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七、教育部對財團法人中華民國私立學 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

在文檔中 明台高級中學 (頁 32-35)

十二、稽核人員為執行稽核作業,得請儲金管理會提供 相關之文件、憑證、表報、帳冊等平面及電子媒 體資料,必要時得請該會之人員作口頭或書面說 明,該會不得隱匿或拒絕。

十三、本會辦理稽核作業,得準用內部審核處理準則之 規定辦理。

十四、本會所派實地稽核作業人員,進行稽核工作,得 視業務實際需求,邀請專家學者協助或委託會計 師辦理稽核作業。

十五、本要點應經本會委員會議通過。修正時,亦同。

七、教育部對財團法人中華民國私立學 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 管理委員會執行私立學校教職員 退撫儲金業務考核要點

中華民國 100 年 5 月 20 日 臺儲監字第 1000076044C 號令訂

定發布

中華民國 105 年 12 月 21 日 臺教儲(二)字第 1050173847B 號

令修正發布第 4、5、6 點;並自 即日生效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利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 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監理會(以下 簡稱本會),依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 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監理會設置辦法第二條規 定,對財團法人中華民國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 離職資遣儲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儲金管理會)

執行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以下 簡稱退撫儲金)業務之考核,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透過績效考評作業,評核儲金管理會績效並提 昇管理效能,落實儲金管理會年度計畫以發揮下列 二項效能:

(一)財務效能:指儲金管理會執行退撫儲金運用計 畫及預算,具有增進收益或撙節支出之重大效

益。

(二)行政效能:指儲金管理會落實年度業務計畫(工 作計畫),提高行政效率,或創建革新性行政措 施,具有重大管理績效。

三、退撫儲金績效管理採目標管理方式,其績效目標分 為標準績效目標及自訂績效目標二種:

(一)標準績效目標:由績效評核小組依財團法人中 華民國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 管理委員會組織及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之儲金 管理會掌理事項及本部政策要求,設定績效目 標,並研訂績效衡量指標,占績效目標百分之 七十五。

(二)自訂績效目標:由儲金管理會依其年度業務計 畫(工作計畫),設定績效目標,並研訂績效衡 量指標,占績效目標百分之二十五。

四、前點第一款所定績效評核小組,置委員五人至九 人,除主任委員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本會委 員互選組成,且績效評核小組任一性別委員人數應 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其職掌如下:

(一)設定標準績效目標,並研訂績效衡量指標。

(二)審核儲金管理會所自訂績效目標及績效衡量指 標。

(三)依儲金管理會之年度績效評核自評報告及相關

資料說明,複評儲金管理會年度績效。

前項績效評核小組委員為無給職。

五、儲金管理會績效之評核結果,作為該會年終考績考 列甲等人數比率之參據,其規定如下:

(一)績效點數九十分以上,當年度得考列甲等人數比 率為百分之八十五。

(二)績效點數八十五分以上,未達九十分,當年度得 考列甲等人數比率為百分之八十。

(三)績效點數八十分以上,未達八十五分,當年度得 考列甲等人數比率為百分之七十五。

(四)績效點數七十五分以上,未達八十分,當年度得 考列甲等人數比率為百分之七十。

(五)績效點數七十分以上,未達七十五分,當年度得 考列甲等人數比率為百分之六十五。

(六)績效點數六十五分以上,未達七十分,當年度得 考列甲等人數比率為百分之六十。

(七)績效點數六十分以上,未達六十五分,當年度得 考列甲等人數比率為百分之五十五。

(八)績效點數未達六十分,當年度不得考列甲等。

六、儲金管理會績效評核之考評程序及辦理時程如下:

(一)目標設定:儲金管理會應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 前,依下列原則設定目標,並填具績效目標評

分表:

1、標準績效目標之設定,應依本要點規定,並 定期檢討績效評估。

2、自訂績效目標之設定,應以保障教職員退撫 權益為目標,落實退撫儲金收支、管理、運 用作業程序與退休、撫卹、離職及資遣審定 事宜,穩健提高退撫儲金之運用收益,追求 最大之經濟利益及福祉。

3、主管機關交辦之重要事項或儲金管理會內之 重點業務,具有代表性,得依客觀方式加以 具體評估者,應列入目標管理項目。

4、執行進度應以前一年十月一日至當年九月三 十日完成為原則,非於該期間完成者,應敘 明完成期限及完成之目標值。

(二)目標核定:本部應於每年二月二十八日前,依下 列規定核定目標。但遇本會委員聘期屆滿重新聘 (派)任時,其核定期限延至每年四月三十日前:

1、標準績效部分,依本要點規定。

2、自訂績效部分,由儲金管理會依年度業務計畫

(工作計畫)、績效目標及績效衡量指標項 目,先經儲金管理會董事長核准,並經本會初 審通過後,提績效評核小組審議,並簽陳本部

部長核定後函知儲金管理會。

(三)目標變更:儲金管理會應於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前,

依下列規定變更目標,並提出績效目標評分修正 對照表:

1、儲金管理會年度業務計畫(工作計畫)項目設 定後,因立法院預算審查刪除該項計畫,於簽 奉本會主任委員同意後得以新興計畫取代。

2、儲金管理會年度業務計畫(工作計畫)項目設 定後,於年中有再修正或刪除者,應敘明理由 簽陳儲金管理會董事長核准後,送本會彙整。

(四)績效考評:

1、自評:儲金管理會填寫年度績效評核自評報 告,並應於每年十月一日前送本會彙整;其 成績評定方式應依年度績效目標評核之分 數加總計算。

2、複評:本會彙整儲金管理會年度績效評核自 評報告後,應於每年十月三十一日前,提送 績效評核小組評核。本會依儲金管理會之年 度績效評核自評報告及相關資料說明,依績 效衡量指標由各委員評定分數作為複評分 數。

3、複評結果經本部核定後,作為儲金管理會績

效考評總成績。

七、本要點應經本會召開委員會議審議通過。修正時,

亦同。

B、管理會法規:

ㄧ、財團法人中華民國私立學校教職員

在文檔中 明台高級中學 (頁 32-35)

Outline

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