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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財團法人中華民國私立學校教職員 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管理委員

在文檔中 明台高級中學 (頁 40-45)

會捐助章程

中華民國 98 年 9 月 21 日 會員學校臨時代表大會訂定發 布;中華民國 98 年 11 月 12 日第 2 次儲金管理委員會議修正;中華 民國 102 年 1 月 14 日臺教儲(一) 字第 1020002656 號函核定;中華 民國 103 年 7 月 25 日第 3 屆第 7 次儲金管理會董事會議審議通 過;中華民國 103 年 8 月 21 日臺 教人(四)字第 1030124868 號函核 定;中華民國 106 年 10 月 13 日 第 5 屆學校代表大會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 106 年 10 月 26 日臺教人 (四)字第 1060149666 號函備查

第 1 條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 撫卹離職資遣儲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依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 卹離職資遣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四條第 二項規定設立,受教育部委託辦理退休撫卹離 職資遣儲金(以下簡稱退撫儲金)之收支、管 理、運用、審議與退休、撫卹、離職及資遣審

定事宜。

第 2 條 本會設於臺北市中正區愛國東路二十二 號十樓。

第 3 條 本會掌理下列事項:

一、退撫儲金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私立學 校教職員工退休撫卹基金(以下簡稱 原私校退撫基金)之收支、管理、運 用及規劃與退休、撫卹、離職及資遣 審定。

二、委由金融機構(以下簡稱受託金融機 構)辦理退撫儲金及原私校退撫基金 之收支、管理及運用之年度計畫擬 訂。

三、受託金融機構所提退撫儲金及原私校 退撫基金運用計畫之審核。

四、退撫儲金及原私校退撫基金之年度預 算及決算報告之編製。

五、受託金融機構績效之考核。

六、退撫儲金及原私校退撫基金之資訊作 業之整體規劃、系統分析、程式設 計、資料處理及其他有關資訊管理事

項。

七、自主投資運用事項。

八、其他有關會務事項。

第 4 條 本會創立基金為新臺幣一千萬元,由全國 私立學校捐贈。

第 5 條 本會之經費來源如下:

一、依本條例第八條第二項規定撥入原私 校退撫基金之款項,在新臺幣四千五 百萬元額度內勻支之行政費。

二、國內外公、私立機構、法人、團體或 個人之捐贈。

三、創立基金之孳息收入。

四、其他收入。

前項第一款費用之編列,應經本會董事會 會議通過,報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 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監理會(以下簡稱監 理會)審議通過後,轉教育部核定。

第 6 條 本會設董事會,置董事二十一人,其中一 人為董事長,由董事互選之,負責綜理會務及 主持董事會議,對外代表本會;董事之成員及

產生方式如下:

一、私立學校財團法人董事代表七人。

二、私立學校教職員代表八人。

三、專家學者代表六人,由中華民國全國 教師會、中華民國私立教育事業協 會、中華民國私立大學校院協進會、

中 華 民 國 私 立 科 技 大 學 校 院 協 進 會、中華民國私立學校文教協會及其 他依法成立之私立學校教育團體推 薦之。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董事,由儲金管理會 召開各級各類私立學校代表會議選舉產生;第 一款登記之候選人數不足應選出之名額時,該 名額得流用至第二款私立學校教職員代表。

第三款董事,教育團體推薦人數逾六人 時,由儲金管理會協調決定之。

董事任期均為二年,連選得連任一次。董 事任期屆滿未完成改聘作業前,延長其執行職 務至改聘董事就任時為止。

任期出缺之補選辦法另定之。

第 7 條 本會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董事長之推選及解職。

二、執行長選聘及解聘之審議。

三、本會管理之退撫儲金與原私校退撫基 金之籌措、收支、管理、分配及運用。

四、重要規章之審核。

五、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核。

六、本會不動產之處分。

七、業務計畫之擬訂及其推行之監督。

八、捐款收受、核轉與分配之審議、運用 及監督。

九、依法令所定其他有關董事會之職權。

董事會會議涉及前項第一款至第六款所 列重要事項之討論,應於會議十日前,將議程 通知董事,並報教育部及監理會;教育部及監 理會應派員列席。

第 8 條 本會置監察人三人至五人,任期二年,由 教育部就學者、專家、政府相關機關人員及社 會公正人士遴聘之,監察本會事務之執行;其 職權如下:

一、退撫儲金與原私校退撫基金、存款、

孳息及有價證券之稽核。

二、業務、財務、自主投資實施狀況,及 退撫儲金與原私校退撫基金運用之 監督。

三、預算及決算表冊之查核。

第 9 條 董事會每一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 臨時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並擔任主席。董事長 不能出席時,由董事長指定董事一人擔任主 席。

董 事 會 會 議 應 有 全 體 董 事 過 半 數 之 出 席;其決議以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 依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所列重要事 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以 董事總額過半數之同意,經教育部許可後行 之。第九款依法令所定有關董事會之職權屬重 要決議事項者,亦同。

董事會開會時,董事需親自出席,不得委 派代表。

第 10 條 本會置執行長一人,由董事長提名,經本 會董事會會議通過後聘用。

儲金管理會置副執行長一人,並分設業務

組、財務組、會計組、稽核組、秘書組及資訊 組,各置專任組長一人,辦事員若干人。

前項稽核組,直屬董事會,以超然獨立之 精神,執行稽核業務,並應定期向董事會及監 察人報告。董事會或監察人於必要時,得隨時 命稽核人員報告之;其有重大內部控制缺失之 情事時,稽核人員並應即時向董事會報告之。

執行長、會計及稽核主管人員有請辭或更 換時,應事先通知監察人。

第 11 條 本會應建立會計、內部控制及稽核之制 度,並報監理會核轉教育部備查。其會計制度 應採曆年制及權責發生制,並符合一般公認會 計原則。

本會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為業務及會計年度,並於每年定期提出下列事 項,報監理會核轉教育部送立法院審議:

一、每年二月二十八日前,提出上年度決 算書及業務報告書。

二、每年六月三十日前,提出次年度預算 書及業務計畫書。

第 12 條 前條第二項經教育部核定之資料,本會應 於核定之日起一個月內,主動公開,其公開方 式得為下列情形之ㄧ:

一、刊載於新聞紙或其他出版品。

二、利用電信網路傳送或其他方式供公 眾線上查詢。

三、提供公開閱覽、抄錄、影印、錄音、

錄影或攝影。

四、舉行記者會、說明會。

五、其他足以使公眾得知之方式。

第 13 條 教育部及監理會為瞭解本會之狀況,得要 求本會提出業務、財務報告及有關文書資料,

並得派員查核;必要時,得請儲金管理會說 明,其不得規避、妨害或拒絕。

第 14 條 本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監理會應轉知教 育部予以糾正,並命其限期改善:

一、未依工作計畫執行業務,或辦理本法 及捐助章程所定業務範圍以外之業 務。

二、董事會之決議違法或不當者。

三、辦理業務不遵循法令者。

四、財務收支未具合法之憑證或未有完備 之會計紀錄者。

五、對於業務、財務為不實之報告者。

六、其他違反本辦法、捐助章程或其他法 令之規定者。

本會未依前項規定改正者,教育部得繼續 命其限期改正,並依民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處 理。

第 15 條 董事或監察人於執行職務範圍內,有下列 情形之一者,由監理會報教育部解除其職務:

一、記載不實或毀棄應保存之會計憑證、

帳簿或報表。

二、拒絕教育部或監理會之檢查。

三、不依規定造具表冊送教育部或監理 會。

四、違反捐助章程所定設立目的。

五、執行職務時有利益衝突,應自行迴避 而未迴避,其情節重大者。

六、其他違反法律或法規命令之情事。

前項第五款所稱利益衝突,指董事或監察

人因其作為或不作為,直接或間接使本人或其 關係人獲取利益。

前項所稱關係人,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 條規定辦理。

第 16 條 本會置顧問五人至七人,由董事長遴聘法 律、財務等專家學者擔任。

本會顧問聘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顧問得列席本會董事會會議,並出席本會 召開之顧問會議。

第 17 條 本會董事、監察人及顧問均為無給職。

第 18 條 本會因故解散時,剩餘之財產,應歸屬於 所在 地之 地 方自 治團 體 或教 育部 指 定之機 關、團體。

第 19 條 本會內部組織人事、經費、業務等重要事 項,本捐助章程或財團法人中華民國私立學校 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管理委員會組 織及管理辦法未規定者,由董事會擬訂,報監 理會審議通過後轉教育部核定。

第 20 條 本捐助章程於本會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 施行。

三、財團法人中華民國私立學校教職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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