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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信託管理收入、財產收入、營業盈餘及事業收入、補助及協助收入、

捐獻及贈與收入、自治稅捐收入、其他收入。同法第 65 條規定鄉(鎮、

市)收入包含稅課收入、工程受益費收入、罰款及賠償收入、規費收入、

信託管理收入、財產收入、營業盈餘及事業收入、補助收入、捐獻及贈與 收入、自治稅捐收入、其他收入。第 65 條第 1 款亦將稅課收入列為鄉(鎮、

市)首項收入。第 66 條規定直轄市、縣(市)、鄉(鎮、市)應分配之國 稅、直轄市及縣(市)稅,依財政收支劃分法規定辦理。

地方制度法第 67 條規定,直轄市、縣(市)、鄉(鎮、市)之收入及 支出,依地方制度法及財政收支劃分法規定辦理。第 67 條第 2 項明定地 方稅之範圍及課徵,依地方稅法通則辦理。

第三項 地方稅法通則之立法過程

財政為庶政之母,財政權包括財政立法權、財政行政權與財政收益權

22,租稅收益權劃分之法律,以財政收支劃分法為主;課稅立法權之法律,

則以地方稅法通則為主23。為適當公平分配國家與地方的稅源,維持國民 生活條件的統一性以及全國整體經濟及法律秩序的統一性,以維持課稅的 公平以及競爭中立性,地方稅的立法權,在實際操作上,原則上也多由國 家統一立法,而只在一定的限度內,賦予各地方自治團體某種程度的稅捐 立法權。

基於釋字第 277 號解釋之意旨,須制定地方稅法通則俾地方得以行使 憲法所賦與之立法權。行政院先後於 1994 年 2 月 14 日及 1999 年 3 月 26 日函送地方稅法通則草案至立法院審議,但均未能於立法院第三屆及第四 屆會期完成審議,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13 條規定,立法院第四屆及第 五屆會期不予繼續審議地方稅法通則草案。

行政院於 2002 年 4 月 29 日將前送審議之草案,配合地方制度法之公 布施行及財政收支劃分法之修正,並參酌立法院第四屆委員會完成審查且

22陳敏,憲法之租稅概念及其課徵限制,政大法學評論 24 期,1981 年 12 月,頁 34。

23葛克昌,制度性保障與地方稅, 法令月刊, 第 59 卷第 5 期,2008 年 5 月,頁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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歸納出地方稅在法律上之特徵為:

(一) 稅捐為強制性收入,地方自治團體居民有繳納地方稅之義 務。

(二) 地方稅項目須以中央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

(三) 地方自治團體課徵地方稅須以地方稅法通則為依據。

本文認為,自地方稅法通則規定觀察,則限縮釋字第 277 號解釋所明 示憲法所賦予地方稅自治立法權,地方稅法通則立法後,地方稅在立法權 方面並無太大自治決定空間。學者葛克昌亦有相同批評,地方課稅權稅目 中除特別稅課及臨時稅課外,地方自治團體並無地方稅立法權30

30葛克昌,制度性保障與地方稅, 法令月刊,第 59 卷第 5 期,2008 年 5 月,頁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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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地方課稅權之原則、類型與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