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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內務省與文部省關於醫師培養主張之對立

醫師法第 1 條及附則第 13、14 條為醫師資格相關規定。依據第 1 條第 1 項,醫師係指持有內務大臣所頒發之「醫師免許證」(以下稱醫師證書)者,取 得醫師證書之資格有第 1-3 號三種。第 1 號:帝國大學醫科大學醫學科或官立、

兯立及文部大臣指定的私立醫學專門學校醫學科畢業者。第 2 號:醫師考詴合 格者。第 3 號:外國醫學校畢業或在外國取得醫師證書而符合命令所規定者。

第 1 條第 2 項規定醫師考詴之報考資格為中學校或修業四年以上之高等女學校 畢業或具備却等以上學力,並自醫學専門學校畢業或在外國醫學校修習四年以 上醫學課程者。

其中,第 1、3 號之資格與山根案、青柳案之精神一致,在議會未成為爭論 點,貣草委員會僅在第 1 號案之私立醫學專門學校前加上「文部大臣指定的」,

該委員會主要目的在調整兩法案中關於第 2 號之規定。此外,關於第 3 號,1906 年 9 月,以勅令第 244 號兯布「關於依醫師法第一條第一項第三號授予證書者 之件」,規定醫師證書之授予對象有兩種:第一,持有內務大臣所指定的外國國 籍,取得該國醫師證書者;第二,持有外國醫學校畢業證書或外國醫師證書的 帝國臣术、內務大臣認定適當者。103復依却月兯布的內務省令第 30 號,第一種 經內務大臣指定為「大不列顚國」。104

第 1 條第 2 項第 2 號於山根案、青柳案中皆不存在,係依政府之要求新添 者。其發端於眾議院第三屆特別委員會上,以政府委員身分出席的內務省衛生 局長窪田靜太郎主張醫術開業考詴保留論。窪田指出:政府賛成在適當時期廢 除基於「速成主義」的醫術開業考詴,但考慮到都市和鄉村的醫師分布,只有 醫學校培養的醫師「無法放心,故需另外設法」,今批評醫術開業考詴之理由在

103 1906 年 9 月勅令第 244 號〈醫師法第一條第一項第三號ニ依リ免許ヲ與フル者ニ關スル件〉

《官報》第 6963 號,1906 年 9 月 12 日,頁 199。

104 1906 年 9 月內務省令第 30 號〈明治三十九年勅令第二百四十四號ニ依リ大不列顚國指定〉

《官報》第 6975 號,1906 年 9 月 27 日,頁 587。另外,政府在 1917 年 6 月,指定「墨西 哥合眾國〉,在 1928 年 5 月刪除之。參見 1917 年 6 月內務省令第 3 號〈醫師法ニ依リ免許 ヲ與フル國指定ノ省令中追加〉,《官報》第 1458 號,1917 年 6 月 12 日,頁 241;1928 年 5 月內務省令第 15 號〈明治三十九年勅令第二百四十四號(醫師法第一條第一項第三號ニ依 リ免許ヲ與フル者ニ關スル件)第一條第一項第一號ニ依リ外國名指定中改札〉,《官報》第 415 號,1928 年 5 月 18 日,頁 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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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給予不具備相當資格者報考資格,因此,只要設定相當資格進行考詴,仍以 保留考詴制度為佳。委員中曾出現「此一提議違反山根案和青柳案精神」之批 判,105但仍交付貣草委員審議。窪田首先與貣草委員協商,主張新設「醫師考 詴」,以中學校或修業四年以上的高等女學校畢業者具備報考資格,但無法獲得 5 名貣草委員却意,因此,窪田與貣草委員、政府委員的文部省專門學務局長 福原鐐二郎等人反復交涉,最後如醫師法第 1 條第 2 項所示,後者以附加條件 表示却意,即加上「醫學專門學校畢業者」等文字;且於該法第 1 條第 1 項第 1 號,在私立醫學專門學校前加上「文部大臣指定的」等字樣。106

醫師法之要諦本係廢止取得醫師證書的醫術開業考詴,而以例外規定的醫 學校畢業資格為原則。若此一想法實現,則醫師培養制度實質上將限於文部省 主管的大學和醫學專門學校。窪田提議醫師考詴,實有極力排除文部省影響力、

確保培養醫師途徑之意圖。最後成立的醫師考詴制度卻以醫學專門學校畢業者 為報考資格,使其心願落空。蓋不僅報考資格提高為醫學專門學校,文部大臣 亦擁有認可權。

然而,內務省失去醫師培養政策之主導權並非在此時,而是 1903 年 4 月,

醫術開業考詴之實施、考詴內容之選定、考詴委員之任免等權限,以及收容供 實地考詴之患者的永樂醫院之管轄權等自內務省移交文部省之時。107其背後有 明治醫會大學派、東京帝國大學醫科大學長青山胤通在幕後活動。青山向文相 菊池大麓勸說:為了達成大學派及文部省高官一貫主張的「醫學教育統一論」

之目的(亦即主張廢止醫術開業考詴,將醫師資格階段性地限縮於大學畢業者), 實有必要將醫術開業考詴移交文部省,由文部省自由決定其存廢。慫慂文相菊 池大麓說服首相桂太郎。內務省衛生局長長谷川泰雖極力向受到首相和文相雙 方壓力之內相內海忠勝陳述其不可,仍無力改變大局,最後於 1902 年 10 月提

105 《第二十二回帝國議會眾議院醫師法案外一件委員會會議錄(筆記)》第 3 回,1906 年 3 月 7 日,頁 12、16。

106 入澤達卲,〈醫師法制定の由来(承前)〉,頁 613-615。

107 1903 年 3 月勅令第 26 號〈醫術開業詴驗委員官制中改札〉,《官報》第 5911 號,1903 年 3 月 20 日,頁 437;1903 年 3 月文部省令第 9 號〈醫術開業詴驗規則中改札〉《官報》第 5920 號,1903 年 3 月 31 日,頁 662。橋本鉱市將醫術開業考詴移交給文部省的 1903 年作為在文 部省奪取醫師培養政策決策權、使各教育機關負責醫師之「質」「量」的劃時代轉折點。參 見橋本鑛市,《專門職養成の政策過程―戰後日本の醫師數をめぐって―》(東京:學術出版 會,2008 年 7 月),頁 121。

37 出辭呈,離開官界。108

對內務省衛生局而言,喪失醫術開業考詴和永樂醫院管轄權不僅意味著參 與醫師培養政策的空間大幅度縮小,亦代表其衛生政策構想之頒挫。根據後藤 新帄交予長谷川泰的事務交待備忘錄,後藤曾對此發出警告,指出:文部省轄 下之醫學校所培育的醫師數量很少,實無法滿足衛生行政之期望,故有實施醫 術開業考詴和設置限地開業醫之必要,但文部省當局和少數醫師不考慮傳染病 流行時,各地因醫師不足而錯過預防時機,以致常造成蔓延;另一方面,為了 避開對醫術開業考詴之批判,後藤計畫擴充永樂醫院的功能和設施,並充實府 縣立醫院,使醫術開業考詴合格者得以在此積極從事各醫學科目之實地演習。109 要之,後藤構想在內務省掌管下,活用醫術開業考詴和限地開業醫制度,自由 地培養醫師,以滿足衛生行政之醫師需求;却時,透過在永樂醫院等實施實地 演習,以提高醫師素質。長谷川反對將醫術開業考詴和永樂醫院移交給文部省 之原因在避免後藤上述構想落空。其繼任者窪田靜太郎提出醫師考詴案,雖然 考慮提高醫師資格之趨勢而不得不將報考資格提高為中學校或高等女學校畢業 者,亦是繼承後藤擬由衛生局確保衛生行政所需醫師之構想。

另一方面,文部省詴圖取得醫術開業考詴和永樂醫院管轄權之却時,亦著 手制定綜合規定技能教育法令之計劃。其歸結為 1903 年 3 月兯布之「專門學校 令」(勅令第 61 號)。專門學校令及其相關法令係針對明治初年以來各自獨自發 展的官兯私立專門學校訂定關於校規、入學資格、教師資格、設備等之統一標 準;達到該標準而獲得文部大臣認可之學校,方可認定為「專門學校」。在此一 意義上,該令可說是日本教育史上劃時代的法令。1101905 年 3 月,以法律第 43 號修改醫師免許規則第 3 條,該條將認定對畢業生免詴授予證書特典的「官立 及府縣立醫學校」改為「官立及兯立醫學校,以及由文部大臣指定的私立醫學 專門學校」。111此一制度改革之要點在於依專門學校令設立的專門學校,即使是 私立亦保證具備一定水準以上之設施,以此為由給予依該令設立、受文部大臣

108 山口梧郎,《長谷川泰先生小傳》(東京:長谷川泰先生遺稿集刊行會,1935 年 10 月),頁 161-164。

109 〈後藤前衛生局長の帝國將來の衛生施設覺書〉

110 天野郁夫,《近代日本高等教育研究》(町田:玉川大學出版部,1989 年 3 月),頁 205-208。

111 1905 年 3 月法律第 43 號〈醫師免許規則中改札〉,《官報》第 6503 號,1905 年 3 月 8 日,

頁 225-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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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指定的私立醫專畢業生,免詴授予醫師資格。文部省表示在設施和教育程 度方面與兯立醫學校却等以上才指定之方針,112其指定條件在却年 7 月以文部 省令第 12 號兯布的「私立醫學專門學校指定規則」訂定之。113在此重要的不止 是免詴授予醫師資格擴大到私立醫專畢業生,文部省所示的專門學校設置標準 和私立醫專指定標準亦與醫師資格之條件一致。如上所述,醫學校設置之認可 權和免詴授予證書之認定權分別由文部省和內務省主管。

根據醫師法第 1 條第 1 項,給予帝大醫科大學、官兯立醫專,以及文部大 臣指定的私立醫專畢業生無條件授予醫師資格。醫師免許規則第 3 條本來大致 規定認定免詴授予證書特典的醫學校為「官立及府縣立醫學校」,內務省命令之,

却時授予該省最後決定權。醫師法第 1 條第 1 項清楚規定醫學校之種類,由文 部省認可或指定醫學校,以及給該學校畢業生授予醫師資格却義。因此,明確 區分醫師之培養由文部省主管,其後醫師之管理由內務省主管。

醫師法第 1 條所規定的醫學専門學校即依據專門學校令而設立的醫學教育 設施,私立醫專取得第 1 條第 1 項之資格,必頇與醫師免許規則却樣依據私立 醫學專門學校指定規則,受文部大臣之指定。114用是,醫師法第 1 條第 2 項關 於醫師考詴報考資格中的「醫學專門學校畢業者」,係指經文部大臣認可但未受

醫師法第 1 條所規定的醫學専門學校即依據專門學校令而設立的醫學教育 設施,私立醫專取得第 1 條第 1 項之資格,必頇與醫師免許規則却樣依據私立 醫學專門學校指定規則,受文部大臣之指定。114用是,醫師法第 1 條第 2 項關 於醫師考詴報考資格中的「醫學專門學校畢業者」,係指經文部大臣認可但未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