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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美國公立中小學學校經費制度之訴訟與發展

在美國公立中小學學校經費與教育公平的爭議,一直以來都是以州立 法與法院判決為依據(Reddy, 2004)。因此,法院的判決是研究美國公立中 小學學校經費發展,相當重要的資源。影響美國公立中小學學校經費制度 發展的司法判決,首推 Plessy 控告 Ferguson 案,本案係起因於 1890 年代 Louisiana 州通過法律,要求該州火車公司依白種人與有色種人區別,提供 不同車廂搭乘;一位擁有八分之一黑人血統的 Homer Plessy 先生,刻意以 身試法並被 Louisiana 州法院判決有罪,Plessy 上訴至聯邦最高法院,最後 聯邦最高法院以「隔離但公平」(separate but equal)作為本案結論(Plessy v.

Ferguson, 1896)。Plessy 控告 Ferguson 案的結果,雖然無法擺脫種族歧視窠 臼,不過「隔離但公平」的說法,卻為美國公立中小學學校經費,特別是 黑人學校帶來正面的影響。因為,依據法院判決,學校雖然可以「黑白隔

離」,但學校的實質條件,如學校設備、生師比及課程內容等,則必須相同

(Strickland, 1991: 1113-1114)。儘管,Plessy 控告 Ferguson 案判決形成「合 法」的種族隔離,然而「隔離但公平」的說法,卻為少數族裔學生享有公 平的教育資源,開啟了新的契機。

1954 年 Brown 告 Topeka 教育委員會(Board of Education)案,美國聯 邦最高法院認定「隔離的教育設施,其本質就是不平等」(separate educational facilities are inherently unequal),同時「隔離但公平」的說法,剝奪了少數 民族兒童享有教育機會均等的權利,違反美國憲法第十四號修正案-公平 保障條款,因此判決「隔離但公平」違反美國憲法(Garda, 2007: 8-9)。種 族隔離學校廢除後,美國公立中小學學校經費發展進入另一個新的階段。

由於美國公立中小學教育係屬州的權責,經費則以學區(school district)

的財產稅為主要來源(Mattoon, 2004),致使學區財產稅多寡影響單位學生 的教育經費,造成單位學生教育經費不均等的現象。在 Plessy 控告 Ferguson 案之後,1966 年 Harper 控告 Virginia Board of Elections 案,擴大了基本權 利的定義(fundamental rights),讓基本權利不再侷限於,美國聯邦憲法所 保障的特殊權利(Strickland, 1991: 1123)。因此,在 Harper 案之後,教育 是否為基本權利,已成為司法爭訟焦點;同時,在以教育為基本權利的前 提下,要求聯邦政府或州政府保障教育經費均等的訴求,逐步發展為公立 中小學學校經費改革運動。

自 1968 至 1990 年間,美國公立中小學學校經費改革運動,將教育視 為基本權利,在「均等」(equality)的前提下,分別對聯邦政府與州政府提 起訴訟。美國公立中小學學校經費改革運動之訴訟策略,主要包括:第一 要求聯邦政府保障經費均等之訴訟;第二要求州政府保障教育經費均等之 訴訟;第三要求州政府保障充分(adequacy)教育經費之訴訟(Strickland, 1991:

1112;Gillespie, 2010 : 991)等三個面向。

首先,在要求聯邦政府保障經費均等的訴訟方面。以 1973 年 San Antonio 獨立學區(independent school district)控告 Rodriguez 案,最為著名。Edgewood 是 Texas 州 San Antonio 地區七個學區之一,其學生依族裔來源計有 90%的 美籍墨裔,及 6%的美籍非裔學生,因為當地房地產價值偏低,即使課徵較 高的財產稅稅率,也只能提供學區單位學生 356 美元的教育經費。相較於 Alamo Heights 這個富有的白種人學區,就算財產稅稅率較 Edgewood 低 20

%,卻仍然可以提供學區單位學生 594 美元的教育經費(Gillespie, 2010 : 995)。基於貧窮學區財產稅稅率高,單位學生享有的教育經費少,富有學 區財產稅稅率低,單位學生享有的教育經費多的不公平現象;San Antonio 獨立學區依據美國憲法第十四號修正案,向聯邦最高法院提起訴訟。

在這個訴訟中,最大的爭議有二:一是否可以貧窮作為分類學生的依 據,一是教育是不是美國憲法保障的基本權利(Gillespie, 2010 : 995)。美 國聯邦最高法院判決認為:第一,由於貧窮並沒有明確的定義,因此主張 Texas 州的學校經費系統以財富做為分類依據,進而對窮人產生歧視的說 法,並不適當;同時,不同階級民眾接受公共教育的權利,並沒有因此被 完全剝奪。基此,Texas 州並未違反美國聯邦憲法(Strickland, 1991: 1129)。

第二,教育在美國社會中,固然扮演重要角色,但並不因此就是憲法保障 的基本權利;教育的目的在使國民能享有充分言論自由,及行使投票的權 利。因此,Texas 州學校經費系統只要能確保提供,享有言論自由與行使投 票權的基本能力,即符合聯邦憲法規定。(Strickland, 1991: 1129- 1130)。

不過,針對學區教育經費差異的情況,聯邦最高法院要求州政府掌控學區 財產稅的稅率(Baker and Welner, 2011: 2377)。綜上,在美國公立中小學 校經費制度展過程中,對聯邦政府要求保障教育經費均等之訴訟,雖然未 能獲得勝訴,但因美國聯邦最高法院要求州政府,對學區財產稅稅率負起

監控之責,致使州政府承擔教育經費之責任更加具體,同時在後續與教育 經費相關訴訟中,有了更明確的訴訟對象。

因為各州憲法中都包括公平保障條款,及教育相關條款;其中有關教 育條款亦規定,提供自由、公共的教育,並保證一定程度的教育品質(Garda, 2007: 20)。因此,以訴訟要求州政府保障經費均等,成為貧窮學區重要的 策略。1971 年 California 州 Serrano 控告 Priest 案,即是以訴訟要求州政府 保障教育經費最著名案例;本案不但美國第一個以訴訟挑戰公立中小學學 校經費制度的案例(Dayton & Dupre, 1211:2359),更是在要求保障教育 經費均等的訴訟中,第一個勝訴的案例(Dayton & Dupre, 1211:2359)。

在 Serrano 提出訴訟之前,California 州公立學校單位學生經費差距甚大,以

Los Angeles 郡為例,單位學生經費支出的範圍從 577.49 美元到 1231.72 美元

Dayton & Dupre, 2004: 2359

)。基此,

California 州最高法院確認,教育是 California 州人民的基本權利,同時 California 州公立中小學學校經費系統對 窮人形成的歧視(discriminate),違反美國聯邦憲法第十四號修正案的公平 保障條款

Dayton & Dupre, 2004: 2360

。是以,California 州最高法院宣稱,

學童的教育經費不該是地方(社區)財富的函數,而是整個州財富的函數

Dayton & Dupre, 2004: 2359

在 San Antonio 控告 Rodriguez 案判決後,1976 年 California 州最高法 院在 SerranoⅡ控告 Priest 中,仍然判決 California 州公立中小學校經費系統 違反憲法。不過,與原來 Serrano 控告 Priest 案不同的是,SerranoⅡ案法院 認為公立中小學學校經費系統違反州憲法的公平保障條款,而不是美國聯 邦憲法第十四號修正案的公平保障條款。此外,Rodriguez 案宣判 13 天後,

New Jersey 州最高法院亦對 Robinson 控告 Cahill 案做出宣判,為公立中小 學學校經費改革運動提供重要的支持(Bevelock, 1991: 473)。最高法院依 據 New Jersey 州憲法,主張州政府有義務提供完善(thorough)、有效率

(efficient)的免費公立學校(Bevelock, 1991: 473);同時,法院確認學校 經費與教育機會之品質有顯著關連(Bevelock, 1991: 473- 474)。基於,經 費與教育品質的關連,以及州憲法要求學校教育必須達到「完善、有效率」;

New Jersey 州最高法院認為以財產稅為基礎的公立中小學學校經費制度,不 足以達到憲法所主張的「完善、有效率」,因此判定州政府違憲(Bevelock, 1991: 474)。隨著 Serrano、Rodriguez、SerranoⅡ及 Robinson 等案的宣判,

因學區經費差異造成的不公平現象,引發的司法爭訟,逐漸形成共識,州 政府對學區教育經費應承擔的角色漸趨明確。

最後,在要求州政府保障充分(adequacy)教育經費的訴訟部份。自 1989 年開始,以保障充分教育經費為標的之訴訟案,取代了以公平為訴求 的訴訟案。在 1989 到 2005 年間,約有 75%以保障充分教育經費為訴求的 原告(plaintiffs)獲得勝訴;亦即,以充分的教育經費作為爭訟基礎,有 23 個州的法院認為該州公立學校校務基金系統,違反州憲法有關教育的條款

DeNardis, 2010: 9

)。而在以「充分」為名的訴訟中,以 1989 年 Kentucky 州 Rose 控告 Council for a Better Education 案最受矚目。Rose 的原告以州 憲法中的公平保障條款、正當程序條款以及教育條款為依據,挑戰 Kentucky 州公立學校校務基金系統;同時,依據 Kentucky 州憲法相關教育條款規定,

必須提供「有效率」(efficient)的教育(

DeNardis, 2010: 9

)。

在 Rose 控告 Council for a Better Education 案中,Kentucky 州最高法院 認為,由義務教育的法律與龐大的經費支出,可以了解重視教育是民主社 會的共識。然而,有效率教育之意涵,係指學生具備承擔最低公共責任之 能力,其內涵包括培養學童成為良好的公民、喚醒學童的文化價值觀、為 學童的專業發展作準備,及培養學童適應環境變遷的能力。同時,只要不 被剝奪學習機會,任何學童都可以合理的預期,能在未來的生活中獲得成 功。基此,Kentucky 州最高法院主張,州憲法承諾提供有效率的教育機會

給學童,州政府應該公平對待每個學童的權利;於是,Kentucky 州最高法 院判決,現行公立中小學學校經費系統違反州憲法(Rose v. Council, 1989)。

此外,依據 Kentucky 州最高法院判決,「充分」的內涵可分為三部分:第 一,在州憲法訂定「充分教育」的標準;第二,教育必須提供學生充分的 知識類型與技能;第三,學生能有基本的資源,以便獲得學校所提供的知 識與技能(Gillespie, 2010: 1008)。

不過,以「充分」之名,向州政府提起訴訟,在 2005 年之後進入了相 對困難的局面。因為,法院基於權力分立(separation of powers),擔心司 法侵擾(intrusion)憲法賦予州政府其他部門的特權;主張法院的功能並不 是在沒有憲法的基礎下,建立州的公共政策。同時,法院明確指出公共政 策的訂定,應由人民選出的代表,與州政府或地方政府協商建立;此外,

有關地方收入或支出增加的議題,法院既缺乏專業也不熟悉,通常係由立 法機關協商處理(

DeNardis, 2010: 11-12

)。基此,法院表示不願再受理各種 有關教育經費輸入的問題(

DeNardis, 2010: 12

)。在此期間,以 2005 年 Connecticut 州 Connecticut Coalition for Justice in Education Funding

(CCJEF)控告 Rell 案最著名。

CCJEF 控告 Rell 案,係於 2005 年由 15 位來自八個不同社區的學童與 家人,向 Hartford 高等法院提起訴訟,要求 Connecticut 州公立學校執行充 分教育的基本權利。本案原告主張,州政府未能提供的合理的教育機會,

CCJEF 控告 Rell 案,係於 2005 年由 15 位來自八個不同社區的學童與 家人,向 Hartford 高等法院提起訴訟,要求 Connecticut 州公立學校執行充 分教育的基本權利。本案原告主張,州政府未能提供的合理的教育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