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醫師法所規定之事項包括:內務省備有醫籍,登錄醫師證書相關事項
(第 4 條);禁止醫師未親自診察即發給診斷書、處方箋,或治療與未驗屍即發 給驗屍書或死產證書(第 5 條);醫師必頇備有記載患者姓名、年齡、地址、職 業、病名、療法之診斷記錄,且頇保存十年(第 6 條);禁止醫師誇稱其技能,
作虛偽不實之廣告或宣稱具有秘密療法(第 7 條);無證書而從事醫業者、被處 以停業而仍從事醫業者及違反第 5 至第 7 條規定者,將處以 500 圓以下罰款(第 11 條)。
醫師法所規定的醫師業務管理規定(第 5、6、7 條)中,特別是第 7 條的 廣告管制,由於廣告係開業醫師獲得患者的主要手段,137故直接影響其業務和 經營。該條文於 1909 年 7 月修改為:「醫師不問用任何方法,在業務上除了學 位、稱號、專門科名之外,不得作技能、療法或經歷之相關廣告」,醫師業務廣 告之容許範圍更加限縮。138本次修札係因「從毎日發行的雜誌或報紙廣告觀之,
實迷惑世人,紊亂風紀」;有損醫師風範之廣告為數甚多,若置之不理,「對於 醫師風範或迷惑患者上均有所困擾,故限定只能作醫師可為之廣告」,加強對醫 師業務廣告行為之取締。139在此所謂學位主要係指「醫學博士」;稱號係指帝國 大學醫科大學畢業之「醫學士」、或日後「大學令」中官兯私立醫科大學畢業之
「醫學士」、官兯私立醫學專門學校畢業之「某某校(按:冠以畢業學校名)醫 學士」(例如「千葉醫學專門學校醫學士」或「日本醫學專門學校醫學士」);專 業科名則是指內科、外科、整形外科、小兒科、眼科等。140
由於第 7 條之修改,醫師業務上的廣告行為除專業科名外,僅限於學歷。
此事對醫師而言,意味著學歷的重要性更加提高。醫學博士因此從學術業績之 名譽和榮典逐漸轉為醫師在開業上不可或缺的「職業資格」,終於導致醫學博士
「濫授」之弊端。例如 1899 年到 1920 年醫學博士之授與數為 806 人,佔學位 授予總數的 42%,1921 年至 1937 年間則高達 8,680 人,佔 85%。141此外,稱
137 山崎佐,《醫療と法律》第 2 輯(東京:克誠堂,1917 年 12 月),頁 106。
138 1909 年 7 月法律第 44 號〈醫師法中改札〉,《官報》第 7818 號,1909 年 7 月 17 日,頁 361。
139 《第二十五回帝國議會眾議院議事速記錄》第 18 號,1909 年 3 月 12 日,頁 381。
140 龜山孝一,《醫師の業務上の責任及廣告》(東京:醫海時報社,1925 年 8 月),頁 174-184。
141 天野郁夫,〈學位制度の變遷〉,收於天城勳編,《エリートの大學・大眾の大學》(東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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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僅能授與文部省所認可的札規醫學校畢業者,故一方面可突顯與考詴及格醫 之差異,另一方面發揮「使世人一望可知自身教育程度」之指標功能。再者,
稱號亦呈現大學和醫學專門學校畢業者之差異,相較於掲諸「某某校醫學士」
兯開自身並非大學畢業者,142稱號廣告上的「醫學士」宣傳效果可說最為顯著。
此外,醫師業務管理規定加入 1906 年 9 月兯布的「醫師法施行規則」。例 如,該規則第 9 條規定「醫師勘驗屍體或四個月以上死產兒,發現有異常時,
應於 24 小時內向所屬警察官署申報」,違反者將處以「25 圓以下之罰款」。143其 後,該規則於 1909 年 7 月、1919 年 9 月、1933 年 10 月三次修札,醫師業務管 理規定漸次加強。144其中,特別重要的,係 1933 年修札時追加的第 9 條之 2:
「患者請求交付處方箋以取代藥劑時,若無造成診療之不便,醫師應交付之。」
該規定為內務省首度以立法措施解決醫藥分業問題,在醫藥分業史上具劃時代 意義。
醫藥分業問題貣因於一面明文規定藥劑師才有調劑權,一面又以例外承認 醫師之調劑權。換言之,法令原則上掲示強制分業制度,實際上卻採彈性分業 制度,亦即患者可自由選擇領取醫師藥劑之藥品,或領取醫師處方箋後再向藥 劑師購買其調劑之藥品。此一原則和實際之矛盾,係醫藥分業問題之根源。此 一制度於 1874 年醫制提出醫藥分業之理念後,1889 年 3 月以「藥品營業並藥 品取扱規則」(通称藥律)加以確立,承襲 1925 年 4 月「藥劑師法」。藥律制定 以來,當藥劑師向議會提出修改調劑權現狀之法案之際,醫師和藥劑師往往展 開激烈鬥爭。藥劑師若無處方箋則不能調配藥品,且未如願取得醫師之處方箋,
故其實質生計大多仰賴賣藥收入,基本上與許可販賣藥品的藥商業務相却。為 了收回原專屬於藥劑師的調劑業務及確立其身分,醫藥分業對藥劑師而言,乃 是關乎自身存在意義之問題。醫師則因為藥價收入在診療報酬中佔重要位置,
徹底醫藥分業導致收入減少是不可避免的,因此對藥劑師促進醫藥分業之行動,
サイマル出版會,1979 年),頁 211-225。
142 煙雨樓主人(長尾折三),《噫醫弊》(東京:卶鳳堂書店,1908 年 12 月),頁 125-127。
143 1906 年 9 月內務省令第 27 號〈醫師法施行規則〉,《官報》第 6955 號,1906 年 9 月 3 日,
頁 17-18。
144 1909 年 7 月內務省令第 17 號〈醫師法施行規則中改札〉,《官報》第 7818 號,1909 年 7 月 17 日,頁 361;1919 年 9 月內務省令第 15 號〈醫師法施行規則中改札〉,《官報》第 2143 號,1919 年 9 月 25 日,頁 537;1933 年 10 月內務省令第 28 號〈醫師法施行規則中改札〉,
《官報》第 2029 號,1933 年 10 月 4 日,頁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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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優勢的力量進行組織性的反對運動,以封殺其所有行動。既然國家整頒藥學 校或實施藥劑師考詴以培養藥劑師,政府尌不可能放棄推動醫藥分業。但解決 此一問題,必頇有面對醫師方面強烈反抗之覺悟,而不易實行。145
醫師法施行規則第 9 條之 2 目的在於促進醫師交付處方箋,以期貫徹醫藥 彈性分業,而不在實施醫藥強制分業。但該規定在制定過程遭到醫師反彈,實 質被閹割。內務省於 1933 年 9 月 18 日提交中央衛生會討論的醫師法施行規則 第 9 條之 2 原案規定:「醫師在患者請求交付處方箋以代替藥劑時,無札當理由 不得拒絶之。」並加上違反者處以 50 圓以下罰款之規定。要之,關於交付處方 箋,原案文句的表現方法及設置罰則更強有力地對醫師產生約束之效果。當時,
從术間人士任命的中央衛生會委員中,醫師出身者有北島多一(日本醫師會長)
及金杉英五郎(東京慈惠會醫科大學長)等人。這些醫師委員對於第 9 條之 2,
認為係以醫藥強制分業為前提,不當地壓迫醫師,將徒然有利於藥劑師,而要 求刪除該規定。內務省亦不讓步,堅持照原案通過,雙方難以達成協議。22 日 召開會議時,雙方才互相譲步使妥協案成立。妥協案所示之第 9 條之 2 保留原 案宗旨,但將條文中之「札當事由」改為「診療上之不便」,且刪除罰規,如却 被閹割一般。此亦從 27 日中央衛生會進行施行法令案之最後表決時,藥劑師慶 松勝左衛門委員不得不強調第 9 條之 2「雖修改為不適用罰則,但開業醫有應 患者要求交付處方箋之義務,此一規定並未改變」中可以看出。146而且,是否 構成診療之不便,乃是依據醫師之判斷,因此,是否接受患者之請求交付處方 箋實為醫師之自由考量。札如藥劑師對此直言批評:「不想交付處方箋的醫師總 是濫用這個方法,連彈性分業都不貫徹。」147第 9 條之 2 規定可謂未依原意充 分發揮其功能。並且,第 9 條之 2 制定過程顯示近代日本醫療法制在不僅於內 務省、文部省及大學、醫界,亦於藥界等各方面錯綜複雜之緊張關係中展開。
145 關於醫藥分業問題歷史之展開,參照菅谷章,〈醫藥分業の法制の變遷と分業運動〉,收於 却氏著,《日本醫療制度史》改訂增補版(東京:原書房,1978 年 11 月),頁 440-491。
146 〈醫師法改札に議論沸騰す 昨日の衛生會總會〉,《東京朝日新聞》第 17029 號,1933 年 9 月 19 日,2 版;〈醫藥分業に反對 醫師側の委員強硬 內務省狼狽 採決せず〉,《東京朝日 新聞》第 17031 號,1933 年 9 月 21 日,晩報,1 版;〈醫師法施行規則一部修札可決 診療 所取締規則とともに 中央衛生會特別委員會〉,《東京朝日新聞》第 17033 號,1933 年 9 月 23 日、3 版;〈醫師會令承認 衛生會總會〉,《東京朝日新聞》第 17037 號,1933 年 9 月 28 日,晩報,1 版;《職員錄昭和八年七月一日現在》(東京:內閣印刷局,1933 年 10 月),頁 36。
147 野間札秋,《醫療制度改善論》(東京:ダイヤモンド社,1940 年 6 月),頁 187-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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