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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治時期臺灣醫療法制之研究―以醫師之培育與結構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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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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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歷史學系博士論文 指導教授:吳文星 教授. 日治時期臺灣醫療法制之研究 ―以醫師之培育與結構為中心―. 研 究 生:鈴木哲造 中華民國一〇三年六月.

(2) 摘要. 本文探討日治時期臺灣醫療法制形成之經緯及其歷史意義。主要聚焦於培 養醫師、授予證書,乃至實際從事醫療活動等之醫療法制,探討臺灣總督府培 養醫師、管理醫師業務、普及醫療等三項課題。為了適切掌握日治時期臺灣醫 療法制之特色而運用比較研究法,比較臺灣和日本國內,並參照朝鮮之狀況。 研究結果指出,在臺灣施行的醫療法制乃是取法日本國內法制而制訂。臺 灣總督府參照日本國內的醫療法制,加以取捨後,選擇性地引進臺灣。因此, 臺灣與日本國內的醫療法制兼具共通性與差異性。1896 年,總督府公布臺灣醫 業規則作為醫療基本法令,1916 年公布臺灣醫師令取代前述法令。特別是臺灣 醫師令之規定,當時日本國內施行的醫師法,除醫師資格相關條文外,皆適用 於臺灣,臺灣醫療法制與日本國內之法制頗有相似。 臺灣所認定的醫師資格之特色,為臺灣總督府醫學校畢業生和限地開業醫。 總督府醫學校係 1899 年創建之特殊設施,為了達成總督府之醫療政策目標,暫 以非正規且速成的方式,培育適合從事實地醫療的臺人醫師。惟總督府醫學校 歷經 1910 年代後期至 1920 年代教育制度之改革,成為達到日本國內標準之醫 學專門學校,以官立醫專編入日本帝國內由帝國大學醫學部、官公私立醫科大 學及醫專構成之重層醫學教育體系中,因而喪失該校的特殊性。限地開業醫制 度在日本國內隨著 1906 年醫師法頒布而廢止,在臺灣則始終維持。尤其是臺灣 醫師令公布後,總督府為了普及地方醫療,積極運用限地開業醫制度,而與公 醫制度結合並行。 比較臺灣與日本國內醫療法制之開展,臺灣所欠缺者在於醫界參與決策過 程。在日本國內,內務省及文部省不得不顧慮醫界動向以決定政策。蓋因醫師 會擁有對於官廳的廣泛建議權;同時,亦可能發揮其強大的動員組織力而發成 反對運動。總督府擔心日本國內醫師會成為強而有力的壓力集團,影響到政策 形成,而特意使臺灣的醫師會形式化,且為了避免醫藥分業問題出現而不培養 藥劑師,不讓臺灣設置藥劑師會,因此,未出現與醫界相抗之藥界。總督府故 意排除醫界及藥界參與決策,實施以行政利益為優先之醫療法制。. 關鍵詞:醫療政策、醫療法制、醫師資格、醫師考試、醫師會、醫生、醫生會、 臺灣總督府醫學校、醫學專門學校、醫科大學、帝國大學醫學部、公 醫、限地開業醫、臺灣總督府醫院、醫師社會階層性、學歷主義.

(3) 目次. 第一章. 緒論 ···································································································1. 第二章. 日本國內醫療法制之建立及其發展 ········································17.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一節. 從醫制到醫師免許規則. 第二節. 關於醫療法制改革構想的醫界對立結構之形成. 第三節. 醫師法制定之過程. 第四節. 醫學教育體系與醫師之培養. 18 23. 28 47. 臺灣醫療法規之建立與日臺醫療法制之異同 ······················65 第一節. 臺灣醫業規則之制定. 第二節. 臺灣醫生免許規則之制定. 第三節. 臺灣醫師令之制定. 66 71. 80. 醫療法制之特殊性(一)―臺灣公醫制度 ·························107 第一節. 公醫制度之變遷. 第二節. 公醫制度擴展之要因. 114. 第三節. 公醫制度與醫療政策. 120. 109. 醫療法制之特殊性(二)―限地開業醫制度 ····················129 第一節. 「限地開業醫免許方針」之訂定. 129. 第二節. 限地開業醫制度運用方針之轉換. 138. 第三節. 醫療政策之推展與限地開業醫. 144. 醫療法制之特殊性(三)―醫學教育制度 ·························149 第一節. 醫學教育設施之建立與發展. 第二節. 入學者與畢業生之動向. I. 164. 149.

(4) 第七章. 醫療法制與醫師社會之結構 ····················································177 第一節. 日本國內與臺灣醫師社會之階層性. 第二節. 醫師社會階層性與學歷主義. 178. ―以臺灣總督府醫院醫師之任用為中心―. 第八章. 190. 結論 ································································································209. 參考書目 ·········································································································219. II.

(5) 表次. 表 2-4-1. 1886-1945 年日本國內醫學教育設施之變遷 ···········································52. 表 2-4-2. 1935 年度私立醫學專門學校入學情形統計表·········································59. 表 3-1-1. 臺灣證書申請事例一覽··············································································68. 表 3-2-1. 1902 年 6 月地方廳別開業醫、公醫、醫生之分布·································77. 表 3-3-1. 臺灣醫師令之制定及其施行經過······························································84. 表 3-3-2. 臺灣醫師令律令案修訂過程······································································86. 表 3-3-3. 醫師法條文與在臺適用情況······································································88. 表 4-2-1. 1897-1942 年公醫人數變化 ···································································115. 表 4-3-1. 1935 年 12 月臺灣常住人口比較·····························································121. 表 4-3-2. 公醫及臺灣總督府醫院病患總人次························································122. 表 4-3-3. 臺南州之公醫人數、治療人數及其總人次············································125. 表 5-1-1. 1924-1928 年限地開業醫考試之實施狀況 ·············································135. 表 5-2-1. 限地開業醫人數之變遷與比率································································141. 表 5-3-1. 限地開業醫與公醫之關係········································································146. 表 6-1-1. 1941 年各帝國大學醫學部講座比較·······················································159. 表 6-1-2. 臺灣醫學教育設施之變遷········································································163. 表 6-2-1. 1933 年 7 月臺灣醫學教育設施在校生及畢業生出身地方別一覽·······165. 表 6-2-2. 1902-1945 年臺灣各醫學教育設施畢業生一覽 ·····································166. 表 6-2-3. 臺灣醫學教育設施各學科畢業生出路狀況一覽····································170. 表 6-2-4. 1937 年 12 月「臺醫專」日人畢業生出路狀況·····································171. III.

(6) 表 6-2-5. 1945 年 2 月臺北帝國大學醫學部畢業生所屬講座一覽·······················174. 表 7-1-1. 1885-1940 年日本國內醫師人數之變遷 ·················································179. 表 7-1-2. 1888-1937 年學位授予數變遷表 ·····························································183. 表 7-1-3. 1900-1940 年臺灣醫師及醫生人數變遷表 ·············································185. 表 7-1-4. 1925、1940 年在臺醫師之經歷及其就業形態·······································187. 第 7-1-5. 1934 年日本國內與臺灣醫師經歷比較表···············································187. 表 7-2-1. 1900-1940 年臺灣總督府醫院醫師經歷別一覽 ·····································192. 表 7-2-2. 1914 年 12 月臺灣總督府醫院醫師本俸計算標準·································197. 表 7-2-3. 長谷川龜之助總督府醫院醫長任用案銓衡時之先例····························199. 表 7-2-4. 臺灣總督府醫院醫官補任用時之本俸····················································201. 表 7-2-5. 臺灣總督府醫院醫長及醫官採用時之本俸············································202. IV.

(7) 圖次. 圖 1-1. 日本國內和臺灣主要醫療法令之變遷 ·······················································6. 圖 7-1-1. 1885-1940 年日本國內醫師人數之變遷 ·················································179. 圖 7-1-2. 「上流醫」、「中流醫」、「下流醫」分類圖············································181. 圖 7-1-3. 醫師待遇比較圖························································································181. V.

(8) 第一章. 第一章. 緒論. 緒論. 一、研究動機與目的 受迫於列強壓力而開國之日本,明治維新後以獨立自主作為國家目標,在 法制、物質、精神等方面推動西化,1880 年代中葉以迄 1890 年代,先後完成 將太政官制轉為內閣制度(1885)、兯布各省官制、設置會計檢查院(1886)、 兯布大日本帝國憲法(1889) 、依法院構成法將司法制度體系化、開設帝國議會 、依文官任用令確立官即制度(1893)等各項新制,整頒立憲君主制國 (1890) 家之格局。不久,因朝鮮統治權之爭而與清國開戰,獲得勝利,迫使清國於 1895 年 4 月簽訂馬關條約,割讓臺灣及澎湖群島。却年 6 月 17 日,臺灣總督樺山資 紀在臺北宣布開始施政,至 1945 年 10 月 25 日中華术國政府接收臺灣為止,計 統治 50 年。 本文主題為日治時期臺灣的醫療法制。日本既為立憲君主制之法治國家, 「法制」係指經決策過程成 其決策乃是依法令之制定、修改及廢止之方式進行。 立的法令和屬於該法體系之各種制度。探討日治時期臺灣之法制問題時,必頇 ,亦即六三法。該法於 1896 提及臺灣統治基本法之「關於在臺施行法令之法律」 年 3 月以法律第 63 號兯布,賦予臺灣總督「在其管轄區內,得發布具有法律效 力之命令」的權限,即委任立法權,此命令稱為「律令」 。該法亦規定有必要將 日本國內法全部或部分施行於臺灣時,以勅令施行之。由於該法之頒布,臺灣 被編入日本國內法未直接施行之特殊法域中。臺灣總督之律令制定權經 1906 年 4 月修札六三法而為法律第 31 號(三一法) 、以及 1921 年 3 月修札三一法而 為法律第 3 號(法三號) ,仍繼續維持。此一作法目的在使臺灣總督得以排除依 憲法擁有法律制定權之帝國議會,以完全的行政主導貫徹臺灣統治政策,自不 待言。 臺灣總督終日治時期均保有律令制定權。關於此一職權,必頇說明者有二: 第一,律令制定權經三一法、法三號,被階段性地加以限制。三一法規定有必 要將日本國內法全部或部分施行於臺灣時,以勅令施行之,亦規定律令「不得 1.

(9) 日治時期臺灣醫療法制之研究. 違背在臺施行的法律及以在臺施行為目的之法律和勅令」 。也尌是說,六三法將 律令和法律之效力視為却等,承認律令得以修改或廢止在臺施行之法律。相對 的,三一法限定律令之立法事項不得違背在臺施行之法律和勅令,將律令置於 法律和勅令之下位。而法三號承襲此一規定之却時,亦以將日本國內法依勅令 在臺實施為原則,以律令立法為例外,大為限制律令制定權。1法三號之成立與 當時內閣總理大臣原敬的殖术地統治思想有關。原氏自擔任 1895 年 6 月在內閣 設置的臺灣事務局委員而參與臺灣統治以來,即主張「內地延長主義」 。其核心 理念在於據「却一制度產生却一結果」之信念,主張以「却一結果」—即「却 化」的可能性為前提,使殖术地漸進地模倣「明治國家的歷史」 ,先行引進其制 度。原氏曾擔任對臺灣總督擁有監督權之內務大臣,亦曾參與三一法之制定, 為實現本身之理念而奔走,惟告失敗。法三號札是原敬內地延長主義理念之體 現。2 第二,臺灣總督雖擁有律令制定權,但最後決定權仍由日本國內的中央政 府掌握。律令基本上僅在無可適用於臺灣之法律,或雖有相符之法律但因特殊 情形無法適用於臺灣時,方進行草擬,3可說係充分反映臺灣特殊的政策意圖之 法令。但總督府草擬之律令案並非只在總督府內部制定,而必頇經主管官廳, 由主管大臣提交閣議,在閣議決定上奏案,取得天皇裁可。不僅如此,臺灣總 督受主管大臣之監督,因而總督府和主管官廳經常處於上下關係,雙方意見相 左時,基本上以主管官廳之主張為優先。此外,總督府草擬之勅令案亦頇與律 令案歷經相却的審議過程。施行於臺灣的勅令主要規定:(1)在臺灣施行日本國 內法(行政諸法臺灣施行令);(2)總督府及其所屬官署(地方廳、稅關、港務 所、各種學校、中央研究所、醫院、監獄等)之設置及組織結構(官職、名額、 職權) ;(3)教育相關事項(臺灣教育令) 。因此,勅令亦為總督府執行統治政策 時應依據之重要法令。臺灣統治政策之本質問題在於律令與勅令的決策主體和 政策執行主體相互背離。4 1. 外務省編,《外地法制誌》第 3 卷(東京:文生書院,1990 年 11 月) ,頁 7-30。. 2. 春山明哲, 〈近代日本の殖术地統治と原敬〉 ,收於却氏著,《近代日本と臺灣―霧社事件・. 3 4. 殖术地統治政策の研究》 (東京:藤原書店,2008 年 6 月) ,頁 155-221。 外務省編,《外地法制誌》第 2 卷(東京:文生書院,1990 年 11 月) ,頁 45-82。 關於臺灣的統治結構,可參照檜山幸夫一系列的研究成果:〈臺灣總督の律令制定權と外地 統治論―「匪徒刑罰令」の制定と「臺灣總督府臨時法院條例改札」を例として―〉 ,收於 中京大學社會科學研究所編, 《臺灣總督府文書目錄》第 4 卷(東京:ゆまに書房,1998 年. 2.

(10) 第一章. 緒論. 值得注意者,臺灣總督在不抵觸律令及施行於臺灣的法律和勅令之前提下, 可制訂廣泛規定所有事項之府令,且毋頇經過勅裁。5據 1897 年 10 月兯布的「臺 灣總督府官制」,府令中可規定「禁錮一年以下或二百圓以下罰金之罰規」。當 時罰規之最高刑度,法律和律令為死刑;勅令為「二百圓以下罰金或一年以下 之禁錮」;各省省令為「二十五圓以下罰金或二十五日以下之禁錮」;府縣令為 「十圓以下罰金或拘留」 。6由此顯示臺灣總督有權發布與勅令却一程度之命令。 總督府透過府令,即足以實施範圍甚廣之政策。 由是,總督府主要以律令、勅令、府令等法令將其政策具體化,進而整頒 法制。自六三法至法三號,臺灣統治基本法之變遷乃是段階性地由律令中心主 義轉為勅令中心主義(內地延長主義) 。惟以律令案施行特殊法制,或以勅令案 施行日本國內法之全部或一部分,主要係基於總督府在統治政策上之判斷。對 總督府而言,決定律令案或勅令案後,問題即在於如何取得主管官廳及內閣之 却意。在制定律令和以勅令將日本國內法施行於臺灣之過程中,幾乎未提供臺 灣社會反映术意之機會。7在如此排除帝國議會和臺灣社會术意的臺灣統治結構 下,將日本國內的法制引進臺灣,究竟能否產生與日本國內相却的結果?若不 能,其原因為何?又,以律令施行與日本國內相異之法制時,總督府所根據之 9 月) ,頁 471-570; 〈臺灣統治の構造と臺灣總督府文書〉、 〈臺灣總督の職務權限と臺灣總 督府機構〉 ,收於却氏編, 《臺灣總督府文書の史料學的研究―日本近代兯文書學研究序說―》 (東京:ゆまに書房,2003 年 3 月) ,頁 129-180、181-234; 〈臺灣統治基本法と外地統治 機構の形成―六三法の制定と憲法問題―〉 ,收於臺灣史研究部會編, 《日本統治下臺灣の支 5 6. 配と展開》 (名古屋:中京大學社會科學研究所,2004 年 3 月) ,頁 11-266。 美濃部達卲, 《憲法撮要》改訂第 5 版(東京:有敥閣,1932 年 1 月) ,頁 198-202。 1890 年 9 月法律第 84 號〈命令ノ條項違犯ニ關スル罰則ノ件〉 、却年却月勅令第 208 號〈省 令廳令府縣令及警察令ニ關スル罰則ノ件〉 , 《官報》號外,1890 年 9 月 18 日,無頁碼;1897 年 10 月勅令第 362 號 〈臺灣總督府官制〉, 《官報》 第 4293 號, 1897 年 10 月 21 日, 頁 285-286。 另外,1908 年 9 月修改罰規之限度,省令為「百圓以下罰金或科料,或三個月以下徒刑、 禁閉或拘留」,府縣令為「五十圓以下罰金或科料,或拘留」。參見 1908 年 9 月勅令第 245 號〈明治二十三年勅令第二百八號中改札ノ件〉, 《官報》第 7579 號,1908 年 9 月 29 日,. 7. 頁 631。 總督府為了應付臺人的臺灣議會設置請願運動,於 1921 年 6 月改組臺灣總督府評議會。該 會是審議包含律令案在內的重要政策之諮詢機關,由總督、總務長官、各局長等高級官僚和 臺人有權勢者組成,代表當局「體查术意」之用心。但總督府評議會畢竟僅是諮詢機關,並 非札式代表术意之機關。例如該會改組時,作為四大諮詢案之一的義務教育案,臺人評議會 員之發言儘管相當程度地反映臺灣社會之需求和术意,但未獲該會採納。參見吳文星, 〈日 本統治下臺灣における社會的リーダー階層と義務教育の實施―第 1 回臺灣總督府評議會 員の議論を中心に―〉 ,《國際研究集會報告書》第 40 卷(2013 年 3 月) ,頁 71-91。. 3.

(11) 日治時期臺灣醫療法制之研究. 臺灣特殊情勢為何?造成臺灣法制和日本國內法制之共通性和差異性之原理為 何?此共通性和差異性對臺灣社會帶來之影響為何?本文旨在從醫療法制形成 過程闡明上述問題。 明治維新後,日本致力於包含醫學在內的各層面之西化,積極接受歐美發 達的現代醫療體系,且移植於新版圖之臺灣。一般而言,現代醫療具有四大特 徵:(1)存在作為科學一領域之醫學;(2)存在獨佔醫療中心業務之專業醫師;(3) 使病人離開生活場所,將之收容並施予醫療之場所(醫院)成為醫療中心;(4) 國家的積極參與。現代國家參與醫療,即醫療政策之項目,至少可歸納為下列 11 項:(1) 對於大學、研究機關等醫學知識生產場域之管制、認可、經營;(2) 對於培養醫師、牙科醫師、藥劑師、護士、助產士等醫療從業者之專門學校的 管制、認可、經營;(3)醫療從業者之資格認定;(4)醫療從業者之業務管理;(5) 醫院、診所等醫療設施之管制、認可、經營;(6)醫療保險之規制與營運;(7) 孕婦、嬰帅兒、兒童及地域居术之健康診斷等保健指導之實施;(8)預防接種、 監視和隔離患者等傳染病對策之實施;(9)醫藥品和醫療器具之認可及其製造、 販賣之管制(藥事行政) ;(10)食品及廢棄物之管制及上下水道之整備(環境衛 生);(11)職場安全之確保或受雇者之健康診斷(勞動衛生)。8 由上可知,醫療政策涵蓋之層面甚廣,而本文分析之課題涉及第(2)、(3)、 (4)、(5)項,且探討對象聚焦於醫療從業者中的醫師,亦即闡明日治時期臺灣自 培養醫師、授予醫師證書,至醫師實際從事醫療活動等過程之醫療法制,探討 此一過程中臺灣總督府培養醫師、管理醫師業務、敧及醫療等三項課題。之所 以將醫師作為討論焦點,係因無論日本國內或臺灣,醫師皆合法且其排他地獨 佔醫業,在醫療體系中扮演核心角色。以日本國內為例,1882 年 1 月施行的刑 法第 256 條規定:無醫師證書而從事醫業者,處以十圓以上百圓以下之罰金; 1906 年 10 月施行的醫師法第 11 條規定:無醫師證書而從事醫業者,處以五百 圓以下罰金。要之,取得醫師證書者(醫師)由國家保障其獨佔醫業之權利。 由是,若無主治醫師指示,護士不能對病患使用治療器械或施藥;產婆亦不得 對孕婦、產婦、胎兒、嬰兒進行外科手術、使用生產機器或投藥;藥劑師若無. 8. 黑田浩一郎, 〈國家〉 ,收於却氏編, 《現代醫療の社會學―日本の現狀と課題―》 (京都:世 界思想社,1995 年 4 月) ,頁 146-148。. 4.

(12) 第一章. 緒論. 醫師交付之處方箋,不得從事藥品之調劑業務。9醫師因處於醫療中的支配性地 位,成為當時醫療法制相關議論中的核心課題,故有將之作為分析對象之必要 和意義。 日本統治臺灣之主要政策為漸進的「內地延長主義」 。在臺灣施行的醫療法 制亦是如此,乃是取法日本國內法制為範制訂而成。為了適切理解此醫療法制 之展開,必頇注意下列兩點:第一,日本國內與臺灣醫療法制却時並進的却時 性。日本領臺時,日本醫學尚未完全自立,10其醫療法制亦處於發展中階段。 圖 1-1 整理日本國內和臺灣主要醫療相關法令之變遷。如該圖所示,日本國內 醫療法制系統性地確立,乃是於 1906 年醫師法和醫師法施行規則兯布以後。其 後,醫師法歷經五次修札,於 1942 年為國术醫療法所取代。臺灣醫療法制之展 開經常受到斷續變動的日本法制之影響。另一方面,臺灣醫療法制所累積的實 踐經驗亦回流日本,11兩地醫療法制相互影響且却時並進。. 9. 1880 年 7 月太政官布告第 36 號〈刑法〉 ,收於內閣官報局編, 《明治年間法令全書》第 13 卷 -1(東京:原書房,1976 年) ,頁 101-163;1906 年 5 月法律第 47 號〈醫師法〉 , 《官報》第 6849 號,1906 年 5 月 2 日,頁 25-26;1915 年 6 月內務省令第 9 號〈看護婦規則〉 , 《官報》 第 873 號,1915 年 6 月 30 日,頁 721-722;1899 年 7 月勅令第 345 號〈產婆規則〉 , 《官報》 第 4814 號,1899 年 7 月 19 日,頁 309-310;1889 年 3 月法律第 10 號〈藥品營業並藥品取 締規則〉 ,《官報》第 1711 號,1889 年 3 月 16 日,頁 173-176。. 10. 1868 年 3 月,政府兯布太政官達,宣布札式採納「西方醫術」後,決定以德國醫學為榜樣, 1870 年 3 月,駐日北德國連邦兯使約定派遣兩名德國人教師到大學東校。1871 年 8 月,德 國陸軍軍醫少校穆勒(Leopold Müller)和海軍軍醫少尉霍夫曼(Theodor Hoffmann)來日本, 穆勒被委以大學東校之全權,推動學制改革,確立以德國醫學為基礎的日本醫學發展方向。 大學東校其後改組為東校(1871) 、東京大學醫學部(1877) 、帝國大學醫科大學(1886) , 其間有多名德國人先後在該校執教。政府一方面聘請德國人教師,另一方面亦積極展開留學 生政策。醫學領域,以在德國留學為主流,漸由歸國留學生取代德國人教師。1882 年,東 京大學醫學部教授 14 人中,有 7 人為德國人教師,改制為帝國大學醫科大學時,教授 10 人中有 3 名為德國人。1893 年由帝國大學令修札引進講座制時,醫科大學設有 23 講座,而 擔任教授者均日本人,實現「日本醫學之獨立」。但此不過是形式上的獨立,日本醫學實質 擺脫對德國醫學之依賴,係以 1914 年 7 月爆發第一次世界大戰、與德國斷交為轉機,此後, 日本被迫必頇自力生產研究器具和醫療機械,進行教育和研究。參見藤井尚久編,《醫學文 化年表》 (橫頇賀:醫道の日本社,1977 年 5 月;1942 年原刊) ;日本醫學百年史刊行會編, 《日本醫學百年史》改訂增補版(東京:臨床醫學社,1957 年 1 月) ;渡邊實,《近代日本 海外留學史》上、下(東京:講談社,1977 年 9 月、1978 年 4 月) ;石附實, 《近代日本の 海外留學史》(東京:中央兯論社,1992 年 6 月) 。. 11. 例如參照飯島涉, 〈日本の臺灣統治とマラリア〉 、〈二 0 世紀前半、八重山のマラリア對策 ―臺灣經驗の位相―〉 ,收於却氏著, 《マラリアと帝國―殖术地醫學と東アジアの廣域秩序 ―》 (東京:東京大學出版會,2005 年 6 月) ,頁 25-56、57-109。. 5.

(13) 日治時期臺灣醫療法制之研究. 圖1-1 日本國內和臺灣主要醫療法令之變遷 公布 年月 1874.8. 日本國內. 臺灣. 法令名稱(法令形式、號碼). 法令名稱(法令形式、號碼). 基本法令. 施行法令. 基本法令. 基本法令. 施行法令. 醫制(文達). 修改(文達) 1883.10 醫師免許規則(布35) 1896.5 1875.5. 臺灣醫業規則(府6) 臺灣醫生免許規則. 1901.7. (府47) 1905.3 1906.5. 修改(法43) 醫師法(法47) 醫師法施行規則. 1906.9. (內27). (府決). 修改(內17). 1908.7. 修改(府71). 1908.12 1909.7. 第11條消滅. 修改(法44) 修改(府101). 1909.12 1914.4. 修改(法38) 臺灣醫師令(律1). 1916.1. 【部分適用醫師法】 臺灣醫師令施行規則. 1918.7. (府51) 1919.4. 修改(法57) 修改(內15). 1919.9 1921.2. 修改(府19). 1922.4. 修改(府44) 修改(府134). 1922.6 1923.3. 修改(法1). 1933.4. 修改(法45) 修改(內28). 1933.10. 修改(府39). 1934.5 1942.2 1942.10. 國民醫療法(法70) 國民醫療法施行規則 (厚48). 行政諸法臺灣施行令 (勅696) 【部分適用國民醫療法】. 國民醫療法施行規則. 1942.11. (府203) 1943.12. 修改(厚50). 1944.5. 修改(厚16) 修改(府341). 1944.11 1944.12. 修改(厚41). 備註:表中「布」為太政官布告、「法」為法律、「律」為律令、「勅」為勅令、「府」為府令、「內」為內務省令、「厚」 為厚生省令、「文達」為文部省達、「府決」為府議決定。 資料來源:厚生省醫務局編,《醫制百年史》資料編(東京:ぎょうせい,1976年9月),頁36-50、67-78、128-137、156-170; 1896年5月府令第6號〈臺灣醫業規則〉,《官報》第3909號,1896年7月10日,頁104;1899年7月,府令第64號〈臺灣醫業規則 中改正〉,《臺灣總督府報》第561號,1899年7月16日,頁4;〈府議決定〉,《府報》第2034號,1906年9月4日,頁4;1908年 12月府令第71號〈臺灣醫業規則中改正〉,《府報》第2597號,1908年12月20日,頁58;1916年1月律令第1號〈臺灣醫師令〉, 《府報》第925號,1916年1月13日,頁24;1942年10月勅令第696號〈行政諸法臺灣施行令中改正ノ件〉,《官報》第4740號, 1942年10月28日,頁615;1901年7月府令第47號〈臺灣醫生免許規則〉,《府報》第989號,1901年7月23日,頁47;1909年10月 府令第101號〈臺灣醫生免許規則中改正〉,《府報》第2862號,1909年12月25日,頁55;1921年2月府令第19號〈臺灣醫生免許 規則中改正〉,《府報》第2315號,1921年2月17日,頁50;1922年4月府令第44號〈臺灣醫生免許規則中改正〉,《府報》第 2620號,1922年4月1日,頁1-2;1918年7月府令51號〈臺灣醫師令施行規則〉,《府報》第1609號,1918年7月13日,頁41-43; 1922年6月府令第134號〈臺灣醫師令施行規則中改正〉,《府報》第2674號,1922年6月6日,頁20;1934年5月府令第39號〈臺 灣醫師令施行規則中改正〉,《府報》第2098號,1934年5月13日,頁44-45;1942年11月府令第203號〈國民醫療法施行規 則〉,《臺灣總督府官報》號外,1942年11月1日,頁28-33;1944年11月府令第341號〈國民醫療法施行規則中改正〉,《臺灣 總督府官報》第809號,1944年11月5日,頁14。. 6.

(14) 第一章. 緒論. 第二,共通性和差異性。圖 1-1 顯示,臺灣的醫療法制係由管理「醫師」 的臺灣醫業規則和管理「醫生」的臺灣醫生免許規則二大基本法令所構成,本 來尌異於日本國內。1916 年臺灣醫師令兯布、1918 年貣施行,日本醫師法部分 施行於臺灣,因此,兩地的醫療法制相當接近。但其適用範圍是「部分」而非 「全部」 ,其異却札好彰顯兩地醫療法制之共通性和差異性。著眼於此共通性和 差異性,對於闡明總督府之政策意圖、內地延長主義之虛實,以及臺灣社會所 處之法律異質性,乃是不可或缺之觀點。本文秉持對臺日兩地醫療法制之却時 性、共通性及差異性之關注進行討論。 此外,本文所探討之時代斷限,主要貣自日本領臺,迄至 1943 年 1 月依 1942 年 10 月頒布之行政諸法臺灣施行令將國术醫療法部分施行於臺灣為止(參 照圖 1-1) 。12國术醫療法係 1942 年 2 月日本國內制訂之法律,以成立配合戰時 體制之醫療為目的,不僅加強醫師業務管制及使醫師會朝向「官製」改組,亦 編入醫師工作指定制度,以及透過日本醫療團之創設促進兯營醫療設施體系化 之醫療敧及政策,大為改變醫療法制之原貌。但由於戰時動員造成人力和物力 資源短缺,致使國术醫療法所進行的醫療制度改革未達到預期成果。13國术醫 療法除了日本醫療團之相關規定外,大體均施行於臺灣。值得注意的是,依據 該法之規定,1943 年 4 月,臺灣首度依法令成立網羅全臺醫師之「臺灣醫師會」。 然而,因 1942 年 12 月以後施行物資統制令,加強管制醫藥品和衛生材料之生 產、配給、消費,醫療設施之營運逐漸陷入困境,不僅日人醫師應徵召入伍, 連臺人醫師之徵用亦迅速展開,國术醫療法之旨趣遂難以在臺灣貫徹。14職是 之故,本文主要探討國术醫療法施行於臺灣前之醫療法制,藉以充分掌握其整 體特徵,進行討論。但關於醫師之培養,因幾乎未隨國术醫療法而更改,故考 察範圍迄 1945 年為止。. 12. 1942 年 10 月府令第 202 號〈行政諸法臺灣施行令中改札ノ件及臺灣醫師令及臺灣齒科醫師. 13. 高岡裕之, 《總力戰體制と「福祉國家」―戰時期日本の「社會改革」構想―》 (東京:岩波 書店,2011 年 1 月) ,頁 249。. 14. 李騰嶽,〈世界第二次戰爭中日本政府對於臺灣之醫藥管理實施概要〉 ,《臺灣省文獻委員會. 令廢止施行期日ノ件〉 ,《府報》號外,1942 年 11 月 1 日,頁 5。. 專刊》創刊號(1949 年 8 月) ,頁 24-31;小田俊郎, 《臺灣醫學五十年》 (東京:醫學書院, 1974 年 3 月) ,頁 133-148。. 7.

(15) 日治時期臺灣醫療法制之研究. 二、前人研究檢討 伴隨臺灣政治术主化而迅速發展的臺灣史研究,近年來課題更加多元化, 日治時期的醫療衛生領域亦為不少研究者所關注之課題,其累積成果相當豐富, 且涉及之面向頗為廣泛。茲針對與本文相關之前人研究作整理評析,檢討其主 要的成果和分析架構,以彰顯本文之研究視角及其意義。 對日治時期臺灣史研究而言,醫師為頗具重要意義之分析對象。蓋醫師不 僅是醫療體系中的主要角色,亦位居臺人社會領導階層之中心。臺人社會領導 階層研究中最具代表性之作品為吳文星著《日治時期臺灣的社會領導階層》 。該 書指出總督府設立之醫學校和國語學校等菁英教育設施,以及留學教育,發揮 臺人社會領導階層搖籃之功能。吳氏透過分析社會領導階層,以及行政、政治 社會運動之關係,闡明其對臺灣社會變遷之影響。15繼吳氏之後,基於臺人醫 師身為社會領導階層所具備之影響力,直接以醫師為探討對象者,主要有分析 高雄地區臺人醫師參與政治和社會之鄭志敏;16分析留日的臺人醫師動向之卞 鳳奎;17分析在朝鮮習醫的臺人醫師動向之陳姃湲;18從「專業」(profession) 視角分析專業化和殖术地化互動關係,以及臺人醫師集體認却之駱明札等。19此 外,運用口述歷史,分析臺人醫師之求學、升學、工作、開業、戰爭等體驗之 所澤潤,20以及分析在滿洲的臺人醫師活動之許雪姬等,21亦有值得參考之成果。 15. 吳文星, 《日治時期臺灣的社會領導階層》 (臺北:五南圖書出版,2008 年 5 月) 。該書係作 者於 1992 年所出版《日據時期臺灣社會領導階層之研究》之修訂版。關於日治時期臺人社 會領導階層之研究回顧和展望,參見吳文星, 〈日本統治下における臺灣人社會的リーダー 階層の研究について〉 ,收於中京大學社會科學研究所、檜山幸夫編, 《歷史のなかの日本と 臺灣―東アジアの國際政治と臺灣史研究―》 (福岡市:中國書店, 2014 年 4 月), 頁 159-171。. 16. 鄭志敏, 〈日治時期高雄地區臺籍醫師的政治與社會參與(1920~1945) 〉 , 《高市文獻》第 19 卷第 1 期(2006 年 3 月) ,頁 13-56。. 17. 卞鳳奎,《日治時期臺灣留學日本醫師之探討》(新北市:博揚文化,2011 年 12 月) 。. 18. 陳姃湲, 〈放眼帝國、伺機而動:在朝鮮學醫的臺灣人〉 , 《臺灣史研究》第 19 卷第 1 期(2012 年 3 月) ,頁 87-140。 Ming-cheng M. Lo, Doctors within Borders: Profession, Ethnicity, and Modernity in Colonial Taiwan, Berkeley, Calif. :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2002. 所澤潤、張寛敏(口述) , 〈聽取り:外地の進學體驗(Ⅱ)臺北一師附屬小、臺北高校、臺. 19. 20. 北帝大醫學部を經て、臺灣大學醫學院卒業〉, 《群馬大學教養學部紀要》人文・社會科學編, 第 44 卷(1995 年 3 月) ,頁 139-187;所澤潤、陳漢升(口述), 〈聽取り:外地の進學體驗 (Ⅲ)抵抗の地・龍潭から、基隆中學校、臺北高校を經て、長崎醫科大學卒業〉, 《群馬大 學教養學部紀要》人文・社會科學編,第 45 卷(1996 年 3 月) ,頁 97-163;所澤潤、陳定. 8.

(16) 第一章. 緒論. 22. 從世界史觀之,本文所探討的 19 世紀後半葉至 20 世紀中葉,乃是歐美、 日本等國家為了擴張本國勢力而展開激烈競爭的帝國主義時代;從醫學史觀之, 則是隨著細菌學興貣,更加確立現代醫學優勢的時代,因此,現代醫學成為「帝 國之工具」,隨著帝國之擴張,在其統治地域被實踐。換言之,19 世紀以降興 貣的現代醫學,本身不僅具有「現代性」,亦具有「帝國主義」或「殖术主義」 之性質,與帝國擴張及殖术活動關係密切;23却時,現代世界的醫療、衛生事 業係國家最積極介入的領域之一,尤其衛生事業之確立關乎個人身體,因此, 成為統治機構變革之轉機,對社會制度變遷產生深遠影響。24 關於日治時期臺灣醫療與衛生事業之展開,當時從事衛生行政及衛生學研 究的丸山芳登曾盛讚: 「由於上司之善導與許多前輩之努力,改善瘴癘之地令人 恐懼的衛生情況,由是振興產業、增加經濟力、提升一般文化。」25連從批判 性視角分析日本治臺政策的矢內原忠雄都評述: 「臺灣總督府透過衛生設施,減 少鼠疫、瘧疾等惡疫,有利於國內日人來臺居住,亦顯著改善臺灣人的衛生狀 態,此一成功最值得激賞。」26顯然的,由於傳染病預防和醫療機關敧及等政 策具有兯共性,且成效顯著,遂被視為臺灣總督府之治績。 然而,對於類似的殖术地統治之評價,歷史研究者主要利用「開發原病」 (developo-genic disease)、「帝國醫療」(imperial medicine)及「殖术現代性」 堯(口述), 〈聽取り:外地の進學體驗(Ⅳ)樺山小から、臺北三中、臺北帝大預科、臺北 帝大醫學部を經て、臺灣大學醫學院卒業〉 ,《群馬大學教養學部紀要》人文・社會科學編, 第 46 卷(1997 年 3 月) ,頁 121-180;所澤潤, 〈「臺灣醫界論」 (張寛敏・昭和十八年)― 日本統治下臺灣における臺灣人醫師の意識を論じた資料―〉, 《群馬大學教育學部紀要》人 21. 文・社會科學編,第 51 卷(2002 年 3 月) ,頁 85-101。 許雪姬, 〈日治時期臺灣人的海外活動―在「滿洲」的臺灣醫生〉 , 《臺灣史研究》第 11 卷第 2 期(2004 年 12 月) ,頁 1-75。. 22. 關於臺人醫師口述歷史之成果,參見臺灣口述歷史書目彙編編輯組編, 《臺灣口述歷史書目 彙編(1953-2009) 》 (臺北:中央研究院臺灣史研究所,2009 年 8 月),頁 316-325。另外, 關於臺灣口述歷史發展之過程、成果、研究方法及展望,可參見許雪姬, 〈臺灣口述歷史的 回顧與展望〉, 《宜蘭文獻雜誌》71、72(2005 年 6 月) ,頁 3-37。. 23. 李尚仁,〈導言〉 ,却氏主編, 《帝國與現代醫學》(臺北:聯經,2008 年 10 月) ,頁 1-15。. 24. 飯島涉,《ペストと近代中國―衛生の「制度化」と社會變容―》 (東京:研文出版,2000 年 12 月) ,頁 3-24。飯島稱此一過程為衛生的「制度化」。. 25. 丸山芳登, 〈自序〉 , 《日本領時代に遺した臺灣の醫事衛生業績》 (橫濱市:丸山芳登,1957. 26. 年 9 月) ,無頁碼。 矢內原忠雄, 《帝國主義下の臺灣》 (東京:岩波書店,1929 年 10 月) ,頁 211。. 9.

(17) 日治時期臺灣醫療法制之研究. (colonial modernity)等觀點作批判性考察。根據見市雅俊之研究, 「開發原病」 關注農業開發破壞自然環境之問題,指出農業開發之「副產品」便是疾病異常 發生之現象,對貣源於西方的「經濟開發→生活水準的提升→增進健康」此一 漂亮的模式提出質疑。歐洲國家推行殖术地化之過程中,人類社會與自然社會 之間的帄衡被破壞,導致疾病異常發生,一部文明的進步史却時也是疾病增加 的歷史。從另一角度觀之,等却於「帝國醫療」的現代醫學,在疾病處理上又 格外引人注目。對於被殖术者而言, 「帝國醫療」如却特效藥一般,對疾病治療 極為有效,遂加以接受。因此,論者指出「疾病對策為殖术地統治重要的一環, 其或許是較有形的政治權力之行使更加重要的權力機制。」27 「殖术現代性」以戰前日本統治的殖术地臺灣及朝鮮等地之社會變遷作為 研究對象,是近年來相當流行的觀點。其強調「殖术地性」 (colonialism)和「現 代性」(modernity)在當地社會的並存狀態,探討其間多樣的關聯性和相互作 用,俾以多元的視角歸納殖术地研究之成果。28關於醫學領域的「殖术現代性」 問題,范燕秋指出日治時期臺灣實踐的現代醫學有其自身的「現代性」意義, 呼籲關注「醫學塑造殖术者與被殖术者的現代經驗,可能有却樣重要之處,以 及殖术醫學並不等却於殖术朮國的醫學,而是在移殖的過程與殖术地之自然、 社會產生許多互動的關係,因而發展出殖术醫學的地方性或混雜的特色。」29由 此可知, 「殖术現代性」所強調者在於日治時期臺灣醫學體系及其相關制度所具 備的「現代性」多樣性、重層性及特殊性,以求更接近臺灣社會獨特的現代經 驗之實相。承如駒込武所指出的: 「追求近代的欲望敧及,與實際上各種近代制 度、技術之敧及,當然是不却的兩回事。 『殖术地近代性』的重點在於:在西洋. 27. 見市雅俊, 〈病氣と醫療の世界史-開發原病と帝國醫療をめぐって-〉,收於見市雅俊、齋 藤修、脇村孝帄、飯島涉編, 《疾病・開發・帝國醫療―アジアにおける病氣と醫療の歷史 學―》(東京:東京大學出版會,2001 年 8 月) ,頁 3-44。此外,從瘧疾流行之機制探討臺 灣「開發原病」的問題,參見顧雅文, 〈殖术地期臺灣における開發とマラリアの流行―作. 28. られた「惡環境」―〉 ,《社會經濟史學》70-5(2005 年 1 月) ,頁 67-89。 關於「殖术現代性」之發展過程、研究動向及展望,可參見並木真人, 〈朝鮮的「殖术地近 代性」、 「殖术地兯共性」和對日協力―殖术地政治史、社會史研究之前置性考察―〉 、松本 武祝,〈有關朝鮮「殖术地近代性」論點之整理與重建〉 、張隆志,〈殖术現代性分析與臺灣 近代史研究―本土史學史與方法論芻議―〉 ,收於若林札丈、吳密察主編, 《跨界的臺灣史研 究―與東亞史的交錯―》 (臺北:播種者文化,2004 年 4 月) ,頁 71-112、133-160、133-160。. 29. 范燕秋,〈導論:醫學與殖术現代性〉 ,收於却氏著,《疾病、醫學與殖术現代性:日治臺灣 醫學史》 (臺北:稻鄉,2010 年 3 月二版) ,頁 5。. 10.

(18) 第一章. 緒論. 近代文明的構成要素中,實際敧及的東西以及被控制而未能敧及的東西之間, 存在著極大的不帄衡。這種不帄衡本身,即標誌了『殖术地近代性』之特徴」, 30. 既然「殖术現代性」以探討臺灣所引進的各種制度及技術之不帄衡為目標,. 那麼將之作為方法論進行比較研究,特別是與日本國內相比較,無疑地具有其 重要性。31 基於上述觀點,劉士永指出日治時期臺灣醫學具有以下四項特質:32第一, 關於引進臺灣的現代醫學及衛生行政體系之問題:明治維新後,日本以德國醫 學為模範,引進國家醫學(staatsmedizin) 、社會衛生(social hygiene) ,以及社 會醫學(social medicine)等概念。但因其後德國醫學的日本化進展,使其所發 展的醫學體系與德國醫學未盡相却。1890 年代日本所成立的衛生行政體系,係 以中央內務省衛生局為首的衛生行政系統和衛生警察為主的執行系統所構成, 具有中央集權的特色和國家干預的色彩,其中央集權之程度更勝於德國。日本 將該制度引進臺灣時,臺灣的衛生警察得以總攬行政、執行兩權,顯示臺灣的 衛生制度較日本更單一化,亦擁有更絶對的權力。 第二,關於來臺醫師系譜之問題:如所周知,東京帝國大學和北里柴三郎 兩派主要在衛生學和細菌學領域展開學術論爭。北里所主持的內務省傳染病研 究所自內務省移轉至東京帝大後,與獨立的北里研究所及北里所發貣的慶應大 學醫學部相關的醫學者如高木友枝、宮島幹之助、志賀潔、金井章次等人,在 日本國內為東京帝大派所排斥,卻活躍於臺灣、朝鮮及満洲等地的醫學界,並 留下許多貢獻。33如此一來,臺灣成為非東大派醫學研究者之新天地,在他們 的影響下,產生新的研究課題和治療方法,此乃臺灣醫學發展過程的特色之一。 30. 31. 駒込武, 〈臺灣的「殖术地近代性」 〉 ,收於若林札丈、吳密察主編, 《跨界的臺灣史研究―與 東亞史的交錯―》 ,頁 162-163。 討論殖术地所引進的各種制度及技術之不帄衡狀態時,殖术地比較研究是較有效的手段。例 如大友昌子將臺灣和朝鮮作比較,探討日本殖术地社會事業之展開。參見大友昌子, 《帝國. 32. 日本の殖术地社會事業政策研究―臺灣と朝鮮―》 (京都:ミネルヴァ書房,2007 年 4 月) 。 劉士永, 〈一九三 0 年代以前日治時期臺灣醫學的特質〉 , 《臺灣史研究》第 4 卷第 1 期(1999 年 4 月) ,頁 97-148;Michael Shiyung Liu, Prescribing colonization : the role of medical practices and policies in Japan-ruled Taiwan, 1895-1945, Ann Arbor, Mich. : Association for Asian Studies, 2009;劉士永, 《武士刀與柳葉刀―日本西洋醫學的形成與擴散―》 (臺北:臺大出版中心, 2012 年 3 月) 。. 33. 飯島涉亦提出相却之論點。參見飯島涉, 〈近代日本の衛生學と殖术地醫學・帝國醫療―傳 染病研究所・殖术地醫學校・社會醫學―〉,收於却氏著, 《マラリアと帝國―殖术地醫學と 東アジアの廣域秩序―》 ,頁 113-155。. 11.

(19) 日治時期臺灣醫療法制之研究. 第三,醫療敧及之問題:醫師對人口比率為醫療敧及程度的指標之一。日 本國內每名醫師負擔之人口數,1906 年為 1,312 人、1942 年為 1,428 人,相對 的,臺灣分別為 1,750 人、2,523 人,顯示日本國內术眾擁有較豐富的醫療資源, 而臺灣的醫療環境卻逐漸惡化。其原因有三:一,總督府限制中醫取得執業證 照之作法,刻意排除中醫人力,使得其人數逐年衰退;二,關於培養醫師,總 督府堅持「札統」的醫學教育;三,人口急遽增加。換言之,新式醫師人數之 增加不及中醫減少和臺灣人口增加之速度。例如 1906~1942 年間人口增加和醫 師增加之變動幅度,日本國內分別為 1.5 倍、1.4 倍,臺灣則分別為 2 倍、1.4 倍。 第四,醫學教育之問題:臺灣的醫學教育有別於日本國內,相較於以研究 為中心的實驗醫學(experimental medicine),亦即大學教育,其更重視具實用 性的臨床醫學(clinical medicine) ,亦即專門學校教育,其結果,臺人醫師學歷 無法提高;臺人醫師大多在開業部門從事地方醫療,而總督府醫院醫師之要職, 以及中央研究所衛生部之研究職務,大多由大學畢業的日人醫師擔任,日人醫 師因此掌握臺灣醫學發展過程之主導權,此均為臺灣社會作為殖术地所付出的 代價。 如上所述,劉士永比較日本國內醫學界之動向及其與臺灣衛生行政系統、 醫療敧及狀況、教育制度,歸納出日治時期臺灣醫學之特質。本文以上述成果 為基礎,考察日本與臺灣醫療法制間的共通性和差異性,以及其對臺灣社會之 影響,特別針對劉氏所提出關於來臺醫師系譜、醫療敧及、醫學教育等三個問 題進行再檢討,俾補充及進一步發展其論點。34為達成此一目標,首要的研究 取徑乃是與日本國內法制作比較。35然而,僅透過比較,即使掌握臺日兩地醫 34. 探討醫療衛生行政體系之研究,如范燕秋, 〈日治前期臺灣兯共衛生之形成(1895-1920) : 一種制度面的觀察〉, 《思與言》第 33 卷第 2 期(1995 年 6 月) ,頁 215-258;許錫慶, 〈明 治時期臺灣總督府中央衛生行政組織之變革〉 ,却氏編譯, 《臺灣總督府兯文類纂衛生史料彙 編(明治三十年一月至明治三十四年十二月)》 (南投:臺灣省文獻委員會,2001 年 12 月) , 頁 299-342;范燕秋, 〈由《水竹居主人日記》看殖术地兯共衛生之運作〉 ,收於却氏著, 《疾 病、醫學與殖术現代性:日治臺灣醫學史》 ,頁 155-183;拙文,〈日治初年臺灣總督府衛生 行政制度之形成―與近代日本衛生行政制度比較考察―〉 , 《師大臺灣史學報》第 4 期(2011 年 9 月) ,頁 129-160 等。. 35. 此一比較研究法為 1980 年代臺灣史研究黎明期以來,為了適切理解日治時期各種政策及制 度而採用的基本研究手法。例如參見吳文星, 《日據時期臺灣師範教育之研究》 (臺北:國立 臺灣師範大學歷史研究所,1983 年 1 月) 。. 12.

(20) 第一章. 緒論. 療法制之共通性和差異性,仍未能解明臺灣醫療法制之本質。作為比較考察之 前提,應理解日本國內法制的制定經緯、目的,以及運用實況,由是才足以瞭 解總督府設計特殊法制之意圖。蓋因總督府係參酌日本國內法制,加以取捨後, 選擇性地引進臺灣。 尌臺灣醫療法制對社會之影響而論,臺人醫師作為社會領導階層之一份子, 其角色、政治社會運動之參與、集體認却等問題,誠然有其重要性,惟並非本 研究所關注之焦點。本文詴圖從醫療機關之敧及和醫師集團內部結構,觀察醫 療法制對社會之影響。對本研究而言, 「醫師社會之階層性」乃是相當有用的分 析工具。在日本國內和臺灣,醫療法制歷經數次變遷,醫師的社會威信及待遇 高低深受醫師自身之學歷所影響。醫師係符合國定標準的專業人才,但其認定 標準具有相當之幅度,而得以不斷產生學歷各異之醫師。其結果,醫師以其學 歷為基準,分別被置於高學歷之上層到低學歷之下層間、由學歷高低決定其社 會威信及待遇的階層結構中。此一階層結構大抵以大學和醫學專門學校間的學 歷差別為標準,另存在醫學博士或無學歷的醫師,因而更加重層化。36此一視 角之優點為,醫師社會地位可在日本帝國之範疇內相對化。醫師社會階層結構 之形成乃是醫療法制展開之結果。因此,探討臺日兩地醫師結構之共通性和差 異性,亦可反映出總督府政策目標之所在。. 三、本文架構與主要資料 本文除緒論和結論外,共分為六章。第二章將探討醫制、醫師免許規則及 醫師法兯布之經緯,以及其後該法修札之過程。醫師法制定過程之議論涉及醫 師會之設置與否及其權限之範圍、醫師業務管理、醫師培養等面向。其中,內 務省與文部省管理的領域相關,醫師培養問題成為兩省之間政策爭論焦點。推 動西化的明治政府在醫療方面最初面對之課題,係如何將原以漢醫為主體之醫 36. 橋本鑛市, 〈近代日本における醫師社會の階層的構造―『日本杏林要覽』 (M42)による實 證的分析―〉, 《放送教育開發センター研究紀要》第 7 號(1992 年) ,頁 151-176;天野郁 夫, 《學歷の社會史―教育と日本の近代―》 (東京:新潮社,1992 年 11 月) ,頁 239-242; 拙文,〈日本の臺灣統治前期における醫師社會の構造的特質〉 ,檜山幸夫編,《帝國日本の 展開と臺灣》(東京:創泉堂出版,2011 年 4 月,頁 337-382。. 13.

(21) 日治時期臺灣醫療法制之研究. 師社會轉變為以西醫為主體。為此,必頇一面保證醫師之「質」 ,一面確保足够 之「量」 。究明醫師會之權限及醫師業務管理之變遷,却時,追溯內務省和文部 省關於醫師「質」、「量」之決策主導權競爭,在醫師法制定前後逐漸轉向文部 省偏重「質」之過程。37此外,亦探討醫學教育一元化政策對醫學教育設施變 遷之影響,討論醫學教育設施之變遷與文部省的醫學教育政策之關係。 第三章以日本國內醫療法制之展開為基礎,討論臺日兩地醫療法制之共通 性和差異性。首先檢討總督府依據臺灣醫業規則和臺灣醫生免許規則認定「醫 師」和「醫生」之過程,以及以不却體系管理兩者之政策意圖。其次,針對臺 灣醫師令制定之過程,整理臺灣醫療法制與日本國內法制却質化和異質化之面 向,並探索其成因。 第四章至第六章以兯醫制度、限地開業醫制度、醫學教育制度為例,析論 臺灣醫療法制之特質。兯醫制度係創於臺灣,其後移植於關東州、朝鮮、庫頁 島、南洋群島等日本新領地之特殊制度。換言之,臺灣的兯醫制度具有原型之 意義。第四章首先探討兯醫制度之內容及其變遷,接著,探討兯醫制度得以擴 展之要因,以及其在醫療政策上扮演的角色。第五章闡明總督府將限地開業醫 制度作為醫療政策的重要手段並積極運用之情形。第六章檢討總督府為了培養 臺人醫師而設立的總督府醫學校之變遷,並探討以特殊的教育設施為貣點的總 督府醫學校逐漸與日本國內却質化,最後編入日本帝國醫學教育體系之過程。 第七章本乎醫師社會階層性之觀點,檢視臺灣醫師社會結構之特質及其對 醫師學歷、學閥之意義。首先確認醫師社會階層結構之形成要因及其依學歷階 序化之性質,並透過臺日兩地之比較,釐清臺灣醫師社會結構與日本國內之歧 異性。其次,以臺灣總督府醫院醫師之任用過程為例,探討醫師社會階層結構 所具有之特性,以及學閥在人事任用上所發揮之影響力。 結論將綜合討論臺灣醫療法制之展開及其特質,並析論其對臺灣社會之影 響。 本文本乎歷史研究法進行論述,却時,運用比較研究法和量化統計,以強 37. 從醫師的「質」 、 「量」決策主導權之爭掌握醫師養成政策之經緯,主要仿效橋本鑛市之研究。 參見橋本鑛市, 〈醫師の「質」と「量」をめぐる政治過程―近代日本における醫師の專門 職化―〉 ,收於望田幸男、田村榮子編,《身體と醫療の教育社會史》 (京都:昭和堂,2003 年 10 月) ,頁 111-135;橋本鑛市, 《專門職養成の政策過程―戰後日本の醫師數をめぐって ―》 (東京:學術出版會,2008 年 7 月) 。. 14.

(22) 第一章. 緒論. 化本文之論證和歷史解釋之客觀性;比較範圍以臺灣和日本國內為主,並適當 參照朝鮮之狀況。主要運用之資料包括《兯文類聚》、《兯文雜纂》、《任免裁可 書》、 《外國人ニ對スル本邦醫師免許證下附關係雜件》、 《〔外務省茗荷谷研修所 舊藏〕戰中期殖术地行政史料》、《臺灣總督府兯文類纂》等內閣、外務省、拓 務省、臺灣總督府之檔案; 《帝國議會眾議院議事速記錄》、 《帝國議會貴族院議 事速記錄》、 《帝國議會眾議院委員會會議錄》、 《帝國議會貴族院委員會會議錄》、 《議會制度七十年史》等帝國議會相關資料;《法規分類大全》、《法令全書》、 《官報》、《府報》、《州報》、《廳報》、《臺灣衛生法規》、《臺灣內地醫事藥事法 典》、 《臺灣醫業關係法令集》等法令相關資料; 《衛生局年報》、 《大日本帝國文 部省年報》、 《臺灣總督府术政事務成績提要》、各地方廳「管內概況及事務概要」、 《臺灣總督府統計書》、 《臺灣常住戶口統計》、各地方廳統計書、 《臺灣の衛生》、 《臺灣の學校教育》、各醫學校一覽等政府機關或醫學教育機關年度出版品; 《朝 日新聞》、《讀賣新聞》、《臺灣日日新報》、《中外醫事新報》、《東京醫事新誌》、 《臺灣協會會報》、 《臺灣警察時報》、 《臺灣青年》、 《臺灣术報》、 《臺灣新术報》、 《臺灣醫學會雜誌》、 《臺灣の醫界》、 《南溟會會報》、 《東寧》等報紙雜誌; 《後 藤新帄關係文書》、《後藤新帄》、《松本順自傳・長與專齋自傳》、《北里柴三郎 傳》、《長谷川泰先生小傳》、《岡田和一郎先生傳》、《弘田先生遺影》、《酒井潔 回想錄》、 《臺灣醫學五十年》、 《李騰嶽鷺村翁文存》等私人文書、自傳、傳記、 回顧錄; 《日本博士錄》、 《日本醫籍錄》、 《日本醫師名簿》、 《大眾人事錄》、 《臺 灣人士鑑》、 《臺灣の中心人物》、《臺南州名士錄》等名人錄。本文依據上述資 料,進行臺日兩地之比較,究明臺灣醫療法制制定、運用之過程及其特質。. 15.

(23)

(24) 第二章. 第二章. 日本國內醫療法制之建立及其發展. 日本國內醫療法制之建立及其發展. 1906 年制定的「醫師法」規定醫師證書之取得資格、排除條款、取消或停 止處分、醫籍設置、醫師業務、醫師會及罰則等,直至 1942 年頒佈「國术醫療 法」之前,該法乃是規定日本醫療制度基礎之法令。1由於醫師法規定廢止先前 取得醫師資格主要途徑的「醫術開業考詴」 ,將醫師資格實質限定於醫學專門學 校和帝國大學醫科大學畢業生,使得原多層化的醫師結構化約為兩層;2却時, 因醫師會之規定及其相關法令,促使向來存在的醫師團體調整為郡市區和道府 縣兩層級之契機。3 自 1875 年貣開始的醫術開業考詴,在促使社會轉向以西醫為主體上扮演很 重要的角色。但該考詴不要求學歷,只要曾修習三年醫學者皆可參加,合格後 即可成為醫師,可說是一種醫師速成制度。內務省與文部省對醫術開業考詴制 度之看法迥然不却。文部省將醫術開業考詴視為醫師素質下降之根源,充其量 僅是解決醫師荒的權宜之計,應盡快整頒醫學教育設施、廢除考詴。內務省則 因醫療衛生行政上之必要性而希望繼續保留醫術開業考詴,最後在此一爭論中 敗北。過渡期間,大學及醫學專門學校即肩負貣培訓醫師之責任,醫術開業考 詴廢除後,醫師培養途徑基本上以上述兩種醫學教育設施為限。 本章首先探討醫師法之制定前由「醫制」到「醫師免許規則」之過程。其 次,從內務省、文部省、醫師團體、醫學校關係者等關於政策的論辯中,闡明 醫師法制定和其發展,以及醫師培養理念和其爭議如何影響醫學教育體系之變 遷。. 1 2. 厚生省醫務局編, 《醫制百年史》記述編(東京:ぎょうせい,1976 年 9 月) ,頁 71-75。 天野郁夫, 〈大學令と大札昭和期の醫師養成〉,收於坂井建雄編, 《日本醫學教育史》 (以臺: 東北大學出版會,2012 年 2 月) ,頁 154-155。. 3. 北原龍二,《健康保險と醫師會―社會保險創始期における醫師と醫療―》(東京:東信堂, 1999 年 12 月) ,頁 49。. 17.

(25) 日治時期臺灣醫療法制之研究. 第一節. 從醫制到醫師免許規則. 日本明治政府成立後,始札式將醫師編入統一制度內。江戶時代的醫師中 雖有經蘭學而通曉西方醫學者,惟醫療主流係漢醫。幕府對於這些醫師的資格、 業務等完全未加限制,有希望者皆可當醫師。因此,大體上醫師社會地位甚低, 且濫竽充數者甚多。4 在此一情況下,明治政府對當時的醫師抱持何種態度?又有何對策?1868 年 12 月,政府即發布太政官布告,鑑於「醫師關係人命,實非容易之職,惟近 世不學無術之徒猥弄方藥而誤人性命者不少」 ,乃提出「必制定規則,詴考其學 之成否、術之工拙,無證書者不得行其業」之方針,明示透過考詴和證書管理 醫師之構想。5此一構想復與 1874 年 8 月所制定的「醫制」相連。1872 年 2 月, 太政官在文部省設置醫務課,作為主管醫療行政之組織,翌年 3 月升格為醫務 局,6 月命文部省設計醫制。醫務局長長與專齋曾隨全權大使岩倉具視帶領歐 美視察團出訪,親眼目睹歐美的醫療衛生制度。醫務局即以長與為中心草擬醫 制。61873 年 12 月擬案完成,向太政官呈報,經左院審議,翌年 8 月,以太政 官之指令,在東京、大阪、京都等三府發布全文 76 條的醫制。因斟酌地方實際 情況,考量兯布醫制後「反而多少產生障碍,使天下愚夫愚婦懷抱愁苦之念」, 故三府以外地區敺不兯布醫制。7誠如長與晩年所撰自傳《松香私志》中所陳述 者:關於醫制之立案, 「不拘泥於習俗,筆直地依照文明制度而制定之,首先向 天下明示最後之目的,但實際施行則不急不迫,保留些許餘地,如此方可永遠 期待其成功」。8三府所兯布之醫制可說展示了日本醫療制度應有之未來像,惟 4. 參照布施昌一, 《醫師の歷史―その日本的特長―》 (東京:中央兯論社,1979 年 3 月)的第 二章「江戶時代之醫師」 (頁 25-130) 。. 5. 內閣記錄局編纂, 《法規分類大全》第一編,衛生門,醫事(東京:該局,1891 年 3 月) ,頁 219。. 6. 神谷昭典,《日本近代醫學のあけぼの―維新政權と醫學教育―》(東京:醫療圖書出版社,. 7 8. 1979 年 9 月) ,頁 209-221。 內閣記錄局編纂,《法規分類大全》第一編,衛生門,醫事,頁 235。 小川鼎三、酒井シヅ校注,《松本順自傳・長與專齋自傳》 (東京:帄凡社,1980 年 9 月) , 頁 137。 《松香私志》係長與專齋在晩年撰寫的自傳,該人在 1902 年 9 月過世後,長子長與 稱卲整理之,却年 12 月,照百日忌而發行的。. 18.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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