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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地方自治團體拒絕執行監督機關之命令,則監督機關可以在期限過 後,以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義,並由地方自治團體負擔費用,自行採取 必要措施,代其執行,或委由第三人執行125。代執行為個案之執行,監督 機關得決定體之執行內容及特定執行方式。

監督機關發出糾正處分後,自治團體仍未依糾正指令之要求進行改善 措施時,制度上往往進一步賦予監督機關採行直接介入干預的的監督措 施,亦即監督機關於一定的條件下逕行介入自治行政的運作,或是逕行廢 棄自治團體所為違法的自治行政措施,或是於逕行替代或指定專人執行自 治團體拒不履行之法定義務126。此種情況下,代行機關並未取得該事務之 法定管轄權,而只是代為執行特定事務,其性質應屬於「法定代理人」地 位127,因此代行處理之事務原則上應表現被代行機關之名義與代行之意 旨,而其法律效果直接歸屬於被代行之自治團體。128 地制法第 76 條亦明 文授予自治監督機關此等代行處理之監督手段。停職、解職或派員代理對 人所為之制壓性監督手段,最主要即是由監督機關命受監督之人員停職或 解除其職務,必要時並派員代理該等職務(地制法第 78 條)。

行處理」,見劉華美,德國地方自治代行處理之研究 ─ 兼論對台灣的啟示,台北大學法學論叢,

第 47 期,2000 年 12 月,頁 364 頁以下;林明昕,中央與地方之聯繫線 - 國家對地方之監督,

月旦法學,126 期,2005.11,頁 57 頁。

125參見黃錦堂,地方制度法基本問題之研究,翰蘆圖書公司,2001年,280 頁。其他各邦之相關 條文;劉華美,德國地方自治代行處理之研究 ─ 兼論對台灣的啟示,台北大學法學論叢,第47 期,2000 年12 月,頁367 以下。

126許宗力,論國家對地方的自治監督,收錄於氏著法與國家權利,元照出版有限公司,1993 年,

頁 363 頁以下。

127法治斌 、董保城,憲法新論,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14 年,頁 464 。

128 董保城,地方自治監督代執行之探討,地方自治之監督學街研討會成果報告,政治大學法學 院主辦,1999 年 1 月,103 頁。持不同意見者:黃錦堂主持,陳英鈴協同主持,地方制度法有 關中央代行處理地方事務之研究,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委託,2000 年,頁 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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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節 中央與地方自治立法監督衝突

欲研究中央與地方之地方課稅立法權爭議,已於第二章釐清何為「地 方課稅權」?本節將探討何為「地方立法權」,以界定何為「地方課稅立 法權」?地方立法權概念意涵及範圍為何?憲法層次之權限劃分與地方立 法權限劃分,二者之關係亦須釐清?另外,中央與地方立法權爭議所指涉 之概念及理論衝突為何?