及退休金與資遣給與分期請領實 施辦法
中華民國 101 年 7 月 12 日 教育部臺參字第 1010126406C 號
令訂定發布全文 8 條;並自發布 日施行
中華民國 108 年 11 月 1 日 教育部臺教人(四)字第
1080155160B 號令修正發布名 稱及全文 11 條;並自發布日施 行
第 1 條 本辦法依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 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以下簡稱本條 例)第十條第一項及第二十條第四項規定訂定 之。
第 2 條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 撫卹離職資遣儲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儲金 管理會)依本辦法辦理私立學校現職教職員
(以下簡稱現職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 金(以下簡稱退撫儲金)自主投資運用選擇,
及本條例施行後退休、資遣之私立學校教職員
(以下簡稱退休、資遣教職員)退休金與資遣 給與分期請領事宜,應分別訂定自主投資運用 實施計畫(以下簡稱自主投資實施計畫)及退 休金與資遣給與分期請領實施計畫(以下簡稱 分期請領實施計畫)。
前項自主投資實施計畫及分期請領實施 計畫,應包括實施範圍、實施方式、教育訓練、
教職員風險屬性評估、投資標的組合型態、數 目、轉換、線上專屬平臺建立及管理事項。
第一項自主投資實施計畫及分期請領實 施計畫,應經儲金管理會董事會會議通過,並 報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 卹離職資遣儲金監理會(以下簡稱監理會)審 議通過,及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核定後實 施。
第 3 條 儲金管理會應自行或委託金融機構建立 線上專屬平臺,提供現職教職員及退休、資遣 教職員了解其個人風險屬性之評估及選擇投 資標的組合。
儲金管理會或前項受委託之金融機構,應 按現職教職員及退休、資遣教職員個人別分戶 立帳,管理其退撫儲金及退休金與資遣給與投
資帳務,並定期郵寄個人帳戶投資報告,或利 用電信網路傳送或其他方式提供現職教職員 及退休、資遣教職員線上查詢。
第 4 條 儲金管理會訂定自主投資實施計畫,應依 本條例第三十一條之退撫儲金運用範圍,定期 提供至少三類不同風險收益等級之投資標的 組合置於線上專屬平臺,其中應包括經儲金管 理會評定風險程度最低之投資標的組合,作為 現職教職員退撫儲金之運用選擇。
現職教職員應按評估後之個人風險屬性 選定其得選擇之投資標的組合;其未選定者,
以儲金管理會依第二條所定自主投資實施計 畫,訂定之人生週期型投資標的組合為運用選 擇。
前項人生週期型投資標的組合,指儲金管 理會依第二條所定自主投資實施計畫,就現職 教職員年齡配置不同風險屬性投資標的比率 之組合。
儲金管理會應適時評估人生週期型投資 標的組合之風險配置及年齡級距適當性;有調 整必要時,應經儲金管理會董事會會議通過,
並報監理會備查。
儲金管理會應提供現職教職員每年至少 一次投資標的組合之轉換作業,及至少一次轉
換手續費之優惠。
學校人事單位應於儲金管理會規定期限 內,通知該校現職教職員辦理自主投資各項作 業,並填復相關書表。
第 5 條 退休、資遣教職員依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三 項或第九項及依第二條所定分期請領實施計 畫規定辦理分期請領,以一次給付應領取之退 休金總額或資遣給與為限。
前項分期請領由儲金管理會以退休、資遣 教職員在前項總額限制內繳回之退休金或資 遣給與,作為分期請領準備金,每期按退休、
資遣教職員設定之請領金額發給。
退休、資遣教職員得於每期發給前隨時於 線上專屬平臺變更前項分期請領金額;未於每 期發給前完成變更者,由儲金管理會依原設定 之分期請領金額逕行發給。
退休、資遣教職員得隨時於線上專屬平臺 申請結清個人分期請領專戶;個人分期請領專 戶餘額不足以支付退休、資遣教職員設定之分 期請領金額時,儲金管理會應於通知退休、資 遣教職員後,逕行結清其個人分期請領專戶並 給付餘額。
個人分期請領專戶經結清者,不得再繳回 原領退休金或資遣給與,辦理分期請領。
第 6 條 儲金管理會應定期提供至少三類不同風 險收益等級之投資標的組合置於線上專屬平 臺,作為退休、資遣教職員分期請領準備金之 運用選擇。
退休、資遣教職員應按評估後之個人風險 屬性選定其得選擇之投資標的組合,並自負盈 虧。
儲金管理會應提供退休、資遣教職員每年 至少一次投資標的組合之轉換作業,及至少一 次轉換手續費之優惠。
第 7 條 退休、資遣教職員於分期請領期間身故 者,儲金管理會應結清其個人分期請領專戶,
並將餘額發給其遺族領受。
前項所定遺族之範圍、順序及領受比率,
依民法之規定辦理。
第 8 條 儲金管理會每年應至少辦理一次分區退 休理財相關教育訓練,明確指導理財風險之相 關事項,並供現職教職員或退休、資遣教職員 培養選擇投資標的組合之能力。
第 9 條 儲金管理會於其提供之投資標的組合有 公司財(業)務、債信嚴重惡化,或投資標的 被終止、清算、暫停與恢復交易、合併及其他 重大情事時,應即採取必要措施處理。
前項處理情形應通知監理會,並於一星期 內提交書面報告,經本部備查後公告。
第 10 條 儲金管理會應定期檢視自主投資之投資 標的組合及分期請領之投資標的組合之績效 表現,併同退撫儲金及退休金與資遣給與之相 關管理報表及會計報表,報監理會及本部備查 後公告。
第 11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