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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休閒業之營業場所距離國民中小學、高級中學、職業學校 50 公尺以 內,不得設置;雖然台北市的相關規定是 200 公尺,經濟部代表次長陳瑞 隆強調,地方與中央法令牴觸,應以中央為準。
以台北市為例,中央(內政部)雖發布有「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法 第 97 條授權),其中施工篇第 13 章規定,山坡地以平均坡度百分之五十 五為開發上限,但是台北市政府若依據建築法第 101 條之「授權」,訂定 內容較內政部所發布之「建築技術規則」為嚴格之台北市山坡地開發建築 要點,規定平均坡度逾百分之卅以上者,即不得興建任何建築物,則是否 即屬「牴觸」中央法規137 。
類型四:中央立法剝奪地方權限
公益彩券發行條例於 1995 年 7 月 5 日公布施行,依據該條例第 4 條 之規定:「省或直轄市政府經主管機關核准,得單獨或聯合發行與銷售一 種或數種公益彩券,並得委託適當的機構辦理發行、銷售事宜……」。1999 年因為高雄市市長謝長廷欲利用發行公益彩券方式以籌措社會福利財 源,而財政部堅持公益彩券須由中央發行,公益彩券發行條例修正草案乃 由行政院迅速提請立法院審議,並於同年 6 月 15 日順利修正通過,由總 統於 6 月 28 日公布。新修正之公益彩券發行條例第 4 條規定:「公益彩券 之發行,由主管機關指定銀行辦理之;其發行、銷售、促銷、開兌獎作業、
管理及其他相關事宜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財政部以釜底抽薪之修 法方式,將公益彩券之發行權由省及直轄市收回。後高雄市政府以公益彩 券發行條例第 4 條規定侵害地方自治權(自治事項)而請行政院轉請司法 院解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以本件聲請機關(行政院)對其所屬機關與直 轄市政府之上述爭議,應本於職權先行解決,然聲請機關卻層轉聲請解 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9 條後段規定不符,而不受理。
第四項 小結
地方自治立法具有五項內涵:包括核心客體為「自治事項」;立法主
137林明鏘,論地方立法權-台北市自治法規為例,律師雜誌,第 244 期,2000 年,頁 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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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為自治團體機關;自治立法權源,除中央法律外,亦有本於固有的自治 權能。自治立法最重要的基本特徵在於其地域性;自治立法的客體乃規範 性法的文件138。
中央與地方立法權爭議包括:中央法律先占類型、較法律為更廣泛之 規範、自治條例就罰則為更高之規範及中央立法剝奪地方權限。地方制度 法第 30 條規定,自治法規發生牴觸無效者,分別由行政院、中央各該主 管機關、縣政府予以函告。自治法規與憲法、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
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或該自治團體自治條例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得聲 請司法院解釋之。惟此無效之法律效果,依同條第 4 項之規定,卻分由行 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以及政府予以函告,此以行政機關監督立法權運 作139,對於地方自治權限並不妥適。
138劉文仕,地方制度改造的憲政基礎與問題,學林文化事業有限公司,2003 年,頁 152-163。
139高美莉,中央與地方府際衝突之研究,國立政治大學中山人文社會科學研究所博士論文,2007 年,頁 181-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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