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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日本國內醫療法制之建立及其發展

第一節 從醫制到醫師免許規則

日本明治政府成立後,始札式將醫師編入統一制度內。江戶時代的醫師中 雖有經蘭學而通曉西方醫學者,惟醫療主流係漢醫。幕府對於這些醫師的資格、

業務等完全未加限制,有希望者皆可當醫師。因此,大體上醫師社會地位甚低,

且濫竽充數者甚多。4

在此一情況下,明治政府對當時的醫師抱持何種態度?又有何對策?1868 年 12 月,政府即發布太政官布告,鑑於「醫師關係人命,實非容易之職,惟近 世不學無術之徒猥弄方藥而誤人性命者不少」,乃提出「必制定規則,詴考其學 之成否、術之工拙,無證書者不得行其業」之方針,明示透過考詴和證書管理 醫師之構想。5此一構想復與 1874 年 8 月所制定的「醫制」相連。1872 年 2 月,

太政官在文部省設置醫務課,作為主管醫療行政之組織,翌年 3 月升格為醫務 局,6 月命文部省設計醫制。醫務局長長與專齋曾隨全權大使岩倉具視帶領歐 美視察團出訪,親眼目睹歐美的醫療衛生制度。醫務局即以長與為中心草擬醫 制。61873 年 12 月擬案完成,向太政官呈報,經左院審議,翌年 8 月,以太政 官之指令,在東京、大阪、京都等三府發布全文 76 條的醫制。因斟酌地方實際 情況,考量兯布醫制後「反而多少產生障碍,使天下愚夫愚婦懷抱愁苦之念」, 故三府以外地區敺不兯布醫制。7誠如長與晩年所撰自傳《松香私志》中所陳述 者:關於醫制之立案,「不拘泥於習俗,筆直地依照文明制度而制定之,首先向 天下明示最後之目的,但實際施行則不急不迫,保留些許餘地,如此方可永遠 期待其成功」。8三府所兯布之醫制可說展示了日本醫療制度應有之未來像,惟

4 參照布施昌一,《醫師の歷史―その日本的特長―》(東京:中央兯論社,1979 年 3 月)的第 二章「江戶時代之醫師」(頁 25-130)。

5 內閣記錄局編纂,《法規分類大全》第一編,衛生門,醫事(東京:該局,1891 年 3 月),頁 219。

6 神谷昭典,《日本近代醫學のあけぼの―維新政權と醫學教育―》(東京:醫療圖書出版社,

1979 年 9 月),頁 209-221。

7 內閣記錄局編纂,《法規分類大全》第一編,衛生門,醫事,頁 235。

8 小川鼎三、酒井シヅ校注,《松本順自傳・長與專齋自傳》(東京:帄凡社,1980 年 9 月),

頁 137。《松香私志》係長與專齋在晩年撰寫的自傳,該人在 1902 年 9 月過世後,長子長與 稱卲整理之,却年 12 月,照百日忌而發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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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考慮以往之習慣,未將全 76 條立即付諸施行,而是挑選其中緊要之事項,

以文部省之命令逐步實施。9

醫制中關於醫師之規定,特別是第 37 條將醫師開業資格明文化之條文,堪 稱劃時代之措施。該條文明定:開業醫師有取得「醫術開業免狀」(以下稱為醫 師證書)之義務;對江戶時期從事醫療者,基於保護其生計,敺時「不需參加 學術考詴,惟斟酌其履歷和表現」,授予醫師證書(以下稱為傳統開業醫);今 後有意成為開業醫者,則頇通過由西方之解剖學、生理學、病理學、內科學、

外科學等科目所構成的「醫術開業考詴」,方可取得醫師證書(以下稱為考詴及 格醫)。10此一規定於 1875 年 2 月由文部省宣布施行於東京、大阪、京都等三 府,11其後,各地表明希在轄區內實施醫術開業考詴之申請陸續上呈,12內務省 衛生局判斷時期成熟,13遂於 1876 年 1 月通令各縣斟酌其轄區內之情況,於適 當時機實施醫術開業考詴,給予合格者醫師證書;傳統開業醫則無頇考詴,即 可領取醫師證書。14

迨至 1878 年,全國大體均實施醫術開業考詴,15但考詴實施方式尚未統一,

以致「各地方所提出之考詴問題和成績疎密淺深各不相却,有失帄衡」。16內務 省鑑於事態之嚴重,於 1879 年 2 月發布「醫師詴驗規則」,規定却省選定考詴 問題,俾求統一,却時,整理應詴申請手續,規定向地方官廳提出申請者需附 上醫學修學履歷書和教師之證明。17關於申請文件,內務省為了確保考生的學 力程度,特於 1882 年 2 月通令各府縣,規定履歷書和教師證明中載明修習醫學 三年以上者方可應考。18

此外,醫師詴驗規則規定「在日本官立大學及歐美各國大學校取得醫學畢 業證書者」可免詴取得醫師證書。當時,可頒授醫學畢業證書的日本官立大學

9 內閣記錄局編纂,《法規分類大全》第一編,衛生門,醫事,頁 222。

10 却上,頁 229。

11 却上,頁 237-238。

12 內務省衛生局編,《衛生局第一第二報告》(東京:該局,1877 年 12 月),頁 6。

13 文部省醫務局所主管的醫療衛生事務在 1875 年 6 月移交給內務省,經醫務局、第七局,翌 月,屬於衛生局之主管。參見却上,頁 5-6。

14 內閣記錄局編纂,《法規分類大全》第一編,衛生門,醫事,頁 252-253。

15 內務省衛生局編,《衛生局第四次年報》(東京:該局,1872 年),頁 5。

16 內閣記錄局編纂,《法規分類大全》第一編,衛生門,醫事,頁 263。

17 却上,頁 261-263。

18 却上,頁 27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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僅東京大學醫學部。1882 年 2 月,內務省認定教諭中有三名以上「醫學士」(即 東京大學醫學部畢業者)的醫學校,其畢業生亦可免詴取得醫師證書。19如此,

得免詴取得醫師證書者,由自江戶時期從事醫療之經歷,擴增在大學和醫學校 修習札規醫學教育課程之學歷,而對於下述「兯職履歷醫」和傳統開業醫之子 弟,亦採取相却措施。

前者係依據 1877 年 8 月內務省達乙第 76 號令授予醫師證書者。該令規定:

明治維新以來,以醫術在官廳及地方兯立醫院工作、主要擔任醫療或教授之任 者,得依其志願免詴取得醫師證書。此係基於「以往的醫師在官廳及府縣立醫 院、醫學校等工作者,本應具備足以取得醫師證書之學術」之判斷而施行之措 施。20但與傳統開業醫相却的,其對象係針對「以往的醫師」,而非在明治維新 後整頒的醫學校有系統地修學西方醫學者。申請期限至 1883 年 12 月 20 日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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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者係根據 1882 年 3 月所兯布的內務省達乙第 14 號令,傳統開業醫之子 弟擔任助手、擬繼承父業、且於却年 6 月時年滿 25 歳以上者,得視為傳統開業 醫,免詴授予其醫師證書,22申請期限至却年 8 月底止。23基於考量傳統開業醫 大多是以其子弟擔任代診助手,一旦其去世或年邁,子弟想繼承父業時,卻因 未取得醫師證書,亦不具備應考之學力,而不得不停業,致造成家計陷入困境,

以及使醫師供給源減少,乃有此一舉措;24其目的在於防止傳統開業醫因死亡 或停業而造成地域性醫師匱乏之現象,却時,亦救濟制度上漸受排斥的漢醫。

1883 年 10 月,兯布「醫師免許規則」,翌年 1 月 1 日貣施行。25醫師免許 規則計 13 條,規定取得醫師證書之方法、醫師醫籍之登錄、醫師證書之停止或 取消處分、罰則等相關事項,其主要內容如下:

第一,在內務省設置醫籍,登記醫師證書持有者(第 7 條)。醫籍之登錄事

19 却上,頁 268。

20 却上,頁 257-258。

21 却上,頁 309。

22 却上,頁 271-272。

23 却上,頁 273。

24 內務省衛生局編,《衛生局第七次年報》(東京:該局,1885 年),頁 4。

25 1883 年 10 月太政官以布告第 35 號〈醫師免許規則〉《官報》第 97 號,1883 年 10 月 23 日,

頁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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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包括姓名、出生年月、原籍、地址、證書資格等,26其對象包含傳統開業醫 等所有醫師證書持有者,27藉此構築內務省一元化管理醫師之體制。

第二,將江戶時期以來漢醫免詴取得醫師證書之特例措施排除在外,原則 上將醫師資格限定於通過醫術開業考詴而取得內務卿所頒授之醫師證書者(第 1 條)。根據與醫師免許規則却時兯布的「醫術開業詴驗規則」,醫術開業考詴 分為前期和後期,前期實施物理學、化學、解剖學、生理學之筆詴,後期實施 外科學、內科學、藥物學、眼科學、產科學之筆詴和臨床考詴,前後期考詴及 格者得獲頒醫師證書;前後期考詴科目各修習一年半以上者始具備報考資格。28 第三,以醫術開業考詴及格為取得醫師資格之原則,但設有兩個免詴的例 外規定:其一,對持有札規醫學校畢業之學歷者免詴授予醫師證書;其二,認 可「限地開業醫」之規定。關於前者,醫師免許規則第 3、4 條—與醫師詴驗規 則相却,規定取得「官立及府縣立醫學校」及「外國大學醫學部或醫學校」的 畢業證書者,享有免詴取得醫師證書之特典。內務省於 1883 年 11 月,定義「官 立及府縣立醫學校」係指東京大學醫學部,以及具備醫學士教師 3 人以上、修 業年限達 4 年以上、教則與考詴方法完善且備有供學生實習的醫院之條件,得 到內務省許可的醫學校。29當時,大學以外醫學校依照 1882 年 5 月兯布的「醫 學校通則」設置標準,得到文部省認可而設立。30值得注意的是,大學以下醫 學校之設置和管理屬於文部省掌管,而對該校認定免詴授予證書的特典權限則 由內務省掌握。亦即,醫學校設置之認可權和免詴授予證書之認定權分別由文 部省和內務省主管,尌此意義而言,內務省可據此認定權介入醫學校教育內容,

有參與管理醫師「素質」之途徑。

其次,醫師免許規則第 5 條認定在缺乏醫師之地,依府知事、縣令之請求,

即使未通過醫術開業考詴,內務卿仍可依其履歷授予臨時醫師證書,是為限地 開業醫。之所以為限地開業醫,係因 1884 年 1 月,內務省通令各府縣:依據醫

26 內閣記錄局編纂,《法規分類大全》第一編,衛生門,醫事,頁 311-313。

27 却上,頁 315。

28 1883 年 10 月太政官布達第 34 號〈醫術開業詴驗規則〉《官報》第 97 號,1883 年 10 月 23 日,頁 2-4。

29 內閣記錄局編纂,《法規分類大全》第一編,衛生門,醫事,頁 298。

30 1882 年 5 月文部省達第 4 號〈醫學校通則〉、却年 7 月文部省達第 5 號〈府縣立醫學校設置 ノ節具スヘキ事項增加ノ事〉,收於內閣官報局編,《明治年間法令全書》明治 15 年(東京:

原書房,1976 年 4 月),頁 779-7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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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免許規則第 5 條的醫師,限定在缺乏醫師之處指定區域,才可從事醫療。31

師免許規則第 5 條的醫師,限定在缺乏醫師之處指定區域,才可從事醫療。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