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人及年金保險商品評選辦法
中華民國 100 年 11 月 16 日 臺儲監字第 1000208237 號函核
定
一、財團法人中華民國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 遣儲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儲金管理會)為公開遴 選協助辦理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以下簡稱退撫 儲金)給付計畫,評選保險人及年金保險商品,特 依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 資遣條例施行細則第四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二、本辦法所稱保險人,指保險法第二條之保險人,即 經營保險事業之各種組織,在保險契約成立時,有 保險費之請求權。
本辦法所稱年金保險,指年金保險人於被保險 人生存期間或特定期間內,依照契約負一次或分期 給付一定金額之責。
三、儲金管理會遴選保險人,應對其保險事務之規劃、
管理、運作及財務背景資料等項目進行審查。
四、儲金管理會辦理保險人之遴選,應組成遴選委員會
(以下簡稱遴選會),依本辦法以公開方式辦理。
五、前點遴選會之組織及運作,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遴選會置委員七人,其中二人或三人由儲金管 理會董事會就董事派兼之;另四人或五人由儲 金管理會顧問或外部具相關專門知識專家、學 者擔任。委員人選應經董事會決議通過。
(二)遴選會召開會議,其決議應有委員總額過半數 之出席,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三)委員應本於公正原則辦理遴選;其應親自出席 會議並參與評選,不得委託他人代理。
(四)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參與遴選作業。
1、遴選案件涉及本人、配偶、三等親以內血 親或姻親,或同財共居親屬之利益。
2、本人或配偶與受遴選之廠商或其負責人 間,現有或三年內曾有僱傭、委任或代理 關係。
(五)委員為無給職。
六、保險人應具備下列資格:
(一)依保險法規定取得經營人身保險業務執照之機
構,或經保險業務主管機關許可,取得在中華 民國境內經營人身保險業執照之外國籍保險業 分公司。
(二)最近三年內,未因違反法令而受主管機關撤換 其董事、總經理或負責本項業務經理人之處分 者。
(三)依保險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四第一項規定,保 險業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不得低於百 分之二百;必要時,主管機關得參照國際標準 調整比率。
七、保險人提出申請,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符合前點所定資格之證明文件或資料。
(二)服務企劃書。
(三)政府核准之公司執照或公司登記事項卡。
(四)營利事業登記證,營業登記項目須包括保險業 (H501)。
(五)最近一期之營業稅納稅證明。
(六)票據交換所最近一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
(七)保險人提供經會計師查核之資本適足率證明文 件。
前項文件均得為影本;其為影本者,應加註保 證其內容與原證件相符之文字,並蓋該公司及負責 人之印鑑章。
八、保險人應提供之年金保險商品內容及文件格式,由 儲金管理會訂定之,並於辦理遴選一個月前公告。
年金保險商品服務契約期限,由儲金管理會視 業務需要訂定之,每次最長以五年為限。
九、保險人之遴選,依初審、複審、議約及簽約三階段 辦理,前一階段不合格者,不得參加下一階段之審 查:
(一)初審:
1、審查申請保險人之基本資格及相關文件。
2、申請保險人未達二家以上,或初審合格者未 達二家,儲金管理會應重新辦理公告。第二 次公告之期間得予縮短,並不受二家保險人 之限制。
3、申請保險人基本資格如有爭議,得由遴選會 徵詢專家學者意見後審定。
(二)複審:
1、審查申請保險人之服務企劃書,就其內容及
簡報評分;申請保險人於簡報時,始提供重 大變更或補充資料者,經遴選會同意後得納 入評審。
2、遴選會委員應依申請保險人所提服務規劃書 內容進行總評分,擇最高總分者進行議約。
(三)議約及簽約:
1、儲金管理會應依複審總分評定次序與申請保 險人進行議約並於十個工作天內完成;如第 一順位議約不成,經通知後再與次順位議 約,依序辦理。
2、保險人應於議約完成之次日起,三十個工作 天內,與儲金管理會簽訂商品服務契約,逾 期者,視同放棄。
十、保險人契約終止及續約規定:
(一)保險人及年金保險商品服務契約期滿後,儲金 管理會應重新辦理公開遴選。
(二)契約期滿,如原保險人無違約情事,應由儲金 管理會依遴選會組織方式組成專案小組,評估 服務效益及其財務狀況,經提報董事會決議通
過後,逕與其續約。
(三)契約期滿,保險人應即停止提供年金商品服 務。但對於期滿前已完成年金商品申購手續之 退休教職人員,仍應依契約規定提供相關商品 服務。
(四)原保險人未依契約規定或有違反法令者,儲金 管理會得依契約規範提前中止契約。
十一、本辦法其他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遴選前,儲金管理會如對遴選規範內容有變更 者,於複審七日前另行公告變更之。
(二)本評選辦法如有疑義,應以儲金管理會之解釋 為準。
(三)本辦法、遴選資料及保險人提報之企劃書內 容,均為契約附件之一,其效力視同契約,未 經儲金管理會同意,不得變更。
(四)儲金管理會交付保險人之教職員各項資料,應 依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且明定於 契約中。
(五)保險人因業務或財務狀況顯著惡化,不能支付 其債務,或無法履行契約或有損及被保險人權
益,儲金管理會得終止與保險人之契約,並停 售其所提供之年金商品。
十二、本辦法經儲金管理會董事會會議通過,報學校法 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 監理會審議過,轉教育部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