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營造的推動,是隨著政策不斷的在演進推動著,一直以來經常出現「由上 而下」或「由下而上」兩股力量的論述。若從治理的角度看,由上而下反映的是階 層式的治理(hierarchical governance),集體人民的意志受到中央的掌控;由下而上 則是自治式治理(self-governance)的概念,強調人民能夠自我形塑、展現出集體意 志。但單就這兩個面向的爭論,忽略了社區是否具有由「下」而上的能力,或是藉 由「夥伴關係」發現另一條出路的可能,也可說是共同治理(co-governance)的概念
(黃源協等,2009;張峻豪,2012)。雖然社區「由下而上」的自主性是重要的,
但當社區尚未具備足夠的能力時,只能先從培力、賦予其能力做起;社區與公私部 門間,要基於平等、互助、互惠的原則,透過溝通、協商、合作形成夥伴關係,才 能夠落實因地制宜的社區營造,而「夥伴關係」也將是邁向公民社會的重要基礎
(劉立偉,2008;王政彥,2011;李永展,2014)。
夥伴關係除了「政府」與「社區」之間外,還包含了「非政府組織」,如專業 團隊、文史工作者、基金會、工作室、學校研究單位等。這類的中介組織,在社區 營造中串連起政策執行及民眾參與之間的障礙,政府藉由中介團體,深入的瞭解社 區需求、協助政策的推動;社區則從中獲得專業的協助、整合資源、教育訓練等。
以下將依據黃世輝與宮崎清(1996)將社區營造的行動主體區分為「政府」、「社 區民眾」、及「非政府組織」三種角色,進行更深入的描述。
(一)公部門
隨著威權體制的崩解,政府已逐漸朝向「人民公僕」的服務觀念在運作,各 種保障民眾參與,監督公共事物的法案與機制逐漸因應而生,社區也因此走向公 民參與的模式推動。在社區營造中,政府具有關鍵的影響力,扮演著政策制定者、
推動者及經費提供者的角色(黃源協、劉素珍、蕭文高,2011)。政策計畫對社 區而言,代表著「資源」與「經費」,但社區若是無法建立真正的主體性,僅成 為乘載政策執行的媒介則必將流於形式,在年復一年的提案與核銷中,喪失社區 營造的核心價值。因此吳明儒(2009)認為政府必須從先前過分強調經費提供者 的角色,轉變為組織培力者,積極促使公民投入改變個人及環境的社區行動。但 實質上政府第一線負責社區相關事務的行政人員,無論能力與時間皆是有限的,
難以肩負起這樣的責任(黃源協等,2011)。理想的政府在社區營造中,還要能 夠協助強化各組織之間的交流與互動,包括了各部門之間的橫向連結,以及與社 區、非營利組織之間的縱向連結,甚至成為「利害關係人」之中的一員,如此才 能夠落實社區營造的內涵,而非從事僅有經費補助的表象工作。此外,政府也必 須體認到社區營造是一項長期的社會工程,執行時需要與地方進行充足的溝通、
整合與協調,不能夠急於在短時間內獲得績效,而忽略了社區營造在過程中的累 積(陳其南,1995;陳錦煌、郭程元,2004)。
(二)社區居民
社區營造的主體是社區居民,社區發展協會則是由社區居民凝結社區內部網 絡所集結成的組織,是讓居民學習實踐公民角色,展現參與式民主的重要場所,
也是政府推動相關政策的重要基地(王仕圖,2007;黃源協等,2011;李柏諭、
劉鴻陞、陳柏霖,2012)。雖然社區發展協會亦屬非營利組織的一類,但本研究 將其與社區居民歸納為同樣的類別,是由社區居民共同成立的組織窗口,對內能 提供居民參與公共事務的管道,對外則是政府或其他組織的對口,有助於整合內 部與外部資源。王仕圖(2007)研究中發現,規模小但卻能提供多元服務的社區 發展協會的特質有:(1)能從外界獲取資源,其中又以政府補助為主;(2)有 厚實的社會資本,可透過相關人士獲得所需的人力支持;(3)領導人為地方菁 英,並受過較高的教育;(4)能獲得社區居民的認同,並串連成資源網絡。
因此,社區發展協會要能夠營運下去,不論是經費支持、社會資本、領導人 的能力及社區居民的認同,皆是重要的。但目前絕大多數的社區營造得以推動,
仍舊仰賴著政府的資源,一旦計畫終止,許多社區營造的工作也就跟著停擺(王 明輝,2014)。社區發展協會的成員及幹部,目前仍多由地方耆老或有聲望的人 士擔任,再加上一些熱心的民眾參與,普遍有成員年齡偏高的傾向(李聲吼等,
2013)。看似有居民「參與」的社區營造,實質上是受人情所託而被「動員」來 的,又或是受到實質的「誘因」而被吸引而來,這些皆反映了社區難以有遠見並 整體性的看待地方的發展,以及沒有自主經費需仰賴政府資源的困境,甚至因而 受限於政策的主導,配合政策的走向在執行計畫,缺乏對社區整體的願景與規劃
(葉嘉楠、洪嘉欣,2006;王仕圖,2007)。另一個阻礙則來自於地方派系的糾 葛,社區組織成了基層政治較勁的場域,雖然在民主國家中選舉的競爭應視為進 步的動力,但當這些恩怨延燒到社區時,無給職的社區發展協會幹部,經常是選 舉落敗的一方退而求其次的選擇,期待從中累積聲望,以獲取選民的支持(林明 禎,2011;王明輝,2014),長久以來社區發展協會的政治象徵性意義,遠大於 實際功能,在政治利益的短線操作下,難有長遠的發展與規劃。
(三)非營利組織 / 非政府組織
首先綜合上述,政府的時間與能力皆有限,無法協助強化各組織間的交流與 互動,民眾也仍欠缺自主與規劃的能力,無法對社區提出整體且長遠的願景,加 上無法假設、期待每位社區居民皆能主動熱心的參與社區事物,因此需要透過某 種「媒介」去觸發、開啟社區居民的覺知。而這樣的角色,這就是非政府組織或 非營利組織所扮演的,成為政府與社區之間的中介,協助資源轉移、溝通協調、
培力使能…等服務,使民眾參與及政策執行時更有效(effectiveness)且更具效率
(efficiency),也讓第三部門成為推動社區工作的推手之一,跳脫原先地緣社群 的限制,為社區營造的推動帶來新的可能(王本壯,2005;劉立偉,2008;林明 禎,2011)。非營利組織就如同「變革推動者(change agent)」,在過程中積極 的協助提升公民參與,公民參與的程度有高低之分,Arnstein(1969)從權力觀 點,將參與區分成「無參與」、「象徵性參與」、「完全參與」三個階層及八個 階段(詳見圖2-2),非營利組織必須在推動社區營造的過程中,藉由教育、培力 機制或建立學習型組織等方式,真正的落實參與,讓社區居民的公民參與程度逐 步向上提升,最終走向「市民主控」的層級。
圖 2-1 公民參與階梯(Arnstein, 1969)
然而,雖然非營利組織的投入與出現立意良善,填補了社區發展協會及政府 的不足,但隨著政府大力推動的資源誘導下,許多號稱專業的輔導團隊也跟著相 繼而生,不容否認這些單位對社區發展仍具有一定的貢獻,但「在地性薄弱」、
「專業凌駕地方」等問題,成了這些輔導團隊在推展時的另一項困境。並且常在 計畫期程有限、無法有效促使社區民眾參與的情況下,把事情簡化為凡事親力親 為的執行方式,不僅社區居民未能從中獲得培力的機會,更大大違背社區營造強 調居民自主的本意;專業規劃者的觀點左右了決策,使得真正的使用者需求受到 忽略。再者,這些因應方案計畫而生的團隊,也將伴隨方案計畫的結束而終止,
因此社區面臨著專業團隊離開將返回原點的風險,這對社區整體的士氣而言,造 成很大的負面影響(王本壯,2005;劉立偉,2008;黃源協等,2011)。當面對 這樣的困境,必須重新將培力視為政策中優先執行的項目,並以在地人才、組織 為優先對象,為社區儲備來自內部的驅動力,鼓勵民眾為自身環境發聲、培養對 地方的驕傲與認同,並將這些成果視為有價值的社會投資,而非僅著眼於計畫實 質的成效(黃源協、劉素珍,2009;李永展,2014)。
8.
Citizen Control
7.
Delegated Power
6.
Partnership
5.
Placation
4.
Consultation
3.
Informing
2.
Therapy 1.
Manipulation
綜合上述三者,公部門是否具備推動公民社會的決心與承諾;社區是否具備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