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第三章 辛亥革命時之俄中關係

第四節 第三次日俄密約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73

關管理137,於是關、鹽兩大稅收來源,不再為中國政府之穩定財源,而需仰仗外 交團之鼻息和關稅委員會的「分配」。

除了要求優先分配賠款,以確保俄國的債權之外,對於此時財政困窘,急需 對外借款應急的新興民國政府,正積極與各國銀行商借外債,對此,俄國方面的 態度可由駐華公使庫朋斯基(Kurpensky)在 1912 年七月的報告中看出:

「我們必需確保,中國維持他目前無助狀態越久越好。…應該讓中國長期不 被允許從其財政困難中被解救出來。」

對於中國的對外借款交涉,庫使則認為:

「這借款要不就要完全無法實現,或是必須與外國控制或監管掛勾,這將激 發其國民的羞辱感;中央政府接受如此的條件將造成各省的動盪,甚至引起中國 南部的起事138。」

此一反對任何對華借款的態度,直到 1912 年三月,由於日本已同意加入四 國銀行團,且銀行團願與日俄兩國平均共享借款之份額。俄國並對四國要求,若 要俄國加入銀行團,並不抵制各國對華放款,則須各國同意不對長城以北的地帶 進行業務,或至少必須在日本俄國同意方能進行。英法兩國雖然不願公開承諾俄 國之要求,但同意在符合三國協商的精神下,不對滿蒙提出業務,在確認可鞏固 六國中之日、英、法等國能同意俄國的需求之後,俄國始同意加入銀行團,共同 對新成立的袁世凱政權進行善後大借款。

第四節 第三次日俄密約

在漢口事件爆發後,日俄兩國在東京,由俄國駐日代辦勃羅涅夫斯基與武官,

與日本之外務省和陸軍省要員,對兩國出兵中國干涉之事,進行持續的查探與意 見交換。日本駐聖彼得堡的大使本野一郎,則於俄國之外交大臣和總理大臣等,

針對兩次日俄協約的遵守和滿蒙問題,進行了討論。十月二十三日,本野大使會

137 陳春華等 譯,《俄國外交文書選譯(有關中國部分 1911.5-1915.5)》,頁 215。

138 David J. Dallin, The Rise of Russia in Asia, (New Havem, Yale University Press, 1949), p. 111.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74

晤俄國總理大臣,雙方談及兩次日俄協約的履行問題,暗示是否針對中國所發生 的變故,兩國應進一步確認在滿蒙地區的勢力範圍與同盟行為。這是起因於兩次 的日俄協約,雖然已將滿洲一分為二,並由日本同意外蒙,俄國同意朝鮮,互為 對方的特殊利益範圍,但對於戈壁沙漠以南的內蒙地區,並未明確劃分。

日本於進入南滿後,在此地發展之影響,逐漸擴展到鄰近的熱河與察哈爾地 區。與俄國之政策類似,日本同樣以結交當地蒙古王公,送禮、放債等等方式,

予以拉攏,故產生需求,希望能夠在內蒙地區也與俄國劃定利益範圍。

對於日本大使的探試,俄國總理大臣答以:

「…根據 1907 年及 1910 年兩次秘密協約,日、俄兩國關於分割滿洲和蒙古 的問題已經預有設想。只要時機一到,兩國即可根據 1907 年協約中規定的分界 線分割滿洲;並可進一步商談如何分割蒙古的問題。」

如此說明,基本上是肯定兩次協約,只劃分了滿洲,而蒙古地區尚有討價還 價的空間。並且,雙方的談話已赤裸裸,直接將中國領土的滿洲視為「時機一到,

即可分割」的兩國嘴邊肉。對於中國在此間的角色,則做如此表述:

「…關於這個問題,如果僅是對清關係問題,那是非常容易解決的。因為清 國畢竟不是日、俄兩國的對手。吾人所擔心的是第三國的干涉139。」

此間完全不將中國之領土主權,與軍事或外交力量看在眼中。兩國會談的結 論是,可惜中國之革命爆發過早,使兩國,尤其是俄國的準備尚未週全。「深感 此次事變再遲幾年發生,實甚理想140。」幸災樂禍,趁火打劫之情溢於言中。

1912 年一月十一日,俄國外交部對於喀爾喀蒙古獨立事變所發表的公報中,

對於事變發生之處與俄國即將干涉與調停的範圍,均以「蒙古」概稱之,並未細 分此間是指大漠以北的喀爾喀蒙古,或是包含整個長城以北的「蒙古地區」141

139 鄭念之 編譯,《日本外交文書選譯—關於辛亥革命》,(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0),

頁 107。

140 同上,頁 108

141 因事變的發端,雖起於外蒙的庫倫,「蒙古政府」的有效控制範圍也僅限於喀爾喀蒙古之內,

但當地蒙古王公顯然認為大漠以南之內蒙地區,亦是其新興蒙古國家的疆域,並派遣使者或部隊 往此間活動。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75

如此籠統的說法,對於日本,是無法接受的;而擔心俄國可能借此機會將整個內 外蒙古均納入其利益範圍。此公報之內容摘要,由於中國外務部的曹汝霖,提前 於此前數日即先將俄人近日對中國政府之要求,告知日本駐北京的公使伊集院彥 吉,並透露予外國記者,故日本外務省於一月十日便已接獲此情報。

外務大臣內田康哉於接獲北京電報當日,即以密電拍發本野駐俄大使,提示 日俄兩次協約,日本只有承認俄國在「外蒙古」享有特殊利益,對於兩國在內蒙 古的利害關係並未規定。且協約中南北滿的畫分界線,僅止於托羅河與東經一百 二十二度交叉點,該點以西地區之分界並未議定142。是以,內田大臣認為,應可 借此機會,提議日俄兩國將南北滿之分界線延長,劃分內蒙之勢力範圍。並建議 是否以張家口至庫倫大道一線劃分東西,將內蒙古一分為二,並請本野大使提供 意見143

本野大使於一月十三號回電,認為若日本意欲提出內蒙古劃分之議題,必須 先在國內下定決心,提出明確的需求方案。否則即便俄國政府願意對此達成協議,

則協議的結論未必盡如日本所期待,故建議內田先使日本政府下定決心前,不宜 於此時開始商談144

一月十六日,東京內閣舉行會議,專門研究俄國在內蒙之動向和日本的對策。

內田在會上指出:俄國政府在蒙古獨立公報中,聲稱俄國與蒙古有特殊關係。

「而其所主張之特殊關係,彷彿並不限定於外蒙範圍以內。對此帝國政府若 默然放過,即有恣縱俄國不顧《日俄密約》第三條145之規定,而將其特殊關係向 蒙古全域擴張之虞。因此,本野大臣認為:帝國政府有必要即時就俄國上述公報 中所述『蒙古』一詞之含義向該國政府提出質問146。」遂決議指示本野大使,關 於延長南、北滿洲分界線並在內蒙古劃定兩國勢力範圍問題,與俄國政府開始交

142 鄭念之 編譯,《日本外交文書選譯—關於辛亥革命》,頁 132。

143 同上,頁 133。

144 鄭念之 編譯,《日本外交文書選譯—關於辛亥革命》,頁 134。

145 此處指 1907 年,第一次日俄協定之秘密協定部份,第三條規定:日本帝國政府承認俄國在外 蒙古之特殊利益,擔任禁制可以妨害此種利益之任何干涉。

146 鄭念之 編譯,《日本外交文書選譯—關於辛亥革命》,頁 150。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76

涉。

面對本野大使對於「蒙古」一詞所提出之釋疑要求,俄國之外交大臣與總理 大臣均乾脆的表示公報中所謂之「蒙古」,當然系指外蒙古而言147,並表示極願 意與日本商議分界方案。俄國外交部並應日本之要求,於一月十八日交付日本使 館一備忘錄澄清此事:

「俄國政府在所發公報中曾使用『蒙古』一詞,致使日本國政府感到不安,

對此表示遺憾。關於內蒙古問題,俄國政府當然不會忘記曾與日本國政府訂有信 約,故公報中所用『蒙古』一詞,僅系指日本國政府所承認之俄國勢力範圍而言

148。」

日本政府外務省於一月二十二日將對於延長南北滿分界線與劃分內蒙古勢 力範圍之提案電發駐俄大使,日本駐彼得堡大使館於二十四日,將日俄密約草案 照會予俄國外交部。約文如下:

日俄密約草案

日本帝國政府及俄羅斯帝國政府懇切希望消除日後對兩國政府在滿洲及內 蒙之特殊利益造成誤解之全部因素,決定延長 1907 年七月三十日協約補充條款 所規定之分界線和確定兩國在內蒙之利益範圍,故兩國議定如下:

第一條 從洮兒河與東經 122 度交叉點起,上述分界線應沿烏瓏楚爾河與木 什匣河而行,直至木什匣河與哈爾蘇台河之分水嶺;分界線從此沿黑龍江省與內 蒙古之分界線而行,直至內外蒙之境界終點止。

第二條 內蒙古分為兩部:張家口城至庫倫城之道路以東為一部,該道路以 西為一部。日本帝國政府保證承認並尊重俄國在內蒙古西部之特殊利益,而俄羅 斯帝國政府保證承認並尊重俄國在內蒙古東部之特殊利益。締約任何一方俱保證 杜絕任何可能損害另一方上述特殊利益之行動。

第三條 兩締約國對本約須嚴守秘密。

147 同上,頁 152、頁 154。

148 同上,頁 156。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77

為確認所簽內容,兩國政府代表應在該約上簽字蓋印。

明治四十五年即一千九百十二年 月 日於聖彼得堡149

二月二十日,本野大使與沙查諾夫外交大臣會面,提出外交部對於協約草案 的回應意見之口頭照會與書面備忘錄150。俄國所提出的意見主要有三項:

一、提示在 1907 年的日俄協約中,對兩國在滿洲之利益劃分,僅有關於鐵 路或電信之規定,並無「特殊利益」之廣泛用詞。特殊利益一詞與尊重之規定,

係於 1910 年之日俄協約中方出現。因此,要求日方澄清此新協約之條文內容,

是否仍與 1910 年之協約措詞和規定連結。

二、提示在 1907 年的協約談判中,俄國曾提請日本注意俄國在蒙古與中國 西部享有以條約為根據之特殊利益。當時日本政府並未否認此等權利,並表示對 於俄國在蒙古和中國西部之和平活動無反對之意,但現在又再提出在內蒙古地區 應有日本之特殊利益範圍。

二、提示在 1907 年的協約談判中,俄國曾提請日本注意俄國在蒙古與中國 西部享有以條約為根據之特殊利益。當時日本政府並未否認此等權利,並表示對 於俄國在蒙古和中國西部之和平活動無反對之意,但現在又再提出在內蒙古地區 應有日本之特殊利益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