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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辛亥革命時之俄中關係

第三節 對華財政借款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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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日本,則考慮中國當下局勢演變,以及英國等歐美國家之態度後,在十 一月初時認為「尚未到達可以做出此種決定(出兵中國)之地步127」。對於南北兩 政府的態度則為「對官、叛兩軍之任一方俱不支援128」。對南滿的駐奉天領事指 示以「除迫於保護僑民或保護鐵路之需要,以及我國利權遭到侵害須加保護等情 況外,應盡量避免採取軍事行動」。日本既採相對緩和與消極之態度,則俄國對 於出兵中國干涉革命之事的可能便緩和下來。

最後要補充的是,雖然政策為不「出兵中國」,但在俄人的決策過程和實際 行動中,這是專指「以大規模的正規部隊投入中國內地」而言。因為此一時期,

對於各領事館的「衛隊」進行加強,並與北京公使團共同增兵佈防天津至海口之 交通線等行動,顯然不被認為與此不出兵政策有抵觸。並且,對於已被俄國視為 其獨佔之勢力範圍之北滿、外蒙古,以及北疆的伊黎、喀什等地與其邊境的兵力 加強和進駐129,顯然也不被視為「出兵中國」而依舊由外交部和戰爭部討論並進 行之。

第三節 對華財政借款問題

在此間之時,俄國仍積極與英法兩國針對滿洲實業借款的銀行團條件進行交 涉,在十月三十一日代理外交致財政大臣的函件中提及法國代辦所轉達,四國銀 行團的對此干涉的決議:

「…法英德美銀行團的各財團代表不久前在柏林會議上通過決定下述消 息:

1. 會議決定,倘加入銀行團的法國財團不參加銀行團所發行的一千萬英鎊中國 借款,則全部借款,包括規定由法國財團發行的部份借款,將於其餘三國負 責發行。

2. 決定將上述借款的發行無論如何推遲到 1912 年春。

127 鄭念之 編譯,《日本外交文書選譯—關於辛亥革命》,頁 115。

128 同上,頁 116。

129 李信成,《楊增新在新疆》,(台北:國史館,1993),頁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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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銀行團願承擔義務,不利用上述一千萬英鎊借款合同第十六款向滿洲擴大其 活動,不妨礙俄日兩國向該區提供借款。

4. 即使中國政府迫於俄日兩國壓力,願意取消第十六款,銀行團亦不反對取消。

5. 銀行團接受俄日兩國財團參加其今後的全部業務130。」

本決議雖在第一項表示將堅決推動借款之成立,即便法國在俄國壓力下退出 亦在所不辭,但第二項又基本上消除了清政府在革命情勢平定前獲得該款項的可 能性,銀行團願意配合,但不主動取消日俄兩國反感的第十六款。並且同意即便 該款仍存在,亦不會引用該款影響日俄在滿洲之活動。最後並邀請日俄兩國加入 銀行團日後的全部業務,共組六國銀行團。對此,俄國仍不為滿足,認為僅是取 消第十六款,仍無法有效保障其在華利益。

俄國外交與財政大臣的意見認為,與其取消第十六款,使四國銀行團「不阻 礙」日俄兩國在滿洲之借款行動,應該進而要求銀行團「不在滿洲擴大其業務範 圍」。甚且,財政大臣科科弗采夫認為,目前與銀行團所交涉之借款限制範圍僅 限於滿洲地區,未及蒙古地區,故無法滿足俄國之需求。因此,他認為仍應努力 使法國脫離銀行團,令之無法成立,才能根本解決問題131

在此同時,由於國內陷入戰亂,北京政府向列強提出照會,提出展期交付 1912 年元月一日及七月一日應付之庚子賠款本金及利息的請求。俄國以此為由,綜上 對於銀行團成立借款的杯葛行動,在十一月一日致函駐法、駐英、駐德大使與駐 美代辦,要求其分別以此為由向四國提出交涉關切。表示據信英法德美駐漢口領 事已與革命黨開始針對若政權果然轉移,將由銀行團對其借款一事進行談判。指 出俄國認為此借款是為交付庚子賠款的利息之用,而由於俄國在庚子賠款中所占 總額高達三分之一,固認為有權要求,與賠款有關的交易需徵得俄國之同意,並 有俄國參加132。在阻止北京政府與銀行團完成幣制改革與滿洲實業借款的同時,

亦不願革命軍自由從列強取得借款。

130 陳春華等 譯,《俄國外交文書選譯(有關中國部分 1911.5-1915.5)》,頁 150。

131 同上,頁 152。

132 陳春華等 譯,《俄國外交文書選譯(有關中國部分 1911.5-1915.5)》,頁 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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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電文發出之次日,又再以庚子賠款為由,發出另一對於借款中國的意見 指示予上列駐四國外交代表:

「…駐上海總領事來電:當地中國道台拒絕定期償付庚子賠款133,故就上述 賠款而論,中國是不如期償付者,我國在賠款中所占份額多於任何國家。

因此,我們只得認為,給中國中央的任何貸款,不論其正式用途如何,均直 接侵犯了我國利益,並且只得要求諦結此類貸款須徵得我國同意,如我們欲參加 貸款,亦應有此種機會134。」

總之,以俄國之希望,最好是北京政府與民國軍政府都無法借得外債。同時,

東三省總督趙爾巽向華俄道勝銀行提出借款五百萬盧布之請求,財政大臣的意見 則是在能取得足夠擔保,如該借款以滿洲關稅為抵押,並鞏固俄國在此地位,則 應可在知會日本同意下提供借款。但對於「中國政府」的借款請求,則認為應盡 可能拒絕。且拒絕之方式不應是公開之拒絕,而是盡可能推遲最終答覆之通知

135

在以此積極行動阻止南北兩軍取得借款之餘,列強駐北京外交團並於十二月 二十一日通過並照會北京外務部,由英、德、俄三國銀行駐滬代表組成「保存和 分配關稅委員會」,向上海的九家銀行組成的「各國駐滬銀行委員會」以及海關 總稅務司發出指示,要求中國各海關每週將各稅務所之淨存稅額轉匯上海的匯豐、

德華、道勝三行。銀行委員會整理包括庚子賠款在內之所有中國政府外債,編列 先後清償次序清單,由上海稅務司依此清單次的償還136

此一委員會全由北京外交團主導成立,將原先已由外人掌管稽徵的中國關稅,

現在連徵得的款項支配亦交由外人掌控,並且將優先償還外債,剩餘的才撥給中 國政府。除了關稅之外,在俄國駐北京代辦的提議之下,也將各地的鹽課交給海

133 根據辛丑和約,賠款雖以半年為一期計算交付,但擔保還款之財源需按月存入匯豐、道勝、

德華銀行之上海分行。

134 陳春華等 譯,《俄國外交文書選譯(有關中國部分 1911.5-1915.5)》,頁 156。

135 同上,頁 147。

136 丁名楠等,《帝國主義侵華史》,頁 3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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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管理137,於是關、鹽兩大稅收來源,不再為中國政府之穩定財源,而需仰仗外 交團之鼻息和關稅委員會的「分配」。

除了要求優先分配賠款,以確保俄國的債權之外,對於此時財政困窘,急需 對外借款應急的新興民國政府,正積極與各國銀行商借外債,對此,俄國方面的 態度可由駐華公使庫朋斯基(Kurpensky)在 1912 年七月的報告中看出:

「我們必需確保,中國維持他目前無助狀態越久越好。…應該讓中國長期不 被允許從其財政困難中被解救出來。」

對於中國的對外借款交涉,庫使則認為:

「這借款要不就要完全無法實現,或是必須與外國控制或監管掛勾,這將激 發其國民的羞辱感;中央政府接受如此的條件將造成各省的動盪,甚至引起中國 南部的起事138。」

此一反對任何對華借款的態度,直到 1912 年三月,由於日本已同意加入四 國銀行團,且銀行團願與日俄兩國平均共享借款之份額。俄國並對四國要求,若 要俄國加入銀行團,並不抵制各國對華放款,則須各國同意不對長城以北的地帶 進行業務,或至少必須在日本俄國同意方能進行。英法兩國雖然不願公開承諾俄 國之要求,但同意在符合三國協商的精神下,不對滿蒙提出業務,在確認可鞏固 六國中之日、英、法等國能同意俄國的需求之後,俄國始同意加入銀行團,共同 對新成立的袁世凱政權進行善後大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