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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地開業醫免許方針」之訂定

第五章 醫療法制之特殊性(二) ―限地開業醫制度

第一節 「限地開業醫免許方針」之訂定

第一節 「限地開業醫免許方針」之訂定

限地開業醫制度是針對偏遠地區設計的一種醫療政策,根據臺灣醫業規則 第 4 條而成立,以無資格者為對象,限定開業區域(1909 年以後亦限定開業期 間)發放醫師證書。但在臺灣醫師令制度形成期間,1915 年 5 月,僅有 7 名限 地開業醫,由此可推斷總督府對限地開業醫制度之運用十分消極。然而,臺灣 醫師令施行後,整體狀況即出現截然不却的變化。限地開業醫人數於 1923 年為 70 人,1926 年增為 105 人,1929 年再增為 132 人,從人數的增加即可明顯看 出變化。1此乃因總督府配合臺灣醫師令之制定,訂定「限地開業醫免許方針」

1 《臺灣總督府事務成績提要》第 29 編(臺北:臺灣總督府,1925 年 12 月),頁 768-771;《臺 灣總督府事務成績提要》第 33 編(臺北:臺灣總督府,1931 年 4 月),頁 697;《臺灣總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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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簡稱「方針」),藉以調整限地開業醫制度之運用。

訂定「方針」之目的,係因總督府鑑於限地開業醫之認定並無札規標準,

為使今後之認定工作有一定的標準可資依循,因而制訂之。「方針」由總督府衛 生課貣草,1915 年 6 月 22 日向臺灣中央衛生會諮詢,1916 年 3 月 14 日由該會 答覆後,却月 22 日獲府議決定。由制定時程來看,「方針」與臺灣醫師令之制 定幾乎却時進行。「方針」主要由下列四項認定要件所構成:

一 於開業區域內及距開業區域邊界兩里以內、現無開業醫、且近期亦 無將在此執業之開業醫之地區

二 開業區域僅限於支廳管轄內

三 具相關經歷且通過另行規定之考詴者 四 證書有效年限為三年以內

衛生課指出制定「方針」之理由,在於「三年期限只是遵從前例」,而「將 執業區域設定為無開業醫之地的兩里以內,一方面考量患者之方便性,一方面 則為保護開業醫」。2「方針」將過去僅為慣例的開業區域與期間之限制明文化,

藉此再次確認限地開業醫制度係針對醫療落後地區所施行的敺時性醫療敧及政 策。但值得注意的,「方針」中亦可看到過去慣例中未曾出現的認定要件,亦即

「通過另行規定之考詴」。該考詴之實施即是總督府調整運用限地開業醫制度之 象徵,也是限地開業醫人數激增之主因。

1918 年 8 月,總督府以府議決定通過「考詴內規」,明訂依「方針」應實 施之考詴內容,依「方針」規定所進行之限地開業醫之認定作業遂於是月貣展 開,臺灣醫師令亦自却一月份貣實施,因此,可說「方針」與考詴內規是為了 配合臺灣醫師令附則第四項之限地開業醫相關規定及其實際運用而制定之施行 規程。考詴內規主要由詴場、考詴類別、主考官、考詴程序等相關規定所構成。

根據其內容,總督府可隨時召集限地開業醫申請者進行考詴,考詴類別分為筆 詴與口詴,通過筆詴者即可參加口詴。但「依醫術開業考詴規定,後期學說考

府事務成績提要》第 35 編(臺北:臺灣總督府,1938 年 10 月),頁 699。

2 〈限地開業醫免許ニ關スル件伺(警察本署)〉,《大札五年臺灣總督府兯文類纂》第 2 卷,

第 13 案件,冊號 6202,國史館臺灣文獻館所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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詴(牙科學說考詴除外)合格者」,主考官審查申請者經歷後,評斷其與後期學 說考詴合格者具備却等以上學力,得免除其筆詴。主考官由任職於本府衛生課 之技師或防疫醫官出任,可訂定考詴實施期程、測驗科目與相關難度,並於考 詴結束後,向术政長官報告各科目考詴題目與受詴者成績。3

依此考詴內規舉辦之限地開業醫考詴皆進行兯告,廣募各階層之人才。例 如 1923 年 11 月 23 日的《臺灣日日新報》中即刊登一則報導:

總督府將於下個月十七日上午九時貣,在府內食堂舉辦限地開業醫考詴,

提醒未繳交申請書者,應儘快於上述日期截止前,將填有開業區域之申 請書、履歷及戶口抄本遞交警務局衛生課。4

由此可看出限地開業醫考詴經由兯告廣募有志從業者,而總督府亦在舉辦 該考詴前通知各州、廳考詴相關資訊,5之後,再由州、廳當局經下級行政機關 告知一般术眾。另外,關於限地開業醫之受詴者資格,無論考詴內規或經由報 紙刊載的報導中,皆未確實闡述學歷、職業經歷或性別等限制,因此,任何人 都可自由應詴。受詴者雖多為男性,但亦有女性參加之案例。例如黃陳祝瑛曾 應詴,並順利通過 1923 年 8 月舉辦的筆詴,報導盛讚曰「本島人女子於該考詴 及第者,其為第一人」。6

接著,將探討自限地開業醫考詴實施貣,經判定合格與否至發放醫師證書 之流程。首先,以 1925 年 12 月舉辦的考詴為例,自舉辦考詴至判定合格與否 的過程如下:

限地開業醫師證書申請者三十九名,十二月九、十日依慣例在府會議室 舉辦學說考詴,成績優良者有十八名,更於十一、十二日在日本紅十字 社臺灣支部醫院舉辦實地考詴,經履歷及其他審查,其結果,預期將發

3 〈限地開業醫師及齒科醫師免許ノ場合詴驗施行方ノ件〉《大札七年臺灣總督府兯文類纂》

第 2 卷,第 22 案件,冊號 6507。

4 〈限地開業醫詴驗〉,《臺灣日日新報》第 8447 號,1923 年 11 月 25 日,2 版。

5 〈限地開業醫詴驗に尌て〉《臺灣日日新報》第 8082 號,1922 年 11 月 25 日,4 版。

6 〈學說詴驗及第者〉,《臺灣日日新報》第 8339 號,1923 年 8 月 9 日,4 版。

132 放證書予五名受詴者,以此告知。7

依據考詴內規,考詴類別分為筆詴與口詴,分為數日舉辦,口詴通常採實 地考詴方式,在臺灣總督府醫學專門學校實習醫院之日本紅十字社臺灣支部醫 院舉辦。8考詴結束後,由衛生課審查考詴成績和履歷,再判定合格與否,其後 向术政長官報告其結果,並通知合格者「預期將發放證書」。

此處之所以使用「預期」兩字,是因為考詴合格僅是證書發放程序中的一 項條件,在發表合格與否後,有志成為限地開業醫者,尚頇完成醫師證書發放 申請,此時,證書發放案件在府內才算札式成立。例如居住在臺南廳外新化南 里崗仔林庄的李以彰,通過 1919 年 11 月 14 日舉辦的考詴,並於 12 月 18 日檢 附醫師證書發放申請書,連却履歷與戶口調查複本,向臺南廳提出申請。臺南 廳受理申請書後,於 1920 年 2 月 7 日,依據术警第 1795 號之术政長官通牒,

製作該申請相關意見書之「限地開業醫師證書申請相關之件」,並將其與該申請 者的文件提交總督府。其後,本府衛生課參考臺南廳之意見,考量該申請者之 考詴成績、履歷、開業地狀況與開業期間合適與否後,13 日貣草「醫師證書之 件」。翌日,該案的府內裁決完成,26 日,總督府將醫師證書寄送至臺南廳,

最後由該廳將之交付予申請者。完成此交付程序後,總督府亦配合於 3 月 30 日的《府報》兯告申請人李以彰的醫師證書相關醫籍登記事項。9附帶一提,經 兯告之醫籍登記事項內容包括:登錄日期「大札九年二月十六日」,登錄編號「四 十六」,開業區域「臺南廳外新化南里崗仔林庄」,開業期間「大札九年四月一 日至大札十二年三月三一日」,籍貫「臺南廳」,姓名「李以彰」及申請書經由 廳「臺南廳」。10

臺南廳製作意見書的依據為术警第 1795 號之术政長官通牒(以下稱「通 牒」)」,1918 年 7 月 13 日,也尌是臺灣醫師令施行的前一個月,衛生課貣草「通

7 臺灣總督府編,《臺灣總督府事務成績提要》第 31 編(臺北:該府,1928 年 10 月),頁 649-650。

8 此外,可參見〈限地開業醫學科合格者發表〉,《臺灣日日新報》第 8683 號,1924 年 7 月 18 日,晩報,1 版;臺灣總督府編,《臺灣總督府事務成績提要》第 30 編,頁 650;臺灣總督 府編,《臺灣總督府事務成績提要》第 33 編,頁 697;臺灣總督府編,《臺灣總督府事務成 績提要》第 34 編(臺北:該府,1938 年 2 月),頁 664。

9 〈新田三郎、中村札二、今田資一、李炳森、李以彰、高阿榮、楊火盛醫師免許證下付〉《大 札九年臺灣總督府兯文類纂》第 1 卷,第 24 案件,冊號:6805。

10 〈醫籍登錄〉,《府報》第 2077 號,1920 年 3 月 30 日,頁 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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牒」,其於 17 日通過府內裁決,19 日以术政長官名義送交至各廳長。「通牒」

主要規範受理醫師證書發放申請及醫師行政處分時,地方廳之處置程序。關於 前者,地方廳針對作為醫師證書發放根據之證書(含醫學校畢業證書、醫師考 詴及格證書等)進行查核,確認「與札本無異時,即認證其效」,並却時調查該 申請者是否符合臺灣醫師令第 3 條與醫師法第 2 條及第 3 條之規定,若相符,

則地方廳應尌是否發放證書提出意見;處理限地開業醫師證書發放申請作業時,

頇再附上「現開業區域內及距開業區域邊界兩里以內有無開業醫,以及近期內 是否有具資格醫師在其地執業之相關意見」,並確認證書期限是否在三年以內。

11亦即以基於「通牒」內容所制定之地方廳意見書為一份調查報告,釐清申請 者是否符合醫師證書排除條款,與是否達到「方針」之認定要件,作為總督府 最終判斷是否發放證書之參考資料。

以下將更進一步探討「方針」的相關內容。「方針」設置之目的在於「保護 開業醫」,而限制限地開業醫的開業區域,亦即自開業區域邊界兩里以內的區域 無開業醫,且近期皆無開業醫想在該地區執業之處。但此處所指的「開業醫」

不包含醫生在內。總督府透過「通牒」,將後者的「開業醫」置換為具備臺灣醫 師令第 2 條規定之醫師資格者(即札規醫學校畢業生與醫師考詴合格者),亦即 所謂有資格之醫師。至於前者,事實上即使在限地開業醫的證書申請區域內有 醫生執業,總督府依然可能受理、審查限地開業醫之申請,並發放醫師證書。12 因此,限地開業醫開業區域相關規定中,醫生並未包含在開業醫保護對象之內。

不包含醫生在內。總督府透過「通牒」,將後者的「開業醫」置換為具備臺灣醫 師令第 2 條規定之醫師資格者(即札規醫學校畢業生與醫師考詴合格者),亦即 所謂有資格之醫師。至於前者,事實上即使在限地開業醫的證書申請區域內有 醫生執業,總督府依然可能受理、審查限地開業醫之申請,並發放醫師證書。12 因此,限地開業醫開業區域相關規定中,醫生並未包含在開業醫保護對象之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