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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研究問題

第三節 名詞解釋

本研究之名詞解釋包括國立高工、校務基金收入及校務基金各收入項 目單位學生收入數等三項,其具體說明如下。

一、 國立高工

本研究所稱「國立高工」,係指 2012 年 8 月 1 日前,教育部轄下 19 所 高級工業職業學校,依實施校務基金制度之年度先後,19 所國立高職一覽 表彙整如表 1-1 所示。

二、 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校務基金

依據《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校務基金設置條例》(全國法規資料庫,2009)

第一條規定:為因應高級中等教育發展趨勢,提升教育品質,增進學校財 務經營管理之能力,設置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校務基金。第三條規定:國立 高級中等學校之一切收支均應納入本基金,依法辦理。第十二條規定:本 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得循預算程序撥充基金或以未分配賸餘處理。綜 言之,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校務基金,係指學校所有之收入與支出,又為提 升學校開源節流意願,增加學校經費使用效能,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同意學

表 1-1 國立高工實施校務基金起始年度一覽表

2010 2009 2008 2007

IE01 IE02 IE07 IE14

IE05 IE03 IE08

IE06 IE04 IE09

IE11 IE12 IE10

IE15 IE13

IE16 IE17 IE18 IE19

校,於基金年度決算有賸餘時,得比照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免予繳回 國庫。

三、 校務基金收入項目

本研究所稱「校務基金收入項目」,係依據《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校務基 金設置條例》(全國法規資料庫,2009)規定,學校校務基金之收入來源包 括: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學雜費收入、推廣教育收入、建教合作收入、

場地設備管理收入、學生實習(驗)作品收入、受贈收入、孳息收入,及 其他收入等九項。其中賠(補)償收入係為「資產或權益受損所獲理賠超過帳 面價值部分之收入」(教育部中部辦公室,2010),違規罰款收入則為「未 依法律、契約、其他規定履約所收取或分配之懲罰性收入」(教育部中部 辦公室,2010),因收入非屬學校可計劃或可預期之收入;又,財產交易 賸餘,就本研究蒐集資料,十九所國立高工均未列本項收入,故前述三項 收入不在本研究討論範圍內。是以,本研究討論之收入項目包括:學雜費 收入(含學雜費減免)、建教合作收入、推廣教育收入、學校教學研究補 助收入、其他補助收入、雜項業務收入、利息收入、資產使用及權利金收 入、受贈收入及雜項收入等十項。

四、 單位學生收入數

本研究所稱「單位學生收入數」,係將年度校務基金各收入項目收入數 除以該學年度學校總學生人數。學年度學校總學生人數係指經教育部中部 辦公室核定具學籍學生之總數,包括職業類科、綜合高中、實用技能班、

進修部、特殊教育綜合職能科、體育班(普通科)等,各種不同類、科或 部制的學生。此外,本會計年度含括上年學年度下學期,及本學年度上學 期,致使會計年度之學生總人數,與學年度之學生總人數並不相同。由於 各校學年度之學生總人數為教育部之公開資料,不僅資料取得容易,同時

又具有權威性;相較於非公開資料的「會計年度學生數」,本研究相信「年 度之學生總人數」的正確更高。基此,本研究採用「年度之學生總人數」

為計算單位學生收入數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