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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項 地方課稅立法權行使之限制如下 37 :

第四節 中央同意備查之地方稅自治條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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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中央同意備查之地方稅自治條例案例

本節將先簡述地方稅法通則 2002 年施行後,地方自治團體為開徵地 方稅,制定地方稅自治條例報請中央備查後,中央同意備查之審查結果。

截至 2013 年 11 月止財政部召開地方稅自治條例審查委員會共 40 案 45 稅,會商作成決議,同意備查案件 34 案 36 稅,不同意備查案 6 案 9 稅。

同意備查之地方稅,主要以特別稅與臨時稅為主,稅款用途則為支應 一般性財政需要(普通稅)或專款專用(目的稅),其課稅目的多為地方 為改善環境,或對於增加環境負擔的行為,加以課稅負擔,具有環境稅性 質。同意備查的地方稅自治條例分成四大類:

—第一類:與建築及營建施工有關

例如建築工地臨時稅、營建剩餘土石方臨時稅。建築工地臨時稅徵收 的項目多係針對當地之建築物件施工,造成對周邊環境之不利影響,而由 當地地方政府課以一定期限之地方臨時稅,建築工地臨時稅期限多以二年 為期限。本徵收之建築工地臨時稅,以台北縣件數較多,或許係與當年廖 學廣率先於台北縣汐止鎮開徵「鎮長稅」有關,亦或台北縣於近年來因為 地方開發大量建築興建所致,大量建案確實造成對地方之環境影響,而致 有需課徵地方稅以專款專用於地方建設或挹注地財政之需。

—第二類:與維持或改善環境的環境政策目的有關,例如景觀維護特 別稅、土石採取景觀維護特別稅

—第三類:有關自然資源的採取,例如土石採取特別稅、礦石開採特 別稅。

—其他類:較特殊的個案如「臺中縣特殊消費特別稅徵收自治條例」

第一項 建築工地臨時稅

一、臺北縣38土城市建築工地臨時稅自治條例

課徵建築工地臨時稅,共 3 次開徵。(第 1 次開徵,財政部 93.10.29

38 臺北縣於 99 年 12.25 改制為新北市,為於本研究中地方自治條例之縣市原名稱一致性,且便於 後續者研究,本研究後續仍均採用臺北縣 oooooo 自治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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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同意備查;第 2 次開徵,財政部 96.10.17 函同意備查;第 3 次 開徵,財政部 98.7.20 函同意備查。

二、臺北縣淡水鎮建築工地臨時稅自治條例

課徵建築工地臨時稅。(財政部 96.6.5 函同意備查。) 三、臺北縣鶯歌鎮建築工地臨時稅自治條例

課徵建築工地臨時稅(第 1 次開徵,財政部 96.11.9 函同意備查;

第 2 次開徵,財政部 99.5.17 函同意備查)

四、臺北縣五股鄉建築工地臨時稅自治條例

課徵建築工地臨時稅。(財政部 96.11.9 函同意備查)

五、臺北縣八里鄉建築工地臨時稅自治條例

課徵建築工地臨時稅。(財政部 96.11.9 函同意備查。第 2 次開徵,

財政部 97.9.30 函同意備查。)

六、臺北縣三芝鄉建築工地臨時稅自治條例

課徵建築工地臨時稅。(財政部 98.5.21 函同意備查。)

七、彰化縣員林鎮建築工地臨時稅自治條例

課徵建築工地臨時稅。(財政部 99.8.20 函同意備查)。

第二項 營建剩餘土方特別稅

一、宜蘭縣營建剩餘土石方特別稅徵收自治條例

課徵營建剩餘土石方特別稅(財政部 100.10.31 同意備查);

二、桃園縣營建剩餘土石方臨時稅自治條例

課徵營建剩餘土石方臨時稅(第 1 次開徵,財政部 93.9.15 函同 意備查 3 個臨時稅;第 2 次開徵,財政部 95.10.20 函同意備查;

第 3 次開徵,財政部 97.9.30 函同意備查;第 4 次開徵,財政部 99.8.20 函同意備查;第 5 次開徵,財政部 101.8.3 函同意備查。)

三、苗栗縣營建剩餘土石方特別稅徵收自治條例

課徵營建剩餘土石方特別稅(第 1 次開徵,財政部 93.9.15 函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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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備查;第 2 次開徵,財政部 98.3.4 函同意備查,)

第三項 景觀環境維護稅

景觀環境維護稅具有環境稅之特性,而其徵收稅之方式,區分為臨時 稅或特別稅。

一、桃園縣39景觀維護臨時稅自治條例

課徵景觀維護臨時稅,共 4 次開徵。(第 1 次開徵,財政部 93.9.15 函同意備查;第 2 次開徵,財政部 95.10.20 函同意備查;第 3 次 開徵,財政部 97.9.30 函同意備查;第 4 次開徵,財政部 99.8.20 函同意備查。)桃園縣景觀維護臨時稅自治條例則對於開採土石 課徵景觀維護臨時稅(目的稅),專款專用作為辦理監督管理業務 及景觀維護之用。在污染者負擔原則之精神下,應有其合法性。

二、苗栗縣土石採取景觀維護特別稅徵收自治條例

課徵土石採取景觀維護特別稅。(第 1 次開徵,財政部 93.9.15 函 同意備查;第 2 次開徵,財政部 98.3.4 函同意備查)。

三、南投縣土石採取景觀維護特別稅徵收自治條例

課徵土石採取景觀維護特別稅(第 1 次開徵,財政部 97.02.04 函 同意備查;第 2 次開徵,財政部 100.12.01 台財稅字第 10004719822 號函同意備查)。

四、花蓮縣土石採取景觀維護特別稅自治條例

課徵土石採取景觀維護特別稅(第 1 次開徵,財政部 96.8.20 函 同意備查;第 2 次開徵,財政部 100.12.01 函同意備查)。

第四項 土石採取或礦石開採特別稅

針對土石開採或礦石課徵開採特別稅,雖屬針對開採流通到轄區外之 天然資源課徵地方稅,但實務界及學界認為,如因此破壞當地環境,或增

39 桃園縣於 103 年 12 月 25 日改制為桃園市,為符合之前自治條例原名稱一致性,且便於後續者 研究,本研究後續均採用桃園縣 oooooo 自治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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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地方政府或居民的特別負擔,而增加政府額外支出等時,則在該項額外 支出負擔的相當範圍內,課徵特別地方稅,應有其正當合理性,而為法之 所許。至於該項地方稅是作為普通稅(支應一般性財政需要)或目的稅(專 款專用),則非所問。例如高雄縣土石採取特別稅徵收自治條例(2005 年 12 月 15 日公布)即對於採取土石課徵特別稅(普通稅),以因應自治財 政需要。

一、桃園縣土石採取臨時稅自治條例

課徵土石採取臨時稅。(財政部 101.8.27 函同意備查)。 二、高雄縣40土石採取特別稅徵收自治條例

課徵土石採取特別稅(第 1 次開徵,財政部 94.3.21 函同意備查;

第 2 次開徵,財政部 99.3.11 函同意備查) 三、宜蘭縣礦石開採特別稅自治條例

課徵礦石開採特別稅(財政部 100.10.31 同意備查)。 四、花蓮縣礦石開採景觀維護特別稅自治條例

課徵礦石開採景觀維護特別稅(第 1 次開徵,財政部 97.11.17 函 同意備查;第 2 次開徵,財政部 101.4.24 函同意備查。)

第五項 其他類

一、桃園縣體育發展臨時稅自治條

課徵體育發展臨時稅(財政部 93.9.15 函同意備查) 二、臺中縣特殊消費特別稅徵收自治條例

財政部 97.4.18 函同意備查,該自治條例第 1 條規定,臺中縣為 改善特殊行業消費風氣,充裕建設財源,特依地方視法通則制定 本自治條例,其課徵對象,依據第 3 條,本縣轄內之舞廳、舞場、

酒家、酒吧、特種咖啡茶室、資訊休閒業及電子遊戲場,應依本 自治條例課徵特殊消費特別稅。

40 高雄縣於 99 年 12 月 25 日與高雄市合併改制為高雄市,為符合之前自治條例原名稱一致性,

且便於後續者研究,本研究後續均採用高雄縣 oooooo 自治條例。

100.10.31 同意 備查

財政部

100.10.31 同意 備查

財政部 95.10.20 函同意備查。

財政部 95.10.20 函同意備查。

財政部 101.8.27 函同意備查。

財政部 97.02.04 函同意備查

100.12.01 台財 稅字第

10004719822 號 函同意備查。

財政部 97.11.17 函同意備查。

財政部

101.4.24 函 同意備查。

臺北縣土城市公所(99.12.25 改制為新北市土城區公 所):

財政部 93.10.29 函同意備查。

財政部 96.10.17 函同意備查。

財政部 98.7.20 函同意備查。

臺北縣淡水鎮公所(99.12.25 改制為新北市淡水區公 所):

28.臺北縣淡水鎮建築工地臨時稅自治條例,課徵建築工 地臨時稅。

財政部 96.6.5 函 同意備查。

臺北縣鶯歌鎮公所(99.12.25 改制為新北市鶯歌區公 所):

臺北縣五股鄉公所(99.12.25 改制為新北市五股區公 所):

31.臺北縣五股鄉建築工地臨時稅自治條例,課徵建築工 地臨時稅。

財政部 96.11.9 函同意備查。

臺北縣八里鄉公所(99.12.25 改制為新北市八里區公 所):

32.臺北縣八里鄉建築工地臨時稅自治條例,課徵建築工 地臨時稅。

財政部 97.9.30 函同意備查。

臺北縣三芝鄉公所(99.12.25 改制為新北市三芝區公 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