
八、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會編列預算支應。
九、本要點經本會董事會會議通過,報儲金監理會審議 通過轉教育部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